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2023-2025年消防维保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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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2023-2025年消防维保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FC2023-C3-008-FCQT
二项目名称:2023-2025年消防维保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南宁邕锦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荣和新城D区4栋3单元1层101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2023-2025年消防维保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林文凤黄海文何耀照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伍仟元整收取。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105号
联系方式:黄莉芳 07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义廷包文杰
电话:0770-*******
4.采购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
电话:077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 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采 购 人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4 月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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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16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26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2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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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2023-2025 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2023-2025 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4 月 24日 9 点30分北 京 时 间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拾 肆 万 壹 仟 元 整141,000.00最 高 限 价 : 无采 购 需 求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1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采 购 需 求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3年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符 合应 急 管 理 部 关 于 印 发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从 业 条 件的 通 知 应 急2019 88号第 三 条 的 要 求已 在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中 备 案,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备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证 书 。三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4月 12日 至 2023年 4 月 19 日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至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00分 至 6 时 00 分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 方 式 : 现 场 发 售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200元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四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4月 24日 9点 30分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 室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五开 启时 间 : 2023年 4月 24日 9 点 30 分北 京 时 间后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 室 六公 告 期 限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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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2.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3.磋 商 保 证 金 : 无 。八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路 105 号联 系 方 式 : 黄 莉 芳 077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0770-*******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陈 义 廷包 文 杰电 话 : 0770-*******4.采 购 监 督 部 门名 称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行 风 建 设 办 公 室
电 话 : 077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4 月 12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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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同 项 下 的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6.2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外 包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在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中 备 案 截 图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2022 年 9 月 至 2023年 3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应 证 明 文 件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年 9月 至 2023年 3月 任 意 1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复 印 件依 法 不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供 应 商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告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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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处 理 8.竞 标 声 明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供 应 商 的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或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或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文 件 如 有 , 请 提 供 10.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格 式 后 附委 托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技 术 服 务 方 案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服 务 需 求 偏 离 表格 式 后 附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服 务 需 求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9.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以 上 标 明必 须 提 供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 文 档 格 式 1 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扫 描 件PDF格 式1 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或 者 U盘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60 日 。17.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副 本 三 份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4 月 24日 9时 00分 至 9 时 30分北 京 时 间。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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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3人 。26.2 技 术 参 数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项 。磋 商 的 顺 序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 照 的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28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 证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 明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日 不 办 理 业 务 。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 按 伍 仟 元 整 收 取 。3.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11*****140**********.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供 应 商须 知采 购 需 求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响 应 文 件 格 式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 顺序 解 释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公 章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部 门 章分公 司 章工 会 章合 同 章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现 金 收 讫章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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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签 字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签 字 章印 鉴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包 括 本 数所 称 的不 满超 过 以 外, 不 包 括 本 数 。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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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参 照 部 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的 规 定 及 程 序 执 行 采 购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2.定 义2.1 采 购 人是 指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2.4 服 务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提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书 面 形 式是 指 合 同 书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包 括 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7 响 应 文 件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 有 内容 的 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者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 求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0 负 偏 离,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采 购 需 求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 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实 质 性 要 求的 条 款 。2.12 首 次 报 价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勘 查 现 场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
