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211破2号关于“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德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9)辽0211破2号关于“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德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2019年6月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井子法院”)裁定受理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泰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在甘井子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履行职责,开展管理人工作。
2023年3月31日,管理人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02民终1388号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德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赵德智对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未到期应返还租金3,777,750元为破产共益债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通报。
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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