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百色水文中心水文测报系统遥测站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采购(YZLBS2023-C3-003-BS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百色水文中心水文测报系统遥测站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采购(YZLBS2023-C3-003-BSQT)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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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百色水文中心水文测报系统遥测站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项
目采购YZLBS2023-C3-003-BS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百色水文中心水文测报系统
遥测站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采购YZLBS2023-C3-003-
BSQT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BS2023-C3-003-BSQT
二项目名称:2023年百色水文中心水文测报系统遥测站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采购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广西平果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平果市马头镇教育路地震局旁
成交金额:人民币玖拾贰万捌仟元整******.00
四磋商小组名单:韦绍兴唐多奇龚然会业主评委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34.2条规定的服务类标准采
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0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34号
联系方式:07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
联系方式:07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鑫
电话:0776-*******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2023 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采 购 人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3 月 17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5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35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3
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59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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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应 在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团 有 限 公 司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并 于 2023年 3月 28日 09:30 北 京 时 间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总 金 额元: ******.00采 购 需 求 :标 项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数 量 :1预 算 金 额元:******.0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用 途 :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为 : 492个 遥 测 雨 量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维 护43个 水 位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37 个 水 文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和 9 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文 站 驻 场 技 术 员 劳 务 费 等 。最 高 限 价如 有: ******.00
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2023年 5月 21日 -2024年 5月 20日一 年 本 标 项否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备 注 : /。二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分 标 1: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未 购 买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磋 商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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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3月 17日 至 2023年 3 月 24日 , 每 天 上 午 08:00至 12:00, 下 午 15:00至 18: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网 址: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邮 购 竞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 必 须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及 邮 费 汇 到 采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 须 提 供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单 位 名 称收 件 人 姓 名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收 件 地 址 等 ,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不 予 办 理 邮 寄 手 续因 此 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依 据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年 第 16 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索 取 发 票 时 , 请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信 用 代 码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 811*****144******** 电 子 邮 箱 : gxyunlongbs163.com售 价元: 300四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3月 28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网 址: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五响 应 文 件 开 启开 启 时 间 : 2023年 3月 28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六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9000.00 元 。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支 票汇 票本 票或 者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开 户 银 行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公 司 , 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811*****143********采 用 支 票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汇
票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3.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1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力 度 的 通 知财 库2022 19号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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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的 通 知财 库2020 46号。 3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号。 4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号。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6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八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城 北 一 路 34号
传 真 :项 目 联 系 人 : 黄 定 谋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776-*******?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层 传 真 :项 目 联 系 人 : 黄 鑫廖 明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776-*******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3月 17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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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6.2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允 许 / 不 允 许如 允 许 分 包 , 但 主 体关 键 性 工 作 不 允 许 分 包分 包 履 行 的 具 体 内 容金 额 或 者 比 例如 下 :具 体 内 容 : 。
具 体 金 额 : 。具 体 比 例 :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如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执 业许 可 证 等,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无 纳 税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缴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处 理 3.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复 印 件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2021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6.竞 标 声 明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供 应 商 合 法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凭 据获 取 证 明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本 项 目 如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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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10.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编 制 时 应 与 公 告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相 对 应。注 : 1.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章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联 合 体 竞 标 时 , 第 1-5 项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必 须 分 别 提 供 , 联 合 体 各方 分 别 盖 章 和 签 字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联 合 体 竞 标 时 , 第 7 项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由 联 合 体 任 意 一 方 提 供 即 可 。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除自 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技 术 需 求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人 员 配 置 清 单格 式 自 拟10.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1.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需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 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的 扫 描 件PDF格 式1 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或 U 盘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应 当 包 含 满 足 本 次 竞 标 全 部 采 购 需 求 所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 以 及 伴 随 的 货 物 和 工程如 有的 价 格包 含 竞 标 服 务货 物工 程 的 成 本运 输含 保 险 安 装如有 调 试检 验技 术 服 务培 训税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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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验 收 费 用 竞 标 报 价 不 包 含 验 收 费 用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 应 将 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的 复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于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现 场递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原 件 原 件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 在 封 套 上 标 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 磋 商 保 证 金字 样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3.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 应 将 保 函 的 复 印 件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于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现 场 递 交单 独 密 封 的 保 函 原 件 原 件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 在 封 套 上 标 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磋 商 保 证 金字 样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磋 商 保 证 金 指 定 帐 户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邀 请 函。5.