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主功能区部分)二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YZLBS2023-C3-002-PGQT)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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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主功能区部分二期工程质量检测
服务(YZLBS2023-C3-002-PG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主功
能区部分二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YZLBS2023-C3-002-
PGQT)成交结果公告

一 项目编号:YZLBS2023-C3-002-PGQT
二项目名称: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主功能区部分二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德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迎凯路27号通信科技园7号生产车间第1-2层
成交金额: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零肆分551851.0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
时间
服务标准
1
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主功能
区部分二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详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采购需

详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采购需

检测
服务
期36
5日
历天
详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采购需

五评审专家名单:丁珍珍王宗任王婷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
文第32.2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服务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
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人民币捌仟贰佰柒拾柒元柒角柒分8277.7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果市崇善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平果市马头镇三中前那左屯安置宅基地农冬兰宅
联系方式:李嘉炜0776-5838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百色巿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云之
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76-2871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鑫
电 话:0776-2871181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2日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2-PGQT采 购 人 : 平 果 市 崇 善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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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5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2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31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1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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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百 色 建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年 04月 10 日 15 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02-PGQT
项 目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总 金 额 元 : 849001.60采 购 需 求 :标 项 名 称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数 量 :不 限预 算 金 额 元 :849001.6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用 途 : 本 服 务 为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 一 项 。
最 高 限 价 如 有 : 849001.60元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365日 历 天本 标 项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备 注 :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取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资 质 证书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资 质 证 书 具 有 :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建 筑 物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检 测 室 内 环 境 检 测 消
防 查 验 等 资 质 范 围 。(2) 具 备 省 级 及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资
3
质 认 定 证 书 附 表 内 容 须 满 足 招 标 范 围 的 要 求 。三 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03月 27日 至 2023年 04月 03日 , 每 天 上 午 08:00至 12:00, 下 午 15:00 至 18:00 北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网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的 , 每 本 另 加 邮 费 人 民 币 50 元 , 且 必 须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及 邮 费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 须 提 供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单 位 名 称 收 件 人 姓 名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 收 件 地 址 等 ,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不 予 办 理 邮 寄 手 续 因 此 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告 2017 年 第 16 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索 取 发 票 时 , 请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开 户 名 称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8113001014400158230 电 子 邮 箱 : gxyunlongbs163.com。售 价 元 : 300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04月 10日 15:3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五 响 应 文 件 开 启开 启 时 间 : 2023 年 04月 10日 15:3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8000.00元 。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帐 号 : 8113001014300074515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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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平 果 市 崇 善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平 果 市 马 头 镇 三 中 前 那 左 屯 安 置 宅 基 地 农 冬 兰 宅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嘉 炜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776-5838672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项 目 联 系 人 询 问 : 黄 鑫 廖 明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询 问 : 0776-2871181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0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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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6.2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 允 许 检 测 机 构 依 法 分 包分 包 说 明 : 建 筑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可 依 法 分 包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证 书 等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印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供 应 商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 本次 招 标 要 求 资 质 证 书 具 有 :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建 筑 物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检 测 室 内环 境 检 测 消 防 查 验 等 资 质 范 围 。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供 应 商 2023 年 01月 至 2023年 03 月 中 任 意 一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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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供 应 商 2023年 01月 至 2023年 03月 中任 意 一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1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供 应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除 自 然 人 外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7.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分 公 司 参 加 竞 标 的 , 应 当 取 得 总 公 司 授 权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知 识 产 权 合 规 性 声 明 格 式 详 见 本 采 购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3.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自 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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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如 要 求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7.服 务 需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检 测 服 务 方 案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售 后 服 务 方 案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自 拟 11.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格 式 自 拟
11.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2 本 项 目 须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1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 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即 满 足 全 部 采 购 需 求 所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价 格 包 括果 文 件 及 相 应 提 供 技 术 交 底 等 相 关 资 料 设 备 人 员 成 本 技 术 服 务 费 管 理 材 料 维 护 保 险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应 有 风 险 责 任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 日 。
17.1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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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3.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04 月 10日 15时 00 分 至 15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竞 标 邀 请 函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竞 标 邀 请 函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3 人 。26.2 商 务 要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技 术 要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磋 商 的 顺 序 :按 照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通 知 磋 商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 该 供 应 商排 序 到 最 后 磋 商 ,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磋 商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照 的 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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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明 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所 在部 门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业 务 时 间 :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不 办 理 业 务 。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2.2 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服 务 类 采 用 差 额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以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收 取 。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 任 能 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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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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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政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本 项 目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 交 响 应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者 不 能 负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 有 利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0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 求 , 导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2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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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编 制 和 提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2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3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接 受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2%-3%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 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 允 许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该 工 作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的 , 如 该 工 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供 应 商 应 具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如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采 用 分 包 的 方 式 , 但 分 包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行 政许 可 。6.3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成 交 后 将 成 交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7.1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 供 应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与 刑 事 责 任 。
