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办公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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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办公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FC2023-J1-004-FCQT
二项目名称: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办公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北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伏波路270-18号六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164,55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元 )
1 2P壁挂空调 海尔 KFR-50GW/19HDA82U1 1台 4600.00
2 3P天井空调 海尔 KFR-75QW21DAH13 2台 *****.00
3 天井空调延长铜管 海尔 铜管 52 m 207.69
4 定制12人位办公桌 森菲亚 SFY-AA-019-01 4张 8962.50
5 定制8人会议桌 赛宁 S-561 1张 *****.00
6 定制椅子 麦叶 实木常规401 21把 792.86
7 接待室电视机 康佳 KONKA 1台 2600.00
8 挂墙电视机 华为 Board 86 1台 *****.00
9 LOGO队徽,供应安装定制 晟雅 / 3 160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汤颖虹黄志强林梅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伍仟元整收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ht
tp://www.ccgp.gov.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
联系方式:许警官刘警官,0770-*******(转*****)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
十附件
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项 目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J1-004-FCQT采 购 人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4 月
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1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2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9第 六 章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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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项 目 概 况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并 于2023 年 4 月 18日 9点 30分北 京 时 间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J1-004-FCQT项 目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项 目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拾 陆 万 伍 仟 陆 佰 叁 拾 柒 元 整165,637.00最 高 限 价 : 同 预 算采 购 项 目 的 标 的 名 称数 量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者 服 务 要 求 介 绍 :序 号 标 的 的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者 服 务 要 求1 2P壁 挂 空 调 1 台 1.匹 数 :2P2.冷 暖 类 型 : 冷 暖
2 3P天 井 空 调 2 台 1.冷 暖 类 型 : 冷 暖 2.能 效 等 级 :三 级 能 效3 天 井 空 调 延 长 铜管 52 m 每 米 铜 管 里 包 含 : 管 径9.52毫 米 铜 管 , 壁 厚 1.2毫 米 , 管径 15.88毫 米 脱 氧 紫 铜 管 壁 厚 1.2毫 米 , 内 径6 毫 米 保温 棉 ,内 径16毫 米 保 温 棉 , 4 芯 2.5平 方 电 源 线 , 4 芯 0.75平 方 电 源 线 , 配 套 的 包 扎 带 , pvc排 水 管 :分 管 道25 毫 米 管子 , 主 管 道32毫 米 管 子 和 配 套 的 保 温 棉 , 吊 装 管 子 用 :吊 丝杆 和 膨 胀 螺 丝 8 毫 米 24套 , 桥 架 12 个 及 其 他 辅 材 。
4 定 制 12 人 位 办 公桌 4 张 定 制 , 异 形 办 公 桌 , 桌 面 宽 度780mm, 高 度7500mm, 长 度 3000mm。 钢 架 基 础台 面 采 用 烤 漆 密 度 板5 定 制 8 人 会 议 桌 1 张 定 制 , 会 议 桌 , 桌 面 宽 度1600mm, 高 度7500mm, 长 度 *****mm。 钢 架 基 础台 面 采 用 烤 漆 密 度 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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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 制 椅 子 21 把 专 业 定 制 , 升 降 座 椅 , 软 层 头 枕 , 双 层 海 棉 坐 垫 , 不 锈 钢 柱脚 , 尼 龙 滑 轮 静 音 处 理 , 皮 革 面 料 , 360度 旋 转 , 坐 深 53cm, 后 背 坐 高71cm。7 接 待 室 电 视 机 1 台 1.液 晶 电 视 屏 幕 :43寸 2.屏 幕 分 辨 率 :4K超 高 清8 挂 墙 电 视 机 1 台 1.尺 寸 :86英 寸 2.屏 幕 分 辨 率 , 超 高 清 4K ********像 素 ) 9 LOGO队 徽 , 供
应安 装定 制 31.高 2.05米 1mm 2.宽 2.85米 1mm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并 交 付 使 用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二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4.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活 动 。三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时 间 : 2023 年 4 月 12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至 12 时 00 分 , 15 时00分 至 18时 00分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司。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售 价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元 , 售 后 不 退 , 不 含 其 它 资 料 费 。注 : 1.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须 将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放 入 响 应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完 整 准 确 的 单 位 名 称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第 16 号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的 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2.已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购 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联 系 电 话 : 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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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4月 18日 9 点 30分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 室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司。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地 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收 。五开 启时 间 : 2023年 4月 18日 9 点 30 分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 室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六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2.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3. 竞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3,000.00 。八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山 海 大 道联 系 方 式 : 许 警 官刘 警 官 , 0770-*******(转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0770-*******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 包 文 杰电 话 : 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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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4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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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6.2 不 允 许 分 包 。7.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的 , 指 核 心 产 品的 不 同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相同 时 ,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随 机 抽 取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2022 年 10月 至 2023年 3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取 得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3.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0 月 至 2023年 3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用 报 告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效 处 理 6. 竞 标 声 明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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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逐 一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章 处 逐 一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竞 标 人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如 有 请 提 供 , 未 提 供 的 , 竞 标 报 价 不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4.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5.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6.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7.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8.配 置 清 单 均 不 含 报 价 , 需 列 明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品 牌 (有 具 体 的 品 牌 名 称 ) 型 号 等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9.技 术 需 求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0.购 买 标 书 收 据 或 发 票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1.竞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2.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需 求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3.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 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材 料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无 效 处 理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 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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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 描 件PDF格 式1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或 者 U 盘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报 价 费 用 应 包 括 : 货 物 自 身 价 款 以 及 乙 方 为 甲 方 进 行 货 物 的 包 装运 输搬卸装 卸 保 管保 险售 后 服 务质 保 以 及 接 受 本 项 目 检 验 等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本 项 目 收 取 竞 标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竞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3,000.00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支 票汇 票本 票 或 者 金 融担 保 金 融担 保 机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74676采 用 支 票汇票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支 票汇票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1.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汇 票本 票 或 者 金 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应 商 应 将 支 票汇 票本 票 或 者 金 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支 票汇 票本 票 或 者 金 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 交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保 管 。备 注 :1.竞 标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
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转 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 视 为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3.支 票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5.采 用 金 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副 本 叁 份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4月 18日 9 时 00 分 至 9时 30分北 京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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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收 。24.1 谈 判 小 组 的 人 数 : 3 人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详 见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6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带的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 技 术 需 求 评审 中 不 带的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2 项 。谈 判 的 顺 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 通 知 谈 判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该 供 应 商 排 序到 最 后 谈 判,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谈 判 。参 与 谈 判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谈 判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件 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社 会 保 障 卡 或 护 照的 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谈 判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应 当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谈 判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谈 判 。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最 后 报 价 相 同 时 , 按 以 下 原 则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顺 序 :依 次 按 节 能环 保 产 品 累 计 金 额 高 的 优 先带的 实 质 性 要 求 正 偏 离 项 数 多 的 优先均 无 正 偏 离 或 者 正 偏 离 项 数 一 致 时 负 偏 离 项 数 少 的 优 先质 量 保 证 期 长 优 先交货 期 短 优 先故 障 响 应 时 间 短 优 先 的 顺 序 排 列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明 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到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到 6 时 00 分 , 双 休 日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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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及 收 费 标 准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伍 仟 元 收 取 , 在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支 付 。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除 谈 判 文 件 中 有 特 别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供应 商 须 知采 购 需 求合 同 主 文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顺 序 解 释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准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更 正 公 告澄清 公 告与 同 步 更 新 的 谈 判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公 章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部 门 章分 公 司章工 会 章合 同 章竞 标 专 用 章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现 金 收 讫 章现 金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谈 判 文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签 字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签 字 章印 鉴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盖 章 的 地 方 自 然 人 可 以 加 盖 手 指 指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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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适 用 法 律 : 本 项 目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供 应 商谈 判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式 管 理 办 法及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以 下 简 称 谈 判 文 件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2. 定 义
