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CZC2023-C2-10006-YZLZ
二项目名称: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松柏北路36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捌拾贰万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壹角玖分829,933.1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
施工范围:广西防城港市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包括消防给水气压稳压系统气溶胶气体灭火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防火门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具体详见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曾群绩
执业证书信息:桂1452017201708893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俊宗黄载礼曾安平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采购文件须知正文第44.1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工程类采
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下浮10%收取。成交供应商领取
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收费金额: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玖元整7,469.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广西防城港。
2.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电话:0770-610231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中段136号
联系方式:曾安平0770-2883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1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项 目 编 号 : FCZC2023-C2-10006-YZLZ采 购 人 :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4 月
2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获 取 下 载 竞 争 磋 商 文 件 ,并 于 2023年 4 月 25 日 13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FCZC2023-C2-10006-YZLZ
项 目 名 称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玖 拾 玖 万 贰 仟 叁 佰 肆 拾 壹 元 叁 角 贰 分 992,341.32最 高 限 价 : 同 预 算采 购 需 求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 包 括 消 防 给 水 气 压 稳 压 系 统 气 溶 胶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挡 烟 垂 壁 防 火 卷 帘 门 防 火 门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室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淋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 具 体 详 见 设 计 图 纸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30日 历 天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 微 企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以 上 含 二 级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4月 11日 至 2023年 4 月 18 日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至 12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至
3
6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纸 质 文 件 ,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使 用 账 号 登 录 或 者 使用 CA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入 项 目 采 购 应 用 ,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目 ,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件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需 要 基 于 政 采 云 平 台 获 取 的 磋 商 文 件 编 制 ,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 将有 可 能 导 致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编 制 及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售 价 : 0元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4月 25日 13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五 开 启
1.时 间 : 2023年 4 月 25 日 13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后2.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评 标 室 第 1 开 评 标 室 1 在 线 解 密 开 启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广 西 防 城 港 。2.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3.供 应 商 竞 标 注 意 事 项 1 本 项 目 为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电 子 竞 标 , 供 应 商 应 先 安 装 政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 请 自 行 前 往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行 下 载 , 并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要 求 编 制 加 密 后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网 络 上 传 至 政 采 云 平 台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后 缀 名 为 jm bs 的 文 件 , 供 应 商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提 交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时 , 请 填 写 参 加 远 程 采
4
购 活 动 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 供 应 商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 依 次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项 目 采 购 -操 作 流 程 -电 子 招投 标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理 操 作 指 南 -供 应 商 查 看 电 子 竞 标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2 未 进 行 网 上 注 册 并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CA 认 证 的 供 应 商 将 无 法 参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供 应 商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完 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的 CA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及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供 应 商 可登 录 广 西 政 府 采 购 网 , 依 次 进 入 办 事 服 务 -下 载 专 区 或 者 登 陆 政 采 云 平 台 , 依 次 进 入 服 务 中心 -入 驻 与 配 置 中 查 看 CA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操 作 流 程 。 如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或 者 需 要 技 术 支 持 , 请 致 电政 采 云 客 服 热 线 : 400-881-7190 。 3 CA 证 书 在 线 解 密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 需 携 带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时 用 来 加 密 的 有 效 数 字 证 书 CA认 证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现 场 按 规 定 时 间 对 加 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
注 : 1 为 确 保 网 上 操 作 合 法 有 效 和 安 全 , 请 供 应 商 确 保 在 电 子 竞 标 过 程 中 能 够 对 相 关 数 据 电 文 进行 加 密 和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 妥 善 保 管 CA 数 字 证 书 并 使 用 有 效 的 CA数 字 证 书 参 与 整 个 采 购 活 动 。 2 供 应 商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或 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当 先 行 撤 回 原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上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提 交 上 传 的 , 视 为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以 后提 交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 4 供 应 商 需 要 在 具 备 有 摄 像 头 及 语 音 功 能 且 互 联 网 网 络 状 况 良 好 的 电 脑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远 程开 标 大 厅 参 与 本 次 磋 商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4.磋 商 保 证 金 : 无 。
5.监 督 部 门名 称 : 防 城 港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中 心电 话 : 0770-6102319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北 部 湾 大 道 中 段 136号联 系 方 式 : 曾 安 平 0770-2883021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联 系 方 式 : 0770-2882899
5
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 包 文 杰电 话 : 0770-2882899 采 购 人 :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4月 11日
6
目 录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格 式 ................................................................. 7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 7前 附 表 ................................................................................... 7一 总 则 ..................................................................................11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11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2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3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6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 ......................................................................17七 磋 商 ..................................................................................18
八 授 予 合 同 ..............................................................................21九 其 他 事 项 ..............................................................................24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 .......................................................................... 28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 .......................................................................... 57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 ........................................................................... 57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58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 66
7
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前 附 表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格1 1.1 建 设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采 购 内 容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 包 括 消 防 给 水 气 压 稳 压 系 统 气溶 胶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挡 烟 垂壁 防 火 卷 帘 门 防 火 门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淋 系 统 火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 具 体 详 见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施 工 工 期 : 30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2 1.1 合 同 名 称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3 2 资 金 来 源 : 预 算 资 金
4 3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15.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90天 日 历 天 6 17.3 补 遗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 若 有 , 接 电 话 通 知 后 于 磋 商 截 止 前 领 取 。地 点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及 传 真 电 话 : 0770-2882899 0770-2882818
7 1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8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8
9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30 分 钟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竞 标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30 分 钟 内 , 供 应 商 必 须在 此 时 间 段 内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 用 项 目 采 购 -开 标 评 标 功 能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件 的 解 密 。 若 竞 标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时 解 密 的 ,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撤 回 。10 31 磋 商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磋 商 。11 36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12 38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府 采 购 网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广 西 防 城 港 网 站 发 布 。
13 17 本 次 踏 勘 为 自 愿 原 则 , 由 采 购 人 统 一 组 织 ,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踏 勘 现 场 签 到 具 体 时 间 : 2023 年 4 月 20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超 过 时 间 不 再接 受 踏 勘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联 系 人 : 曾 安 平 , 联 系 电 话 : 0770-2883021 2 供 应 商 如 需 参 加 本 次 现 场 踏 勘 的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提 供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拟 授 权 委 托 人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到场 踏 勘 并 签 到 , 采 购 人 将 对 按 要 求 到 场 踏 勘 的 单 位 , 出 具 现 场 踏 勘 回 执 证 明 文件 并 签 字 盖 章 。14 40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2%。 根 据 防 城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防 城 港 市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防 政 办 发 20211 号 文 件 精神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免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政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 保 证 金 收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账 户 信 息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由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人 提 供 。