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或 未 足 额 交 纳 的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从 个 人 账 户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效 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副 本 六 份 。20.1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提 交 地 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拒 收 。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3 人 。24.3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在 磋 商 小 组 的 见 证 下 由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开 启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25.1.1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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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渠 道 :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25.2.1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26.1 磋 商 的 顺 序 : 按 照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如 出 现 某 供 应 商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磋 商 的 情 形 , 则 该 供应 商 的 磋 商 次 序 往 后 延 , 具 体 由 磋 商 小 组 确 定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社 会 保 障 卡 或 护 照 的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应当 同 时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26.2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30.1 履 约 保 证 金 : 成 交 金 额 的 3%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存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单 位 账 号开 户 名 称 :百 色 水 文 中 心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百 色 向 阳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206*****040********.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份 证 原 件 等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34.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方 式 :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 采 购 人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1.代 理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如 下 规 定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4.2 条 规 定 的服 务 类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累 进 计 费不 足 4000元 , 按 4000 元 收 取。3. 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11*****144********35.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所 在部 门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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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业 务 时 间 : 上 午 8 时 00 分 到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分 到 6 时 00 分 , 双 休 日 和 法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本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1.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公 章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应 商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务 章部 门 章分 公 司 章工 会 章合 同 章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的 转 账 章现 金 收 讫 章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它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自然 人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签 字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签 字 章印 鉴影 印 等 其它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包 括 本 数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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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供 应 商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受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及 本 项 目 本 级 和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是 指 依 法 进 行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服 务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邀 请 函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件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响 应 文 件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所 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7 实 质 性 要 求是 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采 购 需 求 中 带的 条 款 。2.8 正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款 要 求 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9 负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条 款 要 求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0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实 质 性 要 求的 条 款 。2.11 书 面 形 式是 指 合 同 书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包 括 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电 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12 首 次 报 价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2.13 评 审 价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并 经 修 正 和 政 策 功 能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所 有 与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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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规 定 的 除 外,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5.2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 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竞 标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竞 标 。 联 合 体竞 标 的 , 须 提 供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格 式 后 附。 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竞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涉 及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的 内 容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本项 目 有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供 应 商 特 定 条 件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的 特 定 条 件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竞 标 协 议 , 协 议 书 应 当 明 确 主 体 方或 牵 头 方并 明 确 约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各 方 承 担 责 任 与 义 务 的 分 工 应 当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否 则 ,联 合 体 竞 标 无 效, 并 将 联 合 竞 标 协 议 放 入 响 应 文 件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同 ,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5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6 联 合 体 竞 标 业 绩履 约 能 力 计 算 , 按 照 联 合 体 其 中 较 高 的 一 方 认 定 并 计 算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 的 保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8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3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 号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定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采 购 项 目 , 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2%-3% 工 程 项 目 为 1% 2% 的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7.1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供 应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竞 标 的 , 按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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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推 荐 资 格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供 应 商 推 荐 资 格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其 他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不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7.2服 务 类 项 目 不 设 置 核 心 产 品 , 不 执 行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7.1条 的 规 定 。7.3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该 供 应 商 所 拥 有 。7.4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5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6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监 事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夫 妻直 系 血 亲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
7.7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 地 址 一 致 的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8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响 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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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7.9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生 产 厂 商 对 同 一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标 。二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8.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邀 请 函 2 供 应 商 须 知3 采 购 需 求4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6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10.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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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没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在 各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构 成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价 格 构 成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3.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应 当 就采 购 需 求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2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
15.3.2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5.3.3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
