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0201)
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2.工程地点: 长寿区凤城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长发改投〔2022〕68号
4.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5.工程规模: 本项目主要是对长寿区交通局办公楼、凤城街道办办公楼、商铺门面、居民楼及部分 广场铺装进行修缮维护。改造建筑总面积约
*****.68m2(其中,交通局办公楼修缮建筑面积约5822m2, 建筑物最大高度23.95m;凤城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修缮建筑面积约4600m2,建筑物最大高度19.8m;居民 楼外立面修缮建筑面积约3864m2,建筑物最大高度25.10m;门面整治修缮建筑面积约250.68m2,建筑 物最大高度4.0m。)主要包括外立面改造,正立面铝塑板清洗,车库双主体琏筑外墙剔除瓷砖改为真石 漆,空调移机至新空调位,约8500m2;所有外窗更换为铝合金中空玻璃外窗,约2300m2;新建三部电梯 及电梯井道:屋面防水改造:地下室顶边角处及屋顶防水重新做,约1800m2;景观改造:花园小型改造, 公园广场铺装约3000m2;化粪池整治:化粪池整治7座,管网整治2km,最大管径为DN300;门面外立
面改造,约250m2;新增LED显示屏1面;围墙翻新刷漆;挡墙整治,挡墙下做排水沟。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
部工程内容。
7.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某些项目不实施或部分实施,有权要求修改该工程的量、 项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并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
或要求发包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下达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 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则以发包方组织的
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暂定合同价(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玖拾捌万捌仟捌佰捌拾捌 元 柒 角 捌 分 (¥
*******.78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贰拾贰万陆仟肆佰柒 拾 玖 元 肆 角 壹 分 (¥
******.41 元 ) 。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 雪 源 。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答疑书;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 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 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 1 3 号 )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 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 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
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如果有)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及单位盖章后生效。
十二、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柒份,甲方肆份,乙方叁份,正副本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部门负责人: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23年3月22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中的通知合同条款。 (略)
详见电子合同版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5)技术规范;
(6)图纸;
(7)已中标工程量清单;
(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重庆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联系电话:
138*****816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3号2幢2-4。
1.1.2.5设计人:
名 称: 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设计甲级 ;
联系电话:
152*****071 ;
电子信箱:
*********@qg.com;
通信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216号重大设计创意产业园。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现有条件施工。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的法律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重庆市现行与本工程相关
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操作规程。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 采 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 采 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 采 用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答疑书;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开工前,提供一套蓝图(含施工图电子版),如果承包人要求
增加所提供图纸套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用于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文件。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安全文明施工
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相关应急预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图纸会审交底后并在距开工令发出5天前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 式肆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 工 现 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不采用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现场现状。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
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部晓荣 ;
身份证号:
500*****850******X ;
职 务: 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联系电话:
138*****878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文明施工、爆破作业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以通知为准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现有条件施工 。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给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独立竣工资料(含经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其中竣工图须自行出资委托重庆市长寿勘测规划院测绘后进行
绘制。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套数: 提供一式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至少两套原件),同
时承包人按要求向市或区建筑档案室报送合格的建筑档案材料备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如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从
31天开始按照工程工期违约条款1000元/天累计扣除,至提交完为止。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和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
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B、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C、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工程不
受损坏,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包括其它专业或施工单位所有的)损坏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
程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E、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渝建发(2016)62号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59-2011)及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F、施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环保、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环
保施工,确保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G、 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 发〔2019〕25号)(简称《技术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 一律以“通告”和强
制性规定为准,其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H、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内地上和地下的各种管线、建(构)筑物 等,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
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I、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图说、答疑纪要、技术交底等有效来往函件及现行国家、地方施
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J、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自行协调施工范围的商户、居民及行人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推进,
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及延长工期。
K、发包人不提供水源、电源,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由此发生的管线、设施设备
等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
L、 负责组织施工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含附近人、畜及一切财产)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M、 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且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N、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及隐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整改合格。
0、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平行发包单位共同对需交接部 位进行交接,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未经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P、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即时组织施工,费用按照合
同约定工程变更方式及程序另行计算。
Q、在本工程需对现有道路挖除后再进行实施、面对现有路面、人行道进行维修改造,施工过程中 必须保证车辆通行和行人通行,必须编制有效的组织车辆和行人通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转换道路 建设方案、半幅施工方案、断道封闭施工方案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 疏导交通和按规定设置围挡、护栏、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建筑材料不得乱堆乱放,以 确保施工期间道路的畅通及行车、行人安全,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发包人不
另支付相关费用。
R、 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渝 建发(2021〕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智慧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1)6号)的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建设“智慧工地”,并通过相关评审,达到建设标准,且通过验收;若因承