1.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义 务 之 日 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15 44.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44.1 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工 程 类 采 用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以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下 浮 10%收取 。3. 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
9
16 上 限 控 制价 本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玖 拾 玖 万 贰 仟 叁 佰 肆 拾 壹 元 叁 角 贰 分 992,341.3217 本 项 目 计税 方 法 一 般 计 税 法 。18 所 属 行 业 建 筑 业
19 在 对 供 应商 资 格 审查 时 进 行信 用 查 询 磋 商 小 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政 采 云 平 台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链 接 入 口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3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查 询 , 截 图 另 存 为 电 子 文 档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4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0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2882899,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2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公 告 供 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10
21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商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电 子 签 章 电 子 签 名 , 是 指 经 政 采 云 平 台 认 可 的CA认 证 的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印 章 , 可 用 于 签 署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电 子 印 章与 实 物 印 章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不 因 其 采 用 电 子 化 表 现 形 式 而 否 定 其 法 律 效 力 。3.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自 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4.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亲 自 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等 其 他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11
一 总 则l.工 程 说 明1.1 工 程 的 说 明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以 下 称 前 附 表 第 1 项 所 述 。2.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本 工 程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预 算 资 金 , 资 金 已 落 实 , 并 将 资 金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格 支 付 。3.供 应 商 资 质 与 合 格 条 件 的 要 求3.1 有 资 格 获 得 本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 至 少 应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所 列 得 最 低 资 格 标 准 。4.采 购 范 围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卷 所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要 求 。5.磋 商 费 用5.1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编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
6.现 场 考 察建 议 供 应 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内 容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考 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供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7.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和 第 15 条 所 述的 补 遗 文 件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及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磋 商 须 知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第 四 卷 工 程 量 清 单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附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7.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审 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规 定 格 式 技 术 规 范 或 技 术要 求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果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能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
8.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8.1 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8.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12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10.磋 商 价 格10.1 本 工 程 磋 商 报 价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的 方 式 ,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实 际 工 程 量 结算 。 10.1 本 工 程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10.1.2 供 应 商 所 填 报 的 各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 供 应商 在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和 自 己 的 承 受 能 力 。10.1.3 本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变 化 的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2 合 同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的 价 格 ,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磋 商时 成 交 价 与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统 一 下 调 比 例 调 整 确 定 价 格 。 4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内 不 含 10%的 , 须 报 防 城 港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 须 报 上 级 主 管部 门 批 准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10.1.4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各 细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填 写 时 应 注 意 : 1 有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应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2 无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不 报 价 3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供 应 商 未 填 单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工 程 细 目 , 但 不 能 得 到 支 付与 结 算 。10.1.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的 所 有 项 目 。 凡 设 计图 纸 已 指 明 的 工 程 或 图 纸 所 示 的 附 属 工 程 相 关 工 程 衔 接 与 后 续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计 入 相 关 项目 的 单 价 中 。10.1.6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占 地 含 预 制 厂 料 厂 拌 和 站 借 弃 土 场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及 所 有 临 时 性 占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工 期 延 长 造 成 承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费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自行 考 虑 。10.1.7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以 及 磋 商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的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0.1.8 发 包 人 不 提 供 取 土 点 弃 土 点 , 土 石 方 单 价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1 有 关 土 石 方 挖 填 弃 含 超 运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2 取 弃 土 场 的 租 用 青 苗 补 偿 场 地 的 恢 复 平 整 压 实 检 测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3 土 石 方 作 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含 政 府 临 时 性 管 制 政 策 影 响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城 乡 清 洁 工 程 管 理要 求 等 因 素 4 土 石 方 单 价 按 市 场 报 价 。土 石 方 单 价 以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运 距 由 供 应 商 按 所 能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考 虑 。 结 算 时 不 对 运 距 和 土 方 类 别进 行 费 用 签 证 。
13
10.1.9 承 包 人 承 建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水 电 报 装 含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修 使 用 拆 除 维 护 及 场 地租 用 恢 复 等 一 切 与 此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10.1.10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混 凝 土 的 细 目 , 供 应 商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报 价 。10.1.11因 施 工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水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噪 音 扰 民 等 的 处 置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相 关 费 用 结 合 工 程 量清 单 综 合 考 虑 。10.1.12供 应 商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格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由 供 应商 自 行 考 虑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的 风 险 。 因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及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等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 在 采 购 后 延 迟 开工 或 中 途 停 建 重 新 复 工 的 施 工 工 期 内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10.1.13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沿 路 单 位 及 过 路 车 辆 行 人 的 交 通 疏 导 问 题 , 因 交 通 管 理 导 致 的 费 用 由 供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0.2 计 算 依 据 :
10.2.1计 价 定 额 及 取 费 标 准 : 详 见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10.2.2 本 工 程 的 磋 商 报 价 不 准 使 用 报 价 调 整 函 磋 商 函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一 致 , 否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10.2.4其 它 说 明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10.3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和 修 改10.3.1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对 照 施 工 图 纸 等 文 件 核 对 建 设 单 位 公 布 的 上 限 控 制 价 , 发 现 上 限 控 制 价 明 显 误差 的 , 必 须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10.3.2 建 设 单 位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后 , 将 对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进 行 核 实 。 如 建设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正 的 , 将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公 布 修正 后 的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10.5 磋 商 货 币响 应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
10.6 磋 商 报 价 中 不 含 预 留 金 。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相 关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依 法免 缴 税 费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
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 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 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15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 行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 号 文 执 行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5
1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 然 人 竞 标 外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2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 12.1.2报 价 文 件 1 竞 标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 12.1.3商 务 技 术 文 件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
16
15. 磋 商 有 效 期16.1 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6.磋 商 保 证 金 :无 。17.勘 察 现 场 和 磋 商 答 疑17.1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17.2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须 在 收 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2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采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补 遗 文 件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的 问题 未 得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答 的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否 则 , 将 视
