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合同依规履行监管办法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合同依规履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规范市级机关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防范党风廉政风险,节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磋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依照中省采购目录以内(以外)限额标准(区分货物和服务类、工程类等后勤服务)组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内容包括:物业服务(房屋和附属物及构筑物养护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配电设备运行维护、弱电设备运行维护、热力站运行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安防系统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办公家具维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文印服务和车辆购置维保、节能降耗,以及卫生所、理发室、银行、超市、市级政务大厅等引进服务。因工作需要购买其他服务事项的,须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政府采购后勤服务项目按申请报告、立项论证、会议研究和招投标等流程确定后,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规范法律合同文书,并需逐级审核审批备案。合同文书要明确:后勤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和质量标准;后勤服务的计价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关保密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写入的事项等。采购合同参照《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定额标准签订,总体水平与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合同原则上应一年一签、一事一签。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条件,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和中心党组研究批准,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签订不超过三年期限的政府采购意向,中标供应商必须每年出具合同执行报告,如有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处置,直至解约。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出现采购方式变更、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等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程序进行稳妥处置。

第九条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服务质量台帐,强化后勤服务全过程监管,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每年制定中心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工作计划,如有政府采购需求必须提前二个月以上起草必要性报告,年度合同履行情况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报中心领导。健全后勤服务政府采购数据统计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后勤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形成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专题报告,提供中心党组决策参考。

第十条 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在监督下进行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合法合规。严禁未严格执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严禁采用不恰当采购方式,或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采购需求编制不明确、不周全,验收环节不规范、走过场,导致采购结果不符合现实要求、采购合同执行有差异等问题。对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履行中的不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实行责任处室负责制和相关部门配合、监督相结合制度机制。其中,综合管理处会同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和合同履行的制度设计、流程规范、责任分工和台帐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总工程师落实技术审核、工程验收等职能。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标、经费支出等,责任处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请示报告、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管以及合同履行效果等,机关纪委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筑牢廉洁自律“防火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会同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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