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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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ZDCG-2023-004

二、项目名称: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19号三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永玄路135号、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4号1幢1102-2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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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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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ZDCG-2023-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8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经审查,采购需求中,立式管线机、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关于尺寸的要求,设置了允许偏差的幅度“若所投设备有规定外形尺寸,则外形尺寸(size)的长、款、高允许在±5%以内偏差”,并非固定数值。投诉人主张“要求太死板”“尺寸规定太死板”“这个尺寸放到百度一查就知道是对号入座的唯一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尺寸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尺寸的基础数值,以及允许偏差的幅度值,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1.加热方式:采用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投诉人认为“这种加热技术不能实现”以及前述技术条款的设定具有倾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对该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投诉人主张“这种没有先例不可以约束的条款都能坚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不仅包括立式管线机等设备,也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作,且未限定前述工作内容必须由产品制造商提供,或者不得由经销商提供。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投标人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投诉人主张“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才有资格与能力,小微企业很难取得”“此项分值权重为商务技术得分的7%,设置过高,是否有意排除中小微企业之嫌”,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辩称“结合市场调查有多家中小微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荣誉要求”,并列举了三家以上企业,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为30分。评分项“样品分”的分值为14分,不足价格分值的50%。投诉人主张“样品分14分过于太高......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7。评审因素“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产品规格型号、参数配置等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18分......已经用★标出的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明确规定“扣完为止”。投诉人以“合计采购需求内容共有11个★,需要44分”为由主张该评审因素设置“明显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明显不当。故,结合结合本项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DCG-2023-00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05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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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直饮水设备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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