为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再 需 要 答 复 。17.3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问 题 和 答 复 , 将 迅 速 提 供 给 所 有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商 须 在 前 附 表 所 列 的 地 点 领 取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18.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 供 应 商 应 先 安 装 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 请 自 行 前 往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行 下 载 , 并 按 照 本项 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和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要 求 编 制 并 加 密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 为 确 保 网 上 操 作 合 法 有 效 和 安 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身 份 认 证 , 确 保 在 电 子 竞 标 过 程 中 能 够 对 相 关 数 据 电 文 进 行 加 密 和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18.3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签 字 盖 章 具 体 以 响 应 文 件 12.1条 中 的 规 定 或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为 准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4 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及 公 章 一 致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身 份 证 姓 名 及 签 名 一 致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5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通 过 政 采 云 电 子 投 标 客 户 端 在 线 编 制 生 成 且 后 缀 名 为 bfbs 的 文 件 , 是
否 接 受 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 详 见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应 在 制 作 完
17
成 后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有 效 数 字 证 书 CA认 证 锁 进 行 电 子 签 章 加 密 , 然 后 通 过 网 络将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至 政 采 云 平 台 。20.2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 将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21.1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或 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当 先 行 撤 回 原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修改 后 重 新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提 交 上 传 的 , 视 为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提 交 响 应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方 式 可 登陆 政 采 云 平 台 ,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中 查 看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与 投 送 教 程 21.2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除 供 应 商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外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解 密 或 提 取 响 应 文 件 。22.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不 予 退 还 其响 应 文 件 。 六 评 审 及 磋 商24. 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经 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4.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基 于 政 采 云 平 台 抽 选 取 评 审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和 解 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组 织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 供 应 商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加 密 时 所 用 的 CA锁 , 按 平 台 提 示 和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登 录 到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签 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托 政 采 云 平 台 向 各 供 应 商 发 出 电 子 加 密 响 应 文 件 开 始 解 密 通 知 ,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自 行 进 行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18
解 密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解 密 失 败 的 ,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6.3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要 依 法 独 立 评 审 , 并 对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26.4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的 中 止 。 采 购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导 致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或 者 无 法
保 证 电 子 交 易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安 全 时 , 采 购 机 构 可 中 止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 1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生 故 障 而 无 法 登 录 访 问 的 2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应 用 或 数 据 库 出 现 错 误 ,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的 3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现 严 重 安 全 漏 洞 , 有 潜 在 泄 密 危 险 的 4 病 毒 发 作 导 致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的 5 其 他 无 法 保 证 电 子 交 易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安 全 的 情 况 。26.5 出 现 以 上 情 形 , 不 影 响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性 的 , 采 购 组 织 机 构 可 以 待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继 续 组 织 电子 交 易 活 动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性 的 , 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 报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 应 当 重 新 采购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对 原 有 的 资 料 及 信 息 作 出 妥 善 保 密 处 理 , 并 报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七 磋 商
27.磋 商 内 容 的 保 密27.1 直 到 宣 布 授 予 成 交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磋 商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有 关 授 予 合同 的 信 息 , 都 不 应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磋 商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27.2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和 磋 商 小 组 成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被 取 消 磋 商 资 格 。28.资 格 审 查28.1 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参 加 本 次 磋 商 的 单 位 均 要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才 能 获 得 磋商 资 格 。28.2资 格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12.1.1条 中 的 规 定 28.3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有 疑 问 的 ,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的 原 件 核 对 ,如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或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 将 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不 合 格 ,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
28.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竞 标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时 进 行 , 查 询 规 则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9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未 取 得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获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或 者 行 政 审 批 的 经 营 范 围 4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内 容 的 。29.响 应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29.1 在 资 格 审 查 之 后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磋 商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定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30.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30.1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0.2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31. 磋 商 程 序31.1 磋 商 小 组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1.2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1.3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电 子 澄 清 函 形 式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1.4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以 回 函 的 形 式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加盖 电 子 签 章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1.5 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1.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31.7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 124 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项 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1.8 除 本 章 第 3.7 条 情 形 外 , 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2. 最 后 报 价32.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开 标 大 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 条 外 ,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32.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 者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开 标 大 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32.3 如 供 应 商 需 要 改 变 原 磋 商 报 价 时 , 供 应 商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不 得 采 用 总 价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形 式 进 行 报 价 , 磋 商 报 价 格 式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清 单 规 范 。 供 应 商 应 预 先 准 备 好 调 整
20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在 进 行 最 终 报 价 时 作 为 报 价 明 细 上 传 , 如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改 变 原 报 价 且 未 按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的 , 其 报 价 不 予 认 可 , 视 供 应 商 维 持 原 磋 商 报 价 不 变 。32.4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7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32.5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 商 的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32.6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2.7 最 后 报 价 统 一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32.8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 条 的 规 定 修 正 。32.9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评 标 采 取 在 线 确 认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 的 采 购 预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2.9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2.10 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应 商 。32.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33.磋 商 原 则33.1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33.2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 任 何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内 容 33.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磋 商 的 正 常 进 行
33.4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与 磋 商 单 位 接 触 。33.5 响 应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磋 商 无 效 :33.5.1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33.5.2 磋 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33.5.3 磋 商 单 位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3.5.4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或 者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33.5.6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33.5.7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真 实 。33.5.8 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供 应 商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和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33.5.9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条 件 书 的 要 求 的 。33.5.10 供 应 商 不 按 要 求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的 。34.错 误 的 修 正
