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80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要求,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二)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
2023年4月3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协议采购量
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签订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签订协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二)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附件2)。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四)中选产品价格调整和执行。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可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应自行承担伴随服务,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五)规范非中选品种挂网采购价格。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其他非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分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2、3)。
(六)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的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规定,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七)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附件4、5)。
(八)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加强加强履约监管和宣传引导,做好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系统挂网价格高线
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
4.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5.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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