包人原因未完成“智慧工地”相关建设要求造成发包人受到处罚的,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 损失。建设“智慧工地”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已由承包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该项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李 雪 源 ;
_
身份证号:
510*****750*******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 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渝
250*****00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渝
250*****007*****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渝建安(B)
201*****755;
联系电话:
185*****561 ;
电子信箱:
********@qq.cn ;
通信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一路1号21幢1单元1- 1;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以承包人的授权文件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内的工作日必须保
证在施工现场 。
3.2.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在15天内补
齐,逾期处以违约金每天5000元。
3.2.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更换项且经理和技术负责
人,处承包人
*****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未经发包
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承包人
******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
的工程款中直接担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因项且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工
作不到位,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并处承包人
*****元/人 · 次的 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处承包人
******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
员等)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5日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的违约 责任: 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符合要求的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并处承包人10000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承
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处承包人20000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
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离开施工
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
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处承包人20000元/人 ·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
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若抽查不到岗,处罚违 约金5000元/人 · 次(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
3 .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单位资质:
3 . 5 . 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以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为准。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
包人 。
3.7 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如果有)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如果有):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即399112元(红名单
中的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80%。担保金额仅保留到元,角分舍去。)承包人是否属于红
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现金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50%, 其余部分可为保函。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本合同附件。承包
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其银行基本账户到达发包 人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采用保函的,承包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提交给
招标人)。
履约担保的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注:若采用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保函(或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即保函在保证期内不可
撤销,包括保函担保的金额不能随已完成工程的进度比例递减)、见索即付(即在保证期限内,担保人 收到招标人声称承包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和保函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发包方支付不超过担保 金额的款项,支付前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包括要求出具各类证明材料、审判或者仲裁等资料)、不可转
让的保函。
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预验收(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则由监理
方组织竣工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无论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有出入,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就履约保证金金额及利息提出增
减或补偿要求。
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 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制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渝人社发(2022)5号)通知执行。其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
无论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有出入,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就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及利息
提出增减或补偿要求。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2283954元)(担保金额= (招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金 额为应缴纳金额的80%。担保金额仅保留到元,角分舍去。承包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
况查询结果为准)
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其中现金 部分不低于50%,其余部分可为银行保函。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 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
担保保函示范文木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现金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现金担保缴纳的账号同履约保证金缴纳账号;
低价风险担保送达发包人的时间:承包人在低价风险担保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
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低价风险担保金的退还方式: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及提供完相关申请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无息退还给。
无论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有出入,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就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及利息提出
增减或补偿要求。
3.8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
承包人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与发包 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劳务费)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
3.8.1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1)承包人须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自主选择银行,账户资 金按项目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 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规定执行。
(2)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一个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
户银行和账号),在本合同有效期的期间不得变动。
(3)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
3.8.2办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卡
(1)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一张平安卡对应一张工资卡。
(2)承包人负责为本工程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
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承包人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 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承包人。在办理工资卡前,承包人应通过“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查询 本工程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需要为其办理工资卡,已有工资卡信息
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
(3)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并负
责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3.8.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产值,以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的30%作
为当月人工费(劳务费),单独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若农民工工资(劳
务费)金额小于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的30%时,可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支付。
(2)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发放负总责,应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劳务费)汇入工资专用
账户对应项目中。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度款、结算资料、完善请款相关手续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 工资(劳务费),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不能按时发放,发包人不承担未按期拨付
人工费(劳务费)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责任。
(3)承包人收到当月工资款后应委托银行及时支付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如承包人未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未按人社部发(2021)53号、渝建发(2017〕13号文执行且 发生拖欠的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承包企业 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从
业人员在“平安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