2.1 采 购 人是 指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货 物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燃 料设 备产 品 等 。2.5 竞 标是 指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供 应 商 获 取 谈 判 文 件提 交 响 应 文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售 后 服 务是 指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备 品 备 件包 装运 输装 卸保险货 到 就 位 以 及 安 装调 试培 训保 修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2.7 书 面 形 式是 指 合 同 书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包 括 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电 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2.8 响 应 文 件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报 价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文件 。 2.9实 质 性 要 求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不 满 足 按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2.10 正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响 应 情 形 2.11 负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款 要 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2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实 质 性 要 求的 条 款 。2.13 首 次 报 价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竞 标 报 价 。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4. 竞 标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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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谈 判 文件勘 查 现 场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参 加 谈 判 与 应 答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7.特 别 说 明7.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竞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 审 查谈 判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报 价 评 审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谈 判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其 他 响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7.2 如 果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料 的 ,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3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4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5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避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监 事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直 系 血 亲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关 系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员 ,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6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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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7.7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其 响 应 文 件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谈 判 文 件8.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3 采 购 需 求4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5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6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10.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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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计 量 单 位谈 判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谈 判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中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填 写 。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3.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采 购 需 求中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5.3.3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
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确 定 成 交 供应 商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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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竞 标 保 证 金12.1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2.1.1 未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如下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电 汇 或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 2 采 用 支 票汇 票本 票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或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支 票汇 票本 票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 3 采 用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方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保 函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12.1.2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12.1.3竞 标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2.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2.2.1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12.2.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2.2.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谈 判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2.2.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12.2.5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技 术 文 件 按 顺 序 合 并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响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正 本副 本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担 。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具 体 以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谈 判 文 件 格 式规 定 为 准,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执 业 许 可 证自 然人 身 份 证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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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可 另 行单 独 递 交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 以 示 密 封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供 应 商 名 称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或 者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必 须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修 改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所 接 收 的 响 应 文 件 除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第3.6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应 当 由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 地 址,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开 启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不 退 还 响 应 文 件 。 四评 审 及 谈 判24.谈 判 小 组 成 立
24.1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立 : 谈 判 小 组 由 3 人 以 上含 3 人单 数 组 成 , 谈 判 小 组 由 有 关 专家 组 成 。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由 5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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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广 西 政 采 云 平 台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取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审 , 并 按 照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
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候 选 人 中 ,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一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号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27.3除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第 3.6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采 购 活 动 终 止终 止 后 ,若 采 购 人 需 要 采 取 调 整 采 购 预 算 或 者 项 目 配 置 标 准 等 ,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采 购活 动 开 始 前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27.4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28.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29.签 订 合 同29.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29.3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和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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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购 活 动 。30.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31. 询 问质 疑 和 投 诉31.1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31.2供 应 商 认 为 谈 判 文 件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联 系 部 门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具 体 质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之 日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和 质 疑 。
31.4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须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3 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 事 实 依 据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31.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展 采 购 活 动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者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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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31.6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投 诉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32.其 他 内 容32.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11*****14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 本 谈 判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3.3 本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企 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作 出 要求 。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 不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业 ,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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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格 式 根 据 采 购 项 目采 购 合 同 编 号 : 的 约 定 , 我 单 位 对项 目 名 称采 购 项 目 成 交 供应 商公 司 名 称提 供 的 货 物或 者 工 程服 务进 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者 服 务 内 容标 准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应 按 采 购 合 同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收并 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服 务 规 范要 求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 合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者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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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参 数 及 要 求说 明 :1.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1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必 须 符 合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 46 号的 规 定 。 2 根 据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2019 9 号和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目 清 单 的 通 知 财 库2019 19 号的 规 定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产 品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清 单 内 标 注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内 非标 注的 产 品 时 ,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3 根 据关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通 知 财 库2010 48号的 规 定 , 本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包 含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包 括 : 防 火 墙网 络 安 全 隔 离 卡 与 线 路 选 择器安 全 隔 离 与 信 息 交 换 产 品安 全 路 由 器智 能 卡 COS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产 品安 全 操 作 系统安 全 数 据 库 系 统反 垃 圾 邮 件 产 品入 侵 检 测 系 统IDS网 络 脆 弱 扫 描 产 品安 全 审 计产 品网 站 恢 复 产 品,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授 予 的 有 效 的 信息 安 全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 实 质 性 要 求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满 足 按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3.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者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4.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利 成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 。 5.本 章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合 同 主 文 。一采 购 项 目 需 求 一 览 表序 号 标 的 的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技 术 需 求 中 小 企 业划 分 所 属行 业
1 2P壁 挂 空 调 1 台 1.匹 数 :2P2.冷 暖 类 型 : 冷 暖 3.能 效 等 级 :二 级 能 效 4.控 制 方 式 : 键 控 /遥 控 5.电 源 规 格 :220V/50Hz6.制 热 量 :******** W7.制 冷 量 :5100W 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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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 它 性 能 要 求 : 具 有 强 力 通 风 换 气 功 能 , 具 有 双 重 健 康 滤尘 网 。 9.通 过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3C 认 证, 响 应 文 件 中 须 提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10.所 竞 标 产 品 必 须 为 国 家 强 制 性 节 能 产 品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2 3P天 井 空 调 2 台 1.冷 暖 类 型 : 冷 暖 2.能 效 等 级 :三 级 能 效 3.控 制 方 式 : 键 控 /遥 控 4.电 源 规 格 :220V/50Hz5.额 定 功 率 制 冷*****.额 定 功 率 制 热*****.制 冷 量 :*****.制 热 量 :*****.电 辅 热W******.循 环 风 量 (m/h) 690制 冷 额 定 电 流 11.防 水 等 级IPX412.六 年 质 保 。 13.通 过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3C 认 证,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14.所 竞 标 产 品 必 须 为 国 家 强 制 性 节 能 产 品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工 业