17.1供 应 商 须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7.2.1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如 下 :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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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 用 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或 由 供 应 商 代 表 持 相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磋 商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办 理 支 票汇 票 或 本 票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 3 采 用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方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代 表 持 相 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磋 商 保 证金 收 取 单 位 办 理 保 函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17.2.2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供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响 应 文 件 的封 面 应 注 明正 本副 本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供 应 商 须 知中 规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执 业 许 可 证自 然 人身 份 证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多 个 包 封 袋 /箱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递交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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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供 应 商 名 称所 竞 分 标首 次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字 样 。19.3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不 符 合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3 条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效 文 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修 改 的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签 字 领回 响 应 文 件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供 应 商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的 , 将 根 据 本 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四评 审 及 磋 商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 及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经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4.3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 具 体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5.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25.1资 格 审 查25.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详 见 第 四 章评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第 4 条资 格 审 查,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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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5.2 符 合 性 审 查25.2.1由 磋 商 小 组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商 务技 术 等 实 质 性要 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详 见 第 四 章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第 5 条符 合 性 审 查, 其 中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和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的 条 款 数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25.2.2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5.2.3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商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为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授 权 委 托代 理 人 的 , 无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明 。 25.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2.5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按 照 客 观公 正审 慎 的 原 则 , 根 据 第 四 章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和 评 审 标 准进 行 独 立 评 审 。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磋 商 小 组 告 知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25.2.6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6.磋 商
26.1磋 商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磋 商 通 知后 30 分 钟 内 到 达 磋 商 地 点 , 否 则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6.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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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26.3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26.4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若委 托 代 理 人 为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无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应 商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26.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26.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应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26.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修 改 。26.8根 据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库2015 124号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本 合 作 项 目,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26.9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商 不 足 3 家 的 , 除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6.8条 的 情 形 外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27.最 后 报 价27.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于 3 家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27.2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暂 行 办 法 财 库2014 214 号第 三 条 第 四 项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和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6.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
27.3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证 金 。27.4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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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27.6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正 文 第 25.2.4 条 的 规 定 修 正 。27.7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27.8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7.9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
28.比 较 与 评 价28.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28.2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详 见 第 四 章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评 审 标 准。28.3 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价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程 中 ,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28.4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7.2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顺 序 推 荐 。28.5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29.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9.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9.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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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29.3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过 程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9.4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30.履 约 保 证 金30.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提 交 方 式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成 交供 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0.2 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30.3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开 户 银 行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31.签 订 合 同31.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内 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31.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31.3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32.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订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33.适 用 法 律本 项 目 适 用 于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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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及 本 项 目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34.其 它 内 容34.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4.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
5000万 元1 亿 元 0.25% 0.1% 0.2%1 5 亿 元 0.05% 0.05% 0.05%5 10 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2.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进 法 计 算 。 例 如 : 某 服 务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暂 定 价 为 150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l.5 1.5 万 元 ******万 元0.80.4万 元
合 计 收 费1.50.4 1.9 万 元35. 询 问质 疑 和 投 诉35.1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5.2供 应 商 认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过 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联 系 部 门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竞 争 性 磋 商 公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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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5.4质 疑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函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过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中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法 律 依 据 和 证 据 及 其 来源 或 线 索 ,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答 复 和 处 理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法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