(4)发包人应将承包人上月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
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3.8.4其余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未尽事宜,按渝建发(2017)13号
执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包括施工图示所有内容。具体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三控
制、三管理、 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
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配合所有工程结算审计和质量缺陷期内的争议问题处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
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
行协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场所由发包人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陈正强;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0006190 ;
联系电话: 18996880518;
通信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3号2幢2-4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不 采 用 ;
(2) 不 采 用 ;
(3) 不 采 用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不 采 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不 采 用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施工前48小时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6.1条、《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2016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6〕62号)、渝建发(2014)2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安发〔2019〕27号)等文件执行。
承包人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上
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其他专项施工 方案(如爆破方案,如果有),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 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
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付安全验算结
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名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案、以及实施这些安全施工措施需要增加的费用(含专家论证等费
用)已包含在中标价中,业主不再因此另行支付费用。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已纳入相关的报价中,若发生任何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不支付其它费用。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 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进出便道等安全
防护设施。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 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
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组建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渝建(2017)537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建委发(2016)45号)、《关于印发2016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6〕62号)、《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长建委发(2017) 115号)、《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渝建(2018)253号及其附件《重 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建 质安(2020)1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条件和程序规定》(渝市政委2005-228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本工程 施工过程中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承包人除承担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发包人缴
纳违约金5000元/次,以上款项在结算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
支付给承包人,其余50%按相应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对该
项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规定计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等需整改的,承包人须及时整改
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整改合格后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等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的总体进
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7.1.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5日内
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月进度计划为依
据,若在一月内未完成进度计划,并不被批准顺延工期,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月内补足完成,且不得影
响当月的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进场前现场交底。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 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承包人配合,因承包人不配合或提供资料延期造成施工安全监督、工程质量
监督、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
并作交验记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10日内。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 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
有开工前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0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施工,发包人只顺延
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索赔。
7.5.2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
元/日历天。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及人为条件。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
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保管与使用
(1)材料、设备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所 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保证质量,提供有效
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所有材料、设备的价格均不
因市场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 工期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
整。
(3)质量检测按渝建(2015)420号文件规定执行。施工单位若不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的取样 送检单位的,应为取样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但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其复检及其
因检测不合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按招标文件执行。
(1)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设备、配件及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采购的设备、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国 家、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保证质量,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并对
材料质量负责,所有材料价格均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而进行调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包人采购的设备、配件及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本工程使用的设备、配件及材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按规定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发包人对样品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 行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该费用和调整合同价。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负责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开工令下达后5日内,承包人负责,使用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校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负责 。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监理要求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变更及招标范围外的增项或减少、技术商洽 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签认同意后,才可 以实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其下浮率按照中标价下浮方式及比例同比率下浮,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
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0.4 变更或新增(或减少)估价
10.4.1变更或新增(或减少)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14.1条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核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采 用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2022年第10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为基准价
。
(1)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承包人采购的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
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建管 (2022)7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钢材(综合)、水泥 (32.5级和42.5级)、商品混凝土、商品水稳层、碎石、瓜米石屑、特细砂、页岩砖、片石、商品沥 青混凝土以2022年第10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为基价,如施工期间以上材 料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为准,若有缺项则以市场价为准)均价变化 幅度超过10%,则对承包人的以上材料结算价格部分进行调整,以上材料结算价格=中标材料价+[施工期 间材料均价-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2022年第10期公布的价格×(1±10%)]。 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
价因素,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注: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 变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 信息价格)公布的材料价格相比2022年第10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 术平均值的计算;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公布的材料价格相比2022年第10期