34.1 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34.1.1 如 果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汉 语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汉 语 文字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为 准 。34.1.2 当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 除 非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有 明 显的 小 数 点 错 位 ,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34.2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磋 商 报 价 。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同 意 后 ,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21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磋 商 报 价 则 其 磋 商 将 被 拒 绝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34.3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不 符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35.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35.1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35.2 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 应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 不 得 去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35.3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35.4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35.5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 组 按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36.确 定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结 果 的 原 则 : 综 合 评 分 法八 授 予 合 同37.合 同 授 予 标 准采 购 人 将 把 本 合 同 授 予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29 条 规 定 评 选 出 的供 应 商 , 确 定 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工 程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38.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38.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3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22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38.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除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第 4.3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38.4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 通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39.成 交 通 知 书39.1成 交 人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 在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同 时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39.2 确 定 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后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采 购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其 磋 商 被接 受 。 在 该 通 知 书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给 出 采 购 人 对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按 本 合 同 施 工 竣工 和 保 修 工 程 的 成 交 标 价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为 合 同 价 格 , 以 及 工 期 质 量 和 有 关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地 点 。39.3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39.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未 成 交 的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供 应 商 。40 履 约 保 证 金 :40.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23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0.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40.3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41. 签 订 合 同41.1线 下 签 订 纸 质 合 同 :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
41.2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41.3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而 放 弃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如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给 成 交 供 应 商 造 成 损 失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追究 采 购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1.4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是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的 依 据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自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均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政 府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 更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有 过 错 的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41.5采 购 人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单 方 面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出 任 何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约 定 的 条 件 或 不 合 理 的 要求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也 不 得 协 商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磋 商 文 件 和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41.6如 签 订 合 同 并 生 效 后 , 供 应 商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期 , 除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处 理 外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任 。 41.7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额 的 10%。42.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43.如 果 成 交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4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授 标 如 供 应 商 成 交 后 不 按
24
时 足 额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指 定 帐 户 的 ,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九 其 他 事 项44.代 理 服 务 费44.1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15项 规 定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
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
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 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 万 元 45.解 释 权
45.1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45.2 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25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45.3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45.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法 定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45.5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45.6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六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46.特 别 说 明 :46.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取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审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 则 由 采 购 人 自 主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 其 他 竞 标 无 效 : 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单 一 产 品 的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2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中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核 心 产 品 的 名 称 应 当 在 采 购
26
文 件 中 载 明 。46.2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用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 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46.3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6.4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竞 标 无 效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成 交 后 发 现 的 ,成 交 供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条 之 规 定 双 倍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46.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地 址 一 致 的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46.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46.7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政 府 采 购 活 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27
一 型 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标 。4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47.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7.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7.3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 不 享 受 本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依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 中 型 企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48.有 关 事 宜所 有 与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邮 编 : 538001电 话 : 0770-2882899 传 真 : 0770-2882818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
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
28
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29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2.工 程 地 点 :
3.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资 金 来 源 : 。5.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致 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签 约 合 同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2.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成 交 通 知 书 2 磋 商 函 及 其 附 录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30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 图 纸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合 同 价 款 。2.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叁 份 ,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执 壹 份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壹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3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32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现 行 最 新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1.1.1 合 同1.1.1.10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监 理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实 施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3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现 行 的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等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
33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待 定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专 用 合 同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图 纸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9 其 他合 同 文 件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份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件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待 定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接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日 内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另 外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 供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
1.7 联 络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待 定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待 定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待 定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待 定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待 定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待 定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0.1执 行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
34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1.10.4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1.1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1.1执 行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1.2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1.2执 行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1.4执 行 。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是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某 单 项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 量 偏 差 超 过 5 %且 该 单 项 清 单 造 价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0.5 %以 上 的 , 超 过 后 增 加 部 分 工 程 量 或 减 少 后剩 余 部 分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按 投 标 预 算 清 单 综 合 体 单 价 调 整 。2. 发 包 人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1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要 求 : 无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的 要 求 : 无
