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江平镇万尾村直江垌海水养殖基地道路硬化工程(FCZC2023-C2-50185-YZLZ)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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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江平镇万尾村直江垌海水养殖基地道路硬化工程FCZC2023-
C2-50185-YZLZ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CZC2023-C2-50185-YZLZ
二项目名称:江平镇万尾村直江垌海水养殖基地道路硬化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进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12号碧海紫金城1号楼1单元15层1501号房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整1,148,851.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江平镇万尾村直江垌海水养殖基地道路硬化工程
施工范围:新建硬化道路,长约1750米,宽3.5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及相关配套
工程,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90日历天。
项目经理:闭宇
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131758673
五评审专家名单:徐小芬莫润萍朱俊兵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采购文件须知正文第44.1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工程类采
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收费金额: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贰元整11,042.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东兴市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
2.监督部门
名称:东兴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0770-769051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东兴市乡村振兴局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70号
联系方式:杜金蓉,0770-76913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东兴市乡村振兴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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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工 程项 目 编 号 : FCZC2023-C2-50185-YZLZ采 购 人 : 东 兴 市 乡 村 振 兴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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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兴 市 乡 村 振 兴 局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化 工 程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 工 程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获取 下 载 竞 争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5 月 4 日 9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上 传 响 应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FCZC2023-C2-50185-YZLZ
项 目 名 称 :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 工 程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佰 壹 拾 伍 万 零 叁 佰 肆 拾 柒 元 整 1,150,347.00最 高 限 价 : 同 预 算采 购 需 求 : 新 建 硬 化 道 路 , 长 约 1750米 , 宽 3.5 米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土 石 方 工 程 道 路 工程 及 相 关 配 套 工 程 , 具 体 详 见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90日 历 天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以 上 含 叁 级 资 质 , 并 在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含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项 目 经 理 。 3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类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间 : 2023 年 4 月 19 日 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至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时 00分 至 6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纸 质 文 件 ,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使 用 账 号登 录 或 者 使 用 CA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入 项 目 采 购 应 用 ,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3
目 ,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需 要 基 于 政 采 云 平 台 获 取 的 磋 商 文 件 编 制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 将 有 可 能 导 致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编 制 及 上 传 响 应 文件 。 售 价 : 0 元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5 月 4 日 9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五 开 启1.时 间 : 2023年 5月 4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后
2.地 点 :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第 3 开 评 标 室 在 线 解 密 开 启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东 兴 市 人 民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广 西 防 城 港 。2.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3.供 应 商 竞 标 注 意 事 项 1 本 项 目 为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电 子 竞 标 , 供 应 商 应先 安 装 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 请 自 行 前 往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行 下 载 , 并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性 磋 商 文 件 和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要 求 编 制 加 密 后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网 络 上 传 至 政 采 云 平 台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后 缀 名 为 jm bs 的 文 件 , 供 应 商 在 政 采 云 平台 提 交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时 , 请 填 写 参 加 远 程 采 购 活 动 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 供 应 商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 依 次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项 目 采 购 -操 作 流 程 -电 子 招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理 操 作 指南 -供 应 商 查 看 电 子 竞 标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2 未 进 行 网 上 注 册 并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CA认 证 的 供 应 商 将 无 法 参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完 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的 CA数 字 证 书 办 理 及 响 应 文 件 的提 交 供 应 商 可 登 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 依 次 进 入 办 事 服 务 -下 载 专 区 或 者 登
4
陆 政 采 云 平 台 , 依 次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入 驻 与 配 置 中 查 看 CA数 字 证 书 办 理 操 作 流 程 。 如在 操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或 者 需 要 技 术 支 持 , 请 致 电 政 采 云 客 服 热 线 : 400-881-7190 。 3 CA证 书 在 线 解 密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 需 携 带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时 用 来 加 密 的 有 效 数 字证 书 CA认 证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现 场 按 规 定 时 间 对 加 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注 : 1 为 确 保 网 上 操 作 合 法 有 效 和 安 全 , 请 供 应 商 确 保 在 电 子 竞 标 过 程 中 能 够 对 相 关 数据 电 文 进 行 加 密 和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 妥 善 保 管 CA数 字 证 书 并 使 用 有 效 的 CA 数 字 证 书 参 与 整 个 采购 活 动 。 2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或 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当 先 行 撤回 原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提 交 上 传
的 , 视 为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将 予 以 拒 收 。 4 供 应 商 需 要 在 具 备 有 摄 像 头 及 语 音 功 能 且 互 联 网 网 络 状 况 良 好 的 电 脑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远 程 开 标 大 厅 参 与 本 次 磋 商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4.磋 商 保 证 金 : 无 。5.监 督 部 门名 称 : 东 兴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电 话 : 0770-7690518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东 兴 市 乡 村 振 兴 局地 址 : 东 兴 市 兴 东 路 270号联 系 方 式 : 杜 金 蓉 , 0770-7691315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0770-2882899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 包 文 杰电 话 : 0770-2882899
采 购 人 : 东 兴 市 乡 村 振 兴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4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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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格 式 ................................................................. 6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 6前 附 表 ................................................................................... 6一 总 则 ..................................................................................10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10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1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2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5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 ......................................................................15七 磋 商 ..................................................................................16八 授 予 合 同 ..............................................................................20九 其 他 事 项 ..............................................................................22
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 .......................................................................... 27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 .......................................................................... 42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 ........................................................................... 42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43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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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前 附 表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格1 1.1 建 设 地 点 :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采 购 内 容 : 新 建 硬 化 道 路 , 长 约 1750 米 , 宽 3.5 米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土 石 方 工程 道 路 工 程 及 相 关 配 套 工 程 , 具 体 详 见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施 工 工 期 : 90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
2 1.1 合 同 名 称 :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3 2 资 金 来 源 : 预 算 资 金4 3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以 上 含 叁 级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含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类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15.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90 天 日 历 天 6 17.3 补 遗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 若 有 , 接 电 话 通 知 后 于 磋 商 截 止 前 领 取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及 传 真 电 话 : 0770-2882899 0770-28828187 1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8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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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30分 钟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竞 标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30 分 钟 内 , 供 应 商 必 须在 此 时 间 段 内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 用 项 目 采 购 -开 标 评 标 功 能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件 的 解 密 。 若 竞 标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时 解 密 的 ,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撤 回 。10 31 磋 商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实 行 在 线 磋 商 。11 36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12 38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府 采 购 网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广 西 防 城 港 网 站 发 布 。13
