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信访局法律服务项目(84)
济南市章丘区信访局法律服务项目(84)
项目名称 | 济南市章丘区信访局法律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SDGP370*****230******* |
计划编号 | Z370*****230********* | 是否拆包 | 否 |
包号 | A1 | 预算总金额(元) | *****.00 |
联系人 | 黄辉 | 联系电话 | 请登录后前往项目内查看 |
服务方式 | 按时间 | ||
服务期限 | 2023-03-08 ~ 2024-03-08 | ||
交付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信访大厅 | ||
付款条款 | 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合同到期前1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50% | ||
采购方式 | 定点议价 |
序号 | 品目 | 服务事项 | 是否驻场 | 人数 |
1 | 法律服务 | 非诉讼日常法律服务 | 是 | 1 |
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乙方指派律师承担法律顾问具体工作。 第一条顾问服务事项 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以法定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以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逐案依法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信访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内,妥善解决。 4、疏导缓和信访人情绪,依法为信访人答疑解惑。 5、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指派的律师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乙方指派的律师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三)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乙方重新指派律师。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为乙方指派的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二)尊重和保障乙方指派的律师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一)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四)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二)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三)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应费用; (四)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五)不得以兼职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由乙方每日派驻一名律师在法律咨询服务室开展工作。 (八)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应经承办律师本人签名,由乙方加盖公章,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保密规范 (一)乙方指派的律师对其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
成交供应商 | 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 交付时间 | 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 |
联系人 | 高争国 | 联系电话 | 请登录后前往项目内查看 |
最终报价(元) | *****.00 |
序号 | 供应商 | 报价(元) |
---|---|---|
1 | 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 *****.00 |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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