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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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DZX2022-GK018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汇雅社区汇雅街68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杭州市上塘路988号宸融大厦19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9号新华数智产业园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编号:DDZX2022-GK018 包号:标项一】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事实依据:在开标前,招标公司打电话通知我方要现场演示,但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方需要演示的内容以及人员配备等。所以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11项准备了演示内容。且评分办法第11项中的7条样品功能都对应着相应的分值。在开标时现场演示时,演示项目并不符和招标文件要求,其中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扩展、装置工作温度范围,体积,重量、连续工作时间都未进行演示,我公司经查询得分情况后,并未公示各项得分情况。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供应商有以上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投诉事项2: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云箭格纳微”产品,存在虚假应标,他们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事实依据:中标产品“生命体征监测装置”、“综合定位单兵终端”、“综合定位信标”、“内攻登记装置”、“综合定位平板终端”无法实现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功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采购此类不合格产品,是对消防救援事业建设的不负责,是对消防员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综上,我公司认为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此次采购和所有参与此次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部门对此项目认真核查。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投诉人2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投诉事项1说明:1、项目获取文件阶段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经办人电话沟通关于样品评价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告知样品评价为综合评价,需进行功能性操作,因本项目样品为暗标评审,不需各单位对方案进行讲解演示,但是样品评价需配合采购人及专家进行功能性操作以响应样品得分评价,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场保证样品整体评价质量,因疫情影响,考虑单位数量,我方不对到场人员配备做强制性要求,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样品评价功能性操作过程中单位因人员数量的问题,现场经与监督人员及评审专家沟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配合需要的单位进行功能性操作,我单位也组织工作人员全程配合,另评审小组也给与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所有单位完成样品评价过程。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间也未收到任何单位对样品评价有关内容的正式答疑及质疑,视为投标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好相应准备。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也明确按照招标文件样品评价要求做好了准备工作,并不存在不清楚样品评价内容及所需准备工作的情形。 2、关于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反映演示项目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扩展、装置工作温度范围,体积,重量、连续工作时间都未进行演示。经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复核意见如下:(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第11项样品评标办法如下:(表格略,具体见附件)
根据上表注:根据样品对需求功能的符合程度、功能先进性、操作便捷性、实用性、与消防救援实战需求的符合程度、工艺、结构设计合理性及整体产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所有样品评价办法为综合性评价,由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对照样品评分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现场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配合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完成了样品操作展示,操作现场未向代理方、采购人、评审专家、监督人及公证人员就上述投诉事项提出任何异议;(2)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已于政采云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各项评分内容均已公布在结果公告中,单位可自行查看。3、本项目样品评价操作过程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样品评分表格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并发给各专家成员,各单位编号由公证处随机编制,经公证说明:现场评审程序符合要求。样品操作现场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代理方、采购人、评审专家、监督人及公证人员就上述投诉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投诉事项2说明: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标项一: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中未要求该产品的综合定位单兵终端、生命体征监测装置、综合定位信标、内攻登记装置、综合定位平板终端均需投标时证明接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相关数据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为应答参数,但为非实质性参数。经评审小组成员复核,根据中标产品“云箭格纳微”代理商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情况,相关内容均为响应无偏离,符合招标要求。附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2、经采购人确认,采购人与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了解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仍处于建设中,对外接口协议定义及接入方法暂未发布,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将接口协议确定后会第一时间下发到各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接口协议各单位产品需满足接入技术要求。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产品实际技术情况应答是否能够满足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技术要求,应答符合单位产品后续需按照要求进行技术对接。3、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根据2022年11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的《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中第4.3.3.5位置数据管理测试说明要求(要求内容:“对于目前已经完成综合定位类设备与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数据对接的单位,开展编号(三)-5.1的测试;对于目前还未完成与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数据对接的单位,应提供承诺材料并开展编号(三)-5.2的测试。”)。2022年12月15日中标产品“云箭格纳微”生产厂家在合同签订时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规定出具了提供数据接入承诺材料(详见附件),明确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公布对外接口协议后,随时可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规范要求完成对接工作。并通过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 》中(三)-5.2测试,满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要求。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综上,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回复:我司已根据招标文件“样品”评分项内容作功能性操作准备,且在现场作了功能性操作,各项功能性操作满足“样品”评分项内容。投诉事项1回复:我司已根据招标文件“样品”评分项内容作功能性操作准备,且在现场作了功能性操作,各项功能性操作满足“样品”评分项内容。
投诉事项2回复:经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确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仍处于建设中,对外接口协议定义及接入方法暂未发布,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将接口协议确定后会第一时间下发到各总队。根据2022年11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的《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中第4.3.3.5位置数据管理测试说明要求(要求内容:“对于目前已经完成综合定位类设备与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数据对接的单位,开展编号(三)-5.1的测试;对于目前还未完成与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数据对接的单位,应提供承诺材料并开展编号(三)-5.2的测试。”),我司提供如下证明依据:①“云箭格纳微”已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规定为采购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数据接入承诺材料(附件一 数据接入承诺函,附件略),并通过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 》中(三)-5.2测试,满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要求。②“云箭格纳微”综合定位系统自带管理平台,可实时查看综合定位单兵终端、生命体征监测装置、综合定位信标、内攻登记装置、综合定位平板终端等设备从现场回传的人员位置、生命体征、信标部署位置、内攻管控、人员身份等信息。③“云箭格纳微”综合定位系统具备输出数据的功能,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公布对外接口协议后,随时可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对接工作。④“云箭格纳微”已中标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永州市、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省烟台市、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地综合定位系统项目(附件二 同类业绩案例,附件略),并经过现场测试证明系统具备数据上传电脑端位置数据管理平台功能(附件三 测试截图,附件略)。我司已举证实质性证据,证明我司投标产品不存在负偏离情况。