17 现 场 踏 勘 :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集 中 踏 勘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踏 勘 。14 40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2%。 根 据 防 城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防 城 港 市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防 政 办 发 20211号 文 件 精神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免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政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 保 证 金 收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账 户 信 息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由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人 提 供 。1.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之 日 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15 44.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44.1 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工 程 类 采 用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收 取 。3.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16 上 限 控 制价 本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壹 佰 壹 拾 伍 万 零 叁 佰 肆 拾 柒 元 整 1,15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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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 项 目 计税 方 法 一 般 计 税 法 。18 所 属 行 业 建 筑 业19 在 对 供 应商 资 格 审
查 时 进 行信 用 查 询 磋 商 小 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政 采 云 平 台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链 接 入 口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3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查 询 , 截 图 另 存 为 电 子 文 档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4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0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2882899, 通 讯 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2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公 告 供 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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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商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电 子 签 章 电 子 签 名 , 是 指 经 政 采 云 平 台 认 可 的CA 认 证 的 电 子 签 名 数 据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印 章 , 可 用 于 签 署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电 子 印 章与 实 物 印 章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不 因 其 采 用 电 子 化 表 现 形 式 而 否 定 其 法 律 效 力 。3.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自 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4.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亲 自 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等 其 他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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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l.工 程 说 明1.1 工 程 的 说 明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以 下 称 前 附 表 第 1 项 所 述 。2.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本 工 程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预 算 资 金 , 资 金 已 落 实 , 并 将 资 金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格 支 付 。3.供 应 商 资 质 与 合 格 条 件 的 要 求3.1 有 资 格 获 得 本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 至 少 应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项 所 列 得 最 低 资 格 标 准 。4.采 购 范 围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卷 所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要 求 。5.磋 商 费 用5.1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现 场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 6.现 场 考 察建 议 供 应 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内 容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考 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7.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和 第15 条 所 述 的 补 遗 文 件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及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磋 商 须 知
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第 四 卷 工 程 量 清 单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附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7.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审 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规 定 格 式 技 术 规范 或 技 术 要 求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果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能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8.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8.1 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8.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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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10.磋 商 价 格10.1 本 工 程 磋 商 报 价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的 方 式 ,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实 际工 程 量 结 算 。10.1 本 工 程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10.1.2供 应 商 所 填 报 的 各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动 , 供 应 商 在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和 自 己 的 承 受 能 力 。
10.1.3本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变 化 的 , 变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合 同 价 款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部 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磋 商 时 成 交 价 与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统 一 下 调 比 例 调 整 确定 价 格 。 4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内 不 含 10% 的 , 须 报 东 兴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备案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 须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10.1.4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各 细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填 写 时 应 注 意 : 1 有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应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2 无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不 报 价 3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供 应 商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填 入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工 程 细 目 , 但 不 能 得 到 支 付 与 结 算 。10.1.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的 所 有 项目 。 凡 设 计 图 纸 已 指 明 的 工 程 或 图 纸 所 示 的 附 属 工 程 相 关 工 程 衔 接 与 后 续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供 应 商 应 计 入 相 关 项 目 的 单 价 中 。10.1.6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占 地 含 预 制 厂 料 厂 拌 和 站 借 弃 土 场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 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及 所 有 临 时 性 占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发 生 的 费 用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工 期 延 长 造 成 承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费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负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自 行 考 虑 。10.1.7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以 及 磋 商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本 工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0.1.8发 包 人 不 提 供 取 土 点 弃 土 点 , 土 石 方 单 价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1 有 关 土 石 方 挖 填 弃 含 超 运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2 取 弃 土 场 的 租 用 青 苗 补 偿 场 地 的 恢 复 平 整 压 实 检 测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3 土 石 方 作 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含 政 府 临 时 性 管 制 政 策 影 响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城 乡 清 洁工 程 管 理 要 求 等 因 素 4 土 石 方 单 价 按 市 场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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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石 方 单 价 以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运 距 由 供 应 商 按 所 能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考 虑 。 结 算 时 不 对 运 距 和土 方 类 别 进 行 费 用 签 证 。10.1.9 承 包 人 承 建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水 电 报 装 含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修 使 用 拆 除 维护 及 场 地 租 用 恢 复 等 一 切 与 此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10.1.10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混 凝 土 的 细 目 , 供 应 商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自行 报 价 。10.1.11因 施 工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水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噪 音 扰 民 等 的 处 置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相 关 费 用结 合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考 虑 。10.1.12供 应 商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格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将 不 被 批 准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考 虑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的 风 险 。 因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及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等建 设 单 位 原 因 , 在 采 购 后 延 迟 开 工 或 中 途 停 建 重 新 复 工 的 施 工 工 期 内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10.1.13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沿 路 单 位 及 过 路 车 辆 行 人 的 交 通 疏 导 问 题 , 因 交 通 管 理 导 致 的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0.2 计 算 依 据 :10.2.1计 价 定 额 及 取 费 标 准 : 详 见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10.2.2本 工 程 的 磋 商 报 价 不 准 使 用 报 价 调 整 函 磋 商 函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一 致 , 否 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10.2.4其 它 说 明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10.3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和 修 改10.3.1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对 照 施 工 图 纸 等 文 件 核 对 建 设 单 位 公 布 的 上 限 控 制 价 , 发 现 上 限 控 制价 明 显 误 差 的 , 必 须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10.3.2 建 设 单 位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后 , 将 对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进 行 核实 。 如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正 的 , 将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公 布 修 正 后 的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10.5 磋 商 货 币响 应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10.6 磋 商 报 价 中 不 含 预 留 金 。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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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内 任 意 1 个 月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4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5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 行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 号 文 执 行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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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1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2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12.1.2报 价 文 件 1 竞 标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12.1.3商 务 技 术 文 件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 磋 商 有 效 期16.1 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
15
