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科计字〔2023〕22号关于柳州市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合同》经费的行政决定书
柳科计字〔2023〕22号关于柳州市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合同》经费的行政决定书
柳州市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9年与贵公司签订了《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合同》(合同编号:2019BC*****,以下简称“合同”),由贵公司承担“基于低空近景遥感的山区茶园杂草监控系统关键技术的研究”课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我局已经向贵公司拨付项目经费人民币伍拾万元(¥******元),但项目未通过验收,项目实际合规支出科技经费壹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元(¥******元),违规使用科技经费叁拾壹万元(¥******元),结余科技经费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元(¥*****元)。根据《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2017〕1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柳科规〔2021〕1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项目不通过结题验收的,违规使用和结余经费应当退回,贵公司应当退回我局项目经费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叁佰叁拾元(¥******元)。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下发退费通知,于2023年1月29日下发退费通知的补正通知,贵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退回项目经费拾万元(¥******元),仍需退回贰拾贰万陆仟叁佰叁拾元(¥******元)。但是,贵公司没有按照通知的期限返还上述款项。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贵公司退回项目经费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叁佰叁拾元(¥******元),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款项退回至我局以下银行账号:
户名: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柳东支行
账号:450*****004******887
如不服本决定,请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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