四、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DDZX2022-GK018 包号:标项一),2022年11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13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共1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15日发布合同公告,于2022年12月26日完成履约验收。2022年12月21日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2023年1月5日,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格略,具体见附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前附表 标项一: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表格略,具体见附件)
(三)14家参加投标供应商,其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为84.82、80.93、74.06、71.61、71.09、67.21、65.62、
64.76、64.64、60.80、60.23、55.23、51.92、47.96。其中,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为71.09分,排序第五。
(四)政采云平台显示: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就“样品需进行功能性操作”修改采购文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处理过程中,经本机关询问,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称:项目获取文件阶段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经办人电话沟通关于样品评价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告知样品评价为综合评价,需进行功能性操作,因本项目样品为暗标评审,不需各单位对方案进行讲解演示,但是样品评价需配合采购人及专家进行功能性操作以响应样品得分评价,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场保证样品整体评价质量,因疫情影响,考虑单位数量,我方不对到场人员配备做强制性要求,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
(五)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对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询问,专家称“根据招标要求,我们对样品进行综合性评价。样品有些指标是看投标文件的,有些指标是请供应商现场配合操作。重点看了样品评分中第一、三、四、五项,及第二项的部分功能。根据招标文件样品评分项,第一、三、四、五项的评分要求,需投标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评审专家才能进行打分,不操作无法展示设备功能;目前消防设备行业内一般都是需要供应商进行操作展示的;此次招标装置是行业内新产品,电子设备操作复杂,供应商对自己产品最了解,专家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另外,开标前,代理机构告知,需要供应商对样品进行现场操作。”对于投诉人诉称“采购文件样品要求中提到的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装置工作温度范围、体积、重量、连续工作时间都未进行演示”的问题,专家称“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测试了,其中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为部分测试,因为全部展示不具可操作性。工作温度范围主要看检测报告,因为在现场无法进行操作;体积和重量可以看检测报告,没有必要进行操作;连续工作时间主要看检测报告,现场不具可操作性;延时时间主要看检测报告,现场不具可操作性;通信距离主要看检测报告,检测需要特定环境,现场不具可操作性。”对于本机关“样品中的7项评审内容,是否需由供应商的自行判断,哪些需现场操作,哪些可由书面材料证明?”的问题,专家回答“是的”。
(六)“标项一: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采购需求中载明:(一)综合定位单兵:6、定位数据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二)生命体征监测装置:4、生命体征数据支持通过蓝牙传输至综合定位单兵终端,并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三)综合定位信标:5、信标数据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四)内攻登记装置:6、内攻登记数据可以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五)综合定位平板终端:8、终端的所有数据都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并支持对外提供http标准协议接口,用于智能指挥、一张图等消防其他业务系统调用。前述技术条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对前述采购需求均进行了响应。相关供应商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七部分,商务技术偏离表中,偏离说明均为“无偏离”或“正偏离”。在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云箭格纳微”相关内容均为响应无偏离,符合招标要求。
(七)湖南云箭格纳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5日出具的《综合定位系统平台数据接入承诺》载明:......我司承诺:我司综合定位系统为非单机产品,具备接入云平台的能力,目前已开发有电脑端位置数据管理平台,可实时查看综合定位单兵终端、生命体征监测装置、综合定位信标、内攻登记装置、综合定位平板终端等设备从现场回传的人员位置、生命体征、信标部署位置、内攻管控、人员身份等信息。后续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完成建设后,我司第一时间配合贵单位进行数据接入,并承诺 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接入工作,达到《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届时需要贵单位提供“部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对外接口协议并协调“部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运维单位进行接入配合,确保数据接入综合定位系统平台。我司产品目前已有成熟的网络拓扑、对外接口协议及设备操作使用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一套”,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在评标现场对样品的某一项或者数项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展示,也未明确对应的具体评审标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答复中认为“样品评价需配合采购人及专家进行功能性操作以响应样品得分评价,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场保证样品整体评价质量”,并称“电话沟通关于样品评价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告知样品评价为综合评价,需进行功能性操作”,但未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澄清公告,也未能就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关操作事宜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仅以电话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样品有些指标是看投标文件的,有些指标是请供应商现场配合操作”“不操作无法展示设备功能”“此次招标装置是行业内新产品,电子设备操作复杂,供应商对自己产品最了解,专家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在投标供应商是否需对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操作、现场操作的范围、现场操作的要求等均不明确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径行对样品评审打分,存在不当。结合评审报告中,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以及评分项“样品”的分值设置等情况,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排序。据此,投诉人关于“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故本项目已不具备撤销合同、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一)综合定位单兵:6、定位数据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二)生命体征监测装置:4、生命体征数据支持通过蓝牙传输至综合定位单兵终端,并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三)综合定位信标:5、信标数据可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四)内攻登记装置:6、内攻登记数据可以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五)综合定位平板终端:8、终端的所有数据都实时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并支持对外提供http标准协议接口,用于智能指挥、一张图等消防其他业务系统调用”,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可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进行了响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无法实现同步至消防综合定位系统功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答复中也辩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平台’仍处于建设中,对外接口协议定义及接入方法暂未发布”“《现场联合作战关键通信装备检查核验工作方案》中第4.3.3.5位置数据管理测试说明要求......对于目前还未完成与消防救援局综合定位系统数据对接的单位,应提供承诺材料并开展编号(三)-5.2的测试。”“中标产品‘云箭格纳微’生产厂家在合同签订时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规定出具了提供数据接入承诺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云箭格纳微’产品,存在虚假应标,他们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编号:DDZX2022-GK018 包号:标项一】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3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标签: 消防器材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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