3 天 井 空 调 延 长 铜管 52 m 每 米 铜 管 里 包 含 : 管 径9.52毫 米 铜 管 , 壁 厚 1.2毫 米 , 管径 15.88毫 米 脱 氧 紫 铜 管 壁 厚 1.2毫 米 , 内 径6 毫 米 保温 棉 ,内 径16毫 米 保 温 棉 , 4 芯 2.5平 方 电 源 线 , 4芯 0.75平 方 电 源 线 , 配 套 的 包 扎 带 , pvc排 水 管 :分 管 道25 毫 米 管子 , 主 管 道32毫 米 管 子 和 配 套 的 保 温 棉 , 吊 装 管 子 用 :吊 丝杆 和 膨 胀 螺 丝 8 毫 米 24 套 , 桥 架 12个 及 其 他 辅 材 。 工 业4 定 制 12 人 位 办 公桌 4 张 定 制 , 异 形 办 公 桌 , 桌 面 宽 度780mm, 高 度7500mm, 长 度 3000mm。 钢 架 基 础台 面 采 用 烤 漆 密 度 板 工 业5 定 制 8 人 会 议 桌 1 张 定 制 , 会 议 桌 , 桌 面 宽 度1600mm, 高 度7500mm, 长 度 *****mm。 钢 架 基 础台 面 采 用 烤 漆 密 度 板 。 工 业6 定 制 椅 子 21 把 专 业 定 制 , 升 降 座 椅 , 软 层 头 枕 , 双 层 海 棉 坐 垫 , 不 锈 钢 柱脚 , 尼 龙 滑 轮 静 音 处 理 , 皮 革 面 料 , 360度 旋 转 , 坐 深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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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cm, 后 背 坐 高71cm。7 接 待 室 电 视 机 1 台 1.液 晶 电 视 屏 幕 :43寸 2.屏 幕 分 辨 率 :4K超 高 清 3.功 耗 :65W,二 级 能 效 4.内 存 (RAM :1GB5.存 储 (ROM):8GB6.网 络 有 线 制 无 线 7.USB 支 持 音 频 格 式 mp38.USB 支 持 图 片 格 式 JPEG/PNG
9.USB 支 持 移 动 硬 盘 容 :2T 10.类 型 : 智 能 电 视 11.使 用 安 卓 等 操 作 系 统 12.通 过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3C 认 证,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13.所 竞 标 产 品 必 须 为 国 家 强 制 性 节 能 产 品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工 业
8 挂 墙 电 视 机 1 台 1.尺 寸 :86英 寸 2.屏 幕 分 辨 率 , 超 高 清 4K ********像 素 )3.触 控 点 数 :20点 4.内 存 :8GB5.Flash:64GB6.屏 幕 刷 新 率 :60Hz7.色 域 :90%NTSC(典 型 值 )8.可 汉 角 度 水 平 178 度 垂 直 178度 9.显 示 画 面 比 例 : 16:910.质 保 三 年 。 11.通 过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3C 认 证,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12.所 竞 标 产 品 必 须 为 国 家 强 制 性 节 能 产 品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提 供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工 业9 LOGO队 徽 , 供
应安 装定 制 31.高 2.05米 1mm 2.宽 2.85米 1mm 3.厚 1.2厘 米 1mm 3.背 景 墙 面 采 用 PVC 背 胶 材 质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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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亚 克 力 订 制 字 体 5.图 案图 形样 式 等 设 计 按 采 购 单 位 实 际 需 求 进 行 定 制 。 二商 务 条 款质 保 期 供 应 商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产 品三 包规 定 执 行三 包, 产 品 质 保 期 除 技 术 需 求 中 有 特 别 要求 的 , 项 目 质 保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 终 身 免 费 维 护功 能 修 改 等 服 务 。 在 质 保 期 内 , 供 应 商 应应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供 应 商 应 对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或 维 修 通 知 8 小 时 内 没有 响 应拒 绝 或 没 有 派 员 到 达 采 购 人 提 供 技 术 服 务修 理 等 , 采 购 人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人 对 合同 货 物 进 行 维 修 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 因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售 后 服 务 1.供 应 商 承 诺 按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产 品 名 称商 标 品 牌生 产 厂 家规 格 型 号技 术 参 数 质 量 标 准 提 供 未 经 使 用 的 全 新 产 品 。2.供 应 商 承 诺 提 供 7 24 热 线 电 话 支 持 服 务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质 量 故 障 , 在 接 到 采 购 人要 求 后 半 小 时 内 予 以 响 应2 小 时 内 上 门 服 务 , 一 般 故 障 4 小 时 内 解 决 问 题 , 重 大 故 障 12小 时 内 解 决 问 题 。 若 故 障 仍 无 法 排 除 , 应 8 小 时 内 提 供 可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但 配 置 不 低 于 该 货物 且 与 现 有 系 统 兼 容 的 备 件 替 代 产 品 , 供 采 购 人 使 用 , 直 至 产 品 故 障 排 除 为 止 。3.负 责 免 费 送 货 上 门 , 安 装 调 试 , 培 训 操 作 人 员 。4.定 期 回 访 以 及 对 设 备 维 修 。5.其 余 按 厂 家 承 诺 。竞 标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为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的 现 场 交 货 价 , 包 括 : 货 物 自 身 价 款 以 及 成 交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人进 行 货 物 的 包 装运 输搬 卸装 卸 保 管保 险售 后 服 务质 保 以 及 接 受 本 项 目 检验 等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交 付 期 限 及 地 点 交 付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并 交 付 使 用 。交 付 地 点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付 款 条 件 若 供 应 商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无 负 偏 离 , 且 供 应 商 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双 方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供 应 商 完 成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 合 同 价 款 完 成 结 算 后若 合 同 约 定 需 经审 价审 计 或 评 审 的 , 需 审 价审 计 或 评 审 审 定 结 算 金 额 后,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发 票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已 结 算 确 定 但 尚 未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至 供 应 商指 定 收 款 账 户 。其 他 要 求 1. 至 货 物 运 抵 本 交 货 地 点 时 , 货 物 出 厂 时 间 均 不 得 长 于 六 个 月含。2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如 实 响 应 , 若 成 交 , 采 购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响 应 条 件 进 行 验 收 , 发 现 有 不 符合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收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3.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项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带的 技 术 参 数 及 要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项 ,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不 带的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2项 。三核 心 产 品 本 项 目 的 核 心 产 品 为挂 墙 电 视 机,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 审 查 的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谈 判 的 , 按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 评 审 后 评 审 报 价 最 低 的 同 品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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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评 审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最 终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最 终 报 价 也 相 同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 他 同 品 牌 供 应 商不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四进 口 产 品 说 明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即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参与 竞 标 , 如 有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竞 标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五验 收 标 准 和 要 求
按 采 购 合 同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 收 :1. 检 验是 指 :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拟 交 付 之 货 物 进 行 的 初 步 检 视 与 最 终 验 收 的 验 收 行为 总 称2.采 购 人 可 对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的 货 物 以 进 行 初 步 检 视 。 对 不 符 合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或 包 装有 明 显 破 损外 观 有 明 显 瑕 疵 的 货 物 ,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 对 采 购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货 物 ,供 应 商 应 在 采 购 人 拒 绝 接 受 之 日 起 15日 内 完 成 重 新 交 付 。 采 购 人 可 将 货 物 以 抽 样 送 相 关 检验 机 构 检 验 ,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由 采 购 人 自 行 选 择 按 退 货 或 换 货 处 理 。3.货 物 全 部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并 完 成 安 装调 试 后 , 供 应 商 应 通 知 采 购 人 进 行 最 终 验 收 ,采 购 人 应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通 知 之 日 起 5日 内 开 始 最 终 验 收若 供 应 商 未 通 知 或 怠 于 通 知 的 ,采 购 人 据 此 不 开 展 或 延 迟 开 展 最 终 验 收 均 不 视 为 采 购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采 购 人 自 接 到 供 应
商 通 知 之 日 起 至 完 成 第 一 次 最 终 验 收 所 用 的 期 间 可 作 为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发 生 整改 情 形 的 , 整 改 所 用 期 间 不 作 为 顺 延 期 间发 生 多 次 最 终 验 收 的 , 第 二 次 及 以 后 的 最 终 验收 所 用 的 期 间 不 作 为 顺 延 期 间。4.在 检 验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情 形 的 , 供 应 商 应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15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改在 供 应 商 整 改 期 间 , 采 购 人 暂 停 检 验 程 序 , 整 改 完 成 的 , 采 购 人 恢 复 检 验 程 序 。5.采 购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触 发 采 购 合 同 主 文 第 七 条 第 5点 第4 项 的 采 购 人 可 单 方解 除 采 购 合 同 的 条 件 , 而 采 购 人 暂 不 选 择 行 使 单 方 解 除 权 的 , 应 给 予 供 应 商 在 完 成 整 改 后进 行 再 次 检 验 的 机 会无 论 初 步 检 视 还 是 最 终 验 收 的 均 以 一 次 为 上 限 , 除 非 采 购 人 另 行 书面 给 予 供 应 商 更 多 的 再 次 机 会 的, 但 不 因 此 免 除 供 应 商 的 违 约 责 任 。 以 上 , 产 生 的 费用责 任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6.对 检 验 的 细 化 约 定 如 下 : 1 检 验 中 的 初 步 检 视 仅 系 对 货 物 的 外 观 表 现 的 直 观 检 验 , 采 购 人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对 货 物 的 签 收初 步 检 视均 不 视 为 采 购 人 对 其 质 量 的 认 可对 其 瑕 疵缺 陷的 容 忍 接 受 对 其 检 验 通 过对 初 步 检 视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供 应 商 应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之 日 起15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 改 。 2 为 了 进 行 检 验 , 采 购 人 要 求 供 应 商 到 场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到 场 , 供 应 商 应 同 时 提 供检 验 所 需 资 料 , 否 则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 采 购 人 可 暂 缓 检验 。3 若 采 购 人 要 求 复 验 的 , 供 应 商 应 按 要 求 接 受 复 验 。 若 复 验 合 格 , 采 购 人 应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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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验 费 用 , 复 验 所 用 期 间 可 作 为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若 复 验 不 合 格 , 复 验 及 双 方 损失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不 予 顺 延 。 4 若 在 检 验 中 发 现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负 偏 离 于 采 购 合 同 的 , 且 采 购 人 不 选 择 行 使 其 可行 使 的 单 方 解 除 采 购 合 同 权 利 的 , 供 应 商 应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15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改 。5 在 双 方 无 争 议 的 前 提 下 , 对 在 检 验 中 涉 及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内 容 , 采 购 人 可 在 委 托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后 再 作 出 检 验 意 见 , 检 测 期 间 暂 停 检 验 程 序 , 检 测 期 间可 作 为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 。 6 除 非 采 购 人 另 有 书 面 要 求 的 , 凡 是 发 生 在 供 应 商 履 行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阶 段或 检验 环 节的整 改, 不 包 括 维 修 , 而 是 供 应 商 应 在 相 应 整 改 期 限 内 完 成 换 货 或 退 货 义 务
按 采 购 人 选 择 其 一, 否 则 , 视 为 无 效 整 改 。 7 适 用 于 采 购 合 同 的 对 货 物 的 检 验 依 据 以 及 对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判 定 的 依 据 包 括 本 采购 合 同本 项 目应 适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等 采 购 合 同 主 文 约 定经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内容 要 求 等 。 8 有 关 检 验 的 未 尽 事 宜 按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的 指 导 意 见财 库2016 205号 中 关 于验 收的 要 求 执 行 。
采 购 预 算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为 16.5637万 元 , 各 个 标 的 采 购 预 算 详 见 下 表 :序 号 各 个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各 分 项 采 购预 算元备 注1 2P壁 挂 空 调 1台 46432 3P天 井 空 调 2台 105003 天 井 空 调 延 长 铜 管 52m 109204 定 制 12 人 位 办 公 桌 4张 360005 定 制 8人 会 议 桌 1张 240006 定 制 椅 子 21把 168007 接 待 室 电 视 机 1台 26608 挂 墙 电 视 机 1台 447009 LOGO队 徽 , 供 应安装定 制 3 4914合 计 18台 165637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的 , 报 价 无 效供 应 商的 各 分 项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的 , 报 价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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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一评 审 程 序1.确 认 谈 判 文 件由 谈 判 小 组 确 认 谈 判 文 件 。2.资 格 审 查2.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谈 判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注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存 。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2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格 制 , 凡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2.3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1 不 具 备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2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件 资 料 的 。 3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4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2.4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本 章 3.6 条 规 定 除 外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查 环 节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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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 合 性 审 查3.1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对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竞 标 报 价商 务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求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3.2 谈 判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3 谈 判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由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明 。 3.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3.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的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条 款 中 标的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或 者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规 定 项 数 的 或 者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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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认 定 无 效 的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1 属 于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第 7.5条 的 情 形 的 12 技 术 评 审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项 数 的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的 14 谈 判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 标方 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谈 判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致 的