16.3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6.磋 商 保 证 金 :无 。17.勘 察 现 场 和 磋 商 答 疑17.1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供 应 商 利用 的 资 料 。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17.2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须 在 收 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2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式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补 遗 文 件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 提 出 的 问 题 未 得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答 的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同 级 政 府 采 购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否 则 , 将 视 为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再 需 要 答 复 。17.3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问 题 和 答 复 , 将 迅 速 提 供 给 所 有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商 。 供 应 商 须 在 前 附 表 所 列 的 地 点 领 取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18.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
18.1供 应 商 应 先 安 装 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 请 自 行 前 往 政 采 云 平 台 进 行 下 载 ,并 按 照 本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和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要 求 编 制 并 加 密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应 商 承 担 。18.2为 确 保 网 上 操 作 合 法 有 效 和 安 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在 政采 云 平 台 的 身 份 认 证 , 确 保 在 电 子 竞 标 过 程 中 能 够 对 相 关 数 据 电 文 进 行 加 密 和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18.3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签 字 盖 章 具 体 以 响 应 文 件 12.1条 中 的 规 定 或 响 应文 件 格 式 规 定 为 准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4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及 公 章 一 致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身
份 证 姓 名 及 签 名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5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通 过 政 采 云 电 子 投 标 客 户 端 在 线 编 制 生 成 且 后 缀 名 为 bfbs 的文 件 , 是 否 接 受 电 子 备 份 响 应 文 件 详 见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20.1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应 在 制 作 完 成 后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有 效 数 字 证 书 CA 认 证 锁 进 行 电 子 签 章 加 密 , 然 后 通 过 网 络 将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至 政 采 云 平 台 。20.2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将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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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或 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当 先 行 撤 回 原响 应 文 件 , 补 充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上 传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提 交 上 传 的 ,视 为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上 传 的 响 应 文 件 , 政 采 云 平 台 将 予以 拒 收 。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方 式 可 登 陆 政 采 云 平 台 ,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中 查 看 电 子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与 投 送 教 程 21.2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除 供 应 商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外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解 密 或 提 取 响 应 文 件 。22.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不 予 退 还 其 响 应 文 件 。 六 评 审 及 磋 商24. 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购 工 程 , 经 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4.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基 于 政 采 云 平 台 抽 选 取 评 审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和 解 密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组 织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加 密 时 所 用 的 CA 锁 , 按 平 台 提 示 和 磋 商 文 件 的 规定 登 录 到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开 标 大 厅 签 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托 政 采 云 平 台 向 各 供 应 商 发出 电 子 加 密 响 应 文 件 开 始 解 密 通 知 ,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自 行进 行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解 密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解 密 失 败 的 ,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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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6.3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要 依 法 独 立 评 审 , 并 对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需 要 共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26.4电 子 交 易 活 动 的 中 止 。 采 购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导 致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或 者 无 法 保 证 电 子 交 易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安 全 时 , 采 购 机 构 可 中 止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 1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生 故 障 而 无 法 登 录 访 问 的 2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应 用 或 数 据 库 出 现 错 误 ,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的 3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现 严 重 安 全 漏 洞 , 有 潜 在 泄 密 危 险 的 4 病 毒 发 作 导 致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的
5 其 他 无 法 保 证 电 子 交 易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安 全 的 情 况 。26.5出 现 以 上 情 形 , 不 影 响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性 的 , 采 购 组 织 机 构 可 以 待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继续 组 织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性 的 , 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 报 采 购 人同 意 后 , 应 当 重 新 采 购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对 原 有 的 资 料 及 信 息 作 出 妥 善 保 密 处 理 , 并 报 财 政部 门 备 案 。 七 磋 商27.磋 商 内 容 的 保 密27.1直 到 宣 布 授 予 成 交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磋 商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有关 授 予 合 同 的 信 息 , 都 不 应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磋 商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27.2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和 磋商 小 组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被 取 消 磋 商 资 格 。
28.资 格 审 查28.1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参 加 本 次 磋 商 的 单 位 均 要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才能 获 得 磋 商 资 格 。28.2资 格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12.1.1条 中 的 规 定 28.3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有 疑 问 的 ,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的原 件 核 对 , 如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或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的 , 将 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28.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竞 标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信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供 应 商 资 格审 查 时 进 行 , 查 询 规 则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未 取 得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获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或 者 行 政 审 批 的 经 营 范 围 4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内 容 的 。29.响 应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29.1 在 资 格 审 查 之 后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磋 商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定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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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30.1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0.2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31. 磋 商 程 序31.1 磋 商 小 组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31.2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1.3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电 子澄 清 函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1.4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以 回 函 的 形 式 重 新 提 交 响 应文 件 , 并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商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1.5 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他 信 息 。31.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31.7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 124 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1.8 除 本 章 第 3.7 条 情 形 外 , 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2. 最 后 报 价32.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开 标 大 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章 第 4.3 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32.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开 标 大 厅 提 交 最 后报 价 。32.3 如 供 应 商 需 要 改 变 原 磋 商 报 价 时 , 供 应 商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报 价 ,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形 式 进 行 报 价 , 磋 商 报 价 格 式 必 须 符 合相 应 的 清 单 规 范 。 供 应 商 应 预 先 准 备 好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在 进 行 最 终 报 价 时作 为 报 价 明 细 上 传 , 如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改 变 原 报 价 且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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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的 , 其 报 价 不 予 认 可 , 其 竞 标 无 效 。32.4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7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32.5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商 的 保 证 金 。32.6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2.7 最 后 报 价 统 一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32.8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 条 的 规 定 修 正 。32.9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评 标 采 取 在 线 确 认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2.9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2.10 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知 有 关 供 应 商 。32.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33.磋 商 原 则33.1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33.2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 任 何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内 容 33.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磋 商 的 正 常 进 行
33.4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与 磋 商 单 位 接 触 。33.5 响 应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磋 商 无 效 :33.5.1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33.5.2 磋 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33.5.3 磋 商 单 位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3.5.4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或 者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33.5.6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33.5.7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真 实 。33.5.8 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供 应 商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和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33.5.9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33.5.10 供 应 商 不 按 要 求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的 。34.错 误 的 修 正
