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鸿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博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原告南通鸿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博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6721号
常州市博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鸿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博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2.54(以人民币*****.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2年8月16日)。上述1-2项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4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崔东辉,联系电话:051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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