6.2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检 测 机 构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形 下 把 检 测 标 本 得 送 往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检 测必 须 经过 采 购 人 同 意, 送 往 的 检 测 机 构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检 验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均 须 做 室 内 质 控 , 每 季 度 能 提 供 送 检 项 目 的 室 内 质 控 材 料 。 2 检 验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国 家 临 检 中 心 有 室 间 质 评 计 划 的 , 均 须 提 供 参 加 国 家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室间 质 评 的 结 果 成 绩要 求 能 在 网 上 直 接 打 印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每 年 提 供 一 次 室 间 质 评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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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 少 能 检 测 现 有 清 单 中 检 验 项 目 , 根 据 临 床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 满 足 新 增 检 验 项 目 的 需 要 4 所 有 检 验 项 目 的 报 告 时 限 , 不 能 超 过 规 定 出 报 告 的 时 限 。 应 附 报 告 时 限 的 附 件 。 5 检 测 机 构 具 有 有 效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或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证 书检 测 范 围 包 括PCR HIV 微 生 物遗 传 基 因细 胞 形 态 学 等, 具 有 有 效 的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6 检 验 机 构 收 样 期 间 能 够 保 证 人 员收 样 人 员 须 有 标 本 收 集运 输 的 专 业 培 训 车 辆 等工 作 需 求 , 且 不 再 另 外 收 取 相 应 的 交 通 费 , 检 验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差 错 , 能 够 保 证 检 验 结 果 质 量 。7.特 别 说 明7.1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4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监 事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直 系 血 亲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
7.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响 应 文 件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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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磋 商 文 件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2 供 应 商 须 知3 采 购 需 求4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6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理 机 构 提 出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竞 标 报 价 表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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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采 购 需 求中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 其 响 应 文 件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
17.1供 应 商 须 按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
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容 不 完 整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报 价 商 务 技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响 应 文 件 的封 面 应 注 明正 本副 本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供 应 商 须 知中规 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 格式 规 定 为 准,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
18.5响 应 文 件 成 交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执 业 许 可 证自 然 人身 份 证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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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递 交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示 密 封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供 应 商 名 称所 竞 分 标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与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修 改 的 内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 地 址,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据 本 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四评 审 及 磋 商
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标 准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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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政 府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 号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7.3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过 程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7.4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28.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内 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和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30.采 购 合 同 公 告 : 无 。31. 询 问质 疑 和 投 诉31.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1.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联 系 部 门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具 体 质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问 和 质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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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3 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 事 实 依 据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31.6 投 诉 的 权 利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投 诉投 诉书 格 式 后 附。32.其 他 内 容32.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33.3本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小 企 业 。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 中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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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格 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者 服 务 内 容标 准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应 按 采 购 合 同磋 商 文 件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 收并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服 务 规 范 要求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 合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者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盖 章: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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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说 明 :1. 为 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1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必 须 符 合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 46号的 规 定 。 