34.1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 看 其 是 否有 计 算 上 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34.1.1 如 果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汉 语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不 一 致 时 ,以 汉 语 文 字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为 准 。34.1.2 当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 除 非 磋 商 小 组 认为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位 ,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34.2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磋 商 报 价 。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同 意 后 , 调 整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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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报 价 对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磋 商 报 价 则 其 磋 商 将 被 拒 绝 , 视 为 无效 磋 商 。34.3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不 符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35.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35.1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35.2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35.3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35.4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顺 序 推 荐 。35.5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
36.确 定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结 果 的 原 则 : 综 合 评 分 法八 授 予 合 同37.合 同 授 予 标 准采 购 人 将 把 本 合 同 授 予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29条 规 定评 选 出 的 供 应 商 , 确 定 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工 程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38.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38.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38.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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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应 商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38.3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除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第 4.3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38.4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活 动 ,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 财 政部 门 。39.成 交 通 知 书39.1成 交 人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 在 发 布 成 交公 告 同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39.2 确 定 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后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采 购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的 供 应商 其 磋 商 被 接 受 。 在 该 通 知 书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给 出 采 购 人 对 成 交 的 供 应商 按 本 合 同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工 程 的 成 交 标 价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为 合 同 价 格 , 以 及 工 期 质 量 和 有 关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地 点 。39.3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9.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未 成 交 的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供 应 商 。40 履 约 保 证 金 :40.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0.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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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41. 签 订 合 同41.1线 下 签 订 纸 质 合 同 :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向 采 购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41.2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41.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同 而 放 弃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如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给 成 交 供 应 商造 成 损 失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追 究 采 购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41.4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是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的 依 据 ,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约定 的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均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更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 41.5采 购 人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单 方 面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出 任 何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约 定 的 条 件 或 不合 理 的 要 求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也 不 得 协 商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磋 商 文 件 和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议 。 41.6如 签 订 合 同 并 生 效 后 , 供 应 商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期 , 除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处 理 外 , 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41.7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 在 不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42.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43.如 果 成 交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41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授 标 如 供 应 商 成交 后 不 按 时 足 额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指 定 帐 户 的 ,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九 其 他 事 项
44.代 理 服 务 费44.1 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见 前 附 表 第 15 项 规 定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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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
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 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 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 万 元 45.解 释 权
45.1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业 秘 密 。45.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45.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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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须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45.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者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政 部 门 。45.6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46.特 别 说 明 :46.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取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的 参 加 评 审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 则 由 采 购 人 自 主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 其 他 竞 标 无 效 : 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单 一 产 品 的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2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中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核 心 产 品 的 名 称 应当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载 明 。46.2 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供 应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 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
46.3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6.4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竞 标 无 效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成 交 后 发 现的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 条 之 规 定 双 倍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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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46.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 地 址 一 致的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46.6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其 响 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46.7 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标 。4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47.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7.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7.3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的 ,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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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商 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业 ,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48.有 关 事 宜所 有 与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邮 编 : 538001电 话 : 0770-2882899 传 真 : 0770-2882818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
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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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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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廉 政 合 同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格 式一 合 同 协 议 书 格 式 本 格 式 编 排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 供 竞 标 人 参 考 , 竞 标 时 不 需 填 写 鉴 于 业 主 为 修 建 公 路 项 目 名 称 并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对 该 项 工 程 合 同 段 的 响 应文 件 , 现 由 业 主 全 称 以 下 简 称 业 主 为 一 方 和 承 包 人 全 称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为 另 一 方 于 年 月 日 共 同 达 成 并 签 订 本 协 议 如 下 : .本 合 同 段 由 K 至 K , 长 约 km , 技 术 标 准 级 , 路 面 。
有 立 交 处 大 中 桥 座 , 计 长 m 隧 道 座 , 计 长 m 以 及 其 他 构 造 物 工程 等 。 .下 列 文 件 应 视 为 构 成 并 作 为 阅 读 和 理 解 本 协 议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 即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附 件 含 合 同 谈 判 中 澄 清 文 件 2 成 交 通 知 书 3 响 应 文 件 及 响 应 文 件 附 录 含 承 包 人 在 评 标 期 间 递 交 和 确 认 并 经 业 主 同 意 的 对 有 关 问题 的 补 充 资 料 和 澄 清 文 件 等 ,如 果 有 4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含 数 据 表 和 采 购 文 件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如 果 有 5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技 术 规 范 含 采 购 文 件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如 果 有