3 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 事 实 依 据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5.5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或 者 修 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否 则 应 当 在 修 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2 对 采 购 过 程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部 门 。35.6 投 诉 的 权 利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36. 本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文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一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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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二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三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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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格 式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项 目采 购 合 同 编 号 :的 约 定 , 我 单 位 对项 目 名 称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成交 供 应 商公 司 名 称提 供 的 货 物或 工 程服 务进 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服 务 内 容标 准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应 按 采 购 合 同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收并 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服 务 规 范要 求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合 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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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应商
申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该 项 目 已 于 年 月 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根 据 合 同 规定 , 该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期 限 于 年 月 日 已 满 ,请 将 履 约 保 证 金大 写小 写 退 付 到 达 以 下 帐 户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供 应 商 签 章 :年 月 日采购单位意
见 退 付 意 见 : 是 否 同 意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退 付 金 额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采 购 人 签 章 :年 月 日备 注注 : 供 应 商 凭 经 采 购 人 审 批 的 退 付 意 见 书 到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事 宜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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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一项 目 概 况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项 目 属 于 地 表 水 水 量 监 测 和 水 文 测 量的 环 节 之 一 , 其 包 括 四 方 面 内 容 , 具 体 内 容 为 : 492 个 遥 测 雨 量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43 个 水 位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37个 水 文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和 9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员劳 务 费 。本 项 目 总 采 购 预 算 : 玖 拾 贰 万 玖 仟 元 整******.00元 一 年 费 用。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合 同 签 订 一 年 。 一492 个 遥 测 雨 量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1. 492 个 遥 测 雨 量 站 运 维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492 个 遥 测 雨 量 站 点 的 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 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 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 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2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有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492个 遥 测 雨 量 站 点 的 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 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 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 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3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492 站 点 的 具 体 地 址设 施 设 备 。 二43 个 水 位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1.43个 水 位 站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包 括 运 维 以 下 内 容 : 43个 水 位 站 的 维 护 标 志 标 牌水 尺水 位 器 防 盗 监 控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2.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有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43个 水 位 站 的 维 护 标 志 标 牌水 尺水 位 器 防 盗 监 控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3.站 点 信 息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43个 水 位 站 具 体 站 名地 址设 施 设 备 。 三37 个 水 文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1. 37 个 水 文 站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37个 水 文 站 的 维 护 标 志 标 牌水 尺水 位 器 防 盗 监 控水 尺 识 别 监 控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 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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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有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37个 水 文 站 的 维 护 标 志 标 牌水 尺水 位 器 防 盗 监 控遥 测 终 端通 信 模 块传 感 器 单 元电 源 系 统 设 备防 雷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检维 护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水 文 固 态 数 据 提 取 及 其 他 。3.站 点 信 息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37个 水 文 站 站 名具 体 地 址设 施 设 备 。 四9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员 劳 务 费1.9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员 劳 务 费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9 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站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劳 务 报 酬驻 场 技 术 人 员 的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包 括 目 前 国 家 规 定 的 养 老失 业 医 疗工 伤生 育 险 种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人 身 意 外 险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并 为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参 保缴 纳 。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务 报 酬参 见 后 附 件。2.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有 : 9 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劳 务 报 酬驻场 技 术 人 员 的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包 括 目 前 国 家 规 定 的 养 老失 业医 疗工 伤生 育 险 种残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人 身 意 外 险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并 为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参 保缴 纳 。 劳 务 报 酬 必须 每 月 15 日 前 支 付 。3.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信 息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提 供 9 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技 术 人 员 名 单联 系 方 式银 行 账 号 等 。二本 项 目 对 服 务 商 维 护 人 员 及 技 术 能 力 要 求 :
一服 务 商 维 护 技 术 能 力 要 求1.具 有 专 业 检 测 遥 测 系 统 设 备 的 工 具 和 能 力 。2.具 有 本 地 化 的 服 务 能 力 , 机 动 性 强 ,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有 注 册 的 公 司 或 其 它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理机 构 , 或 者 在 中 标 后 , 承 诺 成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理 机 构竞 标 时 ,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营 业 执 照或 租 赁 合 同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或 者 提 供 成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理 机 构 承 诺 书 , 否 则 竞 标 无 效。3.有 专 业 运 维 技 术 人 员 , 须 提 供 公 司 为 员 工 购 买 的 社 保 证 明 等 , 运 维 人 员 必 须 有 实 名 手 机 号 。4.供 应 商 维 护 技 术 员 人 数 配 置 不 少 于 4 人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 需 在 百 色 市 设 常 驻 工 作 点 。5.严 禁 转 包 和 分 包 。
二对 服 务 商 运 维 的 考 核 指 标业 主 应 对 服 务 商 在 合 同 期 内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为 巡 检 完 成 情 况故 障 修复 完 成 情 况遥 测 站 点 畅 通 率数 据 完 整 性文 档 管 理 及 监 督 抽 查 情 况 六 个 方 面 内 容 。 考 核 成 绩将 纳 入 后 续 运 维 投 标 评 分 考 核 依 据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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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考 核 得 分 进 行 评 定 , 小 于 60 分 为 不 合 格 , 大 于 等 于 60 分 小 于 75分 为 合 格 , 大 于 等 于 75分 小 于 90 分 为 良 好 ,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为 优 秀 。1 巡 检 完 成 情 况 。20 分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巡 检 任 务 和 巡 检 报 告 的 , 得 满 分 20分未 能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的 , 每 少一 站 扣 0.5 分 , 无 巡 检 报 告 的 扣 5 分 。2 故 障 修 复 完 成 情 况 。20 分 根 据 故 障 修 复 时 间 要 求 , 应 及 时 修 复 故 障 站 点 。 未 能 按 要 求 及 时 修 复 的 , 以 每 站 维 修 超 时 按
如 下 时 间 方 案 扣 分 :每 站 维 修 超 时 (x) x<24小 时 24小 时x< 72 小 时 x 72 小 时扣 分 0.1 0.2 0.33 遥 测 站 点 畅 通 率 。20 分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要 求 , 辖 区 内 遥 测 站 点 全 年 畅 通 率 须 达 到 95%。 畅 通 率 统 计 方 法以 遥 测 统 一 接收 平 台 统 计 的 结 果 为 准: 以 年 度 考 核 为 周 期 , 全 年 遥 测 站 实 到 数 据 条 数 /全 年 遥 测 站 应 到 数 据 总条 数 100%。 畅 通 率 每 降 低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 畅 通 率 每 超 过 95%一 个 百 分 点 加 1分 。
4 资 料 采 集 及 数 据 完 整 性 。20分 资 料 采 集 : 每 个 站 完 成 资 料 的 采 集 包 括 : 固 态 提 取设 备 编 号基 本 信 息水 文位站 水位 校 测雨 量 站 注 水 试 验照 片必 须 有 注 水 实 验 照 片检 查 雨 量 计 器 口 是 否 水 平 照 片等 , 缺一 样 视 为 该 站 资 料 采 集 工 作 没 有 完 成 。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所 有 站 点 的 资 料 采 集 工 作 , 得 分 10 分 每 有 一 站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资 料 采 集 则 扣 0.1分 , 每 漏 一 站 没 有 完 成 资 料 采 集 扣 0.2 分 。单 站 整 编 数 据包 括 水 位雨 量 数 据不 允 许 出 现 断 层 , 因 设 备 故 障 而 缺 失 的 数 据 , 需 与 站网 部 门 确 认 并 配 合 查 补 , 全 年 数 据 必 须 完 整 。
国 家 基 本 站 点 资 料 不 允 许 出 现 断 层 , 每 有 一 站 资 料 出 现 断 层 且 无 法 查 补 , 扣 0.2分其 它 站点 每 有 一 站 资 料 出 现 断 层 而 无 法 查 补 , 扣 0.1分 , 最 多 扣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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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 档 管 理 。10分 根 据 要 求 , 运 维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应 做 好 巡 检 记 录 , 报 告维 修 记 录工 作 总 结 等 各 种 文 档 管 理 。4 项 记 录 不 全 , 有 缺 失 的 , 每 少 一 项 扣 2分 记 录 齐 全 但 内 容 不 清 晰 或 不 完 整 的 , 如 无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的 , 维 修 记 录 中 无 故 障 时 间 , 完成 维 修 时 间 , 无 派 出 单 等 , 每 发 现 一 处 扣 0.1分 若 未 能 配 合 业 主 完 成 合 同 验 收 工 作 的 , 得 0 分 。6 监 督 抽 查10 分