7.4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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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 磋 商 文 件
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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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竞 标 邀 请 函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 清 或 者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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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3.1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5.3.3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按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签 订合 同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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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按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可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为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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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者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条 的 规 定 密 封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 地 址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 本 须 知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 四 评 审 及 磋 商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其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经 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磋 商 小 组 由 5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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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7.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而 放 弃 签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前 款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8.2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7.4条 的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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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1.1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法 定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 展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采 购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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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31.6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六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代 理 服 务 收 取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32.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
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 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服 务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0.8% 0.4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4 1.9 万 元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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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 采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 不 享 受 本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 中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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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一 技 术 要 求1 项 目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2 建 设 地 点 : 平 果 市 四 塘 镇 明 江 村 濑 江 护 林 站 后 山 岭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内 3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 本 工 程 为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 位 于 平 果 市 四 塘 镇 明 江 村濑 江 护 林 站 后 山 岭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内 。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5300.21平 方 米 , 主 要 有 宿 舍 楼 办 公 楼 骨 灰 楼 礼 仪 会 馆 变 电 房 保 安 亭 厕 所 及 泵 房 含 消 防 水 池 停 车 场 园 区 道 路 及 挡 墙 。
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3011.12万 元5 检 测 费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捌 拾 肆 万 玖 仟 零 壹 元 陆 角 整 849001.60 元 。6 检 测 服 务 期 : 365 日 历 天 。7 质 量 要 求 : 按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和 委 托 单 位 的 检 测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进 行 检 测 , 严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 对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检 测 , 做 到 检 测 数 据 完整 准 确 真 实 清 楚 。8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建 筑 物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检 测 建 筑 节 能 检 测 室 内 环 境检 测 消 防 查 验 建 筑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沉 降 观 测 水 质 检 测 等 其 余 按 设 计 要 求 和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规 范 技 术标 准 对 整 个 项 目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 以 上 检 测 内 容 项 目 不 全 或 缺 漏 的 以 图 纸 及 验 收 规 范 为 准 。
具 体 检 测 内 容 抽 检 数 量 及 检 测 费 用 按 相 关 国 家 规 范 , 不 限 于 以 上 但 属 于 该 项 目 需 要 检 测 内 容 。 即 本次 招 标 范 围 涵 盖 该 项 目 所 有 需 要 专 项 及 综 合 检 测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需 要 检 测 的 内 容及 报 价 。9 其 他 要 求 : 1 检 测 清 单 详 见 附 后 。 2 允 许 检 测 机 构 依 法 分 包 。 建 筑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可 依 法 分 包 。二 商 务 要 求1 投 标 报 价 :(1)有 效 报 价 范 围 : 检 测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捌 拾 肆 万 玖 仟 零 壹 元 陆 角 整 84900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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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报 价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总 价 包 干 合 同 (不 包 含 不 合 格 检 测 返 工 所 需 的 所 有复 检 费 用 , 复 检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合 同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 合 同 价 是 履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合 同 价 已 包 括 成 果 文 件 及 相 应 提 供 技 术 交 底 等 相 关 资 料 设 备 人 员 成 本 技 术 服 务费 管 理 材 料 维 护 保 险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应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用 。 2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自 身 因 素 进 行 竞 争 性 报 价 ,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范 围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做 否 决投 标 处 理 。2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无 预 付 款 。
中 间 支 付 : 在 检 测 合 同 已 签 订 , 检 测 人 员 进 场 并 正 常 开 展 检 测 业 务 后 , 甲 方 在 每 月 25 日 前 , 向 乙 方按 月 支 付 检 测 酬 金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度 按 月 向 甲 方 申 请 检 测 费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请 款 报 告 检 验 试 验 台 账 合格 的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后 21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按 工 程 进 度 支 付 检 测 费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请 款 报 告 检 验试 验 台 账 合 格 的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当 期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检 验 试 验 费 的 80% 给 乙 方 乙 方 提 交 所 有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且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结 清 余 款 给 乙 方 。5.8.3 最 终 支 付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所 有 乙 方 应 交 付 的 检 测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 检测 费 用 最 终 结 算 审 核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检 测 合 同 结 算 金 额 的 100%。5.8.4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原 材 料 或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 致 使 乙 方 重 复 多 次 试 验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按 试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价 格 计 列 ,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试 验 检 测 费 , 若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时 支 付 则 由 甲 方 在 施 工 计 量 款 中 扣 留并 转 交 给 乙 方 。3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4: 本 项 目 所 属 于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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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检 测 清 单 一 建 筑 节 能 检 测 费 用 表分 项 工 程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内 容 取 样 方 法 抽 检数 量屋 面 节 能工 程 挤 塑 聚 苯 乙 烯 泡 沫板 导 热 系 数 压 缩 强 度 密度 吸 水 率 燃 烧 性 能 B1级 每 组 9 块 1800mm 600mm 厚 度 板 材 4组
墙 体 节 能工 程 围 护 结 构 墙 体 传 热 系 数 每 组 按 外 墙 构 造 砌 筑1.45m 1.45m 墙 体 所 需的 材 料 4组泡 沫 玻 璃 导 热 系 数 抗 压 强 度 密度 燃 烧 A1级 每 组 2 块 300mm 300mm6 块 200mm 200mm 5块100mm 100mm 4组抗 裂 砂 浆 可 使 用 时 间 拉 伸 粘 结 强度 压 折 比 每 组 5kg 粉 料 原 材 4组耐 碱 玻 璃 纤 维 网 格布 断 裂 强 力 断 裂 伸 长 率 耐 碱 断 裂 保 持 率 每 组 2 平 米 4组节 能 构 造 钻 芯 保 温 层 厚 度 现 场 检 测 每 组 抽 检 3 个芯 样 4组门 窗
节 能工 程 外 窗 水 密 气 密 抗 风 压 性 能 每 组 抽 取 三 樘 4组铝 合 金 型 材 厚 度 膜 厚 韦 氏 硬 度 每 组 10 根 200mm 4组中 空 玻 璃 遮 阳 系 数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每 组 内 外 层 玻 璃 各 3 片 ,共 6块 50mm 50mm 厚 度 4组密 封 性 能 每 组 10 块 , 从 现 场 玻 璃 中抽 取 4组辐 射 率 每 组 内 外 层 玻 璃 各 3 片 ,共 6块 50mm 50mm 厚 度 4组配 电节 能 工 程 电 线 导 体 单 芯 电 阻 每 组 15m 8组电 缆 导 体 五 芯 电 阻 每 组 3m 40芯照 明 照 度 及 功 率 密度 照 明 照 度 现 场 检 测 64点功 率 密 度 现 场 检 测 1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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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 境 噪 声 和 室 内 空 气 检 测 费 用 表序 号 检 测 项 目 /内 容 检 测 试 验 参 数 单 位 检 测 数量1 室 外 环 境 环 境 噪 声 点 162 室 内 空 气 污 染 物 含 量 甲 醛 苯 TVOC 氨 的 浓 度 氡 的 浓 度 甲 苯 5 二 甲 苯 点 24
三 主 体 结 构 检 测 费 用 表办 公 楼序 号 检 测 项 目 单 位 工 程 量1 主 体 结 构 填 充 墙 拉 结 筋 情 况 根 322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个 133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楼 板 厚 度 个 4
4 过 梁 构 造 柱 后 锚 固 植 筋 根 105 混 凝 土 强 度 回 弹 法 测 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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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灰 楼序 号 检 测 项 目 单 位 工 程 量1 主 体 结 构 填 充 墙 拉 结 筋 情 况 根 322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个 133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楼 板 厚 度 个 44 过 梁 构 造 柱 后 锚 固 植 筋 根 65 混 凝 土 强 度 回 弹 法 测 区 100宿 舍 楼
