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品种(附件1)。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3年4月30日,全省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本次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量的确定
采购主体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3年4月15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中选产品采购交易。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省平台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其他非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分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2、3)
(二)关于伴随服务费
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三)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
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限价,价格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以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预付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五)关于监测和督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及时上报省局,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系统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
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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