35
3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用 的 要 求 : 无(4)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约 定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 待 定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无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无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待 定 。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3.2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全 面 履 行 本 工 程 建 筑 承 包 管 理 职 责 , 为 工 程 参 与 各 方 做 好 协 调 和服 务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盖 章 同 意 许 可 , 不 得 代 表 承 包 人 或 以 承 包 人 的 名 义 签 订 任 何 合 同 或 协 议 借 款 贷 款 赊 购 材 料 租 赁 机 械 设 备 周 转 材 料 雇 佣 劳 务 等 从 事 一 切 为 承 包 人 设 立 义 务 或 责 任 的 行 为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待 定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
36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天 内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3.3.4 执 行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本 工 程 允 许 合 法 分 包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3.6 执 行 。3.7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 执 行 。4.2 监 理 人 员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2和 4.3 执 行 。4.4 商 定 或 确 定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按 通 用 合同 条 款 4.4 执 行 。
37
5. 工 程 质 量5.1 质 量 要 求5.1.1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格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3.2执 行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12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执 行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4 执 行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4 执 行 。6.1.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5 执 行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6 执 行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1 施 工 方 案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图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保 证 措 施 4 劳 动 力 及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5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选 用 6 质 量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7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8 环 境 保 护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9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其 他 内 容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天 内 , 但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开 工日 期 前 天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在 监 理人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天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和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7.3 开 工
38
7.3.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3.1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3.1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3.1 执 行 。7.3.2 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在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开 工 日 期 前 天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待 定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逾 期 竣 工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每逾 期 一 天 赔 偿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四 , 误 期 时 间 从 规 定 竣 工 日 期 起 直 到 全 部 工 程 或 相 应 部 分 工 程 的移 交 竣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日 期 之 间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合 同 价 的 2%。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待 定 。7.7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待 定 2 3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无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无 。8.4.2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工 程 实 行 承 包 人 材 料 设 备 包 干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自 购 。 所 购材 料 必 须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实 验 或 检 验 报 告 , 并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验 证 后 才 能 进 入 施 工 。
39
8.6 样 品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待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 应 由承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9. 试 验 与 检 验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待 定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待 定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待 定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 对 大 型 的 现 场 工 艺试 验 , 监 理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工 艺 试 验 要 求 , 编 制 工 艺 试 验 措 施 计 划 , 报 送 监 理人 审 查 。10. 变 更
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0.1执 行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其 中 :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按 施 工 期 间 的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相 应 信 息 价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计 算 , 防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相 应 信 息 价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协 商 确 定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协 商 确定 包 含 除 税 金 以 外 所 有 费 用 的 税 前 综 合 价 格 。 4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内 不 含 10% 的 , 须 报防 城 港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 须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
40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实 际 完 成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与 已 标 价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列 明 的 该 项 目 工 程 量 有 偏 差时 , 其 综 合 单 价 的 确 定 按 专 用 条 款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执 行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待 定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无 。10.7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附 件 11: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待 定 。10.8 暂 列 金 额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待 定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是 , 调 价 , 非 施 工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的 主 要 材 料 价 差 在 5 %以 内 含 5 % 的 ,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超 过 5 %部 分 的 价 差 ,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 1 允 许 调 整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基 期 价 格 风 险 系 数 投 标 报 价 详 见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价 差 调 整 部 分 仅 计 算 税 金 , 除 此 表 列 明 的 材 料 设 备 外 , 其 余 材 料 设 备 价差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 2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确 认 价 :按 施 工 期 间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材 料 信 息 价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计 算 , 信 息 价 没 有 的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确 定 。
41
3 价 差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和 设 备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时 , 或 材 料 和 设 备 单价 跌 幅 以 投 标 报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时 , 对 其 超 过 部 分 进 行 价 差 调 整 , 价 差 计 算 公 式 :价 格 上 涨 价 差 确 认 价 -基 准 价 1风 险 系 数 , 价 格 下 跌 价 差 确 认 价 -投 标 报 价 1风 险 系 数 。 承 包 人 在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基 准价 格 的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和 设 备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时 , 或 材 料和 设 备 单 价 涨 幅 以 投 标 报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时 , 对 其 超 过 部 分 进 行 价 差 调 整 。 价 差计 算 公 式 : 价 格 上 涨 价 差 确 认 价 -投 标 报 价 1风 险 系 数 , 价 格 下 跌 价 差 确 认 价 -基 准 价 1
风 险 系 数 。 承 包 人 在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的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和 设 备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时 , 对 其 超 过部 分 进 行 价 差 调 整 。 价 差 计 算 公 式 : 上 涨 或 下 跌 价 差 确 认 价 -基 准 单 价 1风 险 系 数 第 3 种 方 式 : 在 合 同 工 期 范 围 内 , 乙 方 须 承 担 主 要 材 料 5%以 内 含 5% 的 材 料 价 格 风险 , 超 出 5%的 部 分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调 价 , 以 招 标 控 制 价 采 用 的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上 发 布 的市 场 价 格 信 息 确 定 为 基 准 材 料 价 格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除 工 程 变 更 和 政 策 性 调 整 以 外 的 其 他 风 险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单 价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 各 种 风 险 费 用 已 综 合 考 虑 在 单 价 中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变 化 的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方 法 进 行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 其 中 : 材 料 设 备 价格 按 施 工 期 间 的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相 应 信 息 价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计 算 ,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工 程 造价 信 息 没 有 相 应 信 息 价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协 商 确 定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协 商 确 定 包 含 除 税 金 以 外所 有 费 用 的 税 前 综 合 价 格 。 4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内 不 含 10% 的 , 须 报 防 城 港 市 政 府 采 购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 须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
42
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合 同 价 30%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无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无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待 定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一 个 月 。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间 为 每 月 25日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该 报 告应 完 整 准 确 的 统 计 上 月 20日 至 当 月 20 日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中 期 付 款 申 请 单 月 度 请 款 单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3.3执 行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周 期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进 度 支 付 工 程 款 , 每 次 进 度 款 支 付 限 额 为 当 次 完 成 并 确 认 工
程 量 的 70%,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后 , 合 同 内 进 度 款 支 付 额 度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75%, 合 同 外 进 度 款 支 付 额 度 不超 过 合 同 外 总 价 的 60%, 在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结 算 审 计 并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后 支 付 至 工 程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97%,预 留 工 程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4.2执 行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4.3执 行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天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付 证 书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43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逾 期 超 过 45 日 历 天 时 , 发 包 人 按 逾 期 时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拖 欠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12.4.5进 度 付 款 的 修 正在 对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进 行 阶 段 汇 总 和 复 核 中 发 现 错 误 遗 漏 或 重 复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有权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修 正 , 应 在 下 期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和 扣 除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4.6 执 行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12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2.2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待 定 。13.2.5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天 内 完 成 工 程 的 移 交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待 定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待 定 。
