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31 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执行广东等十三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品种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的集采品种(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采购周期

  广东联盟集采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若有药品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二)协议采购量

  广东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首年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按照报量和分量规则确认的中选(备选)品种首年预采购总量为准,受疫情影响未参加报量的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按照2021年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报量和我省中选(备选)产品分量规则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 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协议

  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约定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备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备选)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采购周期内,广东联盟中选品种纳入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且未中选的,调整为非中选品种,且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中选价格。

  (五)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强化宣传引导,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确保相关中选(备选)产品进入医院,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要强化履约情况监测,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附件: 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品种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的集采品种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执行广东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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