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智通矿渣粉(天津)采购招标[开标记录]

金谷智通矿渣粉(天津)采购招标[开标记录]

金谷智通矿渣粉(天津)采购招标
发布时间:2023-03-10 20:35:07
招标基础信息
编号:BJN-ZB-2023-0006
标书号:BJN-KZFTJCGZB-2023-008
招标单位:北京金谷智通绿链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截止时间:2023-03-16 10:00:00
报价截止时间:2023-03-16 14:01:00
开标时间:2023-03-16 14:01:00
招标类别:大宗原燃材料
期望收货日期: -
收货地址:天津天津市其它区天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
供应商报价要求
注册资金:无
保证金:*****
物料清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物料类别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计量单位*付款方式采购工厂编码采购工厂文档/附件备注最高限制单价(元)税率运费含税单价(元)运费税率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响螺湾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航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砖厂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振兴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鑫建站)12113%(增值专票)61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丰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汉沽分公司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12113%(增值专票)61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市天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材砖厂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市天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材滨海站)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武清站)12113%(增值专票)61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12113%(增值专票)569%(增值专票)
矿渣粉^S95冶炼废渣*****TO电汇、银承BJN1金谷智通到达地点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12113%(增值专票)749%(增值专票)
详情描述
标信息详情
一、项目单位
北京金谷智通绿链科技有限公司
二、货物名称、运输路线及其他要求
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矿渣粉
规格型号:S95级
发货地: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到货地: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
车辆要求:国五及以上排放牵引车
三、、结算
(一)结算数量:以甲方过磅单数量为准。
(二)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次月15日之前完成对账确认工作。乙方承诺每月20日前提供与签订合同单位一致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交给甲方挂账。本合同交易所应缴纳税款,由乙方负责完税。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与签订合同单位一致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到期应付款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甲方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视为该款项未到期不予支付,直至收到相应符合要求的发票。由于发票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逾期未开发票货款30%的违约金。
(3)发票挂账后,每月付至上月的货款发生额,货款以电汇、银承支付货款。如甲方以金融产品向乙方进行结算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收取。
四、保证金
(一)投标方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元,并上传回执单,开标后未中标投标方保证金当月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银行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金谷智通绿链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1*****010*******
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
行 号:309*****3124
五、质量要求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体系认证证书,及当地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室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每车矿渣粉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应在该批粒化高炉矿渣粉发出之日起11天内寄发除28天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检验报告;该批矿粉28天活性指数报告应在粒化高炉矿渣粉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GB/T*****《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要求。
(4)甲方对标的物的特殊技术要求,由双方商定后采取合同附件单列,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事项
(1)乙方所供产品须达到标准要求,并禁止粒化高炉矿渣粉生产厂家在产品中添加任何化学添加剂和掺合料。如有生产工艺调整或粒化高炉矿渣粉产地改变,须先通知甲方,经取样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供应矿渣粉。
(2)粒化高炉矿渣粉进场检验过程中,发现运输车中有夹杂现象,按弄虚作假处理,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在乙方应付账款中扣减1万元。
(3)如在实际生产中由于矿渣粉质量原因产生质量事故,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对多次进厂检验出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乙方,甲方有权利停止供应合同,并追究责任。
联系人
王泽铭137*****319
报名已截止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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