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海程砂石智慧运维与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海程砂石智慧运维与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海程砂石智慧运维与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6月02日

政府采购合同书

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

项目名称茶陵县海程砂石智慧运维

与监控系统工程

采购人(甲方):茶陵县海程砂石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采购人(甲方):茶陵县海程砂石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1. 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茶陵县海程砂石智慧运维与监控系统工程

(2)政府采购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智慧运维系统集成、场区与道路硬件设备安装工程、监控机房工程等(具体标的见附件清单)。

2.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小写:*******.95元整

大写:贰佰陆拾捌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玖角伍分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总日历天数:90天,如有变化,以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的为准。

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方 式:按照设计、招标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和集成。

4. 付款单位及方式

(1)付款单位:茶陵县海程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LED大屏、主/次道路卡口监控设备货物到场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捌拾万肆仟捌佰贰拾肆元叁角玖分******.39元)

第二次付款:乙方按合同清单内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智慧运维软件系统上线并进行了试运行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壹佰零柒万叁仟零玖拾玖元壹角捌分*******.18元)

第三次付款:所有设备运转正常、智慧运维软件达到了使用要求,项目通过终验和审计出结算报告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结算总金额的27%,即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壹元玖角伍分******.95元)

第四次付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捌万零肆佰捌拾贰元肆角叁分*****.43元),质保到期后一次性付清。

(4)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不会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2)设备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设备及软件系统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及备配件的更换等服务;
(3)质保期内,因买方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设备损坏的,卖方仍应负责维护,但可收取更换零部件及涉及的成本费用。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7.权利与义务

(1)甲方配合协调场地内的水电接口和周边、部门关系;

(2)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和监管指挥工作;

(3)完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计量和付款工作;

(4)乙方负责及时供料、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

(5)乙方负责全过程的运输安全和生产安全;

(6)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管和指挥工作,配合甲方临时工作。

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须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进行仲裁解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之整个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甲、乙方各自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处所预留的通信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地址,甲、乙方各自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处所预留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如发生变更,应自其变更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按变更方原预留的通信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函件,无论有无人接收或拒收,均视为变更方收到该文书、函件,且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12.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乙方开户行信息:

开户行:建行长沙市四方坪支行

账 号:430*****06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办公大楼(集散中心一期)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控系统 智慧运维 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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