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清江民族学校网络、监控、广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清江民族学校网络、监控、广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清江民族学校网络、监控、广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中瑞州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3层13室

被投诉人:恩施市教育局

地址:恩施市体育运动中心西侧(硒都实验小学人和楼内)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5月5日针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5月8日进行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5月11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具体投诉事项:1.核心产品“OLT及模块”的参数“单槽位背板带宽不低于40Gbit/s,主控板交换容量不低于248Gbi/s”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及排他性;2.产品“8口ONU”的参数“上行接口:2*GPON,本项目实配1个PON光口,运行环境:-40℃ Cto+55℃宽温域”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及排他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投诉事项1、2,被投诉人能够证明并非仅有一种产品能够满足参数要求,表明该参数设置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投诉事项不成立;2.针对投诉事项1中的“主控板交换容量”,应当与“系统交换容量”“系统容量”等说法具有相同的含义,对潜在供应商在理解上造成的歧义,被投诉人应当通过澄清的方式予以解释。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江民族学校)投诉处理决定


恩施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


标签: 监控 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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