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十六省(区、兵团)和十三省药品采购联盟已分别完成第三、五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品种带量采购工作和头孢拉定(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品种)补充采购工作,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采购周期

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同质量层次未中选企业接受不高于该品种最低中选价的,下一采购年度可作为中选企业参与供应。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首年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分别在“十六省、十三省药品采购联盟分量系统”确认的首年协议量为准;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三)采购协议

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约定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自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五)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工作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确保相关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履约情况监测,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量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

附件: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普通附件:
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青海

标签: 兵团 头孢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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