合 同 期 内 , 业 主 或 上 级 不 定 时 地 随 机 选 择 10%的 遥 测 站 点 对 运 维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如 发 现 没有 按 规 定 完 成 巡 检 工 作 , 每 发 现 一 站 扣 0.2 分 。三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及 技 术 需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为 : 遥 测 系 统 巡 检故 障 处 理文 档 管 理 服 务 等 。 一遥 测 系 统 巡 检 要 求1.巡 检 时 间 : 每 年 汛 前1 3月 汛 后10 12月对 所 管 辖 遥 测 站 进 行 两 次 全 面 巡 检 服务 并 做 好 相 应 记 录 , 单 站 每 两 次 巡 检 时 间 间 隔 应 大 于 3 个 月 。 汛 前 于 3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巡 检 , 汛 后于 11 月 底 前 完 成 巡 检 。
2 巡 检 内 容 及 规 范2.1遥 测 终 端 机RTURTU要 做 好 防 雷防 尘防 虫 害 等 工 作 , 发 现 不 合 格 的 要 做 好 整 改 工 作 。检 查 RTU各 个 接 线 头 是 否 有 松 动脱 焊 等 现 象 , 若 有 则 修 正 好 。对 RTU 参 数 认 真 校 对 , 查 看 测 站 编 号中 心 站 号时 钟传 感 器 类 型报 汛 段 制 等 基 本 参 数配 置 是 否 正 确 , 与 遥 测 站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相 对 应 , 本 地 数 据 存 储 是 否 正 常 。进 行 雨 量 计 注 水 试 验 时 , 检 查 RTU 指 示 灯 是 否 正 常 闪 烁 , 认 真 记 录 RTU 读 取 到 的 测 试 值 , 若读 取 错 误 必 须 马 上 核 查 问 题 所 在 , 并 排 除 故 障 。
调 整 水 位 值 进 行 测 试 , 查 看 RTU 是 否 能 正 确 读 取 水 位 值 , 测 试 结 束 必 须 要 把 水 位 调 回 正 确 值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升 级 RTU程 序 以 适 应 外 设 设 备 的 增 加 。2.2通 信 单 元2.2.1 通 信 模 块D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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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电 源 插 头 是 否 松 落接 触 不 好检 查 发 射 天 线 是 否 完 好 , 与 模 块 接 口 是 否 稳 固检 查 参数 配 置 是 否 正 确 , 在 向 中 心 接 收 平 台 发 送 测 试 数 据 时 , 认 真 查 看 DTU各 个 指 示 灯 是 否 正 常 闪 亮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手 机 卡 , 避 免 手 机 卡 金 手 指 氧 化 导 致 与 模 块 虚 接认 真 校 核 测 站 手 机 卡 卡 号 , 并 做好 记 录 , 使 手 机 卡 号 与 测 站 基 本 信 息 相 对 应 。2.2.2 北 斗 卫 星在 安 装 有 备 用 信 道 北 斗 卫 星 的 遥 测 站 , 检 查 参 数 配 置 是 否 正 确 , 要 对 卫 星 信 道 进 行 测 试 , 查看 在 DTU无 法 完 成 通 信 的 情 况 下 , 数 据 能 否 通 过 卫 星 信 道 正 常 传 送 。2.3 传 感 器 单 元
在 检 测 传 感 器 元 件 过 程 中 , 必 要 时 须 先 关 闭 RTU 电 源 , 以 保 护 数 据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2.3.1 水 位 计浮 子 水 位 计 : 供 应 商 技 术 人 员 对 水 位 计 进 行 校 核 水 位 , 保 持 误 差 在 2cm 以 内检 查 线 路 是 否有 破 损 情 况 , 及 时 排 除 隐 患测 量 水 位 轮 转 动 灵 敏 度 等 , 必 要 时 应 清 洗 轴 承 , 并 清 洗 浮 子 和 重 锤 检 查 钢 丝 绳 有 否 损 坏 或 腐 蚀 现 象 , 如 有 螺 丝 锈 蚀 应 及 时 更 换 , 防 止 脱 落检 查 编 码 器 输 出 显 示 是否 正 确 。压 力 式气 泡 式 水 位 计 : 校 核 RTU 读 取 的 水 位 值 是 否 正 确 , 如 因 探 头 附 近 有 杂 草 或 淤 泥 等 异物 影 响 时 需 进 行 处 理 。
雷 达 水 位 计 : 检 查 悬 挂 的 雷 达 水 位 计 是 否 垂 直 于 水 面 , 雷 达 水 位 计 与 遥 测 终 端 联 线 是 否 存 在松 动 , 各 接 口插 头 之 间 接 触 是 否 良 好 。 检 查 遥 测 终 端 与 雷 达 水 位 计 之 间 的 数 据 通 讯 是 否 正 常 ,遥 测 终 端 显 示 屏 上 有 无 正 确 的 数 据 显 示 值 。2.3.2 雨 量 计做 好 雨 量 传 感 器 卫 生 , 清 除 泥 沙尘 土树 叶昆 虫 及 其 它 异 杂 物检 查 仪 器 口 是 否 变 形 ,仪 器 是 否 有 松 动 , 是 否 保 持 水 平检 查 和 疏 通 水 道 , 擦 拭 承 雨 口集 水 器 表 面 , 保 证 出 水 畅 通 保 持 翻 斗 部 件 的 干 净 且 翻 转 过 程 中 无 阻 滞 感 ,最 小 程 度 减 小 游 隙 过 大 影 响 准 确 调 整 翻 斗 部 件 倾角 , 保 证 传 感 器 精 确 度检 查 各 个 接 线 头 是 否 有 松 动 或 虚 接 等 现 象进 行 注 水 试 验 且 规 范 填 写雨
量 站 检 查 维 护 情 况 记 录 表。2.4 电 源 系 统 设 备2.4.1 太 阳 能 板保 持 太 阳 能 板 镜 面 的 清 洁 ,并 要 对 检 查 其 密 封 和 采 光 是 否 完 好 。 如 果 太 阳 能 电 池 镜 面 方 向 出 现了 遮 挡 太 阳 的 物 体 , 要 及 时 清 除 遮 挡 物 或 移 动 太 阳 能 板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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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太 阳 能 电 池 板 空 载 电 压 及 短 路 电 流 是 否 正 常 , 并 做 好 记 录 。2.4.2 蓄 电 池检 测 蓄 电 池 空 载 电 压 及 充 电 电 流 ,并 做 好 记 录 。保 持 蓄 电 池 表 面 整 洁 , 尤 其 是 正 负 极 之 间 的 污 物 要 擦 拭 干 净 。检 查 接 线 螺 丝 是 否 稳 固 , 如 螺 丝 生 锈 则 换 掉 。2.4.3 充 电 控 制 器检 查 充 电 控 制 器 在 蓄 电 池 欠 压电 量 饱 和 等 状 态 下 各 个 指 示 灯 是 否 正 常 闪 亮检 查 各 个 接 线头 是 否 有 松 动脱 焊 等 现 象 。
2.5防 盗 及 水 尺 视 频 监 控检 查 防 盗 警 铃 是 否 正 常 ,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是 否 运 行 正 常 , 要 求 正 常 率 达 到 95%以 上同 时 按 照 水位 监 测 设 备 中 太 阳 能 板 和 蓄 电 池 维 护 方 式 做 好 防 盗 和 水 尺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同 类 设 备 的 维 护 工 作 。2.6 防 雷 设 施如 遥 测 站 点 建 有 避 雷 系 统 , 需 对 避 雷 系 统 进 行 检 测 。 1 按 照 避 雷 设 备 建 设 规 定 进 行 维 护 , 检 查 遥 测 站 避 雷 系 统 接 地 是 否 牢 固 可 靠 , 接 地 体 连 接处 有 无 断 裂 。 2 有 无 被 暴 雨 冲 刷 而 形 成 裸 露 在 外 , 对 裸 露 接 地 体 进 行 埋 设 处 理 。
3 测 量 接 地 系 统 接 地 电 阻 , 设 备 接 地 电 阻 是 否 小 于 4 欧 姆建 有 独 立 避 雷 针 接 地 系 统 时 ,避 雷 针 接 地 电 阻 是 否 小 于 10 欧 姆 ,做 好 记 录 。 4 对 接 地 体 的 焊 头避 雷 针 的 锈 蚀 部 分 进 行 除 锈 和 刷 漆 处 理 。2.7固 态 数 据 提 取运 维 人 员 到 测 站 进 行 巡 检 的 时 候 , 须 提 取 本 地 固 态 数 据 , 在 每 次 巡 检 结 束 时 将 提 取 的 数 据 信息 统 一 交 给 采 购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 并 做 好 记 录 。2.8其 他 1 对 一 体 化 机 箱 进 行 认 真 清 理 , 清 除 机 箱 内 外 的 尘 土虫 蚁 等 异 杂 物水 泥 基 座包 括 雨
量 计 与 太 阳 能 板 基 座若 有 破 损 或 不 平 衡 导 致 设 备 不 水 平 , 须 进 行 修 复 。 2 完 成 巡 检 工 作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须 完 成 相 应 遥 测 站 点 检 测 报 告 , 并 向 采 购 单 位 相 关 分 管领 导 汇 报 。 3 遥 测 设 备 因 场 地 使 用 等 原 因 需 要 需 迁 移 时 , 供 应 商 须 协 助 迁 移 , 并 做 好 文 档 记 录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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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 成 巡 检 工 作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相 应 的 遥 测 站 点 巡 测 工 作 报 告 , 并 向 直 属 水 文 中 心水 情 科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 二站 点 故 障 处 理 要 求驻 场 维 修 维 护 技 术 人 员 须 每 日 查 看 遥 测 平 台 及 运 维 平 台 , 当 平 台 监 控 到 站 点 有 故 障 或 直 属 水文 中 心中 心 站 职 工 报 修 故 障 的 , 维 护 人 员 应 及 时 响 应 , 作 出 维 修 方 案 。1 故 障 修 复 时 间 要 求当 遥 测 站 点 出 现 故 障 后 , 运 维 平 台 或 水 文 中 心 职 工 派 发 出 维 修 单 , 维 护 公 司 技 术 员 应 即 刻 响应接 单 , 并 按 下 表 级 别 的 时 间 要 求 完 成 维 护 任 务 , 具 体 的 站 点 名 称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 四费 用 结 算 及 支 付 方 式合 同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一 次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30% 2023 年 9 月 底 前 第 二 次 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50% 2023年 11月 底 第 三 次 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 约 60% 2024年 3月 底 前 第 四 次 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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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点 故 障 修 复 时 间 要 求站 类 报 汛 等 级 修 复级 别 修 复 完 成 时间 站 点 名 称 小 计 备 注水 文 位站 中 央 报 汛 站 高 级3 小 时
特 殊情 况除 外中 级6 小 时低 级12小 时省 级 重 点 报 汛 站 高 级6 小 时中 级12小 时低 级24小 时其 他 报 汛 站 高 级12小 时中 级24小 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业 主 提 供 37 站低 级48小 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业 主 提 供 43站雨 量 站 中 央 报 汛 站 高 级6 小 时中 级12小 时低 级24小 时省 级 重 点 报 汛 站 高 级12小 时中 级24小 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业 主 提 供 67站低 级48小 时其 他 报 汛 站 高 级24小 时中 级48小 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业 主 提 供 425 站低 级72小 时
合 计 572 站2 故 障 维 护 基 本 要 求当 遥 测 站 发 生 故 障 时 , 必 须 在 以 保 护 遥 测 数 据 为 第 一 重 要 性 的 原 则 下 进 行 维 护 。 维 护 技 术 员须 认 真 填 写 现 场 维 修 记 录 表 ,维 修 记 录 表 须 交 中 心 水 情 人 员 或 中 心 站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1 运 维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一 旦 发 现 或 收 到 遥 测 站 报 修 信 息 , 应 立 即 响 应 , 按 修 复 级 别 实 施 维 护2 在 对 传 感 器 元 件 进 行 维 护 时 , 必 须 先 将 传 感 器 元 件 与 遥 测 终 端 机 断 开 连 接 , 以 保 证 终 端机 所 存 储 遥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有 效 性3 如 经 现 场 检 测 不 能 解 决 故 障 , 可 采 用 备 件 替 换 , 但 严 禁 随 意 替 换 备 件 设 备 , 如 经 原 设 备
厂 商 检 测 设 备 无 故 障 或 对 设 备 现 场 故 障 记 录原 因 等 描 述 不 符 合 , 经 业 主 确 认 后 , 运 维 公 司 必 须承 担 所 有 运 费检 测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 4 对 因 故 障 替 换 回 来 的 遥 测 终 端 机 在 维 修 前 必 须 提 取 本 地 固 态 数 据 , 不 能 提 取 数 据 的 遥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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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端 机 需 配 合 原 厂 商 提 取 数 据 , 如 原 厂 商 也 不 能 提 取 数 据 , 需 从 遥 测 接 收 平 台 遥 测 库 进 行 提 取 。 5 故 障 站 点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恢 复 正 常 , 同 时 向 业 主 管 理 人 员 做 汇 报 , 如 特 殊 情 况备 件 不足 , 疫 情 和 道 路 不 通等 因 素 不 能 及 时 恢 复 的 需 报 水 情 科 及 管 辖 中 心 站 管 理 人 员 , 同 时 必 须 有 佐证 材 料 。 6 如 检 测 出 是 中 心 接 收 软 件 平 台 问 题 的 , 运 维 公 司 应 与 接 收 平 台 维 护 人 员 沟 通 , 共 同 解 决故 障 。 三文 档 管 理 服 务 :1.项 目 启 动 1 周 内 , 运 维 公 司 需 对 用 户 系 统 实 施 首 检 , 建 立 系 统 维 护 档 案 , 详 细 记 录 与 项 目相 关 的 设 备 信 息服 务 交 付 信 息 和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 在 项 目 交 付 阶 段 , 所 有 生 成 的 服 务 报 告 和 技 术
文 档 都 由 运 维 公 司 负 责 维 护 和 更 新 , 并 每 巡 检 一 次 都 向 用 户 提 交 一 次 维 护 档 案 。 项 目 终 结 后 , 运维 公 司 把 所 有 文 档 完 整 的 移 交 给 用 户 , 并 对 全 年 的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维 护 手 册 。 四9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员 劳 务 费 :9 个 无 人 值 守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劳 务 报 酬驻 场 技 术 人 员 的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包括 目 前 国 家 规 定 的 养 老失 业医 疗工 伤生 育 险 种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人 身 意 外 险由 成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并 为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参 保缴 纳 。 劳 务 报 酬 必 须 每 月 15日 前 足 额 支 付 , 外 包 人 员 的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包 括 目 前 国 家 规 定 的 养 老失 业医 疗工 伤生 育 险 种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金人 身 意 外 险必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1 个 月 内 办 理 完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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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色 水 文 中 心 外 包 项 目 驻 场 技 术 人 员 劳 务 费 用 参 考 表序号 费 项 单 价(元 /人 /月 ) 人数 合 计(元 /年 )) 备 注1 基 本 工 资 1810 5 ****** 不 底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凤 梧英竹瓦 村田 东 和 那 坡 水 文 站 基 本 工 资 1960 4 ***** 不 底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百 南岳圩定 安 和 荣 华 水 文 站 2 社 会 保 险 770 9 ***** 实 际 根 据 2021年 百 色 市 社 保 相 关 文件 确 定以 实 际 收 入 做 为 基 数 申 报,