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消耗量:按竣工图示工程量、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 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确定。若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主要材料 耗量高于上述材料消耗量的,以上述材料消耗量为基础调整材料价格;若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表中主要材料耗量低于上述材料消耗量的,以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主要材料耗量为基础调整材 料价格。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不含
模板、对拉螺杆和临时设施等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摊销数量。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信息价的补充约定:
① 如本工程所用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无信息价对应其等级强度、种类,则按等级强度低一级的信息
价调整(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等级为C45, 造价信息无对应等级,则按造价信息C40 价格执行);
② 砼如有外加剂,则按信息价相应等级信息价调整,不考虑外加剂等因素(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
等级为C30P6, 造价信息无对应种类,则按造价信息普通混凝土C30 信息价执行)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期 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不作任何调整,结算时发包人不
另支付相关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承包人应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 述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确定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及 工程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重 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JJGZ-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 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
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
② 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另有约定的
除外)、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
③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原因造成的人、材、机二次(或多次)进出场和场地
内转移,施工时发包人不另行补偿相关费用。
④ 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的处理。
⑤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 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不采用。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则》(CO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OJLGZ-2013)及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计量时间为每月20日,超过25号自动进入下月申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 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
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跟审单位在收到工程量申报后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否则将按照监理方审核工程量送发包方
审核,发包方将按照跟审合同的违约条款对跟审单位进行处理。
(5)发包人在收到跟审单位复核工程量资料后14天内完成复核(7天内审核完成后通知施工方开
具合同约定类型的发票)、支付工作(特殊原因时间顺延)。
(6)前述工程量的复核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或国家审
计机关现场实际核实工程量,并以最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 采 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 不采用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为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完
成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核完成合格工程工程量的80%;承包人递交齐备竣
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且在长寿区审计局登记 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审 减效益费等费用应在本次支付时扣除),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详《工程质量 保修书》约定。如本工程按国家文件规定需要长寿区审计局审计或将来被长寿区审计局或与审计局行政 职能类似的行政机关(如各级财政局、各级审计局、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单位抽查审计的,承包 人承诺同意以审计后作出的审计结论确定的金额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抽查审计不受前述一年时间
的限制,双方并以抽查审计确定金额多退少补,承包人不得以不知晓或未参与拒绝退款等。
本项目无论何时被法定审计部门抽审或复审,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审计。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业主要求办理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资料后7日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审核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审核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 采 用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预验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预验收申请报告,由监理人组织预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
人移交工程场地。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 采 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日历天,
从工程结算尾款中扣除。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结算原则
(1)本工程招标施工图和招标清单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按中标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按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单价),其中人工、材料(另有约定的除外)、机械使用费
等均不调整。材料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条规定调整。
(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则》 (CQJJGZ-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 的规定和本招标文件
的要求, 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3)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按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21)39号)文件执行,其报批结果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长寿区人民政
府出具新文件的,以新文件执行。
(4)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按该项目综合单价执行;但当该清单项目结算
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则按如下规则调整综合单价:
a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对于超过15%以内的增加的工程量(即不含招标工程量)综合单价下 调1%,对于超过15%以上的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预算审核单位审定单价下浮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
标最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确定的综合单价与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两者之中较低单价为准。
b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上调1%。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或新增工程项目的,则按该类似项目综合单 价执行;但当该类似清单结算工程量数量(适用该项目的工程数量与类似适用该项目工程数量之和)与
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则按以上第①约定规则调整综合单价。
c 出现与其他项目交叉施工及是否履行施工以甲方确定为准,并在结算时以现场实际施工、甲方签 字确定为准进入结算。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或新增工程项目的,采用清单模式计价,
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JJGZ-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ILGZ-2013) 和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
价定额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CQPHBB-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CQJXDE-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
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CQYQYBDE-2018)、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版)
的通知》 (渝建发〔2019〕2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不计环境保护税和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 费除外),人工费及地材按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长寿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
价,其他材料按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价(不执行厂商信
息价格),缺项材料由发包人按实核价,总价下浮后进行结算[下浮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00%。
(5)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标单中若有同一工程量清单项目(指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单位均相同)
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则以综合单价低者进行结算。
(6)如果评标时未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存在投标报价前后矛盾以及其他否决投标等情况的,在中 标后或者合同履行中发现,招标人有权按照最不利于中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承包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必
须无条件接受修正结果。
(7)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余工程措施项目费为包干价,不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作业方式调整)均不作调整。
(8)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但若检测结
果不合格,其复检及其因检测不合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9)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10)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环境保护税。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 规定计取, 其中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税率为9%(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执行);附加税税率为12%;环境保护税按中标报
价进入结算(不作调整)。
