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17-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120急救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远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120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系统改扩建二期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120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系统改扩建二期采购项目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120急救中心指定的交货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完成系统调研、设计、开发、对接、测试、部署和上线运行,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开展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工作,试运行结束后由乙方出具试运行报告,甲方出具试运行评价意见;试运行通过后由甲方按照一般程序验收。改扩建项目一期供应商提供的硬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完成时间延误的则甲方不向乙方追究逾期交付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并上线运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申请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试运行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申请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的发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经济、法律等纠纷),无息付清剩余的10%款项(申请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的发票)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北京远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10**6**56101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整套系统须按照《120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系统改扩建二期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整体设计。 2、新系统须完成长沙市政务云云端部署,并可部署120本地机房,实现云端与本地两地系统双活运行架构,确保系统运行的高可靠性。3、整套系统软件须选用符合信创要求的软件技术产品,须兼容信创架构及技术路径,能适配信创及非国产主流基础软硬件,包括电脑、服务器等终端设备。4、系统须预留各类未来对外服务的标准接口并配合接通,主要包括:长沙市智慧医疗云平台信息共享、长沙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服务信息共享及110、122、12345、119等其他应急联动平台信息共享服务等。5、系统建设完成后,须提供项目建设工程文档,提供3年的系统升级以及维护服务。6、项目建设期间,提供不少于10人的项目实施人员。项目运维期间,提供不少于1人的运维人员。乙方应保证项目周期内实施人员的稳定性,项目核心人员变动时需经甲方同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验收参照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智慧发{2022}9号)及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3、整套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级须达到第二级及以上,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6.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6.5 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上述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采取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内容的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年度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年度服务费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7.5 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上述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采取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内容的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年度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年度服务费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30层 | 电话: | 0731-85667938 | 电话: | 010-59095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