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将我省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简称:“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2023年3月31日起我省开始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采购平台。“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模块”(以下简称“带量采购平台”)为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甘肃省唯一采购平台,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药品招标采购”栏目或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窗口”栏目登录。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需求量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本次骨科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三)协议签订。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骨科脊柱类产品价格
1.中选产品。中选产品系统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带量采购平台”挂网。
2.非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将统一按照联采办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清单,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照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得高于该企业同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格。
(二)相关费用
1.伴随服务费。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购时勾选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采购“含伴随服务”的骨科脊柱类产品,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采购“不含伴随服务”的骨科脊柱类产品,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并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患者结算。
2.其他相关费用。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不得单独收费。手术非专用的动力工具、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三)约定采购量落实和支付结算
1.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系统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2.支付结算。医疗机构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确定耗材品种和数量。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细化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至省医保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做好供应和配送检测,时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系统等行为。
五、联系方式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