16 未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7 法 律法 规 和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竞 标 报 价 表的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有 条 件 报价 的谈 判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4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谈 判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谈 判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3.6 谈 判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谈 判小 组 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谈 判 小 组 从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3.7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谈 判 环 节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4.谈 判 程 序4.1 谈 判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第 26 条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谈 判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谈 判 机 会 。 符 合 谈 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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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谈 判 地 点 参 加 现 场 谈 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谈 判 的 ,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谈 判 权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2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4.3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4.4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视 同 退 出 谈 判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5 谈 判 中 ,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信 息 。4.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谈 判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4.7谈 判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修 改 。4.8最 后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 最 后 报 价5.1 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除 本 章 第 3.7条 外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5.2 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5.3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5.4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 采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5.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为 退 出 谈 判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5.6 谈 判 小 组 收 齐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谈 判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程 度 的 审 查 。
5.7响 应 文 件 首 次 及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3.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5.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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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5.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5.10 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告知 有 关 供 应 商 。5.11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6. 最 后 报 价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6.1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6.2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 号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其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且 其 竞 标 全 部 货 物 由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 对 供 应 商 的 竞 标报 价 给 予 20%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1-20% 。6.3 按 照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 号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监 狱 企 业 属 于 小型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6.4按 照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 号的 规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 规 定 的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声 明 函,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享 受 政 策 。6.5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评 审 价最 后 报 价 。二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6.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评 审 价 由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人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最 后 报 价 相 同 时 , 由 谈 判 小 组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第 26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推 荐,并 编 写评 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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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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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29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封 面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30
一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资格证明文件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31
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部分 格 式 后 附。
32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与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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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如 一 些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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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声明致 :采 购 人 名 称:我 方供 应 商 名 称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项 目 名 称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 供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联 系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将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文 件如 有(3)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响 应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6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法 记 录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进 行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下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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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 除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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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正 本 /副 本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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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部分 格 式 后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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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二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中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然 后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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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报价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项 号 标 的 的 名称 数 量 及 单位 品 牌 规 格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参 数 性能指 标及 配 置 单 价 竞 标 报 价 1
2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竞 标 货 物 中 , 属 于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 详 见 附 表 , 附 表 格 式 自 拟, 占 本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 属 于 优 先 采 购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 详 见 附 表 , 附表 格 式 自 拟, 占 本 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注 : 1. 以 上 性 能 配 置 清 单 中货 物 名 称数 量 及 单 位品 牌规 格 型 号制 造商原 产 地参 数 性 能指 标 及 配 置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完 整 , 品 牌规 格 型 号 没 有 则
填 无 , 填 写 有 缺 漏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谈 判 文 件 中 列 明 采 购 专 用 耗 材 的 ,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耗 材 量 或 者 按 耗 材 的常 规 使 用 量 提 供 报 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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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的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签 订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行 业制 造 商 为企 业 名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2. 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行 业制 造 商 为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章:日 期 :
注 : 享 受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号规 定 的 中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中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从 业 人 员营 业 收 入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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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 号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由 本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不 包 括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盖 章: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优 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残 疾 人 福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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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注 : 1.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者 自 然 人 。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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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采 购 人 名 称:我姓 名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本 人, 现 授 权姓 名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或 盖 章: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者 自 然 人 。 本 竞 标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本 竞 标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法 人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我 方是 指我 单 位, 自 然 人 竞 标 时我 方是指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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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谈 判 文 件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中 的 商 务 条 款 逐 条 明 确 响 应 , 并 作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在偏 离 说 明中 注 明正 偏离负 偏 离或 者无 偏 离。 既 不 属 于正 偏 离也 不 属 于负 偏 离即 为 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谈 判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偏 离 说 明质 保 期售 后 服 务 要 求竞 标 报 价合 同 签 订 时 间交 货 时 间 及 地 点
付 款 条 件其 他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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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配置清单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参 数 性 能指标 及 配 置备 注 :
以 上 性 能 配 置 清 单 中货 物 名 称数 量 及 单 位品 牌规 格 型 号制 造 商原 产地参 数 性 能指 标 及 配 置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完 整 , 品 牌规 格 型 号 没 有 则 填 无 , 填写 有 缺 漏 的 ,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货 物 名 称数 量 及 单 位品 牌 必 须 与开 标 一览 表一 致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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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名 称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4
5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谈 判 文 件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中 的 技 术 需 求 逐 条 实 质 性响 应 , 并 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竞 标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在偏 离 说明中 注 明正 偏 离负 偏 离或 者无 偏 离。 既 不 属 于正 偏 离也 不 属于负 偏 离即 为无 偏 离。3.供 应 商 认 为 其 竞 标 响 应 有 正 偏 离 的 , 请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列 明 , 且 在 响 应文 件 中 提 供 竞 标 产 品 的 彩 页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产 品 生 产 厂 家 出 具 的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证 明 作 为 佐 证 。4. 如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的 竞 标 响 应 与 佐 证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 以 佐 证 材 料 为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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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
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签 章: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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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49
投诉书格式一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
