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2023年第一季度运行考核初步结果的公示

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2023年第一季度运行考核初步结果的公示

根据《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要求,我局对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一季度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初步结果见附表1-2。

如相关热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联系,相关热电企业具体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传真:057*****5430

附件1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一季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初步结果公示.xls

附件2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一季度超低排放运行考核初步结果的公示.xls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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