7 图 纸 含 采 购 文 件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如 果 有 8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9 响 应 文 件 附 表 辅 助 资 料 表 10 构 成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将 互 相 补 充 , 若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上 列 次 序 在 先 者 为 准 。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预 计 数 量 和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计 算 的 本 合 同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元 。 .由 于 业 主 按 本 协 议 书 第 6 条 所 述 给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承 包 人 在 此 立 约 : 保 证 在 各 方面 按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承 担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实 施 和 完 成 及 其 缺 陷 的 修 复 。 .作 为 对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实 施 和 完 成 及 其 缺 陷 修 复 的 报 酬 , 业 主 在 此 立 约 :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开 工 令 之 后 , 在 响 应 文 件 附 录 中 写 明 的 开 工 期 限 内 开 工 。 本合 同 工 程 工 期 为 个 月 , 工 期 从 上 述 开 工 期 的 最 后 一 天 算 起 。 开 工 令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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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在 响 应 文 件 附 录 中 写 明 的 发 开 工 通 知 书 期 限 内 发 出 。 .本 协 议 书 在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后 ,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与 加 盖 公章 后 生 效 。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交 工 验 收 合 格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及 保 修 期 终 止 分 别 签 发 缺 陷 责 任 终止 证 书 及 保 修 期 终 止 证 书 后 失 效 。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二 份 副 本 份 , 合 同 双 方 各 执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 当 正 本 与 副 本的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业 主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承 包 人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姓 名 姓 名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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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廉 政 合 同 格 式根 据 交 通 部 关 于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中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以 及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 为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高 效 优 质 , 保 证 建 设 资 金的 安 全 和 有 效 使 用 以 及 投 资 效 益 ,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法 人 全 称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 施 工 单位 全 称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特 订 立 如 下 合 同 。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交 通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2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的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3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4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5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6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建 议 给 予 处 理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 .甲 方 的 义 务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不 得 在 乙 方 报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2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3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的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4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等 。 5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或 推 销 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买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6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要 秉 公 办 事 , 不 准 营 私 舞 弊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从 事 各 种 个 人 有 偿 中 介 活 动和 安 排 个 人 施 工 队 伍 。 .乙 方 义 务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 2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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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作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纪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以 赔 偿 。 2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纪 或 组 织 处 理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 甲 方 建 议 交 通 工 程 建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乙 方 一 至 三 年 内 不 得 进 入 其 主 管 的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的 处 罚 。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 由 甲 方 或 甲 方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约 请 乙 方 或 乙 方 上 级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本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提 出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裁 定 意 见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止 。 .本 合 同 作 为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经 合 同 双 方 签 署 立 即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的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甲 方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乙 方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姓 名 姓 名 签 字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日 期 : 日 期 :甲 方 监 督 单 位 : 全 称 盖 章 甲 方 监 督 单 位 : 全 称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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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 全 生 产 合 同为 在 施 工 合 同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创 造 安 全 高 效 的 施 工 环 境 ,切 实 搞 好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本 项 目 业 主 以 下 简 称 甲方 与 承 包 人 全 称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特 此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一 甲 方 职 责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 .按 照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和 坚 持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做 到 生 产 与 安 全 工 作 同 时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评 比 。 .重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坚 持 与 主 体 工 程 三 同 时 的 原 则 , 即 : 同 时 设 计 审 批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验 收 , 投 入 使 用 。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调 度 会 , 及 时 传 达 中 央 及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精 神 。 .组 织 对 乙 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监 督 乙 方 及 时 处 理 发 现 的 各 种 安 全 隐 患 。二 乙 方 职 责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交 通 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TJ076 95 和 公 路 筑 养 路 机 械 操 作 规 程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中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和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专 职 及兼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 有 组 织 有 领 导 地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各 级 领 导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具 体 操 作 人 员 , 必 须 熟 悉 的 遵 守 本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 做 到 生 产 与 安 全 工 作 同 时 计 划 布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评 比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从 派 往 项 目 实 施 的 项 目 经 费 到 生 产 工 人 包 括 临 时 雇 请 的 民工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必 须 做 到 纵 向 到 底 , 一 环 不 漏 各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做 到 横 向 到 边 , 人 人 有 责 。 项 目 经 理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现 场 设 置 的 安 全 机 构 , 应 按 施工 人 员 的 1 3 配 备 安 全 员 , 专 职 负 责 所 有 员 工 的 安 全 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及 预 防 事 故 的 发 生 。安 全 机 构 人 员 , 有 权 按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指 令 , 并 采 取 保 护 性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乙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应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其 员 工 发 生 任 何 违 法 违 禁 暴 力或 妨 碍 治 安 的 行 为 。 .乙 方 必 须 具 有 劳 动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证 书 , 参 加 施 工 的 人 员 , 必 须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 熟 知 和 遵 守 本 工 种 的 各 项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 合 格 者 方 准上 岗 操 作 。 对 于 从 事 电 气 起 重 建 筑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焊 接 机 动 车 船 艇 驾驶 爆 破 潜 水 瓦 斯 检 验 等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员 ,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获 得 安 全 操 作 合 格 证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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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准 持 证 上 岗 。 施 工 现 场 如 出 现 特 种 作 业 无 证 操 作 现 象 时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 .对 于 易 燃 易 爆 的 材 料 除 应 专 门 妥 善 保 管 之 外 , 还 应 配 备 有 足 够 的 消 防 设 施 , 所 有 施 工 人员 都 应 熟 悉 消 防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 乙 方 不 得 将 任 何 各 类 的 爆 炸 物 给 予 易 货 或 以 其 他 方式 转 让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 或 允 许 容 忍 上 述 同 样 行 为 。 .操 作 人 员 上 岗 ,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检 查 员 应 随 时 检 查 劳 动 防护 用 品 的 穿 戴 情 况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 .所 有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和 高 空 作 业 的 设 备 均 应 定 期 检 查 , 并 有 安 全 员 的 签 字 记 录 , 保 证 其 经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不 合 格 的 机 具 设 备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严 禁 使 用 。 .施 工 中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时 ,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施 工现 场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的 安 全 标 志 牌 。
10.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本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 组 织 制 定 本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如 果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应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 并 坚 持 三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严 肃 处 理 相 关 责 任 人 。三 违 约 责 任如 因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 将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副 本 八 份 , 合 同 双 方 各 执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四 份 。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与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失 效 。甲 方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乙 方 :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或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 职 务 姓 名 姓 名 签 字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日 期 : 日 期 :甲 方 监 督 单 位 : 全 称 盖 章 甲 方 监 督 单 位 : 全 称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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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格 式 承 包 人 全 称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致 : 业 主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姓 名 代 表 本 单 位 委 任 职 务 姓 名 为 合 同 工 程名 称 的 项 目 经 理 。 凡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技 术 工 程 进 度 现 场 管 理 质 量 检 验 结 算 与 支付 等 方 面 工 作 , 由 姓 名 代 表 本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承 包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姓 名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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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见 公 路 工 程 国 内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2018 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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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一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说 明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是 在 通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指 出 要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或 数 据 表 中 予 以 具 体 规 定 的 数据 信 息 或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具 体 情 况 有 关 规 定 , 或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认 为 需 要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的 条 款 ,或 根 据 本 地 区 特 点 或 惯 例 需 增 列 或 删 除 的 条 款 , 是 必 备 的 配 套 条 款 。专 用 条 款 数 据 表 是 合 同 条 款 的 组 成 部 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是 对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删 改 或 具 体 化 。 应 对 照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同 一 编 号 的条 款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