序 号 检 测 项 目 单 位 工 程 量1 主 体 结 构 填 充 墙 拉 结 筋 情 况 根 322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个 133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楼 板 厚 度 个 44 过 梁 构 造 柱 后 锚 固 植 筋 根 6
5 混 凝 土 强 度 回 弹 法 测 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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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仪 会 管序 号 检 测 项 目 单 位 工 程 量1 主 体 结 构 填 充 墙 拉 结 筋 情 况 根 132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个 103 主 体 结 构 构 件 楼 板 厚 度 个 34 过 梁 构 造 柱 后 锚 固 植 筋 根 35 混 凝 土 强 度 回 弹 法 测 区 100厕 所 及 水 泵 房
抽 检 内 容 构 件 类 别 构 件 总 数 个 抽 检 数 量 个 建 筑 轴 线 复 核 柱 23 8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1 层 柱 C35 23 8屋 面 层 梁 C35 22 8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梁 22 8板 8 3构 件 截 面 尺 寸 柱 23 8梁 22 8板 8 3
构 件 钢 筋 配 置 柱 23 8梁 22 8板 8 3建 筑 物 垂 直 度 建 筑 物 4 大 角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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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电 所抽 检 内 容 构 件 类 别 构 件 总 数 个 抽 检 数 量 个 建 筑 轴 线 复 核 柱 9 5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1层 柱 C35 9 5屋 面 层 梁 C35 12 5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梁 12 5板 8 3构 件 截 面 尺 寸 柱 9 5梁 12 5板 4 3
构 件 钢 筋 配 置 柱 9 5梁 12 5板 4 3建 筑 物 垂 直 度 建 筑 物 4 大 角 4 4四 沉 降 观 测 费 用 表单 体 名 称 设 计 层 数 层 观 测 点 个 每 点 拟 观 测 次 数 次 合 计 观 测 次 数 点 次 5厕 所 及 水 泵 房 1 7 13 91基 准 点 / 3 13 39观 测 点 埋 设 费 / 7 / /
单 体 名 称 设 计 层 数 层 观 测 点 个 每 点 拟 观 测 次 数 次 合 计 观 测 次 数 点 次 6变 电 所 1 4 13 52基 准 点 / 3 13 39观 测 点 埋 设 费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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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 筑 物 附 属 工 程 检 测 (管 道 水 压 接 地 电 阻 及 绝 缘 电 阻 )检 测 费 用 表项 目 名 称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数 量 单 位1办 公 楼 管 道 水 压 2347.3 m
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2骨 灰 楼 管 道 水 压 1186 m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
3宿 舍 楼 管 道 水 压 1102.11 m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4礼 仪 会 馆 楼 管 道 水 压 324.78 m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5公 厕 及 水 泵 房 管 道 水 压 127.23 m
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6变 电 所 管 道 水 压 84.38 m2绝 缘 电 阻接 地 电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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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水 质 检 测 费 用 表单 体 建 筑 名 称 检 测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数 量 (点 )1办 公 楼 水 质 检 测 2347.3 52骨 灰 楼 水 质 检 测 1186 53宿 舍 楼 水 质 检 测 1102.11 54礼 仪 会 馆 楼 水 质 检 测 324.78 35公 厕 及 水 泵 房 水 质 检 测 127.23 3七 建 筑 物 防 雷 检 测 费 用 表
单 体 建 筑 名 称 检 测 项 目 防 雷 等 级 建 筑 面 积 1办 公 楼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2347.32骨 灰 楼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11863宿 舍 楼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1102.114礼 仪 会 馆 楼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324.785公 厕 及 水 泵 房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127.236变 电 所 防 雷 检 测 二 类 84.38八 消 防 查 验 费 用 表单 体 建 筑 名 称 检 测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1办 公 楼 消 防 查 验 2347.32骨 灰 楼 消 防 查 验 11863宿 舍 楼 消 防 查 验 1102.114礼 仪 会 馆 楼 消 防 查 验 324.785公 厕 及 水 泵 房 消 防 查 验 127.236变 电 所 消 防 查 验 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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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 合 磋 商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 项 目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1.4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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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2.1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 求 进 行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供 应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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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1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条 情 形 12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4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时 , 供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6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7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8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 有 条 件 报 价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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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2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3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 修 改 。3.8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124 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在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9 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
4.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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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 商 的 供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 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度 的 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商 。 4.11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5.3 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 应 商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 不 得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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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5.5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5.6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 评 审 标 准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 内 容 按 百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具 体 内 容 分 值
1 价 格 分 满 分10分 1.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评 审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得分 为 10 分 。2.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报 价 得 分 基 准 价 /最 后 报 价 10分 10分2 技 术 分 满 分80 分 评 审 因 素由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技 术 部 分 内 容 独 立 评 审 打 分 , 未 达 到低 档 分 值 要 求 的 可 计 零 分 。2.1 拟 投 入 检 测项 目 负 责 人情 况 满 分
10分 1 优 10 分 :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及 以 上 并 持 有 省 部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检 测 上 岗 证 书 , 且 同 时 具 有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岩 土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及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的 注册 执 业 证 书 。 2 良 7 分 :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中 级 职 称 及 以 上 并 持 有省 部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检 测 上 岗 证 书 , 且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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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工 程 师 岩 土 或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3 中 4 分 :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中 级 职 称 并 持 有 省 部 级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检 测 上 岗 证 书 , 但 不 具 有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资 格证 。 4 差 1 分 :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初 级 职 称 并 持 有 省 部 级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检 测 上 岗 证 书 , 但 不 具 有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资 格证 。
2.2 检 测 技 术 方案 满 分 12分 要 求 : 检 测 工 作 思 路 清 晰 , 对 项 目 特 点 把 握 准 确 检 测 方 案 具 体 ,内 容 齐 全 ,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提 出 的 所 有 检 测 内 容 检 测 方 法 针 对 性 强 切 实 可 行 , 能 较 好 指 导 具 体 检 测 工 作 并 确 保 安 全 。优 12 分 : 检 测 工 作 思 路 清 晰 , 对 项 目 特 点 把 握 准 确 检 测 方 案具 体 , 内 容 齐 全 ,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提 出 的 所 有 检 测 内 容 检 测 方 法 针对 性 强 切 实 可 行 , 能 较 好 指 导 具 体 检 测 工 作 并 确 保 安 全 。良 9 分 : 检 测 技 术 方 案 较 详 细 较 具 体 , 内 容 较 齐 全 , 有 比 较可 行 的 组 织 管 理 及 保 证 措 施 技 术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较 好 , 比 较 满 足 工程 检 测 保 障 措 施 。中 6 分 : 检 测 技 术 方 案 基 本 内 容 满 足 要 求 , 方 法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技 术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一 般 , 有 能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满 足 工 程 进 度 的 确 保措 施 。差 3 分 : 检 测 方 案 内 容 阐 述 缺 项 , 方 法 基 本 不 能 满 足 检 测 要 求 ,相 应 组 织 管 理 缺 失 , 保 障 措 施 缺 失 。 12分
2.3 工 程 难 点 分析 及 控 制 措施 满 分 12分 要 求 : 对 工 程 特 点 难 点 分 析 深 入 深 刻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提 出该 项 目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以 及 合 理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法 准 确 抓 住 本 项 目 难点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解 决 措 施 。优 12 分 : 对 工 程 特 点 难 点 分 析 深 入 深 刻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特点 ,提 出 该 项 目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以 及 合 理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法 准 确 抓 住 本项 目 难 点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解 决 措 施 。良 9 分 : 对 招 标 项 目 检 测 的 特 点 技 术 问 题 的 认 识 及 对 策 提 出解 决 措 施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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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6 分 : 对 招 标 项 目 检 测 的 特 点 技 术 问 题 的 认 识 及 对 策 提 出基 本 解 决 措 施 。差 3 分 : 对 招 标 项 目 工 程 难 点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的 内 容 编 写 简 单 ,无 针 对 性 。
2.4 检 测 质 量 控制 方 案 满 分12分 要 求 :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满 足 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质 量 控 制 重 点 分 析 到 位 明 确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规 划 合 理 ,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健 全 , 质 量 控 制 措施 有 效 可 靠 , 控 制 手 段 先 进 完 善 。优 12 分 : 质 量 控 制 重 点 分 析 到 位 明 确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规 划合 理 ,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健 全 ,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可 靠 , 控 制 手 段 先 进完 善 ,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优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良 9 分 : 质 量 控 制 重 点 分 析 明 确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规 划 合 理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健 全 , 控 制 手 段 完 善 ,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满 足 本 项 目 建 设要 求 。中 6 分 : 质 量 控 制 重 点 分 析 一 般 ,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规 划 基 本 合理 ,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基 本 健 全 , 控 制 手 段 基 本 完 善 ,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基本 满 足 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差 3 分 : 质 量 控 制 重 点 分 析 不 明 确 ,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规 划 不 合理 ,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不 健 全 , 控 制 手 段 不 完 善 ,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不 满 足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 12分
