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城东区块无人驾驶环卫车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城东区块无人驾驶环卫车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城东区块无人驾驶环卫车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QZFCG-2023-G02
二、项目名称: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城东区块无人驾驶环卫车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安徽川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南阳路376号综合楼2-208室
被投诉人: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东街78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1 | 1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 | 武康永安街169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徽川通建设有限公司对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城东区块无人驾驶环卫车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DQZFCG-2023-G02)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4月4日收到投诉人补充的相关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4月4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于2023年3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
2、投诉人安徽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德清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23年3月8日收到质疑函,后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安徽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质疑答复。
3、经审查,投诉事项1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4、经审查,投诉人对投诉事项4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为“招标文件第40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技术分-车辆自动驾驶能力要求”。在质疑阶段,投诉人针对上述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为:“事项4:把车辆理应具备的条件作为高额评分项,评分设置不合规不合理”、“事项5:本质为同一事项的内容,重复给与评分项,疑似为特定企业刷分”。上述质疑事项中,投诉人的理由为:“质疑事项1: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配置3台6吨以上自动驾驶洗扫车辆进行作业。此要求即含有3台车辆需拥有道路测试牌照意思,否则车辆不能合法上路作业,因此这3台自动驾驶车辆拥有道路测试牌照应列为特殊资格条件,作为业主验收的条件,而不是评分项目。因此,道路测试牌照不能作为评分项目。就好比,通过招标采购或租赁一批次汽车,不仅明确要求车辆有轮胎,可以上牌,还把这些条件列为评分加分项一样可笑。建议将这个条件设置为,所有自动驾驶车辆上牌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列入设备验收条件中。质疑事项2:评分项重复。根据国内智能网联相关政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申请测试拍照的自动驾驶车辆,必须在封闭测试场完成了测试认证,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才有可能申请成功。因此,第2点和第1点的要求,是完全重复,这一个3分项评分标准完全多余,是为特有企业刷分用的,建议监管部门严查本项目内部交易。车辆自动驾驶能力评分要素,已经在系统演示(自动驾驶)和车辆投入(要求自动驾驶车辆购买或租赁合同)中完全体现。如果由企业购买或租赁了本项目中所列明自动驾驶车辆,那么必定拥有相关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拍照和测试报告,否则车辆不能合法上路,买/租来何用?最后通过系统演示证实车辆自动驾驶能力,已经完整验证了供应商提供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本项目再次设置17分自动驾驶能力评分,完全重复,除了为特定企业刷分使用,没有其他合理解释。建议监管部门严查本项目内容腐败问题。”被投诉人就上述质疑的质疑答复内容为:“已更正,详见更正公告。”
5、本项目2023年3月2日发布的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1)“第二章招标需求二、招标项目内容(加▲号项需实质性响应)(三)人员及设备要求”中:具体车辆要求如下:(略,详见附件)
(2)“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分值 评标要点及说明(略,详见附件)
6、本项目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分标准 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性能(6分):2、提供的总质量2.5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机制动系统,防护等级通过GB/T 4942.1-2006要求且功能状态等级达到C级及或以上的,得3分;防护等级通过GB/T 4942.1-2006要求且功能状态等级达到C级以下的,得1分;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性能(6分):2、提供的总质量2.5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机制动系统,防护等级达到IP68及以上的,得3分;防护等级达到IP68以下的,得1分;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2 评分标准 车辆自动驾驶能力(17分):1、提供的总质量6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车辆,拥有所在省或外省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动驾驶新能源环卫车道路测试牌照:每拥有一张测试牌照得4分;此项最高得12分;
2、提供的总质量6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车辆,拥有所在省或外省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测试报告的得3分; 没有不得分,此项最高得3分; 提供的总质量6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车辆,每辆车同时拥有国内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动驾驶新能源环卫车道路测试报告及相对应的测试牌照的得5分,每辆车仅拥有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颁发的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测试报告的得2.5分。此项最高得15分;
7、本项目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略:详见附件)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分标准 1、投标人投入总质量6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车为自有的,每提供1辆得3分,最高得9分;租赁的,每提供1辆得2分,最高得6分;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2、投标人投入总质量2.5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电动扫路机为自有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6分;租赁的,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3分;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3分。(此项最高得6分)
注:投标时车辆为自有的,须提供购买合同、发票;如果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1、投标人投入总质量6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洗扫车为自有的,每提供1辆得3分,最高得9分;租赁的,每提供1辆得2分,最高得6分;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2、投标人投入总质量2.5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电动扫路机为自有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6分;租赁的,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3分;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3分。(此项最高得6分)
注:投标时车辆为自有的,须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或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如果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承诺中标后购买的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2 调研方案(4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调研方案:根据项目目标、重难点分析、可行的解决措施进行综合比较评分:0-4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调研方案进行打分:
1、调研方案中项目目标明确,重难点分析合理、到位,解决措施可操作性强,得4分;
