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0058-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喷泉维修及绿化喷灌系统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喷泉维修及绿化喷灌系统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工程内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喷泉维修及绿化喷灌系统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其中喷泉维修部分:现有喷泉设备、电力电缆、控制箱等拆除更换、防雷接地、水池及地面砂浆或块料地面的拆除和恢复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两部分,其中喷泉维修部分:现有喷泉设备、电力电缆、控制箱等拆除更换、防雷接地、水池及地面砂浆或块料地面的拆除和恢复等;绿化喷灌系统改造部分:含管沟开挖回填、管道敷设、管道构造物砌筑、喷灌电气系统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4-06 计划竣工日期:2023-06-05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7元
1、签约合同价:按成交优惠率 9.64 %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零捌万壹仟叁佰肆拾壹元玖角柒分 (人民币*******.97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陆万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叁角伍分(人民币*******.35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00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叁仟玖佰陆拾玖元叁角陆分(人民币3969.36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伍佰肆拾肆元贰角贰分(人民币*****.22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叁角壹分(人民币******.31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柒角叁分(人民币******.73元); 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100%。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办理竣工结算时,结算时固定费率部分分别按照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基期直接费+单价措施基期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进行调整;如投标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与上限价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金额不一致,则各专业固定费率部分再统一乘以(投标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上限价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系数(上述价格中均为不含税)。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6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结算资料送至区投资评审中心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区投资评审中心完成竣工结算,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0%。在结算完成满一年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两者合并设置)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结算审核完成后,依据结算审核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其他说明:注:建设单位每次进行计量款支付时有权将本付款周期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予以扣除。 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前向建设单位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为建设单位)并附其他证明资料,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延迟付款。以上付款均不计息,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转账、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每次付款具体时间以建设单位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为准。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周礼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泉塘安置区B区5栋88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