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结果公告
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 | 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金丝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5-05 00:00:00 |
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公告
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 | |||||
委托方 | 合肥金丝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5月6日9:00始至2023年5月19日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名称:巢湖市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点;工期:至项目回填结束。弃土消纳点暂估量为60万立方,转让成交后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全衡价评字【2023】第149号《评估报告书》,每立方土容量资产评估价值为12.07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12.07元/立方(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2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本次弃土消纳点以单价出让,暂定转让价款以60万立方计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量结算。 例:如成交单价为15元/立方,则暂定转让价款=60万立方*15元/立方=900万元。 2.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金丝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200*****281366*****0014)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10%。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转让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具有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委托方将在2023年5月15日9:00组织意向受让方统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转让标的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在当日提前10分钟到达委托方公司集合后统一前往标的现场(委托方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水上公园路特巡警大队东侧),超出规定时间导致未参与踏勘的责任自负,现场踏勘联系方式见公告第八条。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面积、功能情况等,并认可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负责巢湖市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点弃土消纳处置工作,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与庙岗镇的要求送到定点区域,并在填土完毕后对该消纳弃土点进行场地平整工作。受让方不允许有任何私自买卖土方的行为,违约一次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如有扣除后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履约保证金补齐),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受让方须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跟班作业,确保安全。 4.暂定转让价款付清后,受让方负责在委托方规定范围内完成弃土回填工程,回填方量不得低于60万立方,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价款据实结算。 5.本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委托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受让方剩余价款和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均无息),所发生价款据实结算(数量按测绘成果计算得出)。 7.受让方在正式进场前,需对委托方提供第三方现状测绘成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第三方测绘现状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未能确认的,视同受让方对该次测绘成果认可。 8.受让方进场实施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再由委托方与受让方共同对项目进行测绘。根据初次现场现状测绘及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的最终现状测绘,对比两次测绘结果并进行实际产生的回填方量计算,经委托方复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超出60万立方后的土方量部分,按照本次成交单价予以据实结算。 9.最终土方测绘单位由委托方采用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库摇号确定,受让方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10.受让方进场前现场测绘及最终测绘费用结算均由委托方支付。 11.弃土消纳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受让方自愿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方。 12.受让方对现场及周边运输道路上抛洒滴漏、路面损毁以及其他环保问题全面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清运、回填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如在清运、回填工作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合同》。 |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19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收取定额服务费 ******元。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53*****850。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出具的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4******)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户名:合肥金丝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200*****281366*****0014)。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暂定转让价款付清后,转让标的一次性全部移交。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范围内完成弃土回填工程,回填方量不得低于60万立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价款据实结算。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负责巢湖市庙岗镇莲花村委会弃土消纳点弃土消纳处置工作,乙方须按照甲方与中垾镇的要求送到定点区域,并在填土完毕后对该消纳弃土点进行场地平整工作。乙方不允许有任何私自买卖土方的行为,违约一次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如有扣除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履约保证金补齐),累计违约超过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须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跟班作业,确保安全。
(四)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价款和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均无息),所发生价款按实结算(数量按测绘成果计算得出)。
(五)乙方在正式进场前,需对甲方提供第三方现状测绘成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在收到甲方提供第三方测绘现状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未能确认的,视同乙方对该次测绘成果认可。
(六)乙方进场实施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再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进行测绘。根据初次现场现状测绘及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的最终现状测绘,对比两次测绘结果并进行实际产生的回填方量计算,经甲方复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超出60万立方后的土方量部分,按照本次成交单价予以据实结算。
(七)最终土方测绘单位由甲方采用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库摇号确定,乙方须对摇号结果予以确认。
(八)乙方进场前现场测绘及最终测绘费用结算均由甲方支付。
(九)各弃土回填消纳点处置事宜由乙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弃土回填消纳点处置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乙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运输的,由交通、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同时,乙方自愿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十)乙方在进行其土回填过程中对现场及往返运输路线道路上抛洒滴漏、路面损毁以及其他环保问题全面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暂定转让价款的2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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