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房改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公共用房改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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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名称: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用房改造设计
工 程地点:
合 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装饰设计甲级
发 包 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 计 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日期: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监制
目录
1 | 合同依据……………………………………………………………………………… | 3 |
2 | 工程概况……………………………………………………………………………… | 3 |
3 | 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 | 3 |
4 | 设计费及支付………………………………………………………………………… | 3 |
5 |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5 |
6 |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 5 |
7 | 发包人责任…………………………………………………………………………… | 6 |
8 | 设计人责任…………………………………………………………………………… | 6 |
9 | 违约责任……………………………………………………………………………… | 7 |
10 | 其他 ………………………………………………………………………………… | 8 |
发包人: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计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用房”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用房改造设计
(2)工程地址:
(3)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 1950m2,室内设计面积1860m2,
(4)该项目主要使用功能:办公
(5)投资估算: 约210万
3 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
此处打印出来之后勾选设计内容设计规范如有建议在方框内做标记,
□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
□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末端元器件配合设计;
□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系统改造设计;
□ 智能化专项设计;
□ 专业照明设计;
□ 室内建筑声学设计;
□ 装修引起的结构修改设计;
□ 消防设计;
□ 特殊工艺设计。
不含煤气等其他当地管理部门限制的特殊专业设计;不含超越设计人资质范围的专业设计。
3.2 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3.3 设计深度满足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意见如第一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 设计规范本合同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
3.5 设计服务解决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业主咨询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4 设计费及支付
4.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版,按建筑装饰工程面积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建筑面积×该项目功能所对应的单价,即(1860平米×80办公收费单价=******元)按照中标通知书文件,收费标准按照(建筑装饰收费标准)(2014年版)的50%支付,即为(******÷2=*****元)。
本合同设计费为74400元(大写: 柒万肆仟肆佰元整 )。
4.1.2包含设计方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4.1.3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4.1.4 以建筑面积收取设计费时,当项目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设计面积不符时,按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核算设计费,多退少补。
4.2 付费进度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万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 | 30% | 合同签后3日内 | |
第二次付费 | 60% | 审图结束后5日内 | |
第三次付费 | 10% | 工程结束后立即支付 |
注:设计人应在每次付款前3日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且合法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1 | 方案开始三天前 | |
2 | 设计任务书 | 1 | 方案开始三天前 | |
3 | 项目建筑设计全套图纸(含CAD 文件) | 1 | 方案开始三天前 | |
4 |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步设计开始设计指令) | 1 |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 |
5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始设计指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 | |
6 | 其他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 | |
7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 日内 |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3 | 合同签订后6天 |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8 | 在相关部门批准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在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 |
注:1 在发包人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3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7发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4 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及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予以支付。
7.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为1000元/天。
7.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6 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由于非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修改设计的费用参照合同设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 设计人责任
8.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
8.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3 条和第5 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人书面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 版电子设计文件(发包人需按合同规范,以书面文字签收为准)。
8.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6 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修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若发包人要求设计的建筑功能、装饰风格、机电系统等修改或同一处做第二次修改,则双方协商,设计人收取修改设计费。
9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 付 的 设计费。同时发包人应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4 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非因设计人或设计原因,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超过 30 天的,及在设计人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后的 15 天内,发包人仍未向设计人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批准文件或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的,发包方应按照本合同9.1 条约定支付设计费。
9.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 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并对因此而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逾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9.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
10其 他
10.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6 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 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达下列指定的地址、传真机和收件人。
10.8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10.9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0.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3 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应保密,一方违反签署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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