2 服 务 项 目 中 伴 随 货 物 的 , 根 据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2019 9 号和关 于 印 发 节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财 库2019 19 号的 规 定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产 品 属 于 节 能 产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标 注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证 书 复 印 件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内 非 标 注的 产 品 时 ,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3 服 务 项 目 中 伴 随 货 物 的 , 根 据关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通 知 财 库******号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包 含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包 括 : 防 火 墙网 络 安 全 隔离 卡 与 线 路 选 择 器安 全 隔 离 与 信 息 交 换 产 品安 全 路 由 器智 能 卡 COS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产 品 安 全 操 作 系 统安 全 数 据 库 系 统反 垃 圾 邮 件 产 品入 侵 检 测 系 统IDS网 络 脆 弱 扫 描 产 品 安 全 审 计 产 品网 站 恢 复 产 品,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授 予 的 有效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 实 质 性 要 求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 满足 按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3.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型 号 或 者生 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者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4.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利 成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5.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一技 术 要 求 表项 号 服 务名 称 数 量 技 术 服 务 规 范 及 要 求1 2023-2025 年消 防
维 保服 务 1项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内 所 有 消 防 设 施 维 护保 养测 试 , 确 保 消 防 设 备 正 常运 行 ,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 。1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范 围以 实 际 情 况 为 准一 览 表 :序 号 服 务 范 围设 施 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2 喷 水 灭 火 系 统3 消 火 栓 灭 火 系 统4 喷 淋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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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气 体 灭 火6 防 火 分 隔 系 统7 防 排 烟 系 统8 应 急 照 明 及 疏 散 指 示9 消 防 通 讯 事 故 广 播10 移 动 灭 火 器 材11 其 它 消 防 设 施12 技 术 咨 询13 其 它2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形 式 及 内 容 : 按广 西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规程, 提 供 日 常 维 护 保 养故 障 维 修24 小 时 应 急 处 理 服 务 及 约 定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事 项 。3 维 保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 年成 交 后 签 订 第 一 年 合 同 , 第 一 年考 核 合 格 后 , 签 订 第 二 年 合 同 , 以 此 类 推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合 同。4 技 术 要 求 :系 统 名称 检 查 维 修 保 养 要 求如 与 DB45/T 2473-2022的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养 原 始 记 录 表不 同 , 以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原 始 记 录 表为 准 火 灾自 动
报 警系 统 1.每 月 检 查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自 检 功 能消 音 复 位 功 能故 障 报 警功 能火 灾 优 先 功 能报 警 记 忆 功 能 和 主 备 电 源 自 动 转 换 功 能 。2.每 月 检 查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消 防 值 班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火 灾 报 警 控 制器联 动 。 控 制 器层 显或 区 域 控 制 器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等 是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3.每 季 度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采 用 检 测 设 备 分 期 分 批 试 验 探 测 器 的 工 作 情 况 , 检 测 数 量 不少 于 总 数 的 30%。 2 试 验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报 警 功 能 , 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30%。 3 对 主 机 备 用 电 源 进 行 充 放 电 试 验 。 4 自 动 或 手 动 试 验 相 关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的 控 制 和 显 示 功 能 。自 动喷 水灭 火系 统 1.每 月 检 查 消 防 泵 房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 泵稳 压 设 备电 源 控 制 柜 湿 式 报 警 阀管 网 阀 门喷 头水 泵 接 合 器储 水 设 施 等 是 否 处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 试 验 内 燃 机 驱 动 的 消 防 泵 能 否 正 常 工 作 。2.每 月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启 动 消 防 泵 , 当 消 防 泵 为 自 动 控 制 启 动 时 , 应 模 拟 自 动 控 制的 条 件 进 行 启 动 。 设 备 用 泵 时 , 应 同 时 试 验 主备 泵 的 切 换 功 能 。 2 利 用 报 警 阀 上 的 放 水 阀 试 验 系 统 的 供 水 情 况 。
3 利 用 末 端 放 水 装 置 放 水 , 验 证 水 流 指 示 器 和 压 力 开 关 的 报 警功 能自 动 启 泵 功 能 和 信 号 显 示 , 抽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20%。消 火栓 灭火 系统 1.每 月 检 查 消 防 泵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 泵稳 压 设 备电 源 控 制 柜 管 网阀 门水 泵 接 合 器室 内 外 消 火 栓储 水 设 施 等 是 否 处 于正 常 完 好 的 状 态 。2.每 月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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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启 动 消 防 泵 , 当 消 防 水 泵 为 自 动 控 制 启 动 时 , 应 模 拟 自 动 控制 条 件 进 行 启 动 。 设 备 用 泵 时 , 应 同 时 试 验 主备 泵 的 切 换 功 能 。 2 试 验 远 距 离 启 泵 按 钮 启 动 消 防 泵 , 抽 检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总 数 的20%。 3 屋 顶 消 火 栓 出 水 , 检 查 管 网 压 力 和 水 质 。喷 淋灭 火系 统 1.每 月 检 查 消 防 泵 房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稳 压 设 备电 源 控 制 柜 管 网阀 门水 泵 接 合 器喷 头储 水 设 施 是 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态 。2.每 月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启 动 消 防 泵当 消 防 泵 为 自 动 控 制 启 动 时 , 应 模 拟 自 动 控 制和 条 件 进 行 启 动 。 设 备 用 泵 时 , 应 同 时 试 验 主备 的 切 换 功 能 。 2 进 行 喷 淋 冷 却 试 验 , 检 查 喷 淋 冷 却 情 况 , 抽 检 贮 藏 数 量 不 少于 总 数 的 30%。
气 体灭 火系 统 1.每 月 检 查 防 护 区 的 工 作 环 境 超 音 速 干 粉阀 驱 动 装 置喷 嘴 紧 急 启 动 按 钮声 光 报 警 装 置 等 是 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2.每 半 年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对 灭 火 器 剂 贮 存 器 进 行 秤 重 检 查 , 灭 火 剂 净 重 不 得 小 于 设 计量 的 95%。 2 对 每 个 防 护 区 进 行 一 次 模 拟 自 动 启 动 试 验 , 如 有 问 题 , 则 应对 相 关 防 护 区 进 行 一 次 模 拟 喷 气 试 验 。防 火分 隔系 统 1.每 月 检 查 防 火 门 周 围 有 无 影 响 门 正 常 启 闭 的 障 碍 物门 能 否 处于 正 常 启闭 状 态 , 门 的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完 好 。2.每 季 度 检 查 功 能 : 试 验 自 动 方 式 启 动 防 火 门 。 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总 数 的 30%。防 排
烟 系统 1.每 月 检 查 送 风排 烟 机 房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送 风 机排 烟 机电 源控 制 柜送 风 口排 烟 口防 火 阀 等 是 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2.每 半 年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试 验 自 动 方 式 打 开 排 烟 口启 动 送 风 机排 烟 机 。 抽 检 楼 层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50%。 2 试 验 自 动 方 式 关 闭 空 调 系 统电 动 防 火 阀 。 3 试 验 手 动 方 式 关 闭 防 火 阀 , 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20%。应 急照 明疏 散指 示 1.每 月 检 查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重 要 场 所 的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示 标 志 是 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2.每 月 试 验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灯 的 工 作 照 度 和 疏 散 照 度 。 抽 检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20%。消 防通 讯事 故
广 播 1.每 月 检 查 电 话 插 孔重 要 场 所 的 对 讲 电 话播 音 设 备扬 声 器是 否 处 于 正 常 完 好 状 态 。2.每 季 度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试 验 电 话 插 孔 和 对 讲 电 话 的 通 话 质 量 , 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的 30%。 2 试 验 选 层 广 播 。 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30%。 3 试 验 从 背 景 音 乐 状 态 下 强 切 至 事 故 应 急 广 播 状 态 的 功 能 。移 动 灭火 器 材 1.每 月 检 查 灭 火 器 种 类数 量设 置 位 置标 志 等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2.每 季 度 检 查 灭 火 器 压 力重 量有 效 期 等 必 要 时 做 喷 射 试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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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检 数 量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30%。其 他设 施 1.每 月 检 查 消 防 电 梯 迫 降 按 钮集 水 坑 排 水 设 备缓 降 器氧 气或 空 气 呼 吸 器自 救 逃 生 设 备 , 消 防 电 源 及 切 换 设 备 是 否 处 于 正常 完 好 状 态 。 试 验 自 备 发 电 设 施 能 否 正 常 发 电 。2.每 季 度 检 查 下 列 功 能 : 1 试 验 消 防 电 源 的 末 端 切 换 功 能 。 2 切 断 非 消 防 电 源 功 能 。 3 试 验 消 防 电 梯 的 紧 急 迫 降 功 能 。6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分 别 在 月 度 维 护 保 养季 度 维 护 保 养半 年 维 护 保 养 和 年度 维 护 保 养 等 保 养 周 期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出 具 通 过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息 系 统 生 成 并 带 有 二 维 码 的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并 在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 告内 注 明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消 防 设 施 。7 档 案 文 件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为 采 购 人 建 立 建 全 各 类 消 防 管 理 档 案 : 1 每 月 都 有 检 查 以 及 检 查 记 录 , 内 容 要 反 应 真 实 的 设 备 运 行 现 场 情况 , 对 于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要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反 映 并 及 时 提 出维 修 方 案 ,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2 每 次 检 查 结 束 后 都 要 做 详 细 的 维 修 或 保 养 记 录 并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做 到 工 作 记 录 健 全 , 原 始 记 录 存 档 以 备 日 后 查 询 。 3 消 防 重 点 管 理 档 案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配 置 及 使 用 情 况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方 案 消 防 管 理 人 员 责 任 人 员 概 况 。 4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要 做 到 全 面 , 详 实 , 把 维 保 前 后 的 单 位 情 况 都 详 细