社 会 保 险 基 数 经 百 色 市 社 保 部 门 审 核通 过 为 准 。3 社 保 差 额 40 9 4320 根 据 百 色 市 社 保 相 关 文 件 确 定 , 社 会保 险 基 数 差 额 经 百 色 市 社 保 部 门 审 核通 过 。 实 际 差 额 以 社 保 部 门 审 定 单 为准 。4 意 外 险 10 9 1080 100 150元 /人 /年5 残 保 障 金 50 9 5400 以 残 联 政 策 文 件 要 求 支 付 : 未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残 保 金 计 算 公 式可 简 化 为 : 残 保 金 年 缴 纳 额 上 年 用 人单 位 在 职 职 工 工 资 总 额1.5%。6 总 劳 务 费 296640附 注 :1.上 表 显 示 费 用 仅 作 为 签 约 时 约 定 的 基 本 标 准 参 考 。 实 际 应 有 的 外 包 各 费 用 以 双方 每 月 确 认 的 费 项 和 数 据 等 内 容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2.社 保 费 用 根 据 社 保 行 政 部 门 当 期 规 定公 布 的 数 据 做 相 应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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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 一磋 商 小 组 成 立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经 批 准 采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3.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 具 体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二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4.资 格 审 查4.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4.2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制 , 凡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4.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2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规 则 见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 3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资 料 的4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4.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5.符 合 性 审 查
5.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商 务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5.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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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5.3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为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的 , 无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5.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的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第 12.2 条 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时 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的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第 12.2条 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6 商 务 条 款 中 标的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或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或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定 无 效 的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1 属 于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第 7.7 条 和 第 7.9 条2 的 情 形 的 12 明 显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规 格安 全质 量 标 准 , 或 者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中 标的 技 术 需 求 或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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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技 术 需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项 数 的 14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的 15 竞 标 技 术 方 案 不 明 确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未 允 许 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备 选替代竞 标 方 案 的 16 未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7 法 律法 规 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第 12.2条 规 定 中 的竞 标 报 价 表的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存 在 漏 项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有条 件 报 价 的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4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分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或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5.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由
磋 商 小 组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5.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三磋 商6.磋 商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 时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8.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9.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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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若 委托 代 理 人 为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无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应 商 为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10.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1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2.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修 改 。13.根 据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库2015 124号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本 合 作 项 目,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14. 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商 不 足 3 家 的 , 除 本 章 第 13 条 的 情 形 外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四最 后 报 价15.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6.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暂 行 办 法 财 库2014 214 号第 三 条 第 四 项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和 本 章 第 13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17.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金 。 18.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19.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20.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5.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21.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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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22.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3.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 五比 较 与 评 价24.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25.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26.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程 中 ,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27.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二评 审 标 准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技 术商 务 等 方 面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一对 进 入 详 评 的 , 采 用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分 法 。 二计 分 办 法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1 价 格 分10 分 1 评 标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竞 标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标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标 时 使 用 。最 终 成 交 人 的 成 交 金 额最 终 竞 标 报 价 。 2 按 照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号的 规 定 , 供 应 商投标 人在 其 响 应投 标文 件 中 提 供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且 其 所 竞 标 产 品 全 部 为 小 型 或 者 微 型企 业 产 品 的 , 对 其 最 后 报 价 给 予 10%的 扣 除 。
3 按 照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号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4 按 照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号的 规 定 ,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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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府 采 购 政 策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 规 定 的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位 声 明 函,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策 。5 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所 投 标竞 标全 部 货 物 由 小 型 或 者 微 型 企 业 制 造在 工 程 采 购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对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投标 人供 应 商的 投 标竞 标报 价 给 予 10% 工 程 项 目 为 3% 5% 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标评 审报 价 , 即 评 标评 审报 价 投 标竞 标报 价 1-10%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2%-3% 工 程 项 目 为 1% 2%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评 审价 , 即 评 标评 审报 价 投 标竞 标报 价 1-10% 。 除 上 述情 况 外 , 评 标评 审报 价 投 标竞 标报 价 。 6 以 进 入 综 合 评 分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评 标 报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报 价 得 分 为 10分 。 7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 某 供 应 商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某 供 应 商 评 标 报 价 金 额10分 。 8 如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服 务 质 量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详 细 的 成 本 核 算 的 有 关 数 据
清 单 及 证 明 文 件包 括 采 购 成 本管 理 费 用人 员 成 本 构 成税 收 等 所 有 成 本 和 利 润。 如 果 不提 供 或 者 提 供 的 有 关 数 据清 单 及 证 明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者 所 列 的 成 本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的 , 磋 商小 组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2 维 保 服 务 方 案 分40分一 档10分: 提 供 简 单 的 维 保 服 务 方 案 , 方 案 可 操 作 性 一 般 且 凌 乱 , 基 本 满 足 项 目 招 标 需求 , 简 单 阐 述 清 楚 实 施 方 法 及 保 障 措 施 。二 档25 分: 提 供 描 述 较 详 细 , 较 具 可 操 作 性 的 维 保 方 案 。 方 案 较 合 理描 述 较 详 细 , 有完 整 计 划 和 人 员 安 排 , 并 对 实 施 步 骤 和 要 求 进 行 较 合 理 描 述 。 能 够 描 述 较 清 楚 的 站 点 维 保 内 容 。项 目 实 施 团 队 人 员 配 置 较 为 精 良 且 合 理 。