2.5 检 测 进 度 控制 方 案 满 分12 分 要 求 : 进 度 控 制 方 案 满 足 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 进 度 计 划 科 学 合 理 节点 或 阶 段 进 度 目 标 明 确 进 度 控 制 点 设 置 合 理 , 重 点 明 确 , 控 制 措施 与 手 段 可 靠 有 力 。优 12 分 : 进 度 控 制 方 案 满 足 本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 进 度 计 划 科 学 合理 节 点 或 阶 段 进 度 目 标 明 确 进 度 控 制 点 设 置 合 理 , 重 点 明 确 ,控 制 措 施 与 手 段 可 靠 有 力 。良 9 分 : 进 度 控 制 方 案 较 合 理 , 可 操 作 性 较 强 检 测 进 度 计 划编 制 合 理 可 行 , 计 划 工 期 较 短 保 证 措 施 可 行 。中 6 分 : 进 度 控 制 方 案 一 般 , 检 测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一 般 控 制 措施 基 本 可 行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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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3 分 : 进 度 控 制 方 案 欠 合 理 , 操 作 性 不 太 强 。2.6 检 测 成 本 控制 方 案 满 分12 分 要 求 : 成 本 控 制 方 案 重 点 分 析 到 位 明 确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 策 有 效可 行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与 手 段 健 全 能 兼 顾 工 期 与 质 量 目 标 , 合 理 确定 资 金 流 量 能 提 出 有 效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降 低 成 本 。优 12 分 : 成 本 控 制 方 案 重 点 分 析 到 位 明 确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策 有 效 可 行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与 手 段 健 全 能 兼 顾 工 期 与 质 量 目 标 ,合 理 确 定 资 金 流 量 能 提 出 有 效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良 9 分 : 成 本 控 制 方 案 重 点 分 析 到 位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 策 可行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与 手 段 合 理 考 虑 兼 顾 工 期 与 质 量 目 标 能 提 出
有 效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中 6 分 : 成 本 控 制 方 案 简 单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 策 基 本 合 理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基 本 合 理 基 本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成 本 考 虑 基 本 合 理 。差 3 分 : 成 本 控 制 方 案 简 单 无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 策 。 12分
2.7 环 保 及 安 全文 明 检 测 方案 满 分 10分 要 求 :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体 系 健 全 可 靠 能 够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降 低 检 测 过 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能 有 针 对 工 程 环 境 及 工 程 特点 难 点 防 范 及 化 解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措 施 得 力 。优 10 分 :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体 系 健 全 可 靠 能 够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降 低 检 测 过 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能 有 针 对 工 程 环 境 及 工程 特 点 难 点 防 范 及 化 解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措 施 得 力 。良 7 分 :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体 系 较 详 细 , 提 出 可 行降 低 检 测 过 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针 对 工 程 环 境 及 工 程 特 点 难 点 防 范及 化 解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措 施 可 行 。中 4 分 :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体 系 一 般 降 低 检 测 过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措 施 简 单 针 对 工 程 环 境 及 工 程 特 点 难 点 防 范 及化 解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措 施 一 般 , 可 行 性 不 强 。差 1 分 : 环 保 及 安 全 文 明 检 测 方 案 内 容 简 单 , 泛 泛 而 谈 。 10 分3 商 务 分 满 分
10分 评 审 因 素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在 打 分 前 , 统 筹 考 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证 据 材 料 , 逐 项 进 行 评审 打 分 。3.1 商 务 资 信 满 供 应 商 2020 年 3 月 1 日 以 来 承 接 类 似 工 程 检 测 的 , 每 项 得 4 分 ,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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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8 分 满 分 8 分 。 注 : 类 似 项 目 : 指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以 来 承 接 单 个 合同 金 额 100 万 元 含 以 上 的 建 筑 工 程 检 测 的 项 目 提 供 中 标 /成交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有 效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方 可 计 分 , 分包 及 联 合 体 合 同 不 予 承 认 。3.2 商 务 资 信 满分 2 分 具 有 ISO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及 获 得 信 用 评 价 AAA级 信 用 企 业 。每 项 得 1 分 , 满 分 2 分 。 2 分总 得 分 1 2 3
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不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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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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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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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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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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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 式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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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
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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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如 一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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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进 行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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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注 : 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并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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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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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 式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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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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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合 规 性 声 明本 企 业 单 位 自 愿 参 与 政 府 投 资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遵 守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在 中 国 适 用 的 与 知 识产 权 有 关 的 国 际 公 约 , 所 参 与 项 目 的 知 识 产 权 明 晰 无 争 议 , 归 属 或 技 术 来源 正 当 合 法 。 近 三 年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失 信 行 为 。 所 参 与 的 项 目 不 对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构成 侵 权 。 如 经 核 查 确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 本 企 业 三 维 将 承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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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分 标 如 有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序号 项 目 名 称 数量 单位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 1 项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 注 : 1.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者 盖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供 应 商 名 称 处 必 须 列 明 联 合 体 各 方 名 称 , 标 注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自 行 修 改 是 否 需 要 联 合 体 各方 签 字 盖 章 。4.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自 行 修 改 是 否 需 要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5.如 有 多 分 标 , 分 别 列 明 各 分 标 的 报 价 表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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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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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 人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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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根 据 牵 头 人 名 称 与 联 合 体其 他 成 员 名 称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 牵 头 人 名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现 授 权 姓 名 为 联 合 委 托 代 理 人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牵 头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牵 头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3.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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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需求偏离表所 竞 分 标 :项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需 求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偏 离 说 明服 务 名 称 数 量 服 务 参 数 要 求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服 务 参 数1 1 2 3 1 2 3
2 1 2 3 1 2 3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的 采 购 清 单 及 技 术 参 数 条 款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应 , 并 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 偏 离 负 偏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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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所 竞 分 标 : 分 标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称 或 者职 业 资 格 或 者执 业 资 格 证 或者 其 他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工 作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注 :1.在 填 写 时 ,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附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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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 章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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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 惠 政 策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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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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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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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被 投 诉 人 1: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疑 , 质 疑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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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事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 并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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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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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检 测 合 同 范 本 2020 年 版 委 托 方 合 同 编 号 :服 务 方 合 同 编 号 : 号
