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
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
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琼医保〔2023〕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关于《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骨科脊柱类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2)。
二、采购周期
本次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内填报。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挂网要求
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联采办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清单,将脊柱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要求,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的最低价。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四、规范中选产品使用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按采购文件要求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预付及回款
各市县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按不同中选系统中选价格平均价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附件3),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骨科脊柱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国家集采骨科脊柱类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
3.骨科脊柱类耗材医保支付标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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