如 果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与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之 间 有 不 符 之 处 , 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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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 同 专 用 条 款21.1 工 程 的 保 险工 程 一 切 险 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由 承 包 人 以 承 包 人 与 业 主 联 名 投 保 , 承 包 人 可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广 西 分 公 司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安 装 保 险 条 款 向 当 地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 保 险 费 由 成 交 人 承 担 并支 付 , 并 在 所 报 的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中 予 以 考 虑 , 业 主 不 单 独 进 行 计 量 支 付 。4.1 分 包本 项 目 合 同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10.1 履 约 担 保按 成 交 金 额 的 2%。 根 据 防 城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防 城 港 市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防 政 办 发 20211号 文 件 精 神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免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 由 成 交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帐 户 。14.2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的 提 交本 款 中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改 为 每 20 天 修 订 一 次 。42.3 临 时 用 地 的 租 用临 时 工 程 用 地 范 围 包 括 承 包 人 驻 地 的 办 公 室 食 堂 宿 舍 道 路 和 机 械 设 备 停 放 场 材 料堆 放 场 地 弃 土 场 借 土 场 预 制 场 拌 和 场 仓 库 进 场 临 时 道 路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等 。 如 临 时 用 地 计 划 表 内 用 地 数 量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100 章 中 的 临 时 工 程 用 地 总 额 合 价 除 以 合 同 专 用条 款 数 据 表 中 临 时 工 程 用 地 的 单 价 所 得 数 量 不 一 致 时 , 以 清 单 中 总 额 合 价 除 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数据 表 中 的 单 价 所 得 数 量 为 准 。 承 包 人 如 用 超 该 数 量 即 视 为 超 出 临 时 用 地 计 划 表 的 临 时 用 地 。44.1 工 期 的 延 长
3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对 本 项 目 而 言 , 指 发 生 烈 度 7 度 含 7 度 以 上 地 震 龙 卷 风 施 工 场 地 受 淹 超 过 业 主 提 供 的 设 计 图 纸 指 明 的 设 计 洪 水 水 位 引 起 的 延 误 的 情 况 。48.1交 工 验 收 和 交 工 证 书组 织 办 理 交 工 验 收 和 签 发 交 工 证 书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其 费 用 包 含 在 相 关 单 价 或 总 额 价中 , 业 主 不 单 独 另 行 计 量 与 支 付 。52.3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同 价 款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磋 商 时 成 交 价 与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统 一 下 调 比 例 调 整 确 定
价 格 。 4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内 不 含 10% 的 , 须 报 东 兴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新 增 项 目 在 原 合 同 金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 须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60.5 工 程 初 期 必 须 进 场 的 主 要 设 备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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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8 有 本 款 1 子 款 行 为 的 , 可 以 向 承 包 人 罚 以 履 约 保 证 金 额 1015%的 违 约 金 视 严 重情 况 而 定 9 有 本 款 2 子 款 行 为 的 , 可 以 向 承 包 人 罚 以 履 约 保 证 金 额 515%的 违 约 金 视 严 重情 况 而 定 , 并 由 业 主 将 承 包 人 违 约 情 况 上 报 上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10 有 本 款 3 子 款 行 为 的 , 可 以 向 承 包 人 罚 以 履 约 保 证 金 额 510%的 违 约 金 视 严 重情 况 而 定 11 有 本 款 4 子 款 行 为 的 , 可 以 向 承 包 人 罚 以 5000 元 /天 的 业 主 延 期 损 失 偿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 业 主 可 终 止 对 承 包 人 的 雇 佣 , 也 可 将 本 合 同 工 程 中 的 一 部 分 工 作 交 给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指定 分 包 人 完 成 。
12 有 本 款 5 子 款 行 为 的 , 业 主 将 采 取 驱 逐 暗 分 包 人 的 措 施 , 并 没 收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保证 金 ,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业 主 和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0.1 费 用 的 增 加 或 减 少本 工 程 对 于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劳 务 材 料 等 价 格 上 涨 对 工 程 成 本 产 生 的 影 响 竞 标 人 应 考 虑 在 报价 中 ,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不 予 调 整 。70.3 工 程 拖 期 的 价 格 调 整 : 。74.2 监 理 工 程 师 费 用 增 加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代 表 进 驻 工 地 施 工 现 场 的 有 关 监 理 费 用 , 均 由 业 主 另 行 支 付 , 合 同 价 格 不计 该 费 用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监 理 人 员 赠 送 礼 品 和 报 酬 , 否 则 作 行 贿 处 理 。75.1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增 加
(a) 各 承 包 人 及 其 内 部 核 算 单 位 或 经 业 主 批 准 的 分 包 人 , 必 须 在 业 主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立 结 算帐 户 。 凡 不 在 业 主 指 定 银 行 开 户 的 承 包 人 , 业 主 将 不 对 其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 b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 每 个 承 包 人 只 能 在 一 个 银 行 开 立 一 个 结 算 帐 户 , 不 允许 多 头 开 户 。 c 业 主 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对 各 承 包 人 支 付 的 款 项 , 只 对 合 同 规 定 的 法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的 授权 代 理 人 支 付 , 不 对 其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或 经 批 准 的 分 包 人 直 接 支 付 合 同 有 专 项 规 定 者 除 外 。 d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必 要 时 业 主 有 权 监 督 和 检 查 承 包 人 的 财 务 开 支 和 资 金 流 向 , 并 委托 各 承 包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协 办 。 承 包 人 必 须 接 受 业 主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e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承 包 人 购 买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各 种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配 件 等 , 凡是 每 次 支 付 的 货 款 金 额 在 贰 万 元 以 上 , 拾 万 元 以 下 者 , 须 凭 购 货 发 票 或 购 订 货 合 同 协 议
每 次 汇 付 金 额 在 拾 万 元 以 上 , 须 经 业 主 批 准 , 承 包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才 给 予 受 理 转 帐 或 汇 款 。 f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业 主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的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不 允 许 挪 作 它 用 私 自 调 走 资 金 , 承 包 人 凡 是 汇 往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基 地 或 其 所 属 部 门 单 位 的款 项 , 不 管 其 以 任 何 理 由 用 途 和 采 取 何 方 式 , 都 必 须 经 业 主 批 准 后 , 各 承 包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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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 予 受 理 。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按 期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并 交 工 验 收 后 , 承 包 人 结 存 的 资 金 ,任 由 承 包 人 调 度 。76.1 承 包 人 管 理 增 加 竞 标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列 明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工 必 须 是 能 够 具 体 在 本 工 程 服 务 的 人 员 , 并 且 能在 本 工 程 服 务 一 年 以 上 除 非 是 该 名 人 员 被 总 监 或 业 主 驱 逐 , 或 经 申 请 被 总 监 和 业 主 特 殊 批 准外 。 若 竞 标 人 成 交 后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工 两 人 或 其 中 一 人 , 属 成 交 人 违 约 , 除 在 开 工 前 15 天 内更 换 补 充 令 业 主 和 总 监 满 意 的 合 格 的 人 员 外 , 还 应 向 业 主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按 5000 元 /人 计 算 ,并 由 建 设 办 将 承 包 人 违 约 情 况 上 报 上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竞 标 人 列 明 的 项 目 经 理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每 月 驻 现 场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5 天 , 除 非 经 业 主 的 同 意 除 外 , 项 目 经 理 缺 勤 7 天 以 上 , 每 人 每 缺 勤 7 天 , 承 包 人 应 向 业 主支 付 违 约 金 4000 元 /人 。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亦 要 按 此 酌 情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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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数 据 表序 号 条 款 号 信 息 或 数 据1 1.1(a)(1)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代 表 :电 话 :2 1.1(a)(4) 监 理 工 程 师 :单 位 :邮 编 :地 址 :
3 10.1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合 同 价 的 2% 根 据 防 城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防 城 港市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防 政 办 发 20211号 文 件 精 神 , 如成 交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免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银 行 级 别 :4 14.1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时 间 : 承 包 人 在 与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后 的 20 天 内 提 交 给 业 主 。5 14.2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修 订 提 交 时 间 : 在 确 保 合 同 工 期 的 前 提 下 , 每 20 天 修 订 一 次 。6 14.4 提 交 合 同 用 款 计 划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在 与 业 主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的 15 天 内 提 交 给 业主 。7 21.1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保 险 费 率 : 按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保 险 范 围 : 由 承 包 人 与 业 主 协 商 , 根 据 本 采 购 文 件 和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8 23.1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的 最 低 投 保 金 额 : 3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事 故 次 数 不 限9 41.1 发 开 工 令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日 后 7 天 内
10 41.1 开 工 期 : 接 到 开 工 令 之 日 算 起 5 天 内11 42.3 临 时 用 地 最 长 使 用 期 个 月 , 用 地 数 量 及 价 格 由 竞 标 人 自 定12 43.1 工 期 :13 47.1 拖 期 损 失 偿 金 : 每 天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0.314 47.1 拖 期 损 失 偿 金 限 额 : 合 同 价 格 的 015 49.1 缺 陷 责 任 期 : 1 年16 50.2 保 修 期 : 1 年17 60.2 业 主 签 发 中 期 支 付 证 书 的 时 限 21 天中 期 支 付 证 书 最 低 限 额 : 按 工 程 进 度 支 付18 60.3 保 留 金 百 分 比 : 月 支 付 额 的 319 60.3 保 留 金 限 额 : 合 同 价 格 的 320 60.5 开 工 预 付 款 比 例 : 0 合 同 价 格