被 投 诉 人 1: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
50
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复 。 四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签 章: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 关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姓 名 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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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合 同合 同 编 号 :甲 方采 购 人: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送 达 地 址:
送 达 手 机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乙 方供 应 商:法 定 代 表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住 所送 达 地 址:送 达 手 机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根 据 2023年 月 日 确定 的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项 目编 号 统 称本 项 目或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 双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一本 合 同1.下 列 文 件若 有与 合 同 主 文即 合 同 正 文共 同 构 成 合 同统 称本 合 同或合同 , 其 载 明 事 项 均 属 于 合 同 条 款内 容要 求约 定 : 1 合 同 附 件2 中 选成 交通 知 书3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澄 清响 应 文 件4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补 充政 府 采 购 文 件
5 本 项 目 有 关 标 准规 范 及 技 术 文 件式 样图 纸6 形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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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文 件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除 合 同 主 文 另 有 有 关 文 件 效 力 适 用合 同 条 款 竞 合 处 理的 其他 约 定 外 : 上 述 文 件 , 若 有 不 清 或 相 冲 突 之 处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为 准 , 上 述 文 件 与 合 同 主 文 相冲 突 的 以 合 同 主 文 为 准 。上 述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上 述 文 件 中 属 于 同 一 类 内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背 离 经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2.甲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包 括 : 通 过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 使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得 到 无负 偏 离 地 实 现 。3.在 合 同 以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甲 方乙 方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另 行 出 具 或 签 订 的 其 他 文 件 中 , 下列 词 语事 项按 如 下 定 义 进 行 解 释 : 1货 物 包 括 经 换 货 后 的 新 货 物是 指 : 由 乙 方 提 供 之 按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确 定
了 名 称商 标 品 牌生 产 厂 家技 术 参 数 指 标质 量数 量 等 要 求 的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各类 产 品。 2附 随 物 与 单 证是 指 : 与 需 交 付 之 货 物 对 应 的 清 单中 文 用 户 手 册原 厂 质 保 卡 中 文 保 养 手 册中 文 产 品 合 格 证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中 文 技 术 资 料标 准 附 件备 品 备 件专用 工 具耗 材 等 应 有 的 从 物 与 资 料 。 3乙 方 人 员是 指 :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实 施 本 项 目 而 配 备 的 乙 方 员 工含 乙 方 委托聘 请同 意邀 请选 任 参 与 其 业 务 经 营 的 自 然 人, 合 同 中 的 乙 方其 人 员人员 指 代 和 含 义 与 此 一 致 。 4包 工 包 料是 指 包 干 负 责 提 供 人 力劳 务机 器设 备产 品物 料 等 履 行 合 同 义务 所 需 的 全 部 人财物 。
5检 验是 指 : 甲 方 对 乙 方 拟 交 付 之 货 物 进 行 的 初 步 检 视 与 最 终 验 收 的 验 收 行 为 总称 。6交 付是 指 : 乙 方 将 货 物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完 成 安 装调 试 并 经 甲 方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 未经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 乙 方 交 货货 物 运 抵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对 货 物 的 签 收初 步 检 视试用 允 许 存 放 等 均 不 是 货 物 的交 付。 7货 物 交 付 义 务是 指 乙 方 应 履 行 的 下 列 义 务 :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向 甲 方 提 供 全 部货 物 并 对 货 物 进 行 包 装运 输装 卸 , 将 全 部 货 物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并 完 成 安 装调 试 。 8照 管 义 务是 指 乙 方 对 相 应 照 管 标 的 物不 论 是 否 归 属 于 甲 方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所 有或 由 甲 方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提 供应 履 行 的 以 下 义 务 : 在 交 付 义 务 完 成 前 , 保 管 货 物 以 及 与 实 施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成 品半 成 品机 器设 备 等 , 照 管 标 的 物 在 照 管 期 间 发 生 的 损毁灭失
致 害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9 与 对 乙 方 而 言 的实 施 本 项 目的 相 同 或 类 似 表 述 , 均 是 对 乙 方 履 行 其 合 同 全 部 义 务的 统 称 。 10签 约 价是 指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成 交 价 。 11质 量 保 证 期可 简 称质 保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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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折 价 留 用换 货退 货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被 退 货被 换 货 之 标 的 物的 接 回清 理运 输装 卸 等 事 宜 及 其 产 生 的 费 用是 : 折 价 留 用指 : 甲 方 留 用 货 物 , 按 货 物 对 应 单 价 乘 以 月 折 旧 率 0.8%乘 以 货 物 运 抵 月 数 从 货 物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时 起 算 , 足 半 月 不 足 一 月 按 一 月 计计 算 具 体 留 用 货 物 的 折 旧 款 , 折 旧款 不 予 支 付 , 若 已 支 付 的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3日 内 向 甲 方 返 还 折 旧 款 。 换 货指 :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除 非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时 限 约 定 的以 不 低 于 被 更 换 之货 物 质 量 标 准 的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新 货 物 完 成 向 甲 方 的 重 新 交 付 , 并 接 收 被 更 换 之 货 物 ,被 更 换 的 货 物 和 重 新 交 付 的 货 物 在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中 不 重 复 计 量 。 退 货指 :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除 非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时 限 约 定 的接 收 甲 方 退 回的 货 物 , 被 退 回 的 货 物 不 纳 入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中 计 量 。 货 物 对 应 合 同 价 款 若 未 支 付 的 , 甲 方 不 需
支 付货 物 对 应 合 同 价 款 若 已 支 付 的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3日 内 向 甲 方 返 还 。 13整 改是 指 : 乙 方 对 有 违 合 同 约 定 的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的 总 称 , 纠 正 措 施 当然 包 括 维 修 以 及 执 行 折 价 留 用换 货退 货 约 定 , 并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各 方 损失 。14保 密 信 息是 指 : 依 法 依 规 已 定 密 或 应 定 密 的 信 息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秘密在 实 施 本 项 目 中 所 采 集传 输形 成的 信 息数 据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的 图 纸 资 料 和 设 备 配 置 情 况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流 程事 项内 容信 息证 件文 件资 料影 像等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不 宜 或 暂 未 对 外 公 布公 开的 信 息有 关 合 同项 目 所 涉 的 技 术 秘密技 术 方 案技 术 报 告设 计 图 纸含 草 稿 草 图 样 品保 密 产 品检 测 情 况文 件资料影 像人 员 情 况 等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内 部 的 信 息 栏通 知 栏公 告 栏 等 仅 用 于 内 部 公
示 公 开 的 信 息自 然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个 人 隐 私 。 前 述 信 息 无 论 以 何 种 形 式 或 载 于 何 种 载 体 , 无论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披 露乙 方 知 晓接 触时 是 否 被 以 口 头图 像 或 书 面 方 式 表 明 其 具 有保 密 性 , 都 属 于保 密 信 息。 15各 方 损 失中 的各 方系 指 甲 方乙 方第 三 方 。 16第 三 方是 指 甲 方乙 方 以 外 的 任 何 中 国 境 内 外 的 法 人自 然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7损 失是 指 直 接 损 失罚 款罚 金 以 及 对 第 三 方 的 赔 偿 或 补 偿 也 视 为 直 接 损 失 和 权 利 人 为 实 现 权 利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仲 裁 费评 估 费拍 卖 费保险 保 函 费差 旅 费调 查 费执 行 费符 合 争 议 管 辖 地 服 务 收 费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定 标 准 幅 度 范 围内 的 律 师 代 理 费 等。 18 若 无 特 别 说 明 ,日天均 为 日 历 日自 然 日 不 足 一 日 的 不 按 一 日 计
不 足 一 日 但 足 半 日 的 可 按 一 日 计 , 前 述 不 足 一 日 的 剩 余 时 间 不 与 次 日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为 一 日 。 19项 目 所 在 单 位是 指 : 甲 方 下 辖 的 防 城 区 边 境 管 理 大 队 。4.除 合 同 主 文 另 有 由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或 支 付 其 他 费 用 的 明 确 约 定 外 , 凡 本 合 同 明确 为 乙 方 义 务 的 内 容 以 及 由 乙 方 实 施 的 行 为事 项, 其 对 价 和 成 本 均 已 包 含 在 以 合 同 主 文 为依 据 结 算 的 合 同 价 款 之 中 , 除 了 在 部 分 条 款 中 作 重 复 性 强 调 使 用 外 , 合 同 主 文 不 再 为 此 过 多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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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写 入 与免 费无 偿由 乙 方 承 担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由 乙 方 支 付等 相同 或 类 似 含 义 的 用 词 。5.本 合 同本 项 目应 适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应 系 与 项 目 内 容 相 关 联 的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现 行 有 效的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 以 上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若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有 更 新 的 , 按 新 的 执 行 。二有 关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主 要 事 项内 容 1.货 物 交 付 期 限 : 自 之 日 起 日 内 。 除 非 合同 主 文 其 他 条 款 有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可 顺 延 的 明 确 约 定 , 否 则 ,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一 律不 予 顺 延 。2.货 物 交 付 地 点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边 境 管 理 大 队除 非 甲 方 另 有 书 面 文 件 指 定 的
位 于 防 城 港 行 政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地 点。3.乙 方 应 从 确 保 足 以 实 现 甲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出 发 , 严 格 按 合 同 以 及 经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确 定 的 事 项要 求时 限 等 包 工 包 料 实 施 本 项 目全 面 履 行 乙 方 义 务 , 义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依 照 构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确 定: 1 主 要 义 务 : 货 物 交 付 义 务包 括 同 步 交 付 应 有 的 附 随 物 与 单 证 货 物 质 量 与 安 全 的保 证 义 务执 行 合 同 有 关 折 价 留 用换 货退 货 约 定 的 义 务接 受 甲 方 检 验 的 义 务按 照 甲 方指 定 时 限除 非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其 他 时 限完 成 有 效 整 改 的 义 务售 后 服 务质 保服 务保 修 服 务义 务 。 2 除 上 述 主 要 义 务 以 外 的 : 照 管 义 务培 训技 术 支 持 义 务以 及 乙 方 应 依 本 项 目 政 府采 购 结 果依 合 同 应 实 施 的 其 他 行 为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4.乙 方 应 履 行 的 货 物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保 证 义 务 内 容 包 括若 事 实 有 违 以 下 保 证 内 容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拒 绝 乙 方 相 应 交 付 并 由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1 货 物 是 乙 方 合 法 独 立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依 法 可 按 本 合 同 进 行 处 分 的 标 的 物对 象, 不 会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权占 有 权使 用 权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 不 存 在 被 查 封 以 及 用 于 抵押质 押租 赁出 资 等 权 力 瑕 疵 或 负 担 。 2 货 物 是 按 本 合 同 确 定 的 要 求技 术 指 标规 格 参 数性 能 及 配 置 等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的未 经 使 用 的 合 法 渠 道 的 全 新 的 符 合 国 家行 业 有 关 标 准 生 产 制 造 的 产 品 。 若 货 物 在 其 生 产 厂 商对 外 公 众 网 站 上 具 有 标 准 配 置 和 服 务 的 , 应 符 合 或 高 于 前 述 标 准 。 3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添 附 于 前 述 物 品 上 的 原 材 料 , 不 属 于 非 法 产 品三 无 产 品不 合 格 产品假 冒 伪 劣 产 品以 次 充 好 产 品以 旧 顶 新 产 品自 身 的 质 保 期 期 间 已 届 满 的 产 品 , 其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各 项 指 标 均 达 到 质 量 和 环 保 要 求 。 4 货 物 符 合 或 优 于 本 项 目 应 适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 货 物 对 照 国 家行 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各 项指 标 均 为 合 格 , 若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要 求 与 前 述 标 准 对 比 : 高 于 前 述 标 准规 范 的 按 本 项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要 求 执 行 , 低 于 前 述 标 准规 范 的 按 前 述 标 准规 范 执 行 。 5 若 在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禁 止 进 口 产 品 的 , 货 物 中 无 进 口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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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 方 保 证若 事 实 有 违 以 下 保 证 内 容 之 一 的 , 由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1 乙 方 人 员 : 不 是 中 国 港澳台 地 区 人 士不 是 外 籍 或 无 国 籍 人 士系 乙 方 的 合 法 用工使 用人 员 , 并 具 备 与 实 施 本 项 目 对 应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资 格 证 书操 作 证 书 或 上 岗 证 书等 合 法有 效 资 质资 格与 技 能能 力 , 遵 纪 守 法 , 无 不 良 品 行 , 未 因 涉 嫌 违 纪 或 违 法 正 在被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正 在 被 侦 查取 保 候 审刑 事 审 判处 于 缓 刑 考 验 期 间,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 没有 不 宜 实 施 本 项 目 的 身 体 缺 陷健 康 疾 病 和 健 康 隐 患 。 2 乙 方 将 自 行 投 保 雇 主 责 任 险 , 为 其 人 员 投 保 工 伤 保 险 和 涉 及 人 身财 产损 失 的 足 额商 业 保 险 , 未 具 有 前 述 有 效 保 险 保 障 的 人 员 不 参 与 本 合 同 履 行本 项 目 实 施 。 3 上 述 有 关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 若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提 交 的 , 乙 方 保 证 应 按 甲 方 指 定 时 限 向 甲方 提 交 复 印 件加 盖 乙 方 公 章备 案 并 提 供 对 应 原 件 以 供 甲 方 核 对 , 乙 方 对 证 明 材 料 的 合 法
性真 实 性有 效 性 负 完 全 责 任 。6.乙 方 指 定公 民 身 份 号 码送 达 地 址送 达 手 机送 达 电 子 邮 箱作为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权 代 表 乙 方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事 宜 ,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的 行 为之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直 接 及 于 乙 方 , 乙 方 若 需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需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否 则 不 产生 变 更 的 效 力 。7.乙 方 应 就 满 足 运 输 条 件防 潮防 震防 霉防 破 损防 污 等 需 要 进 行 对 货 物 的 包 装 运 输装 卸 , 以 保 证 货 物 安 全完 好 无 损 地 按 时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 运 输 方 式 在 合 法确 保 货 物 以安 全 按 时 运 抵 的 前 提 下 由 乙 方 自 定 , 乙 方 在 发 运 前 应 对 货 物 以 做 出 全 面 检 查 并 列 出 清 单 , 作 为供 甲 方 检 验 的 依 据乙 方 应 在 货 到 48小 时 前 通 知 甲 方 。8.甲 方 可 对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的 货 物 以 进 行 初 步 检 视 。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或 包 装 有 明 显 破
