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实验室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实验室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乙方:通辽市轩鼎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E-HJJCZ-2023-67签订时间:2023年3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处置废物,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产废场所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的具体产废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六街3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即为危废转移起始地。乙方只承担甲方前述约定的产废场所产生的危废转移处置,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危险废物代码、合同金额及数量

甲方按实际产废计划委托乙方处置危废,具体以实际转移量为准:

序号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数量

(公斤)

合计(元)

处置方式

1

实验室废液

HW49 900-047-49

600

******(含税)

R4

2

运费

/

/

0

总计

/

/

/

******(含税)

本合同总处置服务费(含运费、税费)以合同单价乘以电子联单转移量为最终合同总价。

甲方如果属于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企业,合同需注明所运维的相关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此合同既是甲方承担支付处置费用责任和义务的依据,也是甲、乙双方及相关企业承担环保责任的依据,甲方所运维企业根据此合同办理相关环保申报手续,甲方负责支付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及转移费用,甲方所运维企业与乙方进行转移交接等手续,甲方负责督促所运维的企业把废弃物分类标识,规范包装,负责监督运维的企业对合同所列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协助乙方对合同所列废弃物进行安全收运。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运维的企业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及填报,移出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如甲方非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企业,此条款忽略。

三、计量、包装及接收方式:

1、甲方提前对所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打包及称重,并在标签处注明各类信息,作为计算总处置服务费及填写申报电子转移联单量的依据;

2、危废转移结算数量以乙方地磅单为准,每车过磅。若双方磅单重量差超过3‰时,有疑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测量,所需费用由误差较大一方承担;

3、乙方委托运输方在运输接收时核对;运输方核对后,运输过程中出现转移危险废物重量等信息与甲方所填内容不符,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

4、乙方在危险废物到厂后进一步核对;

5、如实际转移危险废物重量等信息与甲方所填内容不符,乙方有权拒收。

四、处置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以“先预付,后处置”为原则,合同签订后,至少在转移前一周内,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纳零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乙方账户。合同期内可抵处置费,如合同期内未处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完成发起电子转移联单创建和经营确认,甲、乙双方在完成电子转移联单创建和经营确认后,乙方开始安排接受运输危废车辆进厂,转移完成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总处置服务费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6%)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的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此次危险废物处置服务费的全部款项,因甲方支付费用延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转移方式

1、甲方根据实际处置情况,于转移前15天将危废转移计划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给甲方。

2、乙方负责委托有与所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相同的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危险废物运输。

3、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六、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需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甲方应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废物转移。

2、乙方因行业错峰限产统一计划性停电、生产线检修并且遭受履行本协议时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疫情、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转移危废时,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做好危废存放管理。

3、甲方需明确向乙方指出废物中含有的危险性最大物质(如:重金属种类、反应性、毒性、放射性、感染性、易燃性、腐蚀性最强等);废物具有多种危险特性时,按危险特性列明危险性最大物质;废物中含重金属种类,必须有准确的物质名称、含量。乙方有权前往甲方废物产生点采样,以便乙方对废物的性状、包装及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并且确认是否有能力处置,废液中如含氰化物,需甲方明确告知,如有隐瞒,造成乙方损失等,需负全部责任。

4、甲方委托处置的危废中混入其它杂物(如坚硬物件等),造成乙方处置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甲方需承担相应赔偿。

5、甲方有责任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安全收集并分类暂存于乙方认可尺寸的封装容器内,并有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废物的包装容器表面明显处张贴符合国家标准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标签,标签上的废物名称同本合同所约定的废物名称一致。合同范围外及不明危废,乙方拒绝接收,造成的经济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开展危废转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费、滞留卸车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甲方在确定合同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相关环保部门危废转移手续;

(2)甲方危废成分及重金属含量超标、混入其他危废的;

(3)甲方未按转移计划开展危废转移并经告知后仍未开展的。

8、如因此条款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预付的万元保证金(不计息)不予退还。

七、安全约定及违约责任

1、乙方相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指挥。未经甲方书面通知同意,乙方相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人员及车辆确因业务需进入生产区域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向乙方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乙方安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2)进入前必须听从乙方安保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指挥;

(3)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限速行驶、按指定线路行驶;

(4)进入生产区域,严禁触摸或操作乙方所有生产设备或其他设施;

(5)因本项目涉及专利,请勿携带手机、摄像机、针孔摄像机等电子拍摄设备。

3、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列入乙方合同评审诚信较差企业,超过约定付款日期一个月甲方仍未付款,乙方将提起法律诉讼并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追索滞纳金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4、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置,应当按照处置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乙方在接到甲方处置要求的15日内(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拉运时间顺延)未安排处置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丧失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处置量结算处置费用,同时乙方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限完成转移处置事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满7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处置量结算处置费用,同时乙方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

八、关于本合同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疫情、台风、地震、战争,国家、省(自治区)、市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乙方名称:通辽市轩鼎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君珊

法定代表人:苗惠

委托代理人或法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或法人签字: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六街3号

单位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7公里处路南

业务经办人:何海龙

业务经办人:赵纯金

业务经办人电话:153*****306

业务经办人电话:134*****914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河东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行

帐号:060*****090********

帐号:060*****092********

税号:********MB1M*****D

税号:********MABTWKYGXM

附表,此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运维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内蒙古,呼伦贝尔

标签: 环境监测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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