广 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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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委 托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服 务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其 开 发 建 设 承 建 的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工 程 进 行 检 测 , 按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二 期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服 务工 程 地 址 : 平 果 市 四 塘 镇 明 江 村 濑 江 护 林 站 后 山 岭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内 建 设 规 模 : 本 工 程 为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主 功 能 区 部 分 , 位 于 平 果 市 四 塘 镇 明 江 村 濑 江 护 林站 后 山 岭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内 。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5300.21平 方 米 , 主 要 有 宿 舍 楼 办 公 楼 骨 灰 楼 礼 仪 会 馆 变 电 房 保 安 亭 厕 所 及 泵 房 含 消 防 水 池 停 车 场 园 区 道 路 及 挡 墙 。结 构 类 型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3011.12万 元工 程 检 测 范 围 : 。二 词 语 限 定
协 议 书 中 相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通 用 条 件 中 的 定 义 与 解 释 相 同 。三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1.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有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有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工 程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规 范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如 有 7 图 纸8. 附 录 , 即 :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附 录 B 甲 方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设 备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双 方 依 法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也 是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四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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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检 测 质 量 符 合 按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和 委 托 单 位 要 求 的 检 测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进 行 检 测 ,严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 对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检 测 , 做 到 检 测数 据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清 楚 。五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六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签 约 合 同 总 价 为 大 写 : 或 下 浮 系 数 为 % 注 : 填 报 下浮 系 数 时 , 不 需 在 下 浮 系 数 前 加 负 号 。
1 具 体 检 测 内 容 及 抽 检 数 量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为 。3 按 广 西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和 建 筑 材 料 试 验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指 导 性 意 见 2022 年 版 桂 建 检协 2022 13 号 文 的 收 费 标 准 或 关 于 颁 布 2018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定 额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8 37 号 )进 行 收 费 , 若 收 费 标 准 缺 项 的 , 则 依 据 现 行 有 效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相 关 行 业 收 费 标 准 。七 双 方 承 诺1. 甲 方 向 乙 方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为 乙 方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提 供 条 件 ,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价 款 。2. 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 :
1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与 相 关 服 务 。 2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检 测 工 作 ,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3.甲 方 和 乙 方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合 同 订 立1.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订 立 地 点 : 。3 补 充 协 议 :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4 合 同 生 效 : 本 合 同 自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后 生 效 。
5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各 执 份 。甲 方 : 盖 章 乙 方 : 盖 章 住 所 :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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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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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件1. 定 义 与 解 释1.1 定 义除 根 据 上 下 文 另 有 其 意 义 外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中 的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工 程 是 指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建 设 工 程 。1.1.2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技 术 标 准 , 对 建 设 工 程 及 其 所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设 备 构 配 件 的 质 量 安 全 使 用 功 能 等 进 行 测试 的 活 动 。
1.1.3 相 关 服 务 是 指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受 委 托 方 的 委 托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在 勘 察 设 计 建造 保 修 使 用 等 阶 段 提 供 的 服 务 活 动 。1.1.4 正 常 工 作 指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通 用 条 件 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乙 方 的 工 作 。1.1.5 附 加 工 作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以 外 乙 方 的 工 作 。1.1.6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代 表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 全 面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主 持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作 的 检 测 人 员 。1.1.7 酬 金 是 指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 甲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乙 方 的 金 额 。1.1.8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乙 方 完 成 正 常 工 作 , 甲 方 应 给 付 乙 方 并 在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签 约 酬 金 额 。1.1.9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乙 方 完 成 附 加 工 作 , 甲 方 应 给 付 乙 方 的 金 额 。1.1.10 一 方 是 指 甲 方 或 乙 方 双 方 是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第 三 方 是 指 除 甲 方 和 乙 方 以 外 的
有 关 方 。1.1.11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1.12 天 是 指 第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1.1.13 月 是 指 按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中 任 何 一 天 开 始 的 一 个 公 历 月 时 间 。1.1.14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工 程 检 测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水 灾 骚 乱 暴 动 战 争 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1.2 解 释1.2.1 本 合 同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 文 字 时 , 应 以 中 文 为
准 。 1.2.2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下 列 文 件 彼 此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文 件 的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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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 标 通 知 书 3 专 用 条 件 及 附 录 A 附 录 B 4 通 用 条 件 5 投 标 文 件 。双 方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与 其 他 文 件 发 生 矛 盾 或 歧 义 时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违反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约 定 除 外 。2. 乙 方 义 务2.1 乙 方 的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2.1.1 乙 方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2.1.2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附 录 A 中 约 定 。2.2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2.2.1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依 据 包 括 : 1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2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标 准 3 工 程 设 计 及 有 关 文 件 4 本 合 同 及 委 托 方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合 同 。双 方 根 据 工 程 的 行 业 和 地 域 特 点 ,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具 体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依 据 。2.2.2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2.3 项 目 组 成 员2.3.1 乙 方 应 组 建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项 目 组 ,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备 。 项 目 组 的 主 要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资 格 条 件 。2.3.2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重 要 岗 位 检 测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以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检 测工 作 正 常 进 行 。2.3.3 乙 方 可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组 人 员 。 乙 方 更 换 项 目 组 人 员 时 , 应 以 相 当 资 格 与能 力 的 人 员 替 换 , 乙 方 更 换 项 目 组 其 他 检 测 人 员 , 并 通 知 委 托 方 。2.3.4 乙 方 应 及 时 更 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测 人 员 : 1 严 重 过 失 行 为 的 2 有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3 涉 嫌 犯 罪 的 4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的 5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6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3.5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项 目 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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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履 行 职 责乙 方 应 遵 循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标 准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职 责 。2.4.1 在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范 围 内 , 甲 方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乙 方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2.5 提 交 报 告乙 方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种 类 时 间 和 份 数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报 告 。2.6 文 件 资 料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 甲 方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工 作 所 用 的 图 纸 报 告 及 记 录 等 相 关 文 件 。 工 程 竣 工 后 , 应 当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将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关 文 件 归 档 。2.7 使 用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乙 方 无 偿 使 用 附 录 B 中 由 甲 方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场 地 资 料 设 备 。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甲 方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属 于 甲 方 的 财 产 , 乙 方 应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将 这 些 房 屋 设 备 的 清单 提 交 甲 方 , 并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移 交 。2.8 履 约 保 证 金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中 标 单 位 需 按 照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金 额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 甲 方 的 义 务3.1 提 供 资 料甲 方 应 按 照 附 录 B约 定 , 无 偿 向 乙 方 提 供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甲 方 应 及 时 向 乙 方提 供 最 新 的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