13.3 工 程 试 车13.3.1 试 车 程 序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试 车 内 容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相 一 致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待 定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内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44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1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格 2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3 应 扣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4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天 内 完 成 核 查 并 报 送 发 包人 。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经 审 核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天 内 完 成审 批 , 并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4.2执 行 。关 于 高 估 冒 算 的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的 结 算 书 高 估 冒 算 超 出 报 审 结 算 总 造 价 10%以 上 的 ,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支 付 建 设 单 位 与 造价 咨 询 单 位 约 定 的 审 核 全 部 费 用 施 工 单 位 高 估 冒 算 超 出 报 审 结 算 总 造 价 5%-10%的 ,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支付 建 设 单 位 与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约 定 的 审 核 费 用 50%。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后 天 内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款 约 定 的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天 内 完 成 支 付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4个 月 。15.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是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
1 3%的 工 程 款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 1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45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待 定 。15.4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2 年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接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到 达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6.1.1执 行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逾 期 超 过 45 日 历 天 时 , 发 包 人 按 逾期 时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拖 欠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 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的 违 约 责 任 : 造 成 承 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待 定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造 成 承 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承 担 全部 赔 偿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造 成 承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7 其 他 : 双 方 协 商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8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6.2.2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待 定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46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6.2.3执 行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28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3 其 他 保 险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待 定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18.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8.7执 行 。20. 争 议 解 决
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共 同 选 择 一 名 或 三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 组 成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天 内 ,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天 内 , 选 定 争议 评 审 员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待 定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20.3.2执 行 。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防 城 港 市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防 城 港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47
附 件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附 件 2: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5: 履 约 担 保 格 式附 件 6: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附 件 7: 支 付 担 保 格 式
附 件 8: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48
附 件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 一 致就 工 程 全 称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合 同 及 施 工 图 纸 所 包 括 的 工 程 。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 3 供 热 及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 及 供 冷 期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为 2 年 5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6 室 外 的 上 下 水 和 小 区 道 路 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为 2 年 7 所 有 项 目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不 少 于 1 年
8 桥 梁 工 程 为 2年 9 道 路 工 程 为 2年 10 排 水 (雨 水 )工 程 为 2 年 11 绿 化 工 程 为 工 程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后 12个 月 12 在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下 ,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条 例 , 双 方 协 商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内 保 修 13 其 他 约 定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 承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49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 有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50
附 件 2: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文 件 名 称 套 数 费 用 元 质 量 移 交 时 间 责 任 人
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名 称 规 格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 产能 力 备 注
51
附 件 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
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
其 他 人 员
52
附 件 5: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就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 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53
附 件 6: 预 付 款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与 发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工 程 名 称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金 额 向 你 方 提 交 一 份 预 付 款 担 保 , 即 有 权 得 到 你 方 支 付 相 等金 额 的 预 付 款 。 我 方 愿 意 就 你 方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预 付 款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 至 你 方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说 明 已 完 全 扣清 止 。3.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而 要 求 收 回 预 付 款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但 本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 在 任 何 时 候 不 应 超 过 预 付 款 金额 减 去 你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在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中 扣 除 的 金 额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保 函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54
附 件 7: 支 付 担 保 承 包 人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承 包 人 已 经 与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于 年 月日 签 订 了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应 发 包 人 的 申请 , 我 方 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及 保 证 金 额1.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2. 本 保 函 所 称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是 指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合 同 价 款 。3. 我 方 保 证 的 金 额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的 %, 数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1.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完 毕 之 日 后 日内 。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工 程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是 代 为 支 付 。 发 包 人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由 我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代 为 支 付 。四 代 偿 的 安 排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 应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主 合 同 约 定工 程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2. 在 出 现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因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 发 包 人 拒 绝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情 形 时 , 你方 要 求 我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代 为 支 付 的 , 需 提 供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质量 说 明 材 料 。3.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后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五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1. 在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 你 方 未 书 面 向 我 方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2. 发 包 人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工 程 款 的 全 部 支 付 义 务 的 , 自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日 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金 额 达 到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时 ,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55
支 付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之 日 起 , 保 证 责 任 即 解 除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解 除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证 责 任 亦 解 除 。5. 我 方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后 , 你 方 应 自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本 保 函 原 件返 还 我 方 。六 免 责 条 款1. 因 你 方 违 约 致 使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 免 除 发 包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义 务 的 , 我 方亦 免 除 其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 如 加 重 发 包 人 责 任 致 使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加 重 的 , 需 征 得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我 方 不 再 承 担 因 此 而 加 重 部 分 的 保 证 责 任 , 但 主 合 同 第 10条 变 更 约 定的 变 更 不 受 本 款 限 制 。4.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七 争 议 解 决因 本 保 函 或 本 保 函 相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种方 式 解 决 : 1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八 保 函 的 生 效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担 保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 年 月 日
56
附 件 8: 11-1: 材 料 暂 估 价 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11-2: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11-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57
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应 该 认 真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同 时 也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的 专 业 现 行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58
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59