(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的和暂定的数量,仅作 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由中标人计量,招标人核实的实际完成 工程量,按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和支付,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现场实际 情况出现图纸及清单不明确的工程量,发包人将视为投标时包含在其他报价清单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费用(经评审通过的除外) 。
14.2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跟审、监理、承包人四方认可的完整合
格的结算报告后(该报告金额不属于双方结算确认金额,仅作送审核的金额),若双方对此无争议,则
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完成进行审核,完成结算审核并报送长寿区审计局进行登记后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全套竣工资料及结算相关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历天内提供,否则按工程延期方
式处理,延迟一天按1000元/天进行累计处罚,至提供全资料为止,从工程后续款项中扣除。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4.3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①竣工结算经审计完成并报送长寿区审计局进行登记后28个工作日
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②抽查审计超付款项退还:对本合同约定项目若被相关审计部门抽查审计的,双方同意应以最终抽
查审计确定金额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抽查审计不受时间限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退还已
超付多余工程款,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及接受抽查审核结果。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执行。
14 .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修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
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 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 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
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
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
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保函金额为: 竣工结算价的3% 。
4)提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
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 3%
(3)其他方式: /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不采用 。
关于质量保修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日 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及费用。
(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费用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
延,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费用。
(6)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不采用 。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未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
(3)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4)承包人在施工中未按发包人书面意见或不明确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
人要求。
(5)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计划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未经发
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而擅自更改或换用。
(6)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
(7)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区域取土或弃土(包含但不仅限于土方运往施工场地红线外)
(8)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16.2.1款(1)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给民工或从承包
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2)承包人有16.2.1款(2)条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的损失。
(3)承包人有16.2.1款(3)条违约情形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且工期不得顺延,并每发现
一次承担20000元违约金。
(4)承包人有16.2.1款(4)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
失,工期不得顺延。
(5)承包人有16.2.1款(5)条违约情形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
关的损失,且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6)承包人有16.2.1款(6)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将处以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7)承包人有16.2.1款(7)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
(8)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
本工程涉及违约金均应累计,其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未支付的
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自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
无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价。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各项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足额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相应的合同价
款中。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相应的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不采用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不采用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不采用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不采用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 1 )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 向 长 寿 区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安排,通过监理人 和发包人的审批后,严格按审批后的进度计划执行。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力,自备资 金不足、材料储备不足等),造成未按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内容的,承包人在主要控 制节点延误7个日历天以上(含7个),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理出场。承包人在收到清场通知后10个
工作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2)承包人必须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及事故(件)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否则,每延误1日历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依此类推,在结
算款中扣除。
(3)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建筑、市政等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否则, 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如
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4)承包人须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 资,导致民工上访、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干扰发包人及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扰乱 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
*****元/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妥善处理的,每出现
一次, 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20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须按规范、标准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若发包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
安全保障措施严重不到位,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施工期间出现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问题及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未要求整改的,每次 处5000元违约金。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
*****元违约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
问题、质量事故的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7)发包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对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三次不在现场,除按上述约定执 行外,并对承包人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网上公
示。
(8)项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必须经招标人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字同意。
(9)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
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7日内更换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
(10)承包人的暂定合同价(中标价即为暂定合同价)低于招标最高限价85%的,在施工合同履行期 间承包人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设计变更等,承包人自行停工或拒不履行合同的,发
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低价风险担保中扣回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1.3其他
(1)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规范管理,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 取措施加以保护。对施工不当所造成的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
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转包、分包、农民工工资
①承包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更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
②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私自分包的,承包人须立即纠正;发包
人有权对拒不纠正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③对承包人的违法转包, 一旦构成事实,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外,还有 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3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结算等发生纠 纷,应按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出,并直接支付
给农民工。
(5)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承包人报送的本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复审,若审减率≤2%,竣工结算基 本审核费及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2%以上,则竣工结算基本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