3.2 提 供 工 作 条 件甲 方 应 为 乙 方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3.2.1 甲 方 应 按 照 附 录 B 约 定 ,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 提 供 房 屋 场 地 设 备 , 供 乙 方 无 偿 使 用 。3.2.2 甲 方 应 负 责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 为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提 供 必 要 的 外 部 条 件 。3.3 委 托 方 代 表甲 方 应 授 权 一 名 熟 悉 工 程 情 况 的 代 表 , 负 责 与 乙 方 联 系 。 甲 方 应 在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7 天 内 , 将 甲 方代 表 的 姓 名 和 职 责 书 面 告 知 乙 方 。 当 甲 方 更 换 甲 方 代 表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含 书 面 乙 方 。3.4答 复甲 方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 对 乙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 逾期 未 答 复 的 , 视 为 委 托 人 认 可 。
3.5 支 付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 向 乙 方 支 付 酬 金 。4. 违 约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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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乙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4.1.1 因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委 托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赔 偿 委 托 方 损 失 。 赔 偿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法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乙 方 承 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的 , 其 承 担 赔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4.1.2 乙 方 向 甲 方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 乙 方 应 赔 偿 委 托 方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4.2 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甲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4.2.1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予 以 赔 偿 。4.2.2 甲 方 向 乙 方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
4.2.3 甲 方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酬 金 超 过 28天 ,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4.3 除 外 责 任因 非 乙 方 的 原 因 , 且 乙 方 无 过 错 ,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安 全 事 故 工 期 延 误 等 造 成 的 损 失 , 乙 方 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时 ,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其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害 。5. 支 付5.1 支 付 货 币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酬 金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 涉 及 外 币 支 付 的 ,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比 例 和 汇 率 在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5.2 支 付 申 请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每 次 应 付 款 时 间 的 7 天 前 , 向 甲 方 提 交 支 付 申 请 书 。 支 付 申 请 书 应 当 说 明 当 期应 付 款 总 额 , 并 列 出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金 额 。5.3 支 付 酬 金支 付 的 酬 金 包 括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5.4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付 款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有 异 议 时 , 应 当 在 收 到 甲 方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后 7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乙 方 发 出 异 议 通 知 。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应 按 期 支 付 ,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按 第 7条 约 定 办 理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6.1生 效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和 乙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并 盖 单 位 章 后 本 合 同 生 效 。6.2变 更6.2.1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请 求 时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进 行 变 更 。6.2.2变 更 估 价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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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变 更 估 价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相 同 项 目 单 价 认 定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认 定 6.2.3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因 非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内 容 增 加 时 , 乙 方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增 加 的 检 测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应 视 为 附 加 工 作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法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6.2.4 合 同 生 效 后 , 如 果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乙 方 不 能 完 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时 , 乙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甲方 。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为 附 加 工 作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由 双 方协 商 确 定 。 乙 方 用 于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8 天 。
6.2.5 合 同 签 订 后 , 遇 有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 双 方 应 遵 照 执 行 。 由 此 引 起 检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数 量 范 围 时 间 酬 金 变 化 的 ,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6.2.6 因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工 程 量 增 加 时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调 整 。 调 整 方 法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6.2.7 因 工 程 规 模 检 测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乙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增 减 时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 调整 方 法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6.3 暂 停 与 解 除除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外 , 当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 另 一 方 可 以 根 据本 合 同 约 定 暂 停 履 行 本 合 同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6.3.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由 于 双 方 无 法 预 见 和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继
续 履 行 已 无 意 义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乙 方 的 部 分 义 务 。 在 解 除 之 前 , 乙 方 应 作 出 合 理 安排 , 使 开 支 减 至 最 小 。因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解 除 乙 方 的 部 分 义 务 导 致 乙 方 遭 受 的 损 失 ,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的 情 况 外 , 应 由 甲 方予 以 补 偿 , 补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协 议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本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6.3.2 当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 甲 方 应 通 知 乙 方 限 期 改 正 。 若 甲 方 在 乙 方 接 到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未 收 到 乙 方 书 面 形 式 的 合 理 解 释 , 则 可 在 7 天 后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 自 通 知 到 达 乙 方时 本 合 同 解 除 。 甲 方 应 将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酬 金 支 付 至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到 达 乙 方 之 日 , 但 乙 方 应 承 担 第 4.1款 约 定 的 责 任 。6.3.3 乙 方 在 专 用 条 件 5.3 中 约 定 的 支 付 之 日 起 28 天 后 仍 未 收 到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付 的 款 项 , 可
向 甲 方 发 出 催 付 通 知 。 甲 方 接 到 通 知 14 天 后 仍 未 支 付 或 未 提 出 乙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延 期 支 付 安 排 , 乙 方 可 向甲 方 发 出 暂 停 工 作 的 通 知 并 可 自 行 暂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 暂 停 工 作 后 14 天 内 乙 方 仍 未 获 得 甲 方 应 付 酬 金或 甲 方 的 合 理 答 复 , 乙 方 可 向 甲 方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 自 通 知 到 达 甲 方 时 本 合 同 解 除 。 甲 方 应 承 担 第4.2.3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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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时 ,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另 一 方 , 可 暂 停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6.3.5 本 合 同 解 除 后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关 结 算 清 理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的 条 件 仍 然 有 效 。6.4 终 止以 下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时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1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2 甲 方 与 乙 方 结 清 并 支 付 全 部 酬 金 。7. 争 议 解 决7.1协 商双 方 应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彼 此 间 的 争 议 。7.2调 解
如 果 双 方 不 能 在 14 天 内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时 间 内 解 决 本 合 同 争 议 , 可 以 将 其 提 交 给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或 事 后 达 成 协 议 的 调 解 人 进 行 调 解 。7.3仲 裁 或 诉 讼双 方 均 有 权 不 经 调 解 直 接 向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8. 其 他8.1 外 出 考 察 费 用经 甲 方 同 意 , 检 测 人 员 外 出 考 察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审 核 后 支 付 。8.2咨 询 费 用经 甲 方 同 意 ,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由 乙 方 组 织 的 相 关 咨 询 论 证 会 以 及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支付 , 支 付 时 间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8.3 守 法 诚 信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从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处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8.4 保 密双 方 不 得 泄 露 对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资 料 , 亦 不 得 泄 露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所 提 供 的 保 密 资 料 , 保 密 事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8.5 通 知本 合 同 涉 及 的 通 知 均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在 送 达 对 方 时 生 效 , 收 件 人 应 书 面 签 收 。8.6 著 作 权乙 方 对 其 编 制 的 文 件 拥 有 著 作 权 。乙 方 可 单 独 或 与 他 人 联 合 出 版 有 关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如 果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出 版 涉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 应 当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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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件1. 定 义 与 解 释1.2 解 释1.2.1 本 合 同 文 件 除 使 用 中 文 外 , 还 可 用 / 。1.2.2 约 定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为 :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专 用 条 件 及 附 录 A 附 录 B 通 用 条 件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含 所 有 补 充 通 知 等 。2. 乙 方 义 务2.1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2.1.1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范 围 如 下 第 1 3 6 8 9 10 11 项 所 述 :1 见 证 取 样 建 筑 节 能 检 测墙 体 节 能 材 料 门 窗 玻 璃 电 线 电 缆 配 电 照 明 等 技 术 性 能 检 验 等 检 测 项 目 。2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检 测地 基 承 载 力 静 载 检 测 桩 的 承 载 力 检 测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测 锚 杆 锚 索 锁 定 力 检 测 静 力 动 力触 探 检 测 等 检 测 项 目 。3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现 场 检 测混 凝 土 强 度 检 测 砂 浆 强 度 检 测 砌 体 强 度 检 测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测 混 凝 土 构 件 结 构 性 能 检测 后 置 埋 件 的 力 学 性 能 检 测 变 形 观 测 建 筑 门 窗 检 测 结 构 粘 结 强 度 锚 栓 和 植 筋 检 测 检 测 等 检