损外 观 有 明 显 瑕 疵 的 货 物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 对 甲 方 拒 绝 接 受 的 货 物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拒 绝接 受 之 日 起 日 内 完 成 重 新 交 付 。 甲 方 可 将 货 物 以 抽 样 送 相 关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 检 验 不 合 格的 , 由 甲 方 自 行 选 择 按 退 货 或 换 货 处 理 。9.货 物 全 部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并 完 成 安 装调 试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进 行 最 终 验 收 , 甲 方 应 在收 到 乙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开 始 最 终 验 收若 乙 方 未 通 知 或 怠 于 通 知 的 , 甲 方 据 此 不 开 展 或延 迟 开 展 最 终 验 收 均 不 视 为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甲 方 自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至 完 成 第 一 次 最 终验 收 所 用 的 期 间 可 作 为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发 生 整 改 情 形 的 , 整 改 所 用 期 间 不 作 为 顺 延期 间发 生 多 次 最 终 验 收 的 , 第 二 次 及 以 后 的 最 终 验 收 所 用 的 期 间 不 作 为 顺 延 期 间。10.在 检 验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情 形 的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 改在乙 方 整 改 期 间 , 甲 方 暂 停 检 验 程 序 , 整 改 完 成 的 , 甲 方 恢 复 检 验 程 序 。
11.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触 发 合 同 主 文 第 七 条 第 5点 第4 项 的 甲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条件 , 而 甲 方 暂 不 选 择 行 使 单 方 解 除 权 的 , 应 给 予 乙 方 在 完 成 整 改 后 进 行 再 次 检 验 的 机 会无 论初 步 检 视 还 是 最 终 验 收 的 均 以 一 次 为 上 限 , 除 非 甲 方 另 行 书 面 给 予 乙 方 更 多 的 再 次 机 会 的,但 不 因 此 免 除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 以 上 , 产 生 的 费 用责 任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2.对 检 验 的 细 化 约 定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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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 验 中 的 初 步 检 视 仅 系 对 货 物 的 外 观 表 现 的 直 观 检 验 ,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对 货 物 的签 收初 步 检 视均 不 视 为 甲 方 对 其 质 量 的 认 可对 其 瑕 疵缺 陷的 容 忍接 受 对 其 检验 通 过对 初 步 检 视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 改 。 2 为 了 进 行 检 验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到 场 的 乙 方 应 当 到 场 , 乙 方 应 同 时 提 供 检 验 所 需 资 料 ,否 则 ,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 甲 方 可 暂 缓 检 验 。 3 若 甲 方 要 求 复 验 的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接 受 复 验 。 若 复 验 合 格 , 甲 方 应 承 担 复 验 费 用 , 复验 所 用 期 间 可 作 为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若 复 验 不 合 格 , 复 验 及 双 方 损 失因 此 产 生 的 费用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不 予 顺 延 。 4 若 在 检 验 中 发 现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负 偏 离 于 合 同 的 , 且 甲 方 不 选 择 行 使 其 可 行 使 的 单 方 解除 合 同 权 利 的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完 成 有 效 整 改 。
5 在 双 方 无 争 议 的 前 提 下 , 对 在 检 验 中 涉 及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内 容 , 甲 方 可 在 委 托 具 备 相 应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后 再 作 出 检 验 意 见 , 检 测 期 间 暂 停 检 验 程 序 , 检 测 期 间 可 作 为 货 物 交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 。 6 除 非 甲 方 另 有 书 面 要 求 的 , 凡 是 发 生 在 乙 方 履 行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阶 段或 检 验 环 节的 整 改, 不 包 括 维 修 , 而 是 乙 方 应 在 相 应 整 改 期 限 内 完 成 换 货 或 退 货 义 务按 甲 方 选 择 其一, 否 则 , 视 为 无 效 整 改 。 7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对 货 物 的 检 验 依 据 以 及 对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判 定 的 依 据 包 括 本 合 同本 项目应 适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等 合 同 主 文 约 定经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内 容 要 求 等 。 8 有 关 检 验 的 未 尽 事 宜 按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的 指 导意 见财 库2016 205号 中 关 于验 收的 要 求 执 行 。
13.乙 方 应 履 行 的 售 后 服 务质 保 服 务保 修 服 务义 务 。 1 项 目 质 保 期 的 期 限 为 , 自 全 部 货 物 交 付 之 日 起 算 。 乙 方 应 履 行 的 在 项 目 质 保 期内 的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包 括 : 按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内 容时 限要 求 等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若 在 合 同 主 文 外 的 其 他 合同 文 件 未 明 确 乙 方 的 前 述 服 务 响 应 时 限 的 , 一 律 为 接 到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通 知 后 12小 时 内 。 对 货 物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的 问 题 予 以 有 效 整 改 , 其 中 , 需 维 修 的 应 按 时 进 行维 修 , 包 括 修 理更 换 零 部 件 等 。 对 有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货 物 应 按 换 货 处 理 , 不 能 换 货 的 则按 退 货 处 理 : 无 法 通 过 至 多 两 次 的 维 修 实 现 正 常 使 用 的 货 物在 项 目 质 保 期具 体 货 物 质 保期起 算 后 日 内 ,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货 物按 货 物 生 产 方 的 保 证 宣 传承 诺公 示可 进 行 包 换 或 包 退 的 货 物 。
对 甲 方 依 合 同 作 出 的 换 货退 货折 价 留 用 要 求 予 以 实 质 响 应 和 对 应 处 理 。 对 货 物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的 各 方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设 立 7 24 小 时 电 话 热 线 接 听 甲 方 服 务 需 求 以 便 作 出 响 应 。 合 同 主 文 以 外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已 明 确 的 对 乙 方 售 后 服 务 的 其 他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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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 体 货 物 质 保 期 的 期 限 以 国 家 强 制 政 策 规 定本 项 目 在 政 府 采 购 时 的 单 独 要 求特 别注 明 厂 家 规 定具 体 货 物 自 身 标 识国 家行 业标 准 规 定 的 质 保 期 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准 ,均 自 该 货 物 交 付 之 日 起 算 。 若 具 体 货 物 质 保 期 短 于 项 目 质 保 期 的 , 乙 方 仍 应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该 货 物 的质 保 服 务 , 质 保 服 务 的 内 容时 限 和 要 求 等 均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乙 方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义务 约 定 执 行 。 若 具 体 货 物 质 保 期 长 于 项 目 质 保 期 的 , 乙 方 仍 应 在 该 货 物 质 保 期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该 货 物的 质 保 服 务 , 质 保 服 务 的 内 容时 限 和 要 求 等 均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乙 方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义 务 约 定 执 行 。 3 具 体 货 物 经 维 修 后 ,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和 该 货 物 质 保 期 中 的 最 长 期 限 剩 余 时 间 已 不 足 90
日 的 , 自 完 成 对 该 货 物 的 维 修 之 日 起 对 该 货 物 计 算 90 日 的 保 修 期 , 在 保 修 期 内 该 货 物 仍 因 其 自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问 题 的 , 自 再 次 完 成 对 该 货 物 的 维 修 之 日 起 再 计 算 该 货 物 90 日 的 保 修期 , 以 此 类 推 。 在 前 述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应 承 担 对 该 货 物 的 保 修 义 务 , 保 修 义 务 的 内 容时 限 和要 求 等 均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乙 方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约 定 执 行 。14.合 同 有 关 乙 方 的 售 后 服 务质 保 服 务保 修 服 务义 务 :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三 包政 策 内 容货 物 生 产 方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内 容 执 行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三 包 政 策货 物 生 产 方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对 甲 方 而 言 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 优 先 按 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执行 。 15.有 关 培 训 的 时 间地 点参 训 人 员形 式 等 , 由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之 外 另 行 指 示 , 乙 方 应 按甲 方 指 示 履 行 组 织 开 展 培 训 的 义 务 。
16.双 方 若 对 货 物 质 量 或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有 争 议 的 , 双 方 可 共 同 委 托具 备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检 测鉴 定, 若 检 测鉴 定结 果 显 示 符 合 , 检 测鉴 定费 用由 甲 方 承 担若 检 测鉴 定结 果 显 示 不 符 合 , 检 测鉴 定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但 是 , 若 乙 方明 示 或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拒 绝 共 同 委 托 检 测鉴 定的 , 由 甲 方 自 行 委 托 检 测鉴 定, 不 论 检 测 鉴 定结 果 证 实 是 否 符 合 , 检 测鉴 定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乙 方 认 可 检 测鉴 定结果 。 17.本 项 目 涉 及 的 货 币 均 为 人 民 币 , 涉 及 的 一 切 报 价单 价合 同 价 款费 用 均 指 含 税 的 报价单 价合 同 价 款费 用 。18.甲 方 可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暂 停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 发 生 在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内 的 暂 停 , 暂 停 期 间 作 为货 物 交 付 期 限 的 顺 延 期 间 。
19.合 同 主 文 中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未 尽 事 宜 , 详 见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三合 同 价 款 的 结 算支 付 与 履 约 担 保 等1.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为 人 民 币, 含 税 。 有 关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的 主 要约 定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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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 乙 方 履 行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无 偏 离 且 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的 , 本 合 同亦 未 提 前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 合 同 价 款 按 签 约 价 结 算 。 2 不 论 何 种 原 因包 括 甲 方 根 据 实 际 对 货 物 需 求 进 行 调 整乙 方 错 发 或 漏 发 货 物甲 方依 合 同 拒 绝 乙 方 交 付货 物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等导 致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少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 未 交 付货 物 的 对 应 价 款 从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中 扣 减 。 3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任 何 变 更 , 否 则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因 变 更 发 生 的 费用 及 损 失包 括 多 发 货 物错 发 货 物 等 超 出 合 同 范 围 的 自 行 处 理 费 用。 4 为 实 施 本 项 目 , 乙 方 已 通 过 参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即 已 经 过 充 分 评 估 才 签 订 本 合同 , 除 依 照 本 合 同 主 文 的 结 算 约 定 可 能 发 生 合 同 价 款 变 化 外 , 合 同 价 款 及 组 成 其 的 各 项 单 价 费 用均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法 规 政 策 调 整 等 任 何 风 险因 素 而 涨 幅 。
5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若 合 同 价 款 的 发 生结 算 或 支 付 等 事 宜 应 再 办 理政 府 采 购 审 核报 备批 准 手 续 或 应 另 行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在 办 理 完 成 政 府 采 购 审 核报备批 准 手 续 或 另 行 组 织 的 政 府 采 购 完 成 前 , 暂 缓 合 同 价 款 的 结 算支 付 。 6 合 同 价 款 是 否 需 经 审 价审 计 或 评 审确 定 的 约 定 是 : 。 A 不 需 要 。 B 需 要 。 甲 方 在 向 乙 方 结 算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前 , 需 以 甲 方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审 价审计 或 评 审以 审 定 结 算 金 额 。2.若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无 负 偏 离 , 且 乙 方 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双 方 无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乙 方 完 成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 合 同 价 款 完 成 结 算 后若 合 同 约 定 需 经 审 价审 计 或评 审 的 , 需 审 价审 计 或 评 审 审 定 结 算 金 额 后,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发 票 之 日 起 日 内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已 结 算 确 定 但 尚 未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至 乙 方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付 款 无 息发 票 指 合 法 等 额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乙 方 未 提 交 发 票 的 , 不 触 发 合 同 价 款 支 付程 序付 款 期 限 顺 延 乙 方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未 予 纠 正 或 未 依 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 甲 方 可 拒 绝 付款付 款 期 限 顺 延 至 乙 方 有 效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或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之 日 止 若 有 在 先 的 付 款 条 件 ,条 件 未 成 就 而 乙 方 已 先 行 提 交 发 票 的 , 付 款 期 限 从 全 部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算乙 方 违 约 金赔 偿款依 合 同 应 承 担 之 费 用 可 由 甲 方 先 从 付 款乙 方 履 约 担 保若 有中 扣 除 , 不 论 甲 方 是 否 扣除 , 甲 方 付 款退 还 履 约 担 保若 有或 履 行 合 同 其 他 义 务 的 行 为 均 不 代 表 甲 方 对 乙 方 是 否 依约 履 行 合 同 的 认 可 , 也 不 代 表 甲 方 放 弃 追 究 乙 方 或 有 的 违 约 责 任 。3.乙 方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如 下若 以 下 信 息 与 乙 方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不 一 致 的 , 以 乙 方 的 基 本存 款 账 户 作 为 乙 方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4.甲 方 对 公 账 户履 约 保 证 金 接 收 账 户以 及 开 票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防 港 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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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账 号 : 450501659622000006135.以 合 同 主 文 为 依 据 进 行 结 算 的 合 同 价 款 : 1 已 包 含 乙 方 为 实 施 本 项 目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应 获 得 的 所 有 对 价 及 所 应 支 出 的 所有 成 本 费 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货 物 的 对 价乙 方 履 行 其 全 部 义 务 的 对 价乙 方 为 实 施 本 项 目 所需 的 人 力物 力税 费 和 利 润 等 全 部 费 用或 有 的 货 物 生 产再 加 工 等 全 部 成 本其 他 的 由 本合 同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已 明 确 由 乙 方 履 行 的 行 为义 务 之 对 价。 即 , 已 完 全 包 含 乙 方依 合 同 实 施 的 全 部 行 为履 行 合 同 中 全 部 的 乙 方 义 务实 施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应 由 乙 方 实 施 的 事 项所 应 获 得 的 所 有 对 价 及 所 应 支 出 的 所 有 成 本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 除 仅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以合 同 主 文 为 依 据 结 算 的 合 同 价 款 外 , 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不 对 乙 方乙 方 人 员第 三 方 负 有 支付 其 他 费 用 或 对 价 的 义 务 。