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注:审减率=(送审金额-复审金额)/送审金额*100%〕
(6)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对外部造成影响而要求赔偿的事故由承包
人自行赔偿。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的,第一次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以后检查中,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1000元的违约金,连续发生三次,
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不能计取。
(8)对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及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损失赔偿等,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财务部缴纳,
未足额缴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9)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除承担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每出现重伤的处承包人 1万元/人 ·次违约金,造成死亡的处承包人10万元/人 ·次违约金;隐瞒伤亡情况的处承包人20万元/ 次违约金。造成第三方伤亡的违约金加倍。以上款项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还必须接受国家、重庆市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10)易燃、易爆物品、地上、地下管线和各种设施由承包人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如发现以上人员
脱岗或管理不力,每人次惩扣1000元,三次惩扣履约保证金1 万元。
(11)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或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在规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 或因承包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 包合同。承包人从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解除工程承包合同通知书和撤离施工现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
必须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并自行承担撤离施工现场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
(12)工程发生现场收方,必须由发包人组织收方,并经发包人收方组成人员3 人以上共同签字确
认后生效。
(13)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终止执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①合同签订20日内,未提交保单;
②无正当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
③ 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④ 未按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⑤ 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⑥ 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因上述原因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时,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 必须在3天内清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进场施工。对已完成的合格
部分的工程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进行结算。
(12)发票开具和付款方式
① 发票种类: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收款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开票时间: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
③ 付款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工程款。
④ 延迟付款利息:因本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和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不一
致而产生的资金利息(先缴税后付款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纳入到投标报价中去,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给承包人。
⑤ 发票备注栏内须注明的内容包括服务发生地和本工程名称等。
⑥ 发票开具必须及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可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 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⑦ 发票必须及时送达。承包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 式及时将发票送达发包人,以便在规定的认证期内进行认证。如承包人逾期送达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⑧ 发票必须合法合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发包人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发包人有权拒 绝付款。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而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重
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⑨ 发票信息必须真实。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 相关工程名称、价款等内容应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而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
为虚开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4)未尽事宜:由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另行确定。为了该工程能在规定工期内保证质量,顺利
竣工,发包人有权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增加任何不影响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任何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3:廉政合同
附件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5:履约担保
附件6: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如有)
附件7: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长寿
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即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
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电气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
收则由监理人组织竣工预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通知包括 但不限于书面函件、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 人修理,其相关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则超出部分可在未支付的工程
款中扣除。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桥梁工程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至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且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项目进行移交。
五、 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在质保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承包人自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后,发包人在质量保修
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八、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本质量保修书一式玖份,其中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
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柒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叁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
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2、 工程地址: 长寿区凤城街道
3、 工程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主要是对长寿区交通局办公楼、凤城街道办公楼、商铺门面、居民楼 及部分广场铺装进行修缮维护。改造建筑总面积约
*****.68m2(其中,交通局办公楼修缮建筑面积约 5822m2,建筑物最大高度23.95m;凤城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修缮建筑面积约4600m2,建筑物最大高度19.8m; 居民楼外立面修缮建筑面积约3864m2,建筑物最大高度25.10m;门面整治修缮建筑面积约250.68m2, 建筑物最大高度4.0m。)主要包括外立面改造,正立面铝塑板清洗,修复,车库双主体琏筑外墙剔除瓷 砖改为真石漆,空调移机至新空调位,约8500m2:所有外窗更换为铝合金中空玻璃外窗,约2300m2;新 建三部电梯及电梯井道;屋面防水改造:地下室顶边角处及屋顶防水重新做,约1800m2;景观改造:花 园小型改造,公园广场铺装约3000m2;化粪池整治:化粪池整治7座,管网整治2km,最大管径为DN300:
门面外立面改造,约250m2;新增LED显示屏1面:围墙翻新刷漆;挡墙整治,挡墙下做排水沟。
二、 工程项目期限
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915001152033599024
企业法人: 华乃成
安全生产许可证: (渝)JZ安许证字[2004]00316601
四、 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列、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
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
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
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 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
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 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
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
好安全防护用品。
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 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 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后果自行负责。
10、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 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
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果乙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 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 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
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 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统一,并采取必要、
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 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遵
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
备。
14、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 挪用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 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 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搭接电线插座,不准 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道甲方制定的专用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
