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3破2号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报告(三)
(2020)粤13破2号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报告(三)
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报告(三)
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购房者: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13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对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粤13破申5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江物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本案破产清算工作,维护债权人、购房者、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管理人已经且将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分批次对东江明珠花园购房者所申报的购房者权益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条件的购房者所提出的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确认,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截止至2023年3月17日,经管理人审查拟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第三批购房者共55户,具体信息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复杂、债权人和购房者人数众多、管理人目前所了解的信息有限等客观情况,管理人现将拟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报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及购房者,并对本报告及附件进行公示。
相关权利人如对管理人拟继续履行附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清单(第三批)》所载购房者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该部分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证书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充分说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未按管理人要求送达书面意见的,将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在本报告载明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附件所记载的购房者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该部分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特此报告。
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186*****403;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十八号华惠大厦四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30。
附件:
《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清单(第三批)》。
标签: 继续履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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