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合同更正

诉讼代理合同更正

采购信息

项目编号 BA********* 项目名称 诉讼代理合同
经办人单位 资产管理处 经办人 丁超豪
预算金额 ******.00 人民币 成交金额 ******.00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质保期 0 月
联系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资讯中心31层 采购单位 吉林大学资产管理处
付款方式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仅适用于后勤集团、中小学服务;后勤处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校医院检验服务;社会科学学报印刷服务;经改办、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和资产处法律服务;租车服务;就业服务中心搬运服务;生命科学学院饲育保障和设施运行服务;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资产处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校医院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校办扫码员通讯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AVL软件维护服务)
供应商联系手机 189*****065 服务时间 2023年06月16日 至 2026年06月16日
服务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验收方式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售后服务要求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终结之日止。
采购材料 刘辉诉讼案-自主采购评审报告.pdf

明细清单

采购品目 其他服务 名称 诉讼代理合同
单位 数量 1
单价 ¥150,000.00 总价 ¥150,000.00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吉林大学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朱磊 处长 乙方: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刘艳丽 主任 联系方式:0431-8118 5588 因原告刘辉与被告吉林大学、被告吉林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甲方经过被告吉林大学授权,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被告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发回重审后一审)中的代理人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被告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李建华律师为本案的一审程序中被告吉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吉林大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乙方律师的下述代理行为必须经吉林大学的特别授权: 1、乙方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一审诉讼请求的; 2、乙方律师在一审中代理吉林大学与原告进行和解的; 3、甲方律师在一审程序中对于涉及吉林大学的实体权益需要实施处分行为的。 第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终结之日止。但是,乙方的代理不包括本案的二审程序。(如果发生)

信息咨询

吉林大学招标与备案(采购)管理中心

设 备 类:林老师: 0431-********

工 程 类:白老师: 0431-********

服务及其他货物:李老师: 0431-********

标签: 诉讼代理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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