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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3〕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及《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将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产品范围。脊柱集采中选产品系统(以下简称“中选产品系统”)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脊柱集采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内填报。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脊柱集采的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为准。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完成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脊柱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二)规范产品挂网工作和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清单,将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要求,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非中选脊柱产品同企业有全国最低交易价的,企业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在平台自主报价,平台公示后挂网;无全国最低交易价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平台自主备案采购。非中选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最低交易价的,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平台报送,平台公示后调整挂网价格。
(三)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预付金。市医保事务中心和区县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后的次月底前将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拨付相关结算款。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在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部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部件集采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数据库动态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61号)要求和流程,填报骨科脊柱类非中选耗材类别进行申报,按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执行。中选系统成套使用时,中选系统内部件全部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系统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执行;中选系统内部件部分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各部件支付标准按部件集采中选价格执行。中选系统成套使用时,伴随服务费支付标准按集采中选价格执行,按甲类报销。
(五)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未在本医疗机构开户的中选企业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账户开户等工作。
(六)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平台进行脊柱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七)监督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脊柱集采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5月31日起实施。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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