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2号)

关于做好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要求,根据《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按要求开展需求量申报的定点医药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品种。(附件)约定采购量以各采购主体确认的采购量为准。

三、采购周期

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带量联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短缺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集采接续品种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实施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对中选品种以各品种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接续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医保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

(四)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监督合同执行。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定点资格、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不力,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原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品种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要求,根据《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按要求开展需求量申报的定点医药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品种。(附件)约定采购量以各采购主体确认的采购量为准。

三、采购周期

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带量联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短缺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集采接续品种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实施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对中选品种以各品种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接续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医保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

(四)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监督合同执行。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定点资格、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不力,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原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品种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品种.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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