记 录 下 来 , 以 供 维 保维 修查 询 方 便 。 5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8 服 务 要 求 : 1 故 障 处 理 : 应 确 保 本 院 消 防 设 施 零 故 障 运 行 , 设 施 出 现 一 般 故 障时 确 认 故 障 时 间 半 小 时 , 修 复 时 间 小 于 4小 时 , 重 大 故 障 应 在 24小 时 内 修复 。2 每 月 按 计 划 抽 样 测 试 部 分 设 备 , 致 使 一 年 内 所 有 设 备 全 覆 盖 , 并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对 探 测 器 的 清 洗 , 确 保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 3 在 维 保 检 查 或 试 验 中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如 实 向 采 购 人 反映 ,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在 年 度 消 防 系 统 测 试 后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供 一 份 纸 质解 决 方 案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负 责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监 督报 告 上 传 等 工 作 内 容 。 5 负 责 与 本 院 有 关 消 防 部 门 的 业 务 , 确 保 不 因 消 防 问 题 而 耽 误 其 它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二商 务 要 求 :1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年成 交 后 签 订 第 一 年 合 同 , 第 一 年 考 核 合 格 后 , 签 订 第二 年 合 同 , 以 此 类 推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2 服 务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内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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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在 开 展 维 保维 修 工 作 时 必 须 接 受 采 购 人 对 工 作 数 量工 作 质 量服 务 态 度及 维 保 服 务 人 员 的 数 量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4 磋 商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24 小 时 电 话 报 修 服 务 和 满 足 例 检维 保 的 时 限 要 求 ,并 承 诺 响 应 时 间 :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1小 时 内 响 应 , 4 小 时 内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 24小 时 之 内 排 除 故 障 接 到 例 检维 保 服 务 通 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 , 2 日 内 到 达 现 场 开 展 工 作 , 5 日 内 完 成 当 次 的 例 检维保 工 作 。5 磋 商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方 案 (方 案 中 要 有 明 确 的 维 修 后 免 费 质 量 保 证 期 时 间 的 承 诺 ) 应 急 预 案 等 内 容 。6 磋 商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人 员 的 数 量姓 名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书 。 每 月 例 检维 保 投 入 的 服 务 人 员 最 低 要 求 为 :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名 , 四 级 /中 级及 以 上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3 名 , 其 中 同 时 持 有 低 压 电 工 作 业 证 的 不 少 于 1 名 。 实 际 工 作 中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人员 须 与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一 致 , 若 不 一 致 或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随 意 进 行 人 员 变 更 的 , 视 为 违约 , 将 追 求 其 违 约 责 任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人 员 离 职伤 病 等 )需 要 进 行 人 员 变 更 的 , 须 具 有 同 等 素
质 条 件 且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人 员 变 更 。7 如 在 维 修 工 作 中 需 要 更 换 的 配 件 的 , 则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维 修 配 件 材 料 必 须 为 全 新未 经 使 用 的 , 消 防 系 统 主 机 所 使 用 的 配 件 必 须 与 采购 人 目 前 使 用 的 主 机 原 厂 配 套 的 品 牌 相 同 , 并 确 保 能 与 现 行 主 机 相 兼 容 。 交 付 使 用 时 一 并 提 供 产品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维 修 后 免 费 质 保 期 为 12个 月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免 费 质 保 期 超 过 12个 月 或优 于 国 家三 包规 定 要 求 的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诺 执 行 。 更 换 下 来 的 零 配 件 由 采购 人 处 理 。8 每 次 维 修 或 维 护 保 养 完 成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出 具 验 收 确 认 单 , 由 采 购 人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或 授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验 收 并 签 字 确 认 。9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能 培 训 , 培 训 人 员 须 持 有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证 或 三级 /高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次 , 具 体 培 训 时 间内 容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工 作 确 定 。10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相 关 要 求 实 施 维 保 和 维 修 , 若 因 成 交 供 应 商 原 因 造 成 的 各 种 经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
11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需 求 对 指 定 消 防 系 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并 出 具检 查 报 告 , 安 全 检 查 的 费 用 已 经 包 含 在 维 保 费 用 中 , 采 购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12 付 款 方 式 : 1 维 保 款 以 最 终 成 交 价 为 准 , 全 年 按 实 际 工 作 月 数 给 付 , 每 月 的 维 保 款 金 额 为 成 交 供 应 商维 保 费 最 终 报 价 /36个 月 。 每 三 个 月 付 一 次 款 , 每 次 付 款 是 在 维 保 工 作 完 成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个 工作 日 内 , 由 采 购 人 一 次 性 付 清 款 项 。 2 维 修 款 按 每 次 维 修 实 际 发 生 额 支 付 , 维 修 工 作 结 束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采 购人 一 次 性 付 清 款 项 。 3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每 次 收 到 合 同 款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具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13 在 每 次 维 保维 修 工 作 验 收 时 如 存 在 工 作 缺 项 或 者 未 达 到 响 应 文 件合 同中 约 定 的 标准 , 给 予 一 次 整 改 的 机 会 , 如 第 二 次 验 收 仍 然 存 在 上 述 问 题 , 每 项 按 对 应 的 维 保 服 务 合 同 金 额 的1%的 比 例 进 行 扣 罚每 次 开 展 例 检维 保 工 作 前 , 采 购 人 将 按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对 维 保 服务 人 员 的 数 量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进 行 核 查 。 如 到 场 人 员 的 数 量 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未 达 到 响 应 文 件合
同中 约 定 的 标 准 , 每 次 按 对 应 的 维 保 服 务 合 同 金 额 的 1%的 比 例 进 行 扣 罚 。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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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维 修 保 养 月 记 录 表用 户 单 位 用 户 地联 系 人 日 期服 务日 常 维 护 口 客 户 报 修 口 本 地 口 异 地与 用 户 约 定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维 保 日 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系 统 编 号 和 系 统 位 置 :报 修 内 容 : 口 报 警 系 统 口 消 火 栓 系 统 口 喷 淋 系 统 口 泵 房 设 备 口 其 他名 称 检 查 项 口 检 查 结 果 存 在 问 题 及 故 障
更 换 件 填 写火 灾 自 动报 警 系 统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自 检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音 复 位正 常 口 不 正 常故 障 报 警正 常 口 不 正 常火 灾 优 先正 常 口 不 正 常报 警 记 忆正 常 口 不 正 常主 备 电 源 自 动 转 换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防 控 制 室 或 消 防 值 班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联 动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防 控 制 室 或 消 防 值 班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火 灾 报警 控 制 器联 动正 常 口 不 正 常控 制 器层 显或 区 域 控 制 器 手 动 报 警按 钮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自 动 喷水 灭 火 系统 消 防 泵 房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 泵稳 压 设 备电源 控 制 柜湿 式 报 警 阀管 网 阀 门喷 头 水 泵 接 合 器储 水 设 施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