21 60.7 材 料 设 备 预 付 款 比 例 : 022 60.15 支 付 期 限 : 由 双 方 约 定23 60.15 未 付 款 额 的 利 率 : 0 /天24 67.3 仲 裁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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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8.2 业 主 的 地 址 邮 编 : 同 本 表 第 1 项26 70.1 合 同 期 内 不 调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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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应 该 认 真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同 时 也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的 专 业 现 行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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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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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4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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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5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 行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 号 文 执 行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2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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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二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四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五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4 月 任 意 1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六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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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1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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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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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部 法 律 责 任 。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进 行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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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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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印 件 十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复 印 件 十 一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二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三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2年 12 月 2023年 4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十 四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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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供 应 商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按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文 执行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厅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桂 劳 社 发 200950号 文 件 规 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招 标 人 承 诺 :1. 我 方 在 以 前 所 承 建 工 程 中 均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 在 截 止 磋 商 之 日 止 不 存 在 拖 欠 或 克 扣 农民 工 工 资 的 行 为 。
2.我 方 参 与 磋 商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广 西 壮 族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建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桂 劳 社 发 2009 50 号 文 件 规定 能 够 及 时 足 额 存 入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3.我 方 在 承 包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中 出 现 拖 欠 农 民 工 和 工 人 工 资 的 , 由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从 其 缴 存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中 先 予 划 支 ,已 先 予 支 取 农 民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 在 接 到 先 予 支 取 通 知 之 日 起 30天 内 , 我 方 向 指 定 的 账 户 交 存 已 先 予 支 取 使 用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2 倍 工 资 保 证 金 。
4. 如 我 方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有 权 取 消 我 方 承 包 资 格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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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的 承 诺 书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执 行 致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件 规 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招 标 人 承 诺 :1 我 方 参 与 磋 商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2 如 我 方 在 承 包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中 出 现 未 按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文 附 件 一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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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具 体 内 容文 明施 工
与环 境保 护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在 易 发 伤 亡 事 故 或 危 险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现 场 围 挡 1 现 场 采 用 封 闭 围 挡 , 高 度 不 小 于 1.8m 2 围 挡 材 料 可 用 彩 色 定 型 钢 板 , 砖 砼 砌 块 等 墙 体 。七 牌 二 图 在 进 门 处 悬 挂 工 程 概 况 进 场 出 入 制 度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监 督 电 话 安 全生 产 规 定 文 明 施 工 消 防 保 卫 节 能 公 示 等 七 牌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工 程 效 果 图 。企 业 标 志 现 场 出 入 的 大 门 应 设 有 本 企 业 标 志 或 企 业 标 识 。场 容 场 貌 1 道 路 畅 通 2 排 水 沟 排 水 设 施 畅 通 3 工 地 地 面 硬 化 处 理 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 现 场 道 路 , 材 料 堆 放 混 凝土 搅 拌 砂 浆 搅 拌 钢 筋 加 工 等 场 地 , 外 脚 手 架 基 础 等 。材 料 堆 放 1 材 料 构 件 料 具 等 堆 放 时 , 悬 挂 有 名 称 品 种 规 格 等 标 牌 2 水 泥 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封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3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现 场 防 火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合 理 ,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垃 圾 清 运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密 闭 式 垃 圾 站 ,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施 工 垃 圾 必 须 采 用 相 应 容 器 或 管 道 运 输 。宣 传 栏 环 保 及不 扰 民 措 施 宣 传 栏 安 全 宣 传 标 语 等 , 洗 车 防 止 污 染 市 区 道 路 粉 尘 噪 声 控 制 ,排 污 污 水 废 气 措 施 等 。
临 时设 施 现 场 办 公生 活 设 施 1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2 工 地 办 公 室 现 场 宿 舍 食 堂 厕 所 饮 水 沐 浴 休 息 场 所 等 符合 卫 生 和 安 全 要 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 电 线 路 1 按 照 TN-S 系 统 要 求 配 备 五 芯 电 缆 四 芯 电 缆 和 三 芯 电 缆 。 2 按 要 求 架 设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的 电 杆 横 担 瓷 夹 瓷 瓶 等 , 或 电 缆 埋地 的 地 沟 。 3 对 靠 近 施 工 现 场 的 外 电 线 路 , 设 置 木 质 塑 料 等 绝 缘 体 的 防 护 设 施 。配 电 箱开 关 箱 1 按 三 级 配 电 要 求 , 配 备 总 配 电 箱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三 类 铁 质 标 准 电 箱 。 开 关 箱 应 符 合 一 机 一 箱 一 闸 一 漏 。 三 类 电 箱 中 的 各 类 电器 应 是 合 格 品 。 2 按 两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 选 取 符 合 容 量 要 求 和 质 量 合 格 的 总 配 电 箱 和 开关 箱 中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3)对 大 型 落 地 式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设 置 防 护 棚 和 通 透 式 围 挡 。接 地 保 护装 置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三 处 的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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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具 体 内 容现 场 变 配电 装 置 总 配 电 室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达 到 三 级 防 火 要 求 , 室 内 做 硬 地 坪 电 缆 沟 。
安 全施 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 层 屋面 阳 台 等临 边 防 护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 封 闭 , 作 业 层 另 加 两 道 防 护 栏 杆 和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通 道 口防 护 设 防 护 棚 , 防 护 棚 应 为 不 小 于 5cm 厚 的 木 板 或 两 道 相 距 50cm 的 竹 笆 。 两侧 应 沿 栏 杆 架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预 留 洞 口防 护 用 硬 质 材 料 全 封 闭 短 边 超 过 1.5m 长 的 洞 口 , 除 封 闭 外 四 周 还 应 设 有 防护 栏 杆 。电 梯 井 口防 护 设 置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门 。 在 电 梯 井 内 每 隔 2 层 不 大 于 10m 设 置 一 道 安 全 平 网 。楼 梯 边防 护 设 1.2m 高 的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栏 ,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垂 直 方 向交 叉 作 业防 护 设 置 防 护 隔 离 棚 或 其 他 设 施 。高 空 作 业防 护 有 悬 挂 安 全 带 的 悬 索 或 其 他 设 施 有 操 作 平 台 有 上 下 的 梯 子 或 其 他 形 式的 通 道 。基 坑 卸 料平 台 防 护 设 1.2m 高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栏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悬 挂 标 识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电 工 混 凝 土 工 焊 工 等 防 护 服 装 用 品 等 。
其 他 机械设备防护 中 小 型 机械 防 护 设 防 护 棚 同 通 道 口 防 护 并 有 防 雨 措 施 。垂 直 运 输设 备 防 护 1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等 。 2 物 料 提 升 机 施 工 电 梯 等 卸 料 平 台 搭 设 外 侧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封 闭 , 有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防 护 门 防 护 棚 等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救 援 器 材 准 备 及 演 练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施 工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防 护 费 用 , 如 : 城 市 主 干 道 人 流 密 集 河 边 等 处 施 工及 文 物 古 建 筑 古 树 保 护 等 。注 : 本 表 所 列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 是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范 确定 的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修 订 ,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按 照 修 订 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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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十 八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十 九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代 理 时 提 供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工 程 的 磋 商 活 动 。 为施 工 业 务 , 签 署 上 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磋 商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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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授 权 委 托 书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本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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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企 业 承 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下 :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从 业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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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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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根 据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68 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炭 管 理 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各 地 设 区 的 市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 以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注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十 二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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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电 子 响 应 文 件报 价 文 件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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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磋 商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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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磋 商 函采 购 人 名 称 :1.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和研 究 上 述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和 其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小 写 : 的 总 价 ,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件 技 术规 范 图 纸 的 条 件 承 包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2.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天 内 开 工 , 天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并 移交 整 个 工 程 , 并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3.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磋 商 须 知 第 15 条 规 定 的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间 内 我 方 的 磋 商 有 可 能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4.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同 。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帐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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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1 报 价 表序 号 科 目 名 称 金 额 元 1 清 单 第 100章 总 则2 清 单 第 200章 路 基3 清 单 第 300章 路 面
4 清 单 第 400章 桥 梁 涵 洞5 清 单 第 600章 安 全 设 施 及 预 埋 管 线6 第 100章 至 第 700章 合 计7 已 包 含 在 清 单 合 计 中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专 业 工 程 暂估 价 合 计8 清 单 合 计 减 去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合 计9 计 日 工 合 计10 暂 列 金 额 不 含 计 日 工 总 额