2、调研方案中项目目标相对明确,重难点分析相对合理,解决措施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
3、调研方案中项目目标不太明确,重难点分析一般,解决措施可操作性一般,得2分;
4、调研方案中项目目标有偏颇,重难点分析不够合理到位,解决措施可操作性差,得1分;
5、无方案,得0分。
3 服务方案(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具体保洁服务方案:(包括人员组织、设备投入、任务分配、工期安排、管理措施、质量标准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综合比较评分:0-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具体保洁服务方案进行打分:
1、人员配备90人及以上的,设备能全部投入的,任务分配、工期安排合理,管理措施到位、质量标准要求高,得5分;
2、人员配备70-90(不含)、设备投入比较充足,任务分配、工期安排相对合理,管理措施比较到位、质量标准要求较高,得4分;
3、人员配备50-70(不含)、设备投入一般,任务分配、工期安排一般,管理措施一般、质量标准要求一般,得3分;
4、人员配备30-50(不含)、设备投入较少,任务分配、工期安排较差,管理措施较差、质量标准要求相对较低,得2分;
5、人员配备30以下的、设备投入不足,任务分配、工期安排较差,管理措施不到位、质量标准要求低,得1分;
6、无方案,得0分。
4 应急保障 (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应急保障方案:包括应急保障机制,针对应急迎检,恶劣天气,突发事故等做好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进行综合比较评分:0-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应急保障方案进行打分:
1、应急人员安排20人及以上的,应急响应时间快,应急设备调派迅速,解决方案合理、可操作性强,得5分;
2、应急人员安排15-20(不含)的,应急响应时间较快,应急设备调派速度较快,解决方案相对合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4分;
3、应急人员安排10-15(不含),应急响应时间一般,应急设备调派速度一般,解决方案相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得3分;
4、应急人员安排5-10(不含),应急响应时间较慢,应急设备调派速度较慢般,解决方案不太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得2分;
5、应急人员安排5人以下,应急响应时间慢,应急设备调派速度较般,解决方案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得1分;
6、无方案,得0分。
5 安全方案(4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安全保障方案:包括运营管理安全方案、责任保险方案、设备/车辆技术安全技术保障方案进行综合比较评分:0-4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打分:
1、运营管理安全方案、责任保险方案、设备、车辆技术安全保障方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性好,使用可靠性强的,得4分;
2、运营管理安全方案、责任保险方案、设备、车辆技术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较先进、经济合理性较好,使用可靠性较强的,得3分;
3、运营管理安全方案、责任保险方案、设备、车辆技术安全保障方案,技术先进一般、经济合理性一般,使用可靠性一般的,得2分;
4、运营管理安全方案、责任保险方案、设备、车辆技术安全保障方案,技术先进相对落后、经济合理较差,使用可靠性较差的,得1分;
无方案,得0分;
6 管理制度(4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评分:0-4分;不提供不得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打分:
1、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得4分;
2、企业管理制度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比较合理,得3分;
3、企业管理制度较少,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一般,得2分;
4、企业管理制度少,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较差,得1分;
无制度,得0分;
7 开标时间及场地 开标时间:2023-04-21 09:00
开标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6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1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3-05-05 09:00
开标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6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1开标室
8.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向投诉人邮寄《调查函》一份,要求其对本案处理过程中邮寄的《投诉书》的性质、第二次邮寄《投诉书》的正当理由等在合理期限内加以书面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投诉人的书面答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的“调研方案(4分)”“服务方案(5分)”“应急保障 (5分)”“安全方案(4分)”“管理制度(4分)”5部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经审查,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需求,将电机系统和制动系统作为评分项,要求外壳防护等级达到IP68及以上,不违反上述规定。本项目于2023年3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目前仍处于暂停阶段,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需求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验报告的必要时间”的情形,不违反上述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人对“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性能(6分)”的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在“拟投入车辆”这一评审因素中将供应商所提供的自动驾驶车辆系自有或租赁设置不同的加分。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为供应商设定的条件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的观点不成立。此外,就投诉人所称该评审因素中“采购人未考虑车辆是自己生产的情况”之观点,本项目采购文件已经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此作出相应调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首先,投诉人所称的“把道路测试拍照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评审要求表述不明确”“把总质量2.5吨及以上的自动驾驶电动扫路机测试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颁发的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测试报告”不合理等投诉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其次,在本项目中,采购人根据《德清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项目本身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车辆自动驾驶能力”这一评审因素。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观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的《投诉书》中涉及的投诉事项“招标需求及评分标准存在大量倾向性、主观性内容,不够客观公正,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利好特定供应商的倾向”:
关于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下的“事实依据1:大量具有倾向性及主观性的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本机关认为: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需求,将电机系统和制动系统作为评分项,要求外壳防护等级达到IP68及以上,不违反上述规定。2、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且明确“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于相应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售后服务点的,也得分”,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3、投诉人所提出的“1.3根据招标文件第9-10页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三、人员及设备要求 (2)车辆、设备要求-具体车辆要求”的内容,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提出任何异议,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下的“事实依据2:德清县环卫处招投标偏好当地企业,潜在合作关系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系投诉人主观猜测,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5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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