试 验 内 燃 机 驱 动 的 消 防 泵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火 栓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泵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 泵稳 压 设 备电 源控 制 柜管 网阀 门水 泵 接 合 器室 内 外消 火 栓储 水 设 施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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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 淋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泵 房 工 作 环 境 及 消 防稳 压 设 备电 源控 制 柜管 网阀 门水 泵 接 合 器喷 头 储 水 设 施正 常 口 不 正 常气 体灭 火 系 统 防 护 区 的 工 作 环 境 超 音 速 干 粉阀 驱 动 装 置 喷 嘴紧 急 启 动 按 钮声 光 报 警 装 置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防 火分 隔 系 统 防 火 门 周 围 有 无 影 响 门 正 常 启 闭 的 障 碍 物 门 能 否 处 于 正 常 启闭 状 态 , 门 的 附 件正 常 口 不 正 常防 排烟 系 统 送 风排 烟 机 房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送 风 机排 烟机电 源 控 制 柜送 风 口排 烟 口防 火 阀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应 急 照 明疏 散 指 示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重 要 场 所 的 应 急 照 明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防 通 讯事 故 广 播 电 话 插 孔重 要 场 所 的 对 讲 电 话播 音 设 备 扬 声 器正 常 口 不 正 常移 动灭 火 器 材 灭 火 器 种 类数 量设 置 位 置标 志 等正 常 口 不 正 常其 他 设 施 消 防 电 梯 迫 降 按 钮集 水 坑 排 水 设 备缓 降器氧 气 或 空 气 呼 吸 器自 救 逃 生 设 备 , 消
防 电 源 及 切 换 设 备正 常 口 不 正 常自 备 发 电 设 施正 常 口 不 正 常用 户 单 位填 写 1 以 上 服 务 是 否 全 部 完 成 口 全 部 完 成局 部 完 成 口 未 完 成2 你 的 满 意 度 口 非 常 满 意 口 比 拟 满 意基 本 满 意 口 不 太 满 意3 你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报 修督 导用 户 单 位盖 章签 字 年 月 日 维 修 单 位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工 作 总 结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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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维 修 保 养 第 季 记 录 表用 户 单 位 用 户 地联 系 人 日 期服 务日 常 维 护 口 客 户 报 修 口 本 地 口 异 地与 用 户 约 定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维 保 日 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系 统 编 号 和 系 统 位 置 :报 修 内 容 : 口 报 警 系 统 口 消 火 栓 系 统 口 喷 淋 系 统 口 泵 房 设 备 口 其 他名 称 检 查 项 口 检 查 结 果 存 在 问 题 及 故 障
更 换 件 填 写火 灾 自 动报 警 系 统 探 测 器 的 工 作 情 况正 常 口 不 正 常手 动 报 警 按 钮 报 警正 常 口 不 正 常主 机 备 用 电 源 进 行 充 放 电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防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的 控 制 和 显 示正 常 口 不 正 常防 火分 隔 系 统 自 动 方 式 启 动 防 火 门正 常 口 不 正 常消 防 通 讯
事 故 广 播 试 验 电 话 插 孔 和 对 讲 电 话 的 通 话 质 量正 常 口 不 正 常试 验 选 层 广 播正 常 口 不 正 常试 验 从 背 景 音 乐 状 态 下 强 切 至 事 故 应 急 广 播状 态正 常 口 不 正 常移 动灭 火 器 材 检 查 灭 火 器 压 力重 量有 效 期 等 必 要 时 做喷 射 试 验正 常 口 不 正 常用 户 单 位填 写 1 以 上 服 务 是 否 全 部 完 成 口 全 部 完 成局 部 完 成 口 未 完 成2 你 的 满 意 度 口 非 常 满 意 口 比 拟 满 意基 本 满 意 口 不 太 满 意3 你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报 修督 导
用 户 单 位盖 章签 字 年 月 日 维 修 单 位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工 作 总 结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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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维 修 保 养 半 年 记 录 表用 户 单 位 用 户 地联 系 人 日 期服 务日 常 维 护 口 客 户 报 修 口 本 地 口 异 地与 用 户 约 定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维 保 日 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系 统 编 号 和 系 统 位 置 :报 修 内 容 : 口 报 警 系 统 口 消 火 栓 系 统 口 喷 淋 系 统 口 泵 房 设 备 口 其 他名 称 检 查 项 口 检 查 结 果 存 在 问 题 及 故 障
更 换 件 填 写防 排烟 系 统 试 验 自 动 方 式 打 开 排 烟 口启 动 送 风 机排烟 机正 常 口 不 正 常试 验 自 动 方 式 关 闭 空 调 系 统电 动 防 火 阀正 常 口 不 正 常试 验 手 动 方 式 关 闭 防 火 阀正 常 口 不 正 常用 户 单 位填 写 1 以 上 服 务 是 否 全 部 完 成 口 全 部 完 成局 部 完 成 口 未 完 成2 你 的 满 意 度 口 非 常 满 意 口 比 拟 满 意基 本 满 意 口 不 太 满 意3 你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报 修
督 导用 户 单 位盖 章签 字 年 月 日 维 修 单 位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工 作 总 结
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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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消 防 维 保 考 核 标 准 (2023 年 度 )项 目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分值 监 管 考 评 标 准 扣 分
消 防 维保 管理100分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考 核 日 止 , 没 有 因消 防 维 保 工 作 人 员 失 误 造 成 不 良 行 为后 果 , 重 大 管 理 责 任 事 故 发 生 率 为 零。 10分 每 发 现 一 次 不 合 格 者 罚 款 *****元 , 扣 10分 。有 完 善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规 程 5分 未 有 完 善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操作 规 程 的 扣 5分建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做 到 运 作规 范 , 账 目 清 晰 。 5分 未 建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扣5分 。建 立 建 全 各 类 消 防 管 理 档 案 包 括 设备 管 理 档 案业 主 资 料 档 案含 业 主和 使 用 人 档 案等 。 分 类 成 册 , 查 阅方 便 。 借 阅 及 交 接 有 详 细 签 字 记 录 ,
并 做 好 保 密 。 5分 未 建 立 建 全 各 类 消 防 管 理 档 的 扣5分 。在 月 度 维 护 保 养季 度 维 护 保 养半年 维 护 保 养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等 保 养 周期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出 具 通 过 社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并 带 有二 维 码 的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 告,并 在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 告内 注明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消 防 设 施 。 20分 未 按 时 出 具 通 过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务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并 带 有 二 维 码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 告的 扣 2分 , 未 在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报告内 注 明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消 防设 施 的 扣 2分 。每 月 都 有 检 查 以 及 检 查 记 录 , 内 容 要反 应 真 实 的 设 备 运 行 现 场 情 况 , 对 于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要及 时 向 采 购 人 反 映 并 及 时 提 出 维 修 方
案 ,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10分 未 有 月 检 查 记 录 扣 2分 , 未 能 及 时处 理 安 全 隐 患 扣 2分 , 为 及 时 向 采购 人 反 映 并 及 时 提 出 维 修 方 案 扣2分 。每 次 检 查 结 束 后 都 要 做 详 细 的 维 修 或保 养 记 录 并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 做 到 工 作记 录 健 全 , 原 始 记 录 存 档 以 备 日 后 查询 。 10分 检 查 结 束 后 维 修 或 保 养 记 录 不 健全 一 处 扣 2分 , 无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扣2分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要 做 到 全 面 , 详 实 , 把维 保 前 后 的 单 位 情 况 都 详 细 记 录 下来 , 以 供 维 保维 修查 询 方 便 。 10分 维 护 保 养 报 告 不 全 面 , 详 实 , 记录 不 准 确检 查 不 准 时 扣 2分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法 规 及 消 防 知 识 的 宣传 教 育 , 明 确 各 区 域 防 火 责 任 人 。年 度 有 消 防 培 训 计 划演 练 方 案 ,有 落 实 措 施 , 并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档 案 。
配 合 院 方 开 展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演 练 活 动 。 15分 责 任 人 不 明 确 , 一 处 扣 2分 , 员 工不 了 解 安 全 防 火 应 知 应 会 , 每 人次 扣 1分 。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不 熟 练 ,每 人 次 扣 1分 , 消 防 培 训 计 划方案措 施 不 全 , 每 项 扣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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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执 行 消 防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 积 极 巡查 , 及 时 正 确 处 理 出 现 的 问 题 。 如 实填 写 工 作 记 录 ,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清 楚 ,工 作 制 度规 定程 序 , 健 全 各 种 险情 应 急 方 案 , 确 保 现 场 消 防 设 施 正 常运 行 , 状 态 良 好 。 无 事 故无 火 灾 。 10分 制 度方 案 不 健 全 每 项 扣 2分 , 记录 不 准 确检 查 不 准 时 扣 2分 , 未及 时 发 现 消 防 设 备 缺 损过 期 ,不 熟 悉 应 急 方 案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职 责 , 每 次 扣 2分 , 造 成 有 责 事 故扣 完 分 , 造 成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一 票否 决 , 并 追 究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奖 罚 标 准 注 :1.合 计 总 分 100 分 , 在 扣 分 说 明 中 , 违 规 就 扣 分不 违 规 , 不 扣 分 , 不 加 分 2.月 绩 效 考 评 采 取 随 时 电 话 抽 查现 场 查 看抽 查提 问 等 方 式 进 行 3.以 月 为 周 期 , 累 计 每 次 扣 分 , 次 月 月 初 5 日 前 统 计 月 绩 效 考 评 得 分 4.每 月 考 评 , 考 核 得 分 90 分 以 上 不 扣 服 务 费 , 90分含 90分以 下 每 下 降 1