11 磋 商 报 价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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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文 件备 注 :1 所 有 报 价 应 以 人 民 币 表 示 。2 报 价 文 件 有 关 资 料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加 盖 骑 缝 章 。3 报 价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自 拟 ,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编 制 人 签 字 。4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格 要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给 出 的 表 格 要 求 和 内 容 填 报 。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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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电 子 响 应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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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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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供 应 商 应 编 制 完 整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布 置 , 编 制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结 合 招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 如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 减 少 扰 民 噪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2.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须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2.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2.4 临 时 用 地 表 。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1序号 机 械 或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工 部 位 备 注
2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1.供 应 商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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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6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承 担 完 工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7姓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完 工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已 完 工 工程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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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 8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在 施 工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完 工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4 主 要 竣 工 工 程 情 况 表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合 同 价 款
注 : 请 在 开 标 时 携 带 合 同 原 件 备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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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注 : 1.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做 统 一 规 定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设 计 。2.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可 另 附 与 本 响 应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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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工 程 量 清 单 已 经 包 含 在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附 件 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一 评 标 原 则1.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小 组 分 别 由 依 法 组 成 的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共 三 人 或 三 人 以 上 单数 构 成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3.评 标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报
价 技 术 文 件 等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4.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时 , 对 于 带 有 主 观 因 素 的 评 分 , 由 各 评 委 独 立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不 允 许 讨 论 。二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成 交 人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 磋 商 小 组 评 定 供 应 商 以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报 价 严 重 不 平 衡 不 合 理 , 其 磋 商 作 无 效 处 理 。 凡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作 无 效 处 理 。(一 )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 对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的 响 应 文 件 予以 拒 绝 。(二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包 含 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技 术标 评 审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如 下 :详 细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资 信 评 分 标 准 : 10分技 术 标 评 审 : 60分商 务 标 评 审 : 30分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10分 ) 1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满 分 10分 :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承 接 过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5 分 ,最 多 计 10 分 须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技 术 标 评 审
满 分 60分 项 目管 理机 构 20分 项 目 经 理 10分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具 有 承 担过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5 分 , 最 多 计 10 分 须 提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5分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含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5 分 。其 他 主 要 人员 5 分 优 5 分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且 有 经 验 及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良 3 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能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及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中 2 分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备 齐 全 差 0 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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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不 齐 全
施 工组 织设 计 40分
总 体 概 述 施 工 程 序总 体 设 想 及施 工 段 划分 满 分 5分 优 (5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严 谨 合 理 ,措 施 先 进 具 体 有 效 成 熟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良 (3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一 定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 措 施 具 体 有效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中 (2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认 识 , 有 一 定 的 措 施 但 部 分 不 具 体 : 施 工段 划 分 较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差 (0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不 足 , 表 述 不 清 晰 , 措 施 不 具 体 施 工 段 划分 不 合 理 。施 工 进 度 计划 和 各 阶 段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及 违 约责 任 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合 理 可 行 , 关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有 力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良 (3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可 行 , 关 键 节 点的 控 制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中 (2分 ): 关 键 线 路 基 本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基 本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制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差 (0分 ): 关 键 线 路 不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不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 制 不可 行 。劳 动 力 和 材料 投 入 计 划及 其 保 证 措施 满 分 5分 优 (5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 入 计划 合 理 准 确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入 计 划 基 本 合 理 。 差 (0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机 械 设 备 投入 计 划 及 检测 设 备 满分 5 分 优 (5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齐 全 且 配 备 科 学 合 理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能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0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设 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施 工 平 面 布置 和 临 时 设施 布 置 满分 5 分 优 (5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良 (3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中 (2分 ): 总 体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0分 ): 总 体 布 置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关 键 施 工 技术 工 艺 及工 程 项 目 的 优 (5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先 进 合 理 的 施 工 措 施 并 有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经 济 安全 切 实 可 行 , 措 施 得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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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难 点和 解 决 方 案 满 分 5分 良 (3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合 理 的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经 济 安 全 基 本 可 行 。 中 (2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有 一 定 了 解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建 议 , 解决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 差 (0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表 述 不 清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一 定 的 建 议 ,解 决 方 案 不 可 行 。安 全 文 明 施工 措 施 满分 5 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先 进 具 体 完 整 可 行 的 实 施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清 晰 。 良 (3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且 具 体 完 整 , 采 用规 范 正 确 。 中 (2分 ): 有 基 本 合 理 的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差 (0分 ):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不 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不 正 确 。
质 量 保 证 与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高 于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及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 良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满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中 (2分 ): 具 体 措 施 可 行 ,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差 (0分 ): 措 施 不 可 行 。商 务 标 评 审 满 分 30分 磋 商报 价评 分 满分 30分 1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最 低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报 价 得 分 为30分 。 2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 30分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资 信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四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 评审 报 告 , 评 审 报 告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不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二 十 一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东 兴 市 乡 村 振 兴 局 单 位 名 称 的 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下 :
1.江 平 镇 万 尾 村 直 江 垌 海 水 养 殖 基 地 道 路 硬 化 工 程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建 筑 业 采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承 建 承 接 企 业 为 广 西 进 启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企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50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84.1584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35.214223 万元 , 属 于 微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电 子 签 章 : 广 西 进 启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3 年 04 月 28 日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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