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74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电子版)。

  (二)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计算。

  (二)协议采购量

  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平台(https://hc.tjmpc.cn:*****)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与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及时签订中选品种购销协议,购销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在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协议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三)价格调整和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使用并以“零差率”向患者收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销售种植体系统。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购销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其他部件按挂网价格进行采购。

  (四)牙冠采购要求。牙冠耗材赋码后,我省将参照四川省牙冠竞价挂网结果开展口腔牙冠价格联动挂网工作,牙冠挂网前公立医疗机构可先按原渠道采购使用,采购销售价不得高于四川省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竟价挂网最高入围价656元(含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的相同材质牙冠产品),材质主要成分为氧化锆,包含白锆、彩锆(含单色彩锆和分层彩锆)。牙冠耗材挂网后按照挂网结果执行,执行政策将另行规定。

  五、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

  中选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若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六、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的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规定,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七、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体系统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结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专项规范调整和牙冠竞价挂网,同步实施“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全面实施口腔种植全流程调控,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让患者享受治理后的口腔种植价格。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工作,组织本地区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公布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同时,公布本机构对应的实际收费和咨询电话,方便患者比对,将《致医疗机构的一封信》《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详见附件3、4)张贴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并发放给患者,接受患者监督。各市州医保局将《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确认书》(详见附件5)发放至本地区医疗机构填报(含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并于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

     2.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协议量分配明细

     3.致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5.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确认书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标签: 执行口腔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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