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部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等信息变更的通知
关于新增部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等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23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3〕16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1号)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本市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耗材信息更新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文件要求,调整附件(药品信息维护)中国家谈判药品的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耗材信息维护
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附件(耗材信息维护)中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四)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调整
依据《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通知》,按照药品目录专班要求,将部分药品退出“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并调整部分药品新冠相关“备注”内容。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3年4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耗材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耗材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本次新增的三目项目编码申报上传相关医用耗材,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
1.使用中选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系统时,应按照类别、系统名称、生产企业等对应三目项目编码上传,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部件,使用部件的项目编码上传。
2.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产品时,应严格依据类别、名称和销售价格对应三目项目编码上传,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我市个人增负有关规定执行。
3.医疗机构使用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系统时,可暂先上传系统中一种主要部件的国家标准编码,待国家下发统一标准编码后,再使用标准编码进行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耗材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3年第四期)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23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3〕16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1号)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本市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耗材信息更新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文件要求,调整附件(药品信息维护)中国家谈判药品的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耗材信息维护
依据《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附件(耗材信息维护)中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四)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调整
依据《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通知》,按照药品目录专班要求,将部分药品退出“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范围”,并调整部分药品新冠相关“备注”内容。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3年4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耗材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耗材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本次新增的三目项目编码申报上传相关医用耗材,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
1.使用中选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系统时,应按照类别、系统名称、生产企业等对应三目项目编码上传,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部件,使用部件的项目编码上传。
2.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产品时,应严格依据类别、名称和销售价格对应三目项目编码上传,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我市个人增负有关规定执行。
3.医疗机构使用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系统时,可暂先上传系统中一种主要部件的国家标准编码,待国家下发统一标准编码后,再使用标准编码进行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耗材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3年第四期)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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