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一体化产房项目(四间)合同公告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一体化产房项目(四间)合同公告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一体化产房项目(四间)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1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0038-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善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一体化产房项目(四间)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3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一体化产房(四间)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配套设备及设施型号规格、数量和金额清单:

序号

品目名称

分项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疗设备

电动产床

CZ01A

3

******.00

2

医疗设备

手术照明灯

KL01L.IILEDTR

3

*****.00

3

医疗设备

婴儿辐射保暖台

HKN-93B

2

*****.00

4

医疗设备

脉搏碳氧血氧测量仪

Radical-7

4

******.00

5

医疗设备

全自动仿生助产仪

KCB-II

1

******.00

6

医疗设备

无线胎儿/母亲监护仪

F6Express

1

*****.00

7

医疗设备

无线双胎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

F6

1

*****.00

8

配套设备

导乐分娩车

/

2

2000.00

9

配套设备

分娩凳

/

4

4000.00

10

配套设备

导乐设备

/

4

2400.00

11

配套设备

摇椅

/

2

2600.00

12

配套设备

跨床桌

/

4

2400.00

13

配套设备

婴儿秤

/

4

400.00

14

配套设备

电子时钟

/

4

800.00

15

配套设备

电视机

43G32 Pro

4

4000.00

16

配套设备

微波炉

M1-L213c

4

2000.00

17

配套设备

冰箱

172d11n

4

4000.00

18

配套设备

洗衣机

80eco1

4

3200.00

19

配套设备

器械车

定制

4

4800.00

20

配套设备

新生儿复苏车(定制)

定制

4

*****.00

21

配套设备

三人沙发

/

4

6000.00

22

配套设备

床头柜

定制

4

3000.00

23

配套设备

茶几

/

4

3600.00

24

配套设备

单人陪护沙发

/

4

2200.00

25

家具类设备

全房订制柜类

18mm

8

*****.00

26

家具类设备

婴儿洗浴台

定制

4

8000.00

27

家具类设备

电视柜,床头柜

2400mm

4

8000.00

28

家具类设备

装饰画

卡纸板画框

4

1000.00

29

家具类设备

花洒

/

8

5660.00

30

家具类设备

感应龙头

/

12

1992.00

31

家具类设备

淋浴隔断

成品安装

4

*****.00

32

家具类设备

灯具(平板灯,床头灯,主灯,灯带筒,灯)

300*600

4

*****.00

33

家具类设备

暖风机

/

4

1600.00

34

配套设备

衣服烘干机(小孩衣服加热,烘干,消毒)

4KG

2

2600.00

35

基础装修

基础装修(含人工+材料)

/

4

******.00

合计金额小写:¥ *******.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

3.乙方所有交付的设备必须完全符合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条款。

4.本合同为含税报价,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未列明的费用,视为免费提供。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付(含装修)。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收到甲方通知后发货,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货并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15天内预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后付清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火星路支行(湖南善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92*****054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项目所含设备质保期两年,即甲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运转正常后,甲方认可,签字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质保期内,如货物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则每个超出的停机工作日获得补偿保修期四日。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成本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手续合法,渠道正规,出厂时间少于一年。全部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但要与合同中的描述一致,还应该与随机资料说明一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配合和指导医院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或医院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并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甲方或医院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5.乙方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或医院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详细的验收说明详见响应文件。

7.项目装修部分为交钥匙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验收达到医疗机构用房要求;项目实施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备品备件

乙方应向甲方或医院随设备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

(1)设备安装图;

(2)电气设备及系统原理图;

(3)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

(4)构件、机械安装图;

(5)安装、操作手册;

(6)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如有);

(7)维护和维修手册(包括电子版);

(8)详细维修用的资料和图纸(包含产品内部主要机械结构与控制电路、管路原理图、控制面板布置图、接线图、装配示意图);

(9)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

(10)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11)安装和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数据资料);

(12)易损件、零部件和备件清单;

(13)如有进口产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必须商检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4)软件备份光盘(如有)。

人员培训

1.乙方负责在现场向甲方或医院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协商,至甲方或医院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培训计划详见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售后服务

1.由制造商负责保质期内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者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乙方应能保证充足的货源,在工程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在48小时内更新故障设备。

4.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负责维修或更换(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除外)。

5.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硬件维护和咨询等,并提供7*24小时电话、E-mail技术支持,一般性系统故障需在2小时内解决,重大系统故障需在12小时内解决,特别重大系统故障需在24小时内解决。

6.乙方保证长期优质服务,定期提供例行检查,终身维护。

7.乙方售后服务方案详见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八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8.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4.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7.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8. 乙方收到甲方质量缺陷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1.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5.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以服务价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6.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7.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8.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保密义务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湖南长沙市宁乡春城北路249号

收件人:陈再强

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晚报大道349号长城万悦汇2107、2108房

收件人:周敏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釆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合同的终止:

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其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详见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宁乡市司法局审查备案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晚报大道349号长城万悦汇2107、2108房
法定代理人:童志国法定代理人:祝有才
委托代理人:陈再强委托代理人: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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