测 项 目 。4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检 测建 筑 幕 墙 的 气 密 性 水 密 性 风 压 变 形 性 能 层 间 变 位 性 能 检 测 幕 墙 用 型 材 强 度 检 测 型 材 的镀 涂 层 厚 度 检 测 硅 酮 结 构 胶 相 容 性 检 测 硅 酮 结 构 胶 剥 离 粘 结 性 检 测 等 检 测 项 目 。5 钢 结 构 工 程 检 测钢 结 构 焊 接 质 量 无 损 检 测 钢 结 构 防 腐 及 防 火 涂 装 检 测 钢 结 构 节 点 检 测 机 械 连 接 用 紧 固 标 准件 及 高 强 度 螺 栓 力 学 性 能 检 测 钢 结 构 的 变 形 检 测 钢 材 钢 铸 件 力 学 性 能 检 测 等 检 测 项 目 。6 室 内 环 境 检 测室 内 环 境 污 染 物
7 土 壤 中 氡 浓 度 检 测 。8 建 筑 物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检 测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水 压 试 验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绝 缘 电 阻 接 地 电 阻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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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检 测 项 目 。9 水 质 检 测 。10 全 过 程 消 防 查 验 。11 建 筑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2.1.2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内 容 还 包 括 : 具 体 检 测 内 容 抽 检 数 量 及 检 测 费 用 详 见 工 程 检 测 项 目 工 程 量清 单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2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2.2.1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依 据 包 括 : 1 相 关 设 计 图 纸 中 的 检 测 要 求
2 抹 灰 砂 浆 技 术 规 程 JGJ/T220-2010 3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 50026-2007) 4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 2016) 5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4-2015 6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23-2011) 7 建 筑 结 构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GB/T 50344-2004) 8 混 凝 土 中 钢 筋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JGJ/T152-2008 9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3-2011 10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5-2001)
11 钢 结 构 超 声 波 探 伤 及 质 量 分 级 法 (JG/T 203-2007) 12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106 2014 13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 50007 2011) 14 水 泥 取 样 及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 水 泥 取 样 方 法 GB12573 2008 水 泥 细 度 检 验 方 法 GB/T1345 2005 水 泥 标 准 稠 度 用 水 量 凝 结 时 间 安 定 性 检 验 方 法 GB/T1346 2011 水 泥 胶 砂 强 度 检 验 方 法 ISO法 GB/T17671 1999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GB175 2007 。
15 混 凝 土 试 块 取 样 及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普 通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拌 合 物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080 2016 普 通 混 凝 土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08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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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混 凝 土 长 期 性 能 和 耐 久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082 2009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GB/T50107 2010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4-2015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 2011 等 。 16 砂 浆 试 块 取 样 及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建 筑 砂 浆 基 本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JGJ/T70 2009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3 2011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 2010 等 。 17 钢 材 取 样 及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钢 及 钢 产 品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取 样 位 置 及 试 样 制 备 (GB/T2975 1998) 金 属 材 料 拉 伸 试 验 第 1部 分 室 温 拉 伸 试 验 方 法 (GB/T228.1 2010) 金 属 材 料 弯 曲 试 验 方 法 GB/T232 2010 钢 筋 混 凝 土 用 钢 第 1 部 分 : 热 轧 光 圆 钢 筋 GB1499.1 2008 钢 筋 混 凝 土 用 钢 第 2 部 分 :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GB1499.2 2007 型 钢 验 收 包 装 标 志 及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一 般 规 定 GB/T2101 2008 冷 轧 带 肋 钢 筋 GB13788 2008 冷 轧 扭 钢 筋 JG190 2008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4-2015
18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取 样 及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 2012)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JGJ/T27 2014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107 2016 镦 粗 直 螺 纹 钢 筋 接 头 (JG171 2005)等 。 19 其 他 建 筑 地 基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340-2015 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JGJ 79-201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B 50202-2018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106-2014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07-2011 建 筑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 5049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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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 8-2016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 50026-2007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 120-2012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B 50411-2019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检 验 规 范 DB 45/T 393-2007 绝 热 材 料 稳 态 热 阻 及 有 关 特 性 的 测 定 防 护 热 板 法 GB/T 10294-2008 建 筑 构 件 稳 态 热 传 递 性 质 的 测 定 标 定 和 防 护 热 箱 法 GB/T 13475-2008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GB11968-2006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GB/T11969-2008
绝 热 用 模 塑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塑 料 GB/T10801.2-2002 泡 沫 玻 璃 绝 热 制 品 JC647-2005 膨 胀 聚 苯 板 薄 抹 灰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JG 149-2003 建 筑 保 温 砂 浆 GB/T 20473-2006 胶 粉 聚 苯 颗 粒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JG/T 158-2013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T GB50203-2011 建 筑 材 料 可 燃 性 试 验 方 法 GB/T 8626-2007 建 筑 外 门 窗 气 密 水 密 抗 风 压 性 能 分 级 及 检 测 方 法 GB/T 7106-2008 中 空 玻 璃 GB/T 11944-2012
建 筑 玻 璃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太 阳 光 直 接 透 射 比 太 阳 能 总 透 射 比 紫 外 线 透 射 比 及 有 关 窗玻 璃 参 数 的 测 定 GB/T 2680-94 照 明 测 量 方 法 GB/T5700-2008 电 缆 的 导 体 GB/T 3956-2008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50034-2013 电 能 质 量 供 电 电 压 偏 差 GBT 12325-2008 电 能 质 量 公 用 电 网 谐 波 GBT 14549-1993 电 能 质 量 三 相 电 压 不 平 衡 GBT15543-2008 绿 色 建 筑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DBJ/T 45-037-2017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GBT 50378-2014 采 光 测 量 方 法 GBT 5699-2008 声 学 建 筑 和 建 筑 构 件 隔 声 测 量 GBT 1988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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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用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B 50736-201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2002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2015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 50057-2010 建 筑 物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GB/T 21431-2015 接 地 系 统 的 土 壤 电 阻 率 接 地 阻 抗 和 地 面 电 位 测 量 导 则 第 1 部 分 常 规 测 量 GB/T17949.1-2000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50343-2012 建 筑 物 防 雷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601-201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20132.2.2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包 括 : 。2.3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2.3.1 乙 方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各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为 :2.3.2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2.3.3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各 检 测 项 目 组 如 有 变 更 , 乙 方 应 提 前 7 天 通 知 甲 方 , 并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人 的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继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继 续 履 行 2.3.2 项约 定 的 职 责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 乙 方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3.4 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 通 知 中 应 当载 明 要 求 更 换 的 理 由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更 换 通 知 后 14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的 改 进 报 告 。 甲 方 收 到 报 告 后 仍要 求 更 换 的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第 二 次 更 换 通 知 的 28 天 内 进 行 更 换 , 并 将 新 任 命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检 测 项 目 组负 责 人 的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继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继 续 履 行 2.3.2 项 约定 的 职 责 。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检 测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违 约 责 任 。2.5 提 交 报 告乙 方 应 提 交 报 告 的 种 类 时 间 和 份 数 : 按 甲 方 要 求 , 时 间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投 标 函 附 录 报 告 提 交份 数 : 一 式 陆 份 。 提 交 服 务 地 点 : 平 果 市 , 招 标 人 指 定 地 点 。
2.7 使 用 甲 方 的 财 产附 录 B 中 由 甲 方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场 地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天 内 移 交 甲 方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场 地 设 备 。 移 交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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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2.8 履 约 保 证 金在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3. 甲 方 义 务3.3甲 方 代 表甲 方 代 表 为 : 。3.4 答 复甲 方 同 意 在 天 内 , 对 乙 方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4. 违 约 责 任
4.1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 违 约 方 造 成 守 约 方 损 失 的 ,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同 的 约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因 合 同 纠 纷 而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及 其 保 函 费 用 等 赔 偿 损 失 。4.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条 款 及 中 标 承 诺 , 如 有 违 约 , 甲 方 首 先 提 出 书 面 警 告 , 若 乙 方没 有 合 理 解 释 并 拒 不 接 受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将 其 列 入 发 包 人 及 所 属 公 司 的 投 标 黑 名 单 , 在 三 年 内 不予 参 与 发 包 人 及 所 属 公 司 项 目 投 标 。4.3 甲 方 无 故 逾 期 验 收 或 办 理 合 同 款 支 付 手 续 的 , 从 应 付 款 之 日 起 60 天 内 若 甲 方 仍 未 能 按 时 支 付 款项 , 甲 方 应 按 逾 期 付 款 总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累 计 违 约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3%。4.4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服 务 的 , 乙 方 应 按 逾 期 提 供 服 务 总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甲 方 从 待付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 逾 期 超 过 约 定 日 期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提 供 服 务 的 , 甲 方 可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因 逾 期 提 供