目 录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相 关 的 完 税证 明 或 依 法 免 缴 税 费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 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 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0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5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 行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 号 文 执 行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2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61
一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二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四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相 关的 完 税 证 明 或 依 法 免 缴 税 费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五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六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2
七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1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年 月 日
63
2 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64
八 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部 法 律 责 任 。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进 行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65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66
九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印 件 十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复 印 件 十 一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二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三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递 交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及 医 保 费 的 缴 费 证 明 专 用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四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67
十 五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行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厅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桂 劳 社 发 200950号 文 件 规 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招 标 人 承 诺 :1. 我 方 在 以 前 所 承 建 工 程 中 均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 在 截 止 磋 商 之 日 止 不 存 在 拖 欠 或 克 扣 农民 工 工 资 的 行 为 。
2.我 方 参 与 磋 商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广 西 壮 族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建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号 文 件 规定 能 够 及 时 足 额 存 入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3.我 方 在 承 包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中 出 现 拖 欠 农 民 工 和 工 人 工 资 的 , 由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从 其 缴 存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中 先 予 划 支 ,已 先 予 支 取 农 民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 在 接 到 先 予 支 取 通 知 之 日 起 30天 内 , 我 方 向 指 定 的 账 户 交 存 已 先 予 支 取 使 用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2 倍 工 资 保 证 金 。
4. 如 我 方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有 权 取 消 我 方 承 包 资 格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68
十 六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执 行 致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件 规 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招 标 人 承 诺 :1 我 方 参 与 磋 商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2 如 我 方 在 承 包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中 出 现 未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附 件 一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年 月 日
69
附 件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具 体 内 容文 明施 工
与环 境保 护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在 易 发 伤 亡 事 故 或 危 险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现 场 围 挡 1 现 场 采 用 封 闭 围 挡 , 高 度 不 小 于 1.8m 2 围 挡 材 料 可 用 彩 色 定 型 钢 板 , 砖 砼 砌 块 等 墙 体 。七 牌 二 图 在 进 门 处 悬 挂 工 程 概 况 进 场 出 入 制 度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监 督 电 话 安 全生 产 规 定 文 明 施 工 消 防 保 卫 节 能 公 示 等 七 牌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工 程 效 果 图 。企 业 标 志 现 场 出 入 的 大 门 应 设 有 本 企 业 标 志 或 企 业 标 识 。场 容 场 貌 1 道 路 畅 通 2 排 水 沟 排 水 设 施 畅 通 3 工 地 地 面 硬 化 处 理 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 现 场 道 路 , 材 料 堆 放 混 凝土 搅 拌 砂 浆 搅 拌 钢 筋 加 工 等 场 地 , 外 脚 手 架 基 础 等 。材 料 堆 放 1 材 料 构 件 料 具 等 堆 放 时 , 悬 挂 有 名 称 品 种 规 格 等 标 牌 2 水 泥 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封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3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现 场 防 火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合 理 ,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垃 圾 清 运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密 闭 式 垃 圾 站 ,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施 工 垃 圾 必 须 采 用 相 应 容 器 或 管 道 运 输 。宣 传 栏 环 保 及不 扰 民 措 施 宣 传 栏 安 全 宣 传 标 语 等 , 洗 车 防 止 污 染 市 区 道 路 粉 尘 噪 声 控 制 ,排 污 污 水 废 气 措 施 等 。
临 时设 施 现 场 办 公生 活 设 施 1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2 工 地 办 公 室 现 场 宿 舍 食 堂 厕 所 饮 水 沐 浴 休 息 场 所 等 符合 卫 生 和 安 全 要 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 电 线 路 1 按 照 TN-S系 统 要 求 配 备 五 芯 电 缆 四 芯 电 缆 和 三 芯 电 缆 。 2 按 要 求 架 设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的 电 杆 横 担 瓷 夹 瓷 瓶 等 , 或 电 缆 埋地 的 地 沟 。 3 对 靠 近 施 工 现 场 的 外 电 线 路 , 设 置 木 质 塑 料 等 绝 缘 体 的 防 护 设 施 。配 电 箱开 关 箱 1 按 三 级 配 电 要 求 , 配 备 总 配 电 箱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三 类 铁 质 标 准 电 箱 。 开 关 箱 应 符 合 一 机 一 箱 一 闸 一 漏 。 三 类 电 箱 中 的 各 类 电器 应 是 合 格 品 。 2 按 两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 选 取 符 合 容 量 要 求 和 质 量 合 格 的 总 配 电 箱 和 开关 箱 中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3)对 大 型 落 地 式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设 置 防 护 棚 和 通 透 式 围 挡 。接 地 保 护装 置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三 处 的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
70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具 体 内 容现 场 变 配电 装 置 总 配 电 室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达 到 三 级 防 火 要 求 , 室 内 做 硬 地 坪 电 缆 沟 。
安 全施 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 层 屋面 阳 台 等临 边 防 护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 封 闭 , 作 业 层 另 加 两 道 防 护 栏 杆 和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通 道 口防 护 设 防 护 棚 , 防 护 棚 应 为 不 小 于 5cm 厚 的 木 板 或 两 道 相 距 50cm 的 竹 笆 。 两侧 应 沿 栏 杆 架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预 留 洞 口防 护 用 硬 质 材 料 全 封 闭 短 边 超 过 1.5m 长 的 洞 口 , 除 封 闭 外 四 周 还 应 设 有 防护 栏 杆 。电 梯 井 口防 护 设 置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门 。 在 电 梯 井 内 每 隔 2层 不 大 于 10m 设 置 一 道 安 全 平 网 。楼 梯 边防 护 设 1.2m 高 的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栏 ,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垂 直 方 向交 叉 作 业防 护 设 置 防 护 隔 离 棚 或 其 他 设 施 。高 空 作 业防 护 有 悬 挂 安 全 带 的 悬 索 或 其 他 设 施 有 操 作 平 台 有 上 下 的 梯 子 或 其 他 形 式的 通 道 。基 坑 卸 料平 台 防 护 设 1.2m 高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栏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悬 挂 标 识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电 工 混 凝 土 工 焊 工 等 防 护 服 装 用 品 等 。
其 他 机械设备防护 中 小 型 机械 防 护 设 防 护 棚 同 通 道 口 防 护 并 有 防 雨 措 施 。垂 直 运 输设 备 防 护 1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等 。 2 物 料 提 升 机 施 工 电 梯 等 卸 料 平 台 搭 设 外 侧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封 闭 , 有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防 护 门 防 护 棚 等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救 援 器 材 准 备 及 演 练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施 工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防 护 费 用 , 如 : 城 市 主 干 道 人 流 密 集 河 边 等 处 施 工及 文 物 古 建 筑 古 树 保 护 等 。注 : 本 表 所 列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 是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范 确定 的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修 订 ,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按 照 修 订 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调整 。
71
十 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十 八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十 九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代 理 时 提 供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工 程 的 磋 商 活 动 。 为施 工 业 务 , 签 署 上 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磋 商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72
二 十 授 权 委 托 书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本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73
二 十 一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企 业 承 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下 :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从 业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74
2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75
3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根 据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68 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炭 管 理 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各 地 设 区 的 市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 以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注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十 二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76
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电 子 响 应 文 件报 价 文 件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77
目 录 1 磋 商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78
一 磋 商 函采 购 人 名 称 :1.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和研 究 上 述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和 其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小 写 : 的 总 价 ,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件 技 术规 范 图 纸 的 条 件 承 包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2.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天 内 开 工 , 天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并 移交 整 个 工 程 , 并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3.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磋 商 须 知 第 15 条 规 定 的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间 内 我 方 的 磋 商 有 可 能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4.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同 。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帐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79
二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1 报 价 表 币 种 : 人 民 币磋 商 报 价 万 元 备 注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万 元规 费 中 的 建 安 劳 保 费 万 元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如 有 万 元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如 有 万 元暂 估 专 业 工 程 如 有 万 元暂 列 金 额 如 有 万 元主 要 材 料 钢 筋 吨水 泥 不 含 商 品 混 凝 土 用 量 吨商 品 混 凝 土 m