个 百 分 点 扣 除 200元 服 务 费80分含 80分以 下 每 下 降 1 个 百 分 点 扣 除 300元 服 务 费 , 累 计 扣 除 管 理 费 不 超 过 2000 元 5.低 于 75 分 当 月 的 月 绩 效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要 求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写 出 整 改 计 划 。本 次 累 计 扣 分 :本 月 累 计 扣 分 :月 考 核 得 分 :上 个 月 存 在 问 题 以 及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本 月 存 在 问 题 :
整 改 期 限 : 年 月 日考 核 小 组 人 员 签 名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名 : 消 防 维 保 公 司 负 责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
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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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2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资 料 的3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 4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为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1.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商 务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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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条 款 成 交的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或 者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规 定 项 数 的 或 者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定 无 效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1 属 于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第 7.5 条 情 形 12 技 术 需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项 数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4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的16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7 法 律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竞 标 报 价 表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有 条 件 报 价 的磋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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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修 改 。3.8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
4.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 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暂 行 办 法 财 库2014 214 号第 三 条 第 四 项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金 。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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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算 金 额 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关 供 应 商 。4.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评 审 报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报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5.5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荐 。 5.6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评 审 标 准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技 术商 务 等 方 面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1 价 格 分 满 分 10分磋 商 报 价1 评 审 报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审 报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2 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号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且 承 接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对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给 予20%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报 价 , 即 评 审 报 价 竞 标 报 价1-20% 。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评 审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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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 照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2014 68 号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4 按 照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的 规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采 购 政 策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
规 定 的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5 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最 终 报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得分 为 10分 。 6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 报 价 得 分基 准 价 /某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10 分
2 服 务 实 施 方案 分满 分46分维 护 保 养 维 修 工 作 实施 组 织 方 案 满 分 25分一 档6-12分: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简 单 , 工 作流 程方 法 措 施 简 单 , 基 本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二 档12.1-16 分: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较 详 细 ,工 作 流 程方 法 措 施 较 合 理 , 较 可 行 , 组 织 架 构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置管 理 较 合 理 , 较 可 行 ,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三 档16.1-20 分: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详 细 ,工 作 流 程方 法 措 施 合 理可 行 , 组 织 架 构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置 管 理合 理 , 具 有 明 确 的 服 务 承 诺 ,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四 档20.1-25 分: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详 细 ,工 作 流 程方 法 措 施 合 理 性 及 可 行 性 强 , 各 阶 段 进 度 安 排 及 保 证措 施 完 善 , 组 织 架 构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置 管 理 合 理 , 具 有 明 确 的 服 务承 诺 并 有 增 加 服 务 措 施 , 能 完 全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注 : 不 提 供 维 护 保 养维 修 工 作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或 提 供 的 方 案 不 满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不 入 档 , 计 0 分 。应 急 措 施满分 21分采 购 人 消 防 系 统 复 杂 且 为 整 体 的 实 际 情 况 , 极 有 可 能 因 小 故 障 引起 整 套 系 统 瘫 痪 。 磋 商 供 应 商 能 针 对 该 实 际 问 题 列 出 可 能 发 生 的问 题 及 对 应 的 应 急 维 修 预 案 , 在 短 时 间 积 极 做 出 响 应 , 避 免 事 态扩 大 。 每 列 举 一 项 得 3 分 , 满 分 21 分如 在 方 案 中 对 同 一 实 质 性问 题 进 行 了 不 同 的 表 述 , 视 为 同 类 项 , 不 累 积 得 分。3 人 员 配 置 满 分 28
分人 员 配 置 满 分 28分在 满 足 本 项 目 最 低 人 员 配 备 要 求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名 , 四级 /中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3 名的 基 础 上1.额 外 多 投 入 :1名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得 4分 ,1 名 三 级 /高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得 2分 ,1 名 四 级 /中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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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 满 分 4 分以 上 三 个 评 审 要 素 可 任 意 组 合。2.额 外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机 电专 业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 得 4分 。3.额 外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给 水 排 水专 业工 程 师 (及 以上 )职 称 , 得 4 分 。4.额 外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四 级 /中 级及 以 上消 防 员 证 ,得 5 分 。5.额 外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同 时 持 有 四 级 /中 级及 以 上消 防设 施 操 作 员 证低 压 电 工 操 作 证 和 高 处空作 业 证 , 得 5 分 。6.额 外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同 时 持 有 三 级 /高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员 证 和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证 , 得 6 分 。注 : 以 上 6 项 额 外 投 入 的 技 术 人 员 可 重 复 计 分 ,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技术 人 员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最 近 半 年 内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磋 商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不 得 分 。 