三 档40分: 提 供 描 述 详 细 ,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维 保 方 案 。 具 有 详 细 的 组 织 机 构具 有 人 员 方案职 责 分 工 明 确 , 详 细 的 实 施 步 骤 , 合 理 的 进 度 安 排具 有 详 细 的 维 保 计 划 及 站 点 维 保 内 容 方 案 科 学 合 理完 整 , 实 施 性 强 , 项 目 实 施 团 队 人 员 配 置 精 良 且 合 理 。3 售 后 服 务 分15分 1 具 有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提 供 724 小 时 免 费 电 话 支 持 , 供 应 商 承 诺 接 到 通 知 后 1 小 时 内 及 时响 应 , 6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 得 2分 满 分 2分 , 没 有 不 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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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 应 商 公 司 注 册 地 在 百 色 境 内 且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在 百 色 境 内须 提 供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或 公 司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 如 办 公 场 所 为 法 人 私 人 房 则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房 产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是单 位 房 须 附 有 单 位 证 明得 13 分供 应 商 公 司 注 册 地 不 在 百 色 境 内 但 在 百 色 境 内 设 立 有 公 司 办 公场 所 的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营 业 执 照企 业 证 明 及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 是 法 人 私 人 房 的须 提 供 相 应 的 房 产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是 单 位 房 须 附 有 单 位 证 明得 9 分供 应 商 在 百 色 市以 外 的 广 西 境 内 注 册 或 设 立 分 公 司设 有 常 驻 办 公 场 所含 服 务 网 点的 ,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营 业执 照企 业 证 明 及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或 房 产 证复 印 件 , 得 6 分广 西 境 外 注 册 或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响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得 3分 。所 涉 及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至 少 为 一 年 , 即 合 同 期 必 须 在 2023年 3 月 1 日 至 2024年 5 月 31 日 期 间 ,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期 间 房 屋 租 赁 交 易 时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依 法 纳
税 凭 据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租 赁 合 同 不 得 分 。 满 分 13分 4 履 约 能 力 分35 分 1 投 标 人 具 有 从 事 水 文 水 利 自 动 化 及 信 息 化 或 相 近 专 业 单 位 , 得 3 分 。满 分 3 分2 投 标 人 具 有 一 定 的 水 文 遥 测 设 备 开 发 维 修 能 力需 提 供 相 关 省 级 以 上含 省 级技 术 证书, 得 2 分 。满 分 2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3 投 标 人 投 入 一 名含 一 名以 上 具 有 电 子 计 算 机 及 应 用 (或 电 子 类 及 其 相 近 专 业 )工 程 师职 称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进 行 运 维 。 得 2 分满 分 2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4 投 标 人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运 维 技 术 设 备装 备: 承 诺 入 驻 百 色 市 后 , 投 入 水 文 遥 测 设 备 运维 的 专 业 车 辆 3 辆 或 3 辆 以 上可 为 公 司 车 辆 或 公 司 法 人 名 下 车 辆 或 是 租 赁 车 辆如 为 租 赁 车 辆
的 须 提 交 :车 辆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交 易 时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依 法 凭 据 车 辆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期 必须 在 2023年 3 月 1 日 至 2024 年 5 月 31日 期 间 。 以 上 三 者 缺 少 其 中 之 一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租 赁 合 同 不得 分相 关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需 提 供 公 司 车 辆 或 公 司 法 人 名 下 车 辆 有 效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 满分 12 分 , 每 少 1辆 减 4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5 投 标 人 2018年 1 月 1 日 至 今 雨 水 情 遥 测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的 业 绩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提 供 合 同 复印 件 。满 分 6 分 , 每 有 1 项 得 3 分6 投 标 人 投 入 维 护 人 员 最 少 为 4 人提 供 维 护 人 员 名 单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缴 纳 社 保 证 明每 人 2 分 , 满 分 10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三总 得 分 1 2 3 4 。
三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同 的 ,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方 案服 务 承 诺 方 案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磋 商 小 组 将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次 序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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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方 案服 务 承 诺 方 案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并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推 荐 前 三 名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成 交 人 , 第 二第 三 名 为成 交 候 选 人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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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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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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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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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录部 分 格 式 后 附。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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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供 应 商 名 称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项 目 名 称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的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联 系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更 正 公 告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4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6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记 录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进 行 公 告 , 但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两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注 : 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并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 否 则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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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
3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系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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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被 管 理 关 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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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竞标协议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自 愿 组 成联 合 体 名 称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项 目 名 称采 购 项 目 竞 标 。 现 就 联 合体 竞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为联 合 体 名 称牵 头 人 。2.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授 权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竞 标 活 动 , 签 署文 件 及 对 文 件 的 盖 章 ,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信 息 及 指 示 , 进行 合 同 磋 商 活 动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以 及 处理 与 本 竞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3.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和 盖 章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的 一 切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本 协 议 书 自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或 盖 单 位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采 购 人 各 执 一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书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联 合 体 协 议 签 订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自 拟。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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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盖 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盖 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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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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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录部 分 格 式 后 附。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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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或 不 同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地 址 一 致 的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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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号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服 务 年 限 元 /年 备 注1 2022年 百 色 水 文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1年总 报 价 : 人 民 币大 写(小 写)注 : 报 价 应 包 含 本 次 采 购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服 务 内 容配 套 服 务 及 培 训 服 务 的 各 种 费 用 和 售 后 服 务 税 金 及 其 它 所 有 成 本 费 用 的 总 和 。注 : 所 有 价 格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 单 位 为 元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注 :1 若 此 表 由 多 页 构 成 的 ,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2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 若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字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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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
