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5月24日

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合同1

采购合同编号:鹤财采计[2023]3022-1

甲方: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怀化市鹤城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采购人名称)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项目名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入围中标。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鹤财采计[2023]3022-1

(3)项目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4)第二条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的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服务中心(车辆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的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为三年,起始日期:2023520日,完成日期:2026519日,服务合同每年一签,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签署下一年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约。因职能调整或市场化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合同不能履行时,自行终止。

第三条甲方投保的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第四条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

1、甲方投保的保险费率按乙方的中标费率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惠标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文件执行,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浮动比率-30%-- +30%

(2)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执行。非营业客车类:自主定价系数0.65 ;非营业货车类:自主定价系数0.8 。无赔款优惠系数(行业通用NCD系数)依据行业承保平台反馈的车辆往年赔款次数确定。我司承保的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服务中心所属车辆按照上述自主定价系数执行。

2、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缴费通知单(附有明细清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保险费,乙方在确认保险费支付到账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及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送达。

3、乙方银行开户信息:

乙方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乙方账号:1914 1001 ******** 93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庆丰支行

第四条承保

乙方具体负责甲方行政用车、作业用车的承保工作,由专人负责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对口联系,根据甲方提供的机动车辆承保清单,在机动车辆保险到期前30天做出报价单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五条理赔

1、报案:

出险后,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报案。乙方全天24小时报案电话:*****或者拨打乙方保险服务小组服务人员的电话指导并协助甲方报案:

张晓岚:185*****799

杨凯斌:151*****626

唐春莲:185*****708

2、查勘、定损:

乙方接到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应尽快赶赴现场,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查勘并核定损失。

3、理赔时效:

(1)对保险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甲方提供索赔手续齐全且未涉及人伤、理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 1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赔付到位,并最大限度的提供优质服务。

(2) 所有赔案在审核过程当中,如有索赔手续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 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书面答复。

(3)保险车辆出险后,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人伤案件,实行免报警、索赔免单证处理规则,现场协助客户一次性处理。

(4)经查勘员现场查勘后认可,当事方无争议的情况下:单方事故(无人伤、无物损)*****元以下免交警事故证明,双方事故(无人伤、无物损)*****元以下事故责任明确,免交警事故证明。

(5)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用垫付:对甲方车辆在怀化市城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主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乙方在保险限额内先支付实际发生医疗费的50%或提前赔付。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保和理赔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保险单进行备案、登记。

(3)甲方对在乙方投保的车辆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全面履行服务承诺。

(2)乙方对甲方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收集车辆事故的所有资料及证明并且每季度向甲方和车辆所属单位提供保险费用清单。

(4)乙方投诉服务热线*****(可针对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做好重大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客户信息保护条款

合作过程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甲乙双方应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及使用客户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甲乙双方均应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2、甲乙双方均应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3、甲乙双方在收集、处理及使用客户信息时,应征得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同意,并获得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授权。未经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信息;如经同意采集并授权使用的,只可在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收集的客户信息用于授权范围以外的目的及用途;未经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授权,不得将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的信息用于本合同项目之外的用途,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或政府机关为履行职权所必须获取的信息外。

4、合同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客户信息时,应提供合作业务必须范围内、进行了必要脱敏的客户信息;同时使用有效加密方式通过互联网等安全渠道传输客户信息。

5、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授权使用范围、双方约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等处理客户信息,如改变授权范围,需依照法律规定重新获得个人信息拥有者(客户)授权。

6、甲乙双方中除为履行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的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获取的客户信息,且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的客户信息保护约定。

7、客户信息受领方使用完毕或合同协议终止后,客户信息受领方应返还客户信息提供方或在客户信息提供方的监督下删除或销毁在合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等;客户信息受领方擅自留存备份客户信息的,视为违法客户信息保护约定。

8、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客户信息保护约定依然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按投标价格优惠承保,甲方有权不予缴纳保险费;乙方未履行服务承诺的,应当每次支付甲方2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修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采购人执一份,供应商执一份,鹤城区采购中心执一份,鹤城区采购办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签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杨安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杨凯斌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 电话:151*****626

2023年5月20日 2023 年5月20日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

采购合同编号:鹤财采计[2023]3022-1

采购人(全称)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甲方)

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鹤财采计[2023]3022-1

3.项目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4.项目负责人:杨安;

5.联系电话:139*****709

第二条服务期限

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车辆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的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为三年,起始日期:2023年 5月 20日,完成期:2026年5 月 19日。因职能调整或市场化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合同不能履行时,自行终止。

第三条投保险种

甲方车辆投保的险种为: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商业保险。

第四条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

1.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率按乙方的中标费率结合优惠率(有优惠声明的)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惠标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浮动比率-30%--+30%

(2)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非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无赔款优惠系数(行业通用NCD系数)依据行业承保平台反馈的车辆往年赔款次数确定,NCD优惠因子为0.5-2.0;新车的优惠系数为企业非营业客车0.98,即按商业险标准保险费的98%计算。

2.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缴费通知单(附有明细清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保险费,乙方在确认保险费支付到账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送达。

3.乙方银行开户信息:

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

帐号:191*****29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庆丰支行。

第五条承保

乙方具体负责上述车辆的承保工作,由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系,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机动车辆保险到期前30天做出报价单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六条理赔

1.报案

车辆出险后,投保单位应按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报案。乙方全天24小时报案电话:*****40086*****或者拨打乙方保险服务小组服务人员的电话指导并协助甲方报案:

王平: 185*****016

李觅: 166*****677

蔡易辛:173*****777

2.出险响应时间

(1)在当地市内出险的:理赔人员于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2)在当地市郊出险的:理赔人员于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3)在当地县区城内的:理赔人员于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4)在当地县区城外的:理赔人员于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5)在非当地地区出险的:保险人在10分钟内传真委托就近机构,当地理赔人员于1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对重大事故或被保险单位有要求的,保险人将在4小时内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3.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将尽快赶赴现场,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24小时定损服务。

4.理赔

对上述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赔款,并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服务。

5.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5.1上述投保车辆出险后乙方承诺对肇事定损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有关方面出具证明后即可索赔。

5.2对保险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甲方提供索赔手续齐全且未涉及人伤、理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赔付到位,5万元以上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最大限度的提供优质服务。

5.3所有赔案在审核过程当中,如有索赔手续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书面答复。

5.4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对甲方车辆在怀化市城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主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乙方在保险限额内先支付实际发生医疗费的50%或提前赔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的承保和理赔进行检查、监督。

2.甲方的投保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3.乙方应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被保险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

4.在合同期内,若一年当中乙方被有效投诉(经查实确因乙方责任的)第1次通报批评,责令改正。3次以上(含3次)取消下年度投标资格。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①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②一年内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含5次);③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6.乙方有协助甲方向肇事车辆索赔的义务。

7.乙方必须将每季度的承保和理赔情况报送甲方,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及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案应即时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合约续签方式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模式,根据每年度考评情况(考评细则根据本合同、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服务承诺等另行规定),经考核合格再续签下一年合同,如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签订下一年合同。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修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程序由市相关仲裁、法律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怀化市鹤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公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安 委托代理人:王平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3*****432

日期2023年5月15日 日期 2023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
  • 暂无附件

标签: 公务用车保险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