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
二、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渔隆经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千山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921号
中标(成交)金额:8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C********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机关食堂、五个监所在押人员伙房主副食品采购,为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提供食品原材料。
服务要求:库房装卸要求:中标单位需在鞍山市区内具有独立的食品库房,库房内需具备独立的冷冻冷藏库,库房内应常年存放至少满足15天用量的米、面、油、调料等食材以备随需随取。装卸过程必须在室内完成不允许露天存放及装卸食材等货物。 配送单位人员要求:配送单位从业人员需无传染性疾病,配送时需提供健康证。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提供送货人本人及货品规定时限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按要求穿戴口罩、护目镜、隔离服等防护用具送货。 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如出现医生诊断为食材不新鲜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食材品质要求而出现中毒情况,供货单位需承担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每两个月提供一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如在服务期内,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服务质量满足甲方需求,服务质量良好,经验收合格后,可逐年续签2年。顺延合同须每年由甲乙双方续签。按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送货。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尹哲、高磊、王金红、于家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照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7,078.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99号
联系方式:04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3层S28、S29号
联系方式:04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佳楠
电 话:0412-*******
十、附件
采购文件:JH23-******-*****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堂(伙房)食材服务采购项目.doc
1.中小企业声明函:Page000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