3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80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按 相 关 表 格 及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填 写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单 包 括 有 关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其 他 说 明 的 内 容 。2. 一 般 计 税 法 建 设 工 程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按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号 附 件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方 法 工 程 计 价 表 要 求 提 供 , 简 易 计 税 法 表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20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的 表 格 提 供 , 但 规 费 和 税 费 按 照 关 于 建 筑 业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调 整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1.1 投 标 总 价 封 -31.2 投 标 总 价 扉 -31.3 总 说 明 表 -011.4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21.5 单 项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31.6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41.7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081.8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表 -091.9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1
1.10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1.11税 前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41.12 规 费 增 值 税 计 价 表 表 -151.13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备 注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表 格 要 求 和 内 容 填 报 。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60
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电 子 响 应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61
目 录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62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供 应 商 应 编 制 完 整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布 置 , 编 制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结 合 招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 如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 减 少 扰 民 噪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2.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须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2.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2.4 临 时 用 地 表 。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1序号 机 械 或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工 部 位 备 注
2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1.供 应 商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
63
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6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承 担 完 工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7姓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完 工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已 完 工 工程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64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 8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在 施 工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完 工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4 主 要 竣 工 工 程 情 况 表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合 同 价 款
注 : 请 在 开 标 时 携 带 合 同 原 件 备 核
65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注 : 1.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做 统 一 规 定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设 计 。2.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可 另 附 与 本 响 应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66
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工 程 量 清 单 已 经 包 含 在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附 件 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一 评 标 原 则1.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小 组 分 别 由 依 法 组 成 的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共 三 人 或 三 人 以 上 单数 构 成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3.评 标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报
价 技 术 文 件 等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4.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时 , 对 于 带 有 主 观 因 素 的 评 分 , 由 各 评 委 独 立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不 允 许 讨 论 。二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成 交 人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 磋 商 小 组 评 定 供 应 商 以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报 价 严 重 不 平 衡 不 合 理 , 其 磋 商 作 无 效 处 理 。 凡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作 无 效 处 理 。(一 )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 对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的 响 应 文 件 予以 拒 绝 。(二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包 含 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技 术标 评 审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如 下 :详 细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资 信 评 分 标 准 : 10分技 术 标 评 审 : 60分商 务 标 评 审 : 30分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10分 ) 1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满 分 8 分 :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承 接 过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4 分 , 最多 计 8 分 须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2.供 应 商 具 有 采 购 人 出 具 的 现 场 踏 勘 回 执 证 明 文 件 的 , 得 2 分 。技 术 标 评 审
满 分 60分 项 目管 理机 构 20分 项 目 经 理 10分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具 有 承 担过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5 分 , 最 多 计 10 分 须 提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5分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得 3 分 , 具有 高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得 5 分 。其 他 主 要 人员 5 分 优 5 分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且 有 经 验 及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良 3 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能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及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中 2 分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备 齐 全 差 0 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
67
备 不 齐 全
施 工组 织设 计 40分
总 体 概 述 施 工 程 序总 体 设 想 及施 工 段 划分 满 分 5分 优 (5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严 谨 合 理 ,措 施 先 进 具 体 有 效 成 熟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良 (3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一 定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 措 施 具 体 有效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中 (2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认 识 , 有 一 定 的 措 施 但 部 分 不 具 体 : 施 工段 划 分 较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差 (0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不 足 , 表 述 不 清 晰 , 措 施 不 具 体 施 工 段 划分 不 合 理 。施 工 进 度 计划 和 各 阶 段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及 违 约责 任 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合 理 可 行 , 关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有 力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良 (3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可 行 , 关 键 节 点的 控 制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中 (2分 ): 关 键 线 路 基 本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基 本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制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差 (0分 ): 关 键 线 路 不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不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 制 不可 行 。劳 动 力 和 材料 投 入 计 划及 其 保 证 措施 满 分 5分 优 (5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 入 计划 合 理 准 确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入 计 划 基 本 合 理 。 差 (0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机 械 设 备 投入 计 划 及 检测 设 备 满分 5 分 优 (5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齐 全 且 配 备 科 学 合 理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能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0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设 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施 工 平 面 布置 和 临 时 设施 布 置 满分 5 分 优 (5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良 (3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中 (2分 ): 总 体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0分 ): 总 体 布 置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关 键 施 工 技术 工 艺 及工 程 项 目 的 优 (5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先 进 合 理 的 施 工 措 施 并 有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经 济 安全 切 实 可 行 , 措 施 得 力 。
68
重 点 难 点和 解 决 方 案 满 分 5分 良 (3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合 理 的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经 济 安 全 基 本 可 行 。 中 (2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有 一 定 了 解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建 议 , 解决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 差 (0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表 述 不 清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一 定 的 建 议 ,解 决 方 案 不 可 行 。安 全 文 明 施工 措 施 满分 5 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先 进 具 体 完 整 可 行 的 实 施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清 晰 。 良 (3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且 具 体 完 整 , 采 用规 范 正 确 。 中 (2分 ): 有 基 本 合 理 的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差 (0分 ):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不 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不 正 确 。
质 量 保 证 与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高 于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及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 良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满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中 (2分 ): 具 体 措 施 可 行 ,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差 (0分 ): 措 施 不 可 行 。商 务 标 评 审 满 分 30分 磋 商报 价评 分 满分 30分 1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最 低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报 价 得 分 为30分 。 2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 30分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资 信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四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 评审 报 告 , 评 审 报 告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不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53
二 十 一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的 项 目 名 称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如 下 :
1. 标 的 名 称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博 物 馆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 属 于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采 购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广 西 银 盾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 从 业 人员 85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25570.4511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45422.756821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 万 元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 广 西 银 盾 消 防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3年 4 月 24 日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从 业 人 员 营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改造工程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