注 : 1.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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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致 :采 购 人 名 称:我姓 名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 人, 现 授 权姓 名以 我 方 的 名 义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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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根 据牵 头 人 名 称 与联 合 体 其 他 成 员 名 称签 订 的联 合 体 竞 标协 议 书的 内 容 ,牵 头 人 名 称的法 定 代 表 人姓 名现 授 权姓 名为 联 合 委 托 代理 人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牵 头 人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牵 头 人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被 授 权 人签 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2.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竞 标 的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3.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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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所 竞 分 标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商 务 条 款 要 求 是 否偏 离 供 应 商 的 承 诺 或 说 明项 目 完 成 时 间交 付 或 者 实 施地 点付 款 方 式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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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号 :序号 名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技 术 需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明1234
5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逐 条 说 明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技 术 需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应 ,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需 求 条 文 的 响 应 和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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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文 件 格 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法 财 库2011 181号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为请 填 写 :中 型小 型微 型企 业 。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根 据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联 企 业2011 300号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 本 公 司 为请填 写 : 中 型小 型微 型企 业 。2.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请 填 写 : 中 型小 型微 型企 业 制 造 的 货物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盖 章:日 期 :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依 法 享 受中 小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中 标 结 果时 , 同 时 公 告 其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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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号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物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货 物。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盖 章: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中标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监 督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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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合 同 编 号 :采 购 单 位甲 方采 购 计 划 号供 应 商乙 方项 目 名 称 和 编 号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等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条 款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诺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1 合 同 标 的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元金 额元 1人 民 币 合 计 金 额大 写 小 写 2 合 同 合 计 金 额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包 括 服 务 价 款人 工 费管 理 费 用税 金验收 等 全 部 费 用 的 总 和 。 如 磋 商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对 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条 服 务 保 证
乙 方 应 按 响 应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范 围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第 三 条 权 利 保 证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服 务 在 使 用 时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商 标 权工 业 设 计 权 或 其 他权 利 。第 四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一 乙 方1 在 委 托 合 同 签 订 后 , 下 达 工 作 通 知 书 。2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按 招 标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 二 甲 方
1 甲 方 在 本 委 托 合 同 签 订 后 , 协 助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资 料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2 为 乙 方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配 合 。3 对 乙 方 开 展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 甲 方 派 出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业 务 检 查监 督 和 指 导 。4 按 本 合 同 之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费 用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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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双 方 约 定1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委 托 的 工 作 转 交 第 三 方 完 成 。2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3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委 托 的 服 务 工 作 内 容 透 露 给 除 乙 方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4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实 际 投 入 的 人 员 不 足 以 满 足 任 务 需 要 或 认 为 人 员 不 称 职 时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要 求 增 加 或 更 换 人 员 的 通 知 , 乙 方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5 天 内 应 增 加 或 更 换 相 应 的 人 员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第 五 条 服 务 期 限1 服 务 期 限 : 2023年 5月 21日 -2024 年 5 月 20日12个 月 地 点 : 百 色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第 六 条 税 费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七 条 付 款 方 式 1 乙 方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成 交 总 价 的 2%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存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单位 账 号开 户 名 称 : 百 色 水 文 中 心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百 色 向 阳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206*****040000921 。甲 方 收 到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10 个 工 作 内 完 成 合 同 签 订 。 合 同 期 满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应 于 10 个 工 作 内提 出 退 回 履 约 保 证 金 申 请 , 甲 方 收 到 退 回 申 请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如 数 退 回 履 约 保 证 金无 利息。 2 支 付 方 式 : 分 四 次 付 款 。
第 一 次 付 款 : 合 同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30% 第 二 次 付 款 : 2023 年 9 月 底 前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 50% 第 三 次 付 款 : 2023 年 11月 底 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 约 60% 第 四 次 付 款 : 2024年 3 月 底 前 支 付 至 合 同 款 的 100%。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一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约 金 按 每 周 迟 交 货 物 或 未 提 供 服 务 交 货 价 的 0.5%计 收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甲 方 原 因 使 工 期 得 以 顺 延 外 , 乙 方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方 案 地 实 施 , 乙 方 应 向 甲方 支 付 赔 偿 费 用 。 支 付 办 法 按 合 同 工 期 每 推 迟 一 天 赔 偿 合 同 价 格 的 1 ,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10%。 赔 偿 费 由 甲 方 在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中 扣 除 。
二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未 能 按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提 供 服 务 的 , 失 诺 一 次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0.1%。 三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甲 方 有 权 利 随 时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出 , 同 时 按 甲 方 实际 损 失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1 乙 方 人 员 不 服 从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 严 重 干 扰 甲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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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 方 人 员 在 服 务 现 场 从 事 违 纪 违 法 行 为如 偷 盗传 销打 架 斗 殴 , 等 等。3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4 如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所 承 包 的 服 务 内 容 , 或 乙 方 出 现 有 损 甲 方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行 为 , 甲 方 可 随 时终 止 本 协 议 。第 九 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 其 延 长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第 十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1 因 服 务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服 务 符 合 要 求 的 , 鉴 定 费由 甲 方 承 担服 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商 不 能 解 决 , 可 向 百 色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百 色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诉 讼 期 间 ,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1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补 充 的 , 需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并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报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方 可 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合 同 法有 关 条 文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转 让1 除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甲 乙 双 方 不得 擅 自 变 更中 止 或 终 止 。2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签 订 本 合 同 依 据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2 乙 方 提 供 的 响 应或 应 答文 件
3 服 务 承 诺 书 4 成 交 通 知 书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肆 份 , 乙 方 壹 份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壹 份 可 根 据 需 要 另 增 加。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百 色 水 文 中 心 水 文 测 报 系 统 遥 测 站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3-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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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将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甲 方 名 称公 章: 乙 方 名 称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 话 :地 址 : 地 址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 日 期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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