用提供便利。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检测,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
事者单位负责。
16、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
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
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处所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
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办理施工等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 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
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车辆通行和周边企业建设的进出道路的畅通和行人通行,必须编制有效的 组织车辆和行人通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半幅施工方案、断道封闭施工方案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在 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交通和按规定设置围挡、护栏、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
以确保施工期间道路的畅通及行车、行人安全。
21、其他: /
22、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玖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副本柒份,甲方肆份,乙方叁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
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经办人:
—38—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廉政合同
根据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 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 人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
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
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
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
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
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 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7、本合同作为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工程廉政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玖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
本柒份,甲方肆份,乙方叁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 0 2 3 年 3 月 2 2 日
附件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
承包人: 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101号),
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 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 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
二、 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 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 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
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 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 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
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
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
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部门负责人:
经 办 人 :
承包人;(盖覃),
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
经 办 人 :
签订时间: 2023 年 3 月 2 2 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施工单位: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
见 :
项目负责人签名:
附件5:
履约担保
编号: 号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鉴于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发包方) 与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承包方)为执行 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社区和轻化路社区移民居住环境提升工程 项目,即将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愿就承包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发包方 提供如下保证担保:
一 、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兹开立以发包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不可转让的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 的履约担保。
保证范围:承包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应向发包方承担的违约金责任。
保证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
二、 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
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 相应调整。
三、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 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方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资金及技术援助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 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向发包方支付代偿款项。
3、 我方确认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不可转让。
四、 代偿的安排
1、发包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需我方承担保证事项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我方,
并在保证期限向我方发出声称承包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应到达的帐号。
2、 我方收到发包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保函原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无条件地向发包
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的款项。
五、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发包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保
证责任解除。
2、承包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发包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上限金额时,自我方向发包方支
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发包方将本保函原件退给我方当日起,不管承包方是否向我方申请
撤销担保,保证责任解除。
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
解除。
六、 免责条款
1、 因发包方违约致使承包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方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违约金责任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主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或主合同约定超出招标、投标文件范围 的,或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如加重承包方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
同意,否则我方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对于发包方未按本保函第四条约定通知我方或提供证明文件而扩大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所在地人民法院。
八、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及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新版本】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电请人”)就工程 ( 以 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 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 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 《 》 (以下简称“基础
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
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 、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
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
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
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 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日 日参加 (以下简称“受益 人”)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 收到受益人于 年 月 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 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
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 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
三、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 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
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
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
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
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待定】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目 日 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合同名 称)合同编号 ,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上述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 为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
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 、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
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
三、 本保函有效期(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目 日。
(2)
四、 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
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
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
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 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