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3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三陕财购*******
二、项目名称: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远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1层1110号
被投诉人1: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陕州大道交叉口东100米
被投诉人2:中恒晟(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三门峡市商务大厦b座716号
被投诉人3: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奉苗公路299号7号楼1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三陕财购*******号)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1号),投诉人不服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三陕复决【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号)》,责令本机关对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9号),投诉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机关作出关于《撤销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9号)的决定(【2023】第3号),撤销了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就本案事实重新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河南远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目前国际最知名的品牌和产品(GE牌 Revolution Star),所有参数和性能都完全满足,甚至优于贵院的招标参数,无论是产品的先进性还是品牌的知名度都是行业顶尖,远远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各项技术要求。另外,我公司为了为抗击疫情做贡献,拿出最大诚意,在原有保修要求上额外赠送1年原厂保修(含球管),共4年全保,价值几十万,到货日期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从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上说,无论是技术部分,还是商务部分,以及品牌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我公司都应该得分最高,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公司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公布各投标商的各项技术、商务得分明细,公布5位评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每项条款打分明细,代理公司回复:已按要求公布。实则没有公布各投标商的各项技术、商务得分明细。
2、本次招标采购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我公司在开标的第一时间查看了网上开标的公开报价。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报价256万,我公司报价199万,我公司和中标方价格差达到惊人的57万元,中标价格非常之高,实属罕见。河南远中医疗设备公司提供了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和优惠方案:赠送发热门诊专用彩超,价值几十万,免费提供方舱CT等,且我公司的投标价格大大降低了医院采购的成本和售后成本,结果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以高出离谱的价格中标,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代理公司置若罔闻,对我公司提供的开标记录证据不予采纳。
3、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2021年12月份成立的新公司,注册时间短,更可笑的是只中过一次高频治疗仪等设备的采购,和本次招标产品没有任何相关的销售业绩,毫无竞争力,从何而来完善的售后服务?从何而来竞争实力?从另一个方面讲,上海方之聚实业公司所投标的产品是万东 TURBOTOM1600,一个不入流的国产品牌,产品质量差,市场占有量极低,根本不具备满足发热门诊诊断病人的需求,为何能中标?质疑函回复中,代理公司答非所问,不正面回复,且无事实依据。我公司本着揭露问题避免院方遭受蒙蔽和损失的态度,当面向采购人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李天林院长,王海娟科长等反映了上述情况,但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对我公司反映的有关违法问题持消极,拒绝,反感的态度。
4、上海方之聚实业公司投标256万,郑州达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68.7万,河南洋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78.8万,三家报价极为相近,其余六家报价都在200万以下,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代理公司对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罚,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为什么对这些反常的报价视而不见?我公司在依法提出书面质疑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依旧未依法据实处理,有违法律公正、涉嫌幕后操纵。这样的中标价格,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国家和民众利益,试图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
投诉请求:1、公布每一家投标商的各项技术、商务得分明细;公布各评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每项条款打分明细。
2、请废除不公平、不公正中标结果。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称技术部分分数、综合部分分数无明确公示无法律依据。
三、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投标报价满分为30分,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做法并无违法。
四、产品配置不同,导致价格不同,两者没有可比性。
五、关于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2020】第33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相关内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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