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三陕财购******* | ||||
二、项目名称: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福乐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 ||||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6幢2单元6层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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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三陕财购*******号)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2号),投诉人不服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三陕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号)》,责令本机关对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7号),投诉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机关作出关于《撤销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7号)的决定(【2023】第1号),撤销了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就本案事实重新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结果公告中,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256万元,而我公司报价186万元,且整机含球管保修3年,终身维修,另外再追加第四第五两年质保(不含球管)(见附件投标函附表),价格远远低于中标价格256万元。我公司在报价时提供了非常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给出医院非常优惠的条件。而招标公司选择了刚注册4个月(注册日期:2021年12月14日),无业绩、无实力、且经营范围杂乱的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简直匪夷所思。由此可见,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明显有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故意恶意排除有价格竞争力的供应商。 2、我公司报价186万,中标价格256万,比中标价低70万。我公司所投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多项参数及服务均高于招标人要求。我公司给出了质保期3年(含球管),终身维修,又追加了第四第五年质保,且有厂家提供的质保函。而且还提供多项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优惠承诺(见附件优惠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综合评分办法,河南福乐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得分应远远超过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得分。 3、从开标记录看预算: 郑州达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69.7万 河南洋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78.8万 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报价256万 三家报价极为接近。郑州达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高于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13. 7万、河南洋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高于郑州达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 1万。而其他6家公司报价均低于200万,说明200万以下就可以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作为290万的预算,这三家呈现规律性报价,简直不可思议,涉嫌串标围标,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 投诉请求:恳请贵单位依法认定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中标候选人资格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资格不存在问题。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一、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投标报价满分为30分,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做法并无违法。 二、产品配置不同,导致价格不同,两者没有可比性。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只是因为自己报价低却没有中标,就推断其他各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足。 (四)、关于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2020】第33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相关内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 ||||
2023年3月27日 |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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