原 件 备 查 。4 信 誉 及 业绩 分满 分16分企 业 信 誉 分 满 分 16分1.供 应 商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接 过 同 类 项 目指 消 防 设 施 的 维护 保 养 项 目, 每 有 1份 合 同 得 2 分 , 满 分 10 分 。响 应 文 件 中须 提 供 中 标成 交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2.供 应 商 获 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的 , 每 个 证 书 得 2 分 , 满 分 6 分 响 应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注 : 上 述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 原 件 备 查 。总 得 分 1234。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最 后 报 价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服 务 需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评 审 得 分最 后 报 价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服 务 需 求 偏 离 分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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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者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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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者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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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者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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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部 分格 式 后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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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
3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东 会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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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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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采 购 人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项 目 名 称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6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7.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 除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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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无或 者 留 空: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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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部 分格 式 后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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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
二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 事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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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项 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元单 项 合 计元 1总 报 价人 民 币 大 写: 元 服 务 期 限 :
注 : 1.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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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供 应 商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供 应 商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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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采 购 人 名 称:我姓 名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人, 现 授 权姓 名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或 盖 章: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盖 公 章: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法 人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我 方是 指我 单 位, 自 然 人 竞 标 时我 方是 指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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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所 竞 分 标 :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中 的 商 务 条 款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偏 离 说 明中 注 明正 偏 离 负 偏 离或 者无 偏 离。 既 不 属 于正 偏 离也 不 属 于负 偏 离即 为无 偏 离。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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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需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号 :序 号 名 称 磋 商 文 件 服 务 需 求 竞 标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
45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中 的 服 务 需 求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在偏 离 说 明中 注 明正 偏 离 负 偏 离或 者无 偏 离。 既 不 属 于正 偏 离也 不 属 于负 偏 离即 为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供 应 商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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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文 件 格 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库2020 46号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 购 活 动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企 业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2. 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企 业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章:日 期 :注 : 享 受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2020 46号规 定 的 中 小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中 小 企业 声 明 函。 从 业 人 员营 业 收 入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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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 号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货 物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盖 章: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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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签 章: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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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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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被 投 诉 人 1: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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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签 章: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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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合 同采 购 人甲 方:供 应 商乙 方: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
参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等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按 照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条 款 和 乙 方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承 诺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1 项 目 一 览 表项 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元单 项 合 计元 1总 报 价人 民 币 大 写: 元 服 务 期 限 :2 本 项 目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耗 材采 购运 输劳 务管 理利 润税 金保 险协 调 培 训售 后 服 务配 送 产 品 以 及 所 有 的 不 定 因 素 的 风 险 等 。