2 不 论 是 否 已 能 实 际 涵 盖 上 述 乙 方 为 实 施 本 项 目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应 获 得 的 所 有对 价 及 所 应 支 出 的 所 有 成 本 费 用 , 以 合 同 主 文 为 依 据 结 算 的 合 同 价 款 即 乙 方 应 获 得 的 合 同 价 款总 额 , 若 有 未 能 实 际 涵 盖 的 部 分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6.有 关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是 :A 。 A 乙 方 不 需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B 乙 方 应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乙 方 应 在 领 取 成 交中 选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至 迟 不 晚 于合 同 签 订 前,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的 %计 算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金 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的 保 函不 可 撤 销不 可 转 让见 索 即 付 并 且 有 效 期 应 至 少 覆 盖 至 项 目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三 个 月 的无 条 件 独 立 保 函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乙 方 的 违 约 金赔 偿 款 可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履 约 担 保 中 扣 除 , 若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 形 的 , 乙 方 应 在 履 约 担 保 被 扣 除 之 日 起 5 日 内 补 足 履 约 担 保 。 项
目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整 合 格 的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及政 府 采 购 项 目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等 退 付 文 件 , 若 本 项 目 无 质 量 问 题 及 双 方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甲 方 在 收到 乙 方 提 交 的 退 付 文 件 后 日 内 办 理 履 约 担 保 无 息 退 还 手 续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情 形 的 , 已 部 分 扣 除 又 未 部 分 补 足 的 仅 对 余 额 办 理 退 还 手 续全 部 扣 除 又 未 全 部 补 足 的 则 无 需办 理 退 还 手 续。 若 是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解 除提 前 终 止或 甲 方 行 使 约 定法 定单 方合 同 解 除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履 约 担 保 由 甲 方 予 以 全 额 扣 除不 予 退 还 。 若 甲 方 无 故 逾 期 退 付 履约 保 证 金 的 , 按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以 应 退 付 而 未 退 付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万 分 之 一 计 算 的 逾 期 期 间 违 约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应 退 付 而 未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1% 含为 上 限 。 若 乙 方 系 采 用 金融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甲 方 退 还退 付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不 包 括 现 金转账 等 款 项 支 付 形 式 , 而 是 配 合 乙 方 办 理 保 函 的 解 除注 销手 续 。
四双 方 其 他 的 主 要 权 利 义 务1.货 物 的 所 有 权 自 货 物 交 付 时 起 归 属 于 甲 方 。2.甲 方 有 权 监 督 和 检 查 乙 方 执 行 合 同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乙 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不 论 其实 际 文 件 名 称 为 何 , 均 统 称 为项 目 实 施 方 案措 施计 划 是 否 符 合 本 项 目 在 政 府 采 购 时提 出 的 需 求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对 乙 方 是 否 有 效 按 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措 施 计 划 实 施 本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若 在 监 督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 乙 方 应 予 有 效 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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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与 货 物 安 装调 试 关 联 的 必 要 的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建 筑 物构 筑 物及其 内 设 管 线 等 背 景 资 料用 后 归 还, 但 对 于 这 些 资 料 的 判 断推 论 和 决 策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担 。 4.由 甲 方 在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内 为 乙 方 提 供 实 施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水电电 讯 线 路 接 驳 口 , 并 由甲 方 承 担 在 前 述 单 位 内 产 生 的 实 施 项 目 所 需 水 电 费 用 。5.乙 方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和 甲 方 要 求 , 制 定 科 学 严 密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包 工 包 料 地 安 全 高 效 实 施 本 项 目 , 确 保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和 甲 方 要 求促 成 甲 方 订 立 合 同 目 的 的 实现 。 6.乙 方 保 证 做 到若 事 实 有 违 以 下 保 证 内 容 之 一 的 , 由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1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有 关 安 全 责 任保 密 责 任 的 约 定 。
2 确 保 其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不 破 坏 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保 护 好 自 身 财物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财 物 不 致 损 毁 灭 失 , 在 实 施 本 项 目 过 程 中 若 因 乙 方 或 其 人 员 原 因 造 成的 人 为 财 物 损 坏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3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不 擅 自 出 入 与 本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区 域不 擅 自 操 作 与 本 项 目 实 施 无 关的 设 备 。 4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允 许 或 未 有 本 合 同 依 据 , 乙 方 不 擅 自 改 变 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物 理 结 构 , 不 拆 改 其 建 筑 物构 筑 物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不 加 大 其 楼地面 荷 载 ,不 改 动 其 设 施设 备管 线 等 设 施 。 5 遵 守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时 间 , 不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 6 自 行 承 担 因 实 施 本 项 目 造 成 的 相 邻 人 管 道 堵 塞渗 漏停 水停 电 等 修 理 和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7 保 持 本 项 目 实 施 现 场 的 整 洁 有 序将 本 项 目 实 施 中 产 生 的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到 合 法 合 规 场所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8 在 实 施 本 项 目 中 的 进 场撤 场 确 保 按 时有 序安 全 。7.乙 方 不 仅 应 按 甲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按 时 完 成 有 效 整 改 , 也 应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问 题 进行 主 动 及 时 整 改 , 乙 方 履 行 整 改 义 务 并 不 免 除 其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经 整 改 ,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行为 应 达 到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结 果 , 否 则 , 视 为 无 效 整 改 , 甲 方 有 权 暂 缓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己 方 义 务 予以 抗 辩 。 无 法 有 效 整 改 的 或 最 终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货 物 , 按 甲 方 选 择 的 折 价 留 用换 货退 货 三 种方 式 之 一 处 理 。8.甲 方 依 合 同 拒 绝 乙 方 相 应 交 付 的 , 或 本 合 同 是 由 甲 方 依 法 或 依 约 行 使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解
除 的 , 或 本 合 同 是 因 乙 方 过 错 导 致 解 除 或 提 前 终 止 的 : 可 由 甲 方 自 行 选 择 折 价 留 用换 货退货 之 一 进 行 对 关 联 货 物 的 处 理 。9.本 合 同 约 定 可 由 甲 方 选 择 折 价 留 用 或 换 货 的 , 甲 方 选 择 后 , 乙 方 应 及 时 履 行 完 毕 相 关 义务 , 履 行 义 务 不 及 时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的 按 退 货 处 理 。10.货 物 在 交 付 前 发 生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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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 交 付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 或 自 合 同 不 论 因 何 原 因 解 除终 止之 日 起 2日 内 : 乙 方应 完 成 撤 场 。12.依 合 同 发 生 乙 方 应 撤 场 的 情 形 时 , 乙 方 应 按 约 定 时 限 完 成 以 下 事 项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费用 : 撤 离 人 员 与 不 在 交 付 范 围 内 的 乙 方 财 物清 理 项 目 实 施 现 场恢 复 卫 生 整 洁将 上 述 事 项中 产 生 的 垃 圾现 场 残 留 的 垃 圾 全 部 清 除 出 场 运 送 至 合 法 合 规 场 所 。13.无 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保 期 是 否 已 届 满 , 因 货 物 自 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的 损 失 , 乙 方 仍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除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符 合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规 定 的 分 包 外乙 方 应 对 分 包 人 的 行 为后果 向 甲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或 变 相 转 让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义 务 , 不 得 将 本 项目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整 体 或 肢 解 转 包分 包 , 不 得 为 第 三 方 提 供 挂 靠乙 方 不 得 出 质 己 方 合 同 权
利 。 15.为 实 施 本 项 目 , 依 合 同 应 投 保 相 应 保 险 的 由 乙 方 自 行 投 保 并 自 行 承 担 保 险 费 用 。16.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以 甲 方 供 应 商 身 份 进 行 对 外 宣 传展 示包 括对 外 提 供 本 合 同 文 本 一 部 分 或 全 部。17.乙 方 因 履 行 合 同 若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权 益 而 引 发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诉 讼仲 裁, 乙 方 与 其 人 员的 劳 动 争 议用 工 纠 纷人 身财 产纠 纷 , 乙 方 或 其 人 员 对 内 对 外 纠 纷 , 均 属 于 乙 方 或 其 人员 自 行 负 责 的 事 务 , 与 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无 关 , 但 因 上 述 事 项 造 成 各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自 行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8.乙 方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为 处 理 , 由此 所 发 生 的 费 用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但 并 不 因 此 免 除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
19.权 利 人 行 使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解 除 合 同 的 ,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送 达 相 对 方 时 本合 同 即 时 解 除 。五安 全 责 任为 履 行 本 合 同实 施 本 项 目 , 乙 方 特 承 诺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否 则 ,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各 方 损 失 :1.乙 方 及 其 人 员 将 严 格 遵 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等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规 制 度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与 本 合 同 约 定 , 接 受 当 地 政 府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监 管 与指 导 , 秉 持 确 保 安 全 的 标 准 ,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在 任 何 时 候 , 乙 方 及 其 人 员 都 将 会 采 取 各 种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发 生 任 何 治 安 或 刑 事 案 件事 故 。2.乙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其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 为 其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教 育 其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使 用 。 乙 方 及 其 人 员 将 会 自 行 负 责 查 勘 项 目实 施 现 场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 自 行 做 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现 场 环 境 安 全安 全 条 件 齐 备 人 员 穿 戴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装 具 等 相 关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后 才 开 展 作 业 , 已 着 手 进 行 作 业 的 , 视 为 乙 方及 其 人 员 已 经 做 好 上 述 事 项即 使 不 处 于 作 业 中 的 状 态 , 乙 方 人 员 也 会 时 刻 注 意 并 确 保 个 人 自身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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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 方 将 会 对 其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正 确 安 排 身 体 素 质技 术 水 平安 全 意 识健康 状 况资 格 资 质技 能 能 力 都 符 合 要 求 的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 不 会 安 排 不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的 人 员 履行 本 合 同 或 开 展 作 业 , 不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之 一 或 全 部 的 人 员 也 会 自 觉 做 到 不 从 事 或 拒 绝 提 供 相 应作 业 。4.若 由 于 乙 方 或 其 人 员 原 因 导 致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案 件事 故 的 , 乙 方 应 当 自 行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这 些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因 前 述 案 件事 故 导 致 的 : 甲 方项 目 所 在 单位乙 方 的 损 失罚 金罚 款 等甲 方 民辅警 职 工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民辅警 职 工乙 方人 员第 三 方 的 人 身财 产 损 失 。若 出 于 紧 急 救 助应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要 求 等 原 因 ,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了 相 关 赔 偿 责任 或 进 行 了 事 实 赔 付替 代 赔 偿 的 , 乙 方 将 向 甲 方 返 还 赔支付 的 款 项 并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5.乙 方 未 投 保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或 投 保 的 保 险 不 足 以 赔 付 或 无 法 赔 付 相 应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自 行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以 上 安 全 责 任 约 定 为 独 立 条 款 ,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解 除终 止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而 丧 失 其 有 效性 六保 密 责 任乙 方 清 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实 施 本 项 目 有 可 能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 为 此 , 承 诺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1.保 密 信 息 的 保 密 期 限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保 密 信 息 由 甲 方 依 法 公 开 披 露 之 日 止 乙 方 将 采 取 所 有 保 密 措 施 和 制 度 保 护 保 密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乙 方 为 保 护 其 自 有 商 业 秘 密 所
采 用 的 措 施 和 制 度 , 确 保 不 主 动 泄 密不 被 动 失 密 ,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避 免 第 三 方 以 及 乙 方 关 联方乙 方 未 参 与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人 员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2.保 密 信 息 只 能 由 乙 方 及 其 在 必 须 知 悉 的 前 提 下 才 可 知 悉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乙 方 人 员 为 实 现 本合 同 的 目 的 所 需 而 使 用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及 其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乙 方 人 员 均 不 得 直接 或 间 接 地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或 披 露 给 第 三 方 。3.出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目 的 而 必 须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的 乙 方 人 员 及 乙 方 关 联 方 , 不 仅 要 严 格 限 于 履行 本 合 同 目 的 之 必 须 的 范 围 , 而 且 应 受 到 与 本 合 同 同 等 严 格 保 密 义 务 的 约 束乙 方 关 联 方 出 于实 施 该 项 目 之 必 须 而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的 , 必 须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4.一 旦 发 生 失泄 密 情 形 , 乙 方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并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失泄 密 进 一步 扩 大 。