服 务 或 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如 造 成 甲 方损 失 超 过 违 约 金 的 , 超 出 部 分 由 乙 方 继 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5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检 测 的 项 目 结 束 后 , 若 甲 方 因 其 他 工 程 需 要 , 需 向 乙 方 咨 询 与 本 合 同 项 目 有 关 的 问题 , 乙 方 应 予 以 支 持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列 入 甲 方 工 程 投 标 黑 名 单 , 在 其 后 三 年 内 拒 绝 其 参 与 甲 方 的 项目 投 标 。4.6 乙 方 不 得 挂 靠 资 质 承 接 业 务 , 不 得 转 包 工 程 ,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列 入 甲 方 投 标 黑 名 单 ,三 年 内 拒 绝 乙 方 参 与 甲 方 的 项 目 投 标 。5.支 付5.5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时 明 确
5.6预 付 款 : 无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时 明 确 5.7计 量 : /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时 明 确 5.8检 测 进 度 款 支 付5.8.1 检 测 酬 金 必 须 转 入 合 同 指 定 帐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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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中 间 支 付 : 在 检 测 合 同 已 签 订 , 检 测 人 员 进 场 并 正 常 开 展 检 测 业 务 后 , 甲 方 在 每 月 25日 前 , 向乙 方 按 月 支 付 检 测 酬 金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度 按 月 向 甲 方 申 请 检 测 费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请 款 报 告 检 验 试 验 台 账 合格 的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后 21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按 工 程 进 度 支 付 检 测 费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请 款 报 告 检 验试 验 台 账 合 格 的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当 期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检 验 试 验 费 的 80% 给 乙 方 乙 方 提 交 所 有 检 测 技 术 报 告 且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经 审 计 机 关 出 具 审 计 结 论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结 清 余款 给 乙 方 。5.8.3 最 终 支 付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所 有 乙 方 应 交 付 的 检 测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 检测 费 用 最 终 结 算 审 核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检 测 合 同 结 算 金 额 的 100%。5.8.4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原 材 料 或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 致 使 乙 方 重 复 多 次 试 验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按 试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价 格 计 列 ,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试 验 检 测 费 , 若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时 支 付 则 由 甲 方 在 施 工 计 量 款 中 扣 留并 转 交 给 乙 方 。5.8.5 支 付 账 户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且 列 明 提 供 开 票 信 息 : 甲 方 开 票 信 息 如 下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地 址 :账 号 :开 户 行 :5.9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的 金 额 : 本 项 目 无 需 履 约 保 证 金 。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6.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6.2 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补 充 的 , 须 经 甲 方 审 批 , 并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报 相 关 管理 部 门 备 案 , 方 可 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6.3 下 述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 中 标 通 知 书 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工 程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规 范
6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如 有 7 图 纸 如 有 8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证 明 9 委 派 本 项 目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情 况 汇 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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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7. 争 议 解 决7.2 调 解本 合 同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时 , 可 提 交 进 行 调 解 。7.3 仲 裁 或 诉 讼合 同 争 议 的 最 终 解 决 方 式 为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 1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2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8. 其 他8.2 咨 询 费 用
委 托 方 应 在 咨 询 工 作 完 成 后 / 天 内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8.4 保 密甲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乙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第 三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8.6著 作 权乙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出 版 涉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检 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的 限 制条 件 : 乙 方 应 书 面 报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可 以 出 版 。8.7 产 权8.7.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著 作 权 。
8.7.2 乙 方 保 证 所 交 付 服 务 的 所 有 权 完 全 属 于 乙 方 且 无 任 何 抵 押 查 封 等 产 权 瑕 疵 。 如 乙 方 所 交 付 服务 有 产 权 瑕 疵 的 ,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9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 但 在 已 经 全 部 支 付 完 合 同 款 后 才 发 现 有产 权 瑕 疵 的 , 乙 方 除 了 支 付 违 约 金 还 应 负 担 甲 方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8.8 技 术 资 料8.8.1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提 交 服 务 成 果 所 必 需 的 有 关 数 据 资 料 等 。8.8.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划 计 划 图纸 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 也 应 注 意 保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9. 补 充 条 款
9.1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 向 乙 方 提 供 检 测 所 需 设 计 及 施 工 有 关 资 料 。(2)为 乙 方 进 场 检 测 提 供 必 需 的 便 利 条 件 , 包 括 清 理 场 地 提 供 电 源 等 , 配 合 乙 方 在 检 测 前 关 闭 好 对 外 门窗 , 负 责 协 调 好 与 工 地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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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方 应 当 派 出 专 人 协 调 与 本 工 程 检 测 业 务 有 关 的 现 场 工 作 。 4 甲 方 须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付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检 测 费 用 。 5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检 测 工 作 无 法 连 续 进 行 的 , 则 检 测 时 限 相 应 延 长 。 6 甲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提 供 检 测 场 地 , 检 测 报 告 提 交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支 付 相 应阶 段 款 项 , 每 日 按 应 付 款 的 万 分 之 五 违 约 金 , 累 计 违 约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3%。 7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乙 方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9.2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1)严 格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 按 照 有 关 检 测 工 作 的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要求 及 时 进 行 公 正 公 平 的 检 测 工 作 (2)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准 确 真 实 可 靠 的 检 测 报 告 一 式 六 份 3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 做 到 现 场 文 明 检 测 , 并 负 责 检 测 过 程 中 检 测 人 员 的 安 全 4 乙 方 现 场 检 测 时 应 遵 守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及 其 他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5)进 场 检 测 前 乙 方 负 责 向 甲 方 提 出 检 测 工 作 开 展 所 需 的 条 件 及 进 行 有 关 技 术 指 导 。(6)检 测 过 程 中 及 时 和 甲 方 沟 通 交 流 , 甲 方 如 有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 乙 方 负 责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帮助 。
(7)现 场 具 备 检 测 条 件 后 乙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进 场 检 测 , 则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暂 定 价 的 1%违 约 金 未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检 测 完 成 并 递 交 检 测 报 告 , 则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暂 定 价 的 1%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的 损 失 。(8)因 项 目 检 测 服 务 的 需 要 , 在 获 得 项 目 检 测 委 托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检 测 服 务 单 位 将 承 包 范 围内 的 一 些 非 主 要 非 关 键 的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专 业 分 包 。 检 测 服 务 单 位 需 对 专 业 分 包 检 测 单 位 的 资 格 有 效 性 检 测 报 告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9.3 对 检 测 结 论 异 议 的 处 理甲 方 对 检 测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由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检 测 机 构 复 检 。 复 检 结 论 与 原 检 测 结 论 相 同 , 由 甲 方 支 付复 检 费 用 反 之 , 则 由 乙 方 承 担 复 检 费 用 。 对 复 检 结 论 仍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专 家 论 证 解 决 。
10. 售 后 检 测 服 务10.1 乙 方 必 须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 有 专 人 提 供 从 受 理 委 托 到 检 测 报 告 出 具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明 确 工 程 检测 小 组 成 员 及 人 数 。 如 专 门 服 务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有 变 更 ,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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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为 甲 方 建 设 的 建 设 工 程 检 测 提 供 优 质 优 先 服 务 , 提 供 全 年 每 天 24 小 时 服 务 , 实 行 24小 时 电 话 值 班制 度 。10.3 为 甲 方 提 供 免 费 上 门 受 理 委 托 检 测 报 告 递 交 服 务 , 保 障 甲 方 服 务 需 要 。11. 安 全 生 产 责 任11.1 乙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 需 严 格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规 程 , 管 理 好 工 作 人 员 ,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任 何 质 量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并 相 应 赔 偿 损 失 。1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2.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 其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12.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12.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120 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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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A-1A-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咨 询 外 部 协 调 工 作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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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甲 方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B-1 甲 方 派 遣 的 人 员名 称 数 量 工 作 要 求 提 供 时 间1. 工 程 技 术 人 员2. 辅 助 工 作 人 员3. 其 他 人 员B-2 甲 方 提 供 的 房 屋 场 地
名 称 数 量 面 积 提 供 时 间1. 设 备 用 房2. 样 品 用 房3. 设 备 场 地B-3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名 称 份 数 提 供 时 间 备 注
1.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纸2. 施 工 资 料3. 监 理 资 料其 他 文 件B-4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名 称 数 量 型 号 与 规 格 提 供 时 间1. 办 公 设 备2. 交 通 工 具
3. 水4. 电5. 照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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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爬 梯B-5甲 方 负 责 修 复 乙 方 为 实 施 检 测 工 作 所 必 需 对 工 程 进 行 破 拆 的 部 位 。B-6甲 方 负 责 修 筑 乙 方 车 辆 在 检 测 场 地 内 为 实 施 检 测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简 易 道 路 。B-7甲 方 负 责 在 检 测 场 地 内 提 供 为 乙 方 实 施 检 测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环 境 含 检 测 工 作 面 水 电 条 件 等 。
B-8乙 方 与 甲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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