第 二 条 质 量 保 证1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技 术 规 格技 术 参 数 等 质 量 必 须 与 采 购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和承 诺 相 一 致 。2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各 项 指 标 均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第 三 条 权 力 保 证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商 标 权工 业 设 计 权 或其 他 权 利 。2 乙 方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3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规 格计 划 图 纸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第 四 条 服 务 期 限 和 验 收
1 服 务 期 限 : 2023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 , 共 36月 服 务 地 点 : 。2 乙 方 提 供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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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方 应 当 在 全 部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完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 逾 期 不 验 收 的 , 乙 方 可视 同 验 收 合 格 。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验 收 单 并 加 盖 采 购 单 位 公 章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4 采 购 人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验 收 项 目 , 其 验 收 时 间 以 该 项 目 验 收 方 案 确 定 的 验 收 时 间为 准 , 验 收 结 果 以 该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结 论 为 准 。 在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乙 方 有 违 约 问 题 , 可 暂 缓 资 金 结算 , 待 违 约 问 题 解 决 后 , 方 可 办 理 资 金 结 算 事 宜 。5 甲 方 对 验 收 有 异 议 的 , 在 验 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出 , 乙 方 应 自 收 到 甲 方书 面 异 议 后 10 日 内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6 验 收 费 用 : 验 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五 条 售 后 服 务质 保 期1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三 包规 定 以 及 采 购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和 本 合 同 所 附 的服务 承 诺, 为 甲 方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2 质 保 期 :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诺 和 售 后 服 务 及 质 保 期 责 任 等 其 它 具 体 约 定 事 项 。见 合 同 附
件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1 当 采 购 数 量 与 实 际 使 用 数 量 不 一 致 时 , 乙 方 应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量 供 货 , 合 同 的 最 终 结 算 金 额按 实 际 使 用 量 乘 以 成 交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2 付 款 方 式 : 1 维 保 款 以 最 终 成 交 价 为 准 , 全 年 按 实 际 工 作 月 数 给 付 , 每 月 的 维 保 款 金 额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维保 费 最 终 报 价 /36个 月 。 每 三 个 月 付 一 次 款 , 每 次 付 款 是 在 维 保 工 作 完 成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个 工 作日 内 , 由 甲 方 一 次 性 付 清 款 项 。 2 维 修 款 按 每 次 维 修 实 际 发 生 额 支 付 , 维 修 工 作 结 束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甲 方 一次 性 付 清 款 项 。 3 乙 方 自 每 次 收 到 合 同 款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具 发 票 给 甲 方 。第 七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八 条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1 乙 方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技 术 要 求质 量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 产品 达 不 到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质 量技 术 要 求 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经 双 方 协 商 , 可 按 以 下 办 法 处理 :1 重 新 提 供 服 务 :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2 贬 值 处 理 : 由 甲 乙 双 方 合 议 定 价 。2 如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在 小 时 内 到 达 甲 方 现 场 。3 在 质 保 期 内 , 乙 方 应 对 出 现 的 质 量 及 安 全 问 题 负 责 处 理 解 决 并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4 上 述 的 服 务 质 量 免 费 保 证 期 为 年 , 因 人 为 因 素 出 现 的 故 障 不 在 免 费 保 修 范 围 内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技 术 标 准材 料 等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应 及 时 纠 正 , 纠 正 不
及 时 的 按 逾 期 交 付 处 罚因 质 量 问 题 甲 方 不 同 意 接 收 的 或 特 殊 情 况 甲 方 同 意 接 收 的 , 乙 方 应 向 甲方 支 付 违 约 合 同 额 5%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2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如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而 引 发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诉 讼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交 涉 并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 甲 方 无 故 延 期 验 收 项 目 的 , 每 天 向 对 方 偿 付 违 约 货 款 额 3 违 约 金 , 但 违 约 金 累 计 不 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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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违 约 合 同 额 5%, 超 过 20 天 对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违 约 方 承 担 因 此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甲 方 延期 付 款 的 , 每 天 向 乙 方 偿 付 延 期 款 额 3 滞 纳 金本 合 同 约 定 甲 方 可 以 延 期 付 款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除外, 但 滞 纳 金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延 期 款 额 5%。4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和 响 应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承 诺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的 ,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合 计 金 额5%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 由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达 不 到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质 量技 术 要 求 , 致 使 验 收 不 合 格的 , 甲 方 不 予 验 收 ,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6 乙 方 不 能 就 所 中 标 的 项 目 进 行 分 包转 包 , 如 发 现 乙 方 有 分 包转 包 现 象 , 甲 方 有 权 中 止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7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按 违 约 货 款 额 5%收 取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第 十 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 其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120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1 因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机 构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鉴 定 。 服 务 质 量 符 合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商 不 能 解 决 , 可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诉 讼 期 间 ,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双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 可 向 仲 裁 委 员会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补 充 的 , 须 经 审 批 , 并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报 财 政部 门 备 案 , 方 可 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有 关 条 文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转 让1 除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50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甲 乙 双 方 不得 擅 自 变 更中 止 或 终 止 。2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签 订 本 合 同 依 据1 采 购 文 件 2 响 应 文 件
3 成 交 通 知 书 。以 上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采 购 人 采 购 主 管 部 门采 购 人 财 务 部 门 采 购 人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各 一 份 , 供 应 商 一 份可 根 据 需 要 另 增 加。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年 消 防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08-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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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章: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2023年 月 日 乙 方章: 2023年 月 日单 位 地 址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人 民 医 院 105 号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或 盖 章: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经 办 人签 字: 经 办 人签 字:
电 话 : 招 采 办 0770-*******设 备 科 0770-*******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开 户 行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24*****498******F 开 户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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