5.除 因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依 法 正 常 留 存 的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外 : 无 论 何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解除 或 本 项 目 未 予 实 现 或 未 能 完 成 的 ,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1日 内 返 还 并 销 毁 其 所 掌 握 的所 有 保 密 信 息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保 留 。 如 果 该 保 密 信 息 属 于 不 能 归 还 的 形 式或 已 经 复制 或 转 录 到 其 他 资 料 或 载 体 中 , 则 应 立 即 删 除 或 者 按 甲 方 指 定 的 方 式 销 毁 。 以 上 , 并 不 免 除 乙方 及 乙 方 人 员乙 方 关 联 方 的 本 合 同 保 密 义 务 , 本 合 同 保 密 约 定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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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 合 同 不 论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或 本 项 目 不 论 是 否 完 成 的 , 并 不 免 除 乙 方 及 其 人 员关 联 方 的本 合 同 保 密 义 务 , 本 合 同 保 密 约 定 仍 然 有 效 。7.乙 方 及 其 人 员 非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必 须 并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明 示 许 可 , 不 得 对 甲 方 及 项 目 所在 单 位 场 所工 作 场 景人 员资 料 进 行 拍 照 或 录 音 录 像记 录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必 须 并 经 甲方 事 先 书 面 明 示 许 可 的 , 乙 方 须 严 格 限 于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并 控 制 知 悉 范 围不 得 外 传 。8.乙 方 及 其 人 员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现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文 件资 料图 表笔 记报 告信件传 真磁 带磁 盘仪 器信 息 等 不 应 由 乙 方 可 依 合 同 约 定 而 持 有 的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任 何 财 物物 品装 备信 息资 料 , 应 立 即 上 交 或 返 还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 不 论 是 否 乙 方可 依 合 同 约 定 而 持 有 , 对 甲 方 及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上 述 财 物物 品装 备信 息资 料 , 乙 方 均 不得 复 制不 得 外 传不 得 擅 自 处 理 。
9.除 需 进 行 诉 讼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需 进 行 由 双 方 共 同 参 与 的 争 议 调 处 外 : 乙 方 及 其 人 员若 接 触知 悉到 保 密 信 息 的 , 均 不 得 向 外 扩 散对 第 三 方 披 露无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有 关 实 施 本 项 目 中 甲 方 或 项 目 所 在单 位 向 乙 方 提 供 的条 文规 格计 划图 纸样 品文 件资 料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 即 使 得 到 甲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 乙 方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须 范 围 。10.在 任 何 情 形 下 , 除 非 有 甲 方 的 另 行 书 面 明 示 , 上 述 保 密 约 定 永 久 持 续 有 效 。以 上 保 密 责 任 约 定 为 独 立 条 款 ,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解 除终 止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而 丧 失 其 有 效性 。 七违 约 责 任除 合 同 主 文 已 明 确 可 不 视 为 违 约 的 情 形 外 ,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均 属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以 及 因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应 按 损 失 赔偿, 但 不 能 以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损 失 作 为 不 依 约 履 行 义 务 的 替 代 措 施 。1.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导 致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逾 期 的 , 应 按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以 应 付 而 未 付 款 项 万 分 之五 计 算 的 逾 期 期 间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甲 方 应 付 而 未 付 款 项 的 5%为 上 限 。2.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导 致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履 行 逾 期 的 , 应 按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万分 之 五 计 算 的 逾 期 期 间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的 5%为 上 限 。3.除 货 物 交 付 期 限货 物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保 证 义 务 外 , 乙 方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的 行 为 之 一 不 符 合合 同 约 定 的 , 由 乙 方 按 次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的 1%计 算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对 于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未 明 确 违 约 金 如 何 计 处 的 违 约 行 为 , 按 以 下 方 式 计 处 违 约 金 : 1 有 履 行 期 限时 间时 限 要 求 的 , 应 由 违 约 方 按 日 向 相 对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万 分
之 三 计 算 的 逾 期 期 间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的 3%为 上 限2 无 履 行 期 限时 间时 限 要 求 的 , 每 出 现 一 次 违 约 行 为 , 应 由 违 约 方 按 次 向 相 对 方 支付 以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千 分 之 三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若 上 述 两 种 方 式 发 生 竞 合 的 , 由 相 对 方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之 一 主 张 违 约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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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 下 列 违 约 情 形 之 一 的下 列 违 约 情 形 中 的以 上均 包 含 本 数, 乙 方 应 以 合 同 价 款签 约 价 的 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同 时 , 甲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1 乙 方 不 具 备 签 订履 行本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资 格的 , 或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程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签 订履 行本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资 格的 。 2 乙 方 终 止中 止履 行 合 同 的 , 或 乙 方 明 确 表 示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之 一的 , 或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无 法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3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导 致 货 物 交 付 义 务 的 履 行 逾 期 达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交 付 期 限 50%以 上的 , 或 乙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义 务除 货 物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保 证 义 务 外之 一 经 甲 方 催 告 后 在 7日 内 仍未 履 行 的 。 4 乙 方 履 行 货 物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保 证 义 务 之 一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或 占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价
50%以 上 的 货 物 未 通 过 初 步 检 视 或 未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的 。 5 占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价 50%以 上 的 货 物 在 项 目 质 保 期 内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问 题的 。6 乙 方 应 予 整 改 而 不 整 改 的 情 形不 按 时 整 改 的 情 形无 效 整 改 的 情 形 单 独 或 累 计 发 生达 到 3次 以 上 的 。 7 乙 方 违 反 安 全 责 任 或 保 密 责 任 约 定 的 , 或 事 实 有 违 乙 方 在 合 同 中 的 保 证承 诺内 容的 。8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允 许 , 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以 甲 方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作 为 其 展 示广 告参 与 第三 方 项 目 采 购 等 活 动 中 的 宣 传 内 容 的 。 9 除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符 合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的 分 包 外 , 乙 方 转 让 或 变 相 转 让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义 务 的 , 或 乙 方 将 本 项 目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整 体 或 肢 解 转 包分 包 的 , 或 乙 方 为 第三 方 提 供 挂 靠 的或 乙 方 出 质 己 方 合 同 权 利 的 。 10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证 明 的 , 或 乙 方 采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谋 取 在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中的 中 选成 交机 会 的 , 或 乙 方 向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提 供 回 扣 的 。 11 在 甲 方 完 成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前 , 乙 方 被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被 信 用 惩 戒或 指 定 收 款账 户 被 查 封冻 结的 , 或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应 付 账 款 被 查 封冻 结的 。 12 除 以 上 外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明 确 约 定 , 甲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其 他情 形 。6.除 合 同 主 文 第 七 条违 约 责 任第 4点 已 明 确 了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竞 合 处 理 的 方 式 外 , 若 本 合同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有 竞 合 的 , 由 甲 方 选 择 适 用可 突 破 合 同 文 件 的 效 力 优 先 顺 序。
八通 知 和 送 达1.合 同 事 务 的 通 知 可 以 采 取 当 面 告 知电 话短 信微 信邮 寄快 递 电 子 邮 件公告 等 任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来 进 行 送 达同 时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的 , 送 达 时 间 以 下 列 方 式 中 最 先 送 达 的为 准: 采 用 当 面 告 知 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被 告 知 方 在 告 知 的 书 面 材 料 上 签 字 时 为 送 达采 取 电话短 信微 信 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通 知 到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手 机 号 码该 手 机 号 码 绑 定 的 微 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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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为 送 达采 取 邮 寄快 递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邮 寄 的 方 式 向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地址 发 出 邮 件快 递后 , 签 收 即 送 达送 达 地 址 内 的 任 何 组 织组 织 内 设 机 构 或 自 然 人 签 收 均属 有 效 签 收, 若 无 人 签 收拒 绝 签 收被 退 件 的 , 自 邮 件快 递发 出 之 日 起 三 日含后即 为 送 达采 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向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成 功 发 送 邮 件 为 送 达采取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的 , 系 在防 城 港 日 报发 布 公 告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日含后 即 为 送 达 。2.一 方 需 变 更 合 同 载 明 的 通 知 送 达 路 径 或 载 体 的 , 需 提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送 达 对 方 , 否 则不 产 生 变 更 的 效 力 。3.通 知 送 达 到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7 24小 时 电 话 热 线 的 , 视 为 向 乙 方 的 通 知 送 达 。以 上 约 定 , 同 样 适 用 于 在 双 方 因 合 同 争 议 引 起 的 纠 纷 诉 讼 与 执 行 等 事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审二 审再 审执 行 以 及 督 促 程 序或 仲 裁 中 的 法 律仲 裁文 书 的 通 知 送 达 。
九争 议 解 决 和 其 他1.因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诉 讼诉 讼 进 行 过 程 中 , 除 双 方 有 争 议 的 部 分 外 ,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2.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 除 无 效 的 部 分 外 ,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3.适 用 于 本 合 同 的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情 形及 其 处 理 , 合 同 若 有 约 定 的 先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再 参 照 法 定 执 行不 一 致 的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一 方 凡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情 形 导 致 难 以 履 行 本合 同 的 , 应 首 先 及 时 采 取 一 切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止 损 , 并 在 该 事 由情 形发 生 后若 采 用 合 同主 文 约 定 的 通 知 方 式 均 无 法 通 知 的 应 在 具 备 通 知 条 件 后的 12小 时 内 向 相 对 方 发 出 通 知14日内 向 相 对 方 送 达 不 可 抗 力 事 由情 形的 权 威 证 明 材 料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情 形而 必 须 顺 延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应 与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由情 形所 影 响 的 期 间 相 当 , 与 此 期 间 具 有 客 观 关 联 性 的
履 行 义 务 的 逾 期 行 为 不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 在 此 期 间 的 损 失 各 自 承 担 , 但 是 若 一 方 怠 于 止 损 或 通 知的 , 由 该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或 扩 大 的 各 方 损 失 。4.乙 方 承 诺 : 具 备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合 法 的 完 全 的 权 利能 力 和 资 质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已 经 过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授 权 或 审 批 通 过 。5.双 方 确 认 :1 双 方 均 已 各 自 采 取 合 理 方 式 提 示 对 方 注 意 可 能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己 方 责 任 等与 对 方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条 款 以 及 可 能 加 重 对 方 责 任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的 条 款 2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详 细 阅 读 了 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合 同 所 有 内 容, 对 组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合 同 所 有 内 容均 能 充 分 认 识 与 理 解 , 并 在 完 全 自 愿 并 处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位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合 同 。6.合 同 自 双 方 盖 章 签 字签 章之 日 起 成 立 生 效 , 壹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提 交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份送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档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以 下无 合 同 主 文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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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签 章: 或 其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签 章: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本 合 同 在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签 订注 : 若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必 须 附 全 套 授 权 委 托 材 料 作 为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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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附 件 1 货 物 采 购 列 表: 货 物 采 购 列 表序号 名 称 品牌 原 产 地 生 产 厂 家 技 术 参 数 指 标 数量 计 量单 位 单 价 (元 ) 小 计 (元 ) 备注
合 计 人 民 币 ( 元 )。备 注 : 所 有 项 目 已 含 税 以 及 包 含 所 有 成 本 及 对 价详 见 合 同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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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附 件 2,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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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办 公 室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附 件 3, 供 应 商 承 诺 等: 供 应 商 承 诺 等1 供 应 商 承 诺 具 体 事 项 : 。2 售 后 服 务 具 体 事 项 : 。3 质 保 期保 修 期 责 任 : 。4 其 他 具 体 事 项 :甲 方章
年 月 日 乙 方章年 月 日注 : 售 后 服 务 事 项 填 不 下 时 可 另 加 附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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