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项 目采 购 单 位 名 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内 蒙 古 熙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项 目 编 号 NMXZ-20230482023年 5月 6日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第 三 章 采 购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第 四 章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及 相 关 文 件 要 求第 五 章 评 审
第 六 章 合 同 与 验 收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与 要 求
1
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内 蒙 古 熙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委 托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商 方 式 组 织 采 购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项 目。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前 来 参 加 。一 项 目 概 述1.名 称 与 编 号项 目 名 称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NMXZ-20230482. 内 容 及 划 分 采 购 包 情 况包 号 采 购 标 的 采 购 需 求 预 算 金 额 (元 )
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总 站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废 物 委 托 处 理 项 目 详 见 第 三 章 采 购 内容 与 技 术 要 求 140000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供 应 商 需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经 营 许 可 证 。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其 他 要 求 : 本 项 目 进 行 线 下 开 标 。四 磋 商 文 件 售 价本 次 磋 商 文 件 的 售 价 为 0元 人 民 币 。五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开 启 时 间 和 地 点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
六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内 蒙 古 熙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兴 泰 商 务 广 场 T4写 字 楼 601室联 系 人 : 赵 佳 星联 系 电 话 : 0471-3307504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腾 飞 路 39号联 系 人 : 赵 新 亮
联 系 电 话 : 0471-4632108
3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一 前 附 表序 号 事 项 内 容 及 要 求1 划 分 采 购 包 情 况 共 1包2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3 开 启 方 式 现 场 线 下 开 启4 评 审 方 式 现 场 线 下 评 标5 评 审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6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时 间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7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同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8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现 场 提 供 纸 质 版9 响 应 文 件 数 量 响 应 文 件 一 式 3份 , 其 中 正 本 1份 , 副 本 2份, 电 子 版 U盘 1份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后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 电 子 版 文 件 须 与 纸 质 版文 件 内 容 一 致 10 成 交 人 确 定 采 购 人 直 接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11 联 合 体 响 应 不 接 受1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费 用 由 采 购 人 支 付13 代 理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对 公 转 账 电 汇 等
14 代 理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参 照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协 会 内 工 建 协 2022 34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指 导 意 见 的 通知 计 取 , 由 采 购 人 支 付 。15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收 取16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要 求 应 按 照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与 要 求 , 进行 签 字 加 盖 公 章 。17 有 效 供 应 商 家 数 3家18 报 价 形 式 总 价 报 价19 现 场 考 察 否20 其 他 无
4
二 磋 商 须 知1.磋 商 采 取 线 下 相 应 方 式 , 流 程 如 下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内 蒙 古 熙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投 标 报 名 , 获 取 所 响 应 项 目磋 商 文 件 , 并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制 作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磋 商 保 证 金2.1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如 需 缴 纳 保 证 金 )本 采 购 项 目 允 许 供 应 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自 主 选 择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保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保 证 金 。2.1.1供 应 商 选 择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添 加 至 响 应 文 件 中 , 同 时 在 开 启 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2.1.2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间 以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由 于 磋 商 保 证 金 到 账 需 要 一定 时 间 , 请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前 及 早 缴 纳 。2.2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2.2.1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退 出 磋 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未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法 及 时 退 还 的 除 外 。2.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合 同 的 (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说 明1.总 则
5
本 磋 商 文 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国 家 和 自 治 区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编 制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项 目 信 息 公 告 及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修改 )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格 式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否 则 一 切 后果 自 负 。2.适 用 范 围本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中 所 涉 及 的 项 目 和 内 容 。3.相 关 费 用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参 加 磋 商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4.各 参 与 方4.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人 特 指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4.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特 指 内 蒙 古 熙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者 自 然 人 。4.4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4.5 成 交 供 应 商 是 指 取 得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
5.合 格 的 供 应 商5.1符 合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5.2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3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6.以 联 合 体 形 式 进 行 采 购 的 ,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6
6.1联 合 体 各 方 应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6.2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的 条 件 , 并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6.3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6.4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6.5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6.6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就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6.7如 要 求 缴 纳 保 证 金 , 以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义 缴 纳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束 力 。7.语 言 文 字 以 及 计 量 单 位7.1所 有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简 体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简 体中 文 注 释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7.2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7.3所 有 报 价 一 律 使 用 人 民 币 , 货 币 单 位 : 元 。8.现 场 考 察8.1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供 应 商 考 察 项 目 现 场 。8.2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考 察 现 场 发 生 的 责 任 风 险 和 自 身 费 用 。8.3采 购 人 在 考 察 现 场 介 绍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等 , 不 构 成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不 作为 供 应 商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的 依 据 。9.其 他 条 款无 论 成 交 与 否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不 予 退 还 。四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7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5日 前 ,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进 行 通 知 不 足5日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更 正 公 告 的内 容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上 网 查 询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承 担 供 应 商 未 及 时 关 注 相 关 信 息 的 责 任 。五 响 应 文 件1.响 应 文 件 的 构 成响 应 文 件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与 要 求 进 行 编 写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报 价2.1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 报 价中 不 得 包 含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 否 则 , 在 评 审 时 不 予 核 减 。2.2报 价 包 括 本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和 投 入 使 用 实 施 的 所 有 费 用 , 如 主 件 标 准附 件 备 品 备 件 施 工 服 务 专 用 工 具 安 装 调 试 检 验 培 训 运 输 保 险 税 款 等 。2.3报 价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和 附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2.4供 应 商 应 按 照 首 轮 报 价 表 和 分 项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格 和 总 价 。
3.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4.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 供 应 商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其响 应 文 件 。5.样 品
8
5.1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供 应 商 提 交 样 品 的 , 样 品 属 于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样 品的 生 产 运 输 安 装 保 全 等 一 切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理 。5.2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前 , 供 应 商 应 将 样 品 送 达 至 指 定 地 点 , 按 要 求 摆 放 并 做 好展 示 。 若 需 要 现 场 演 示 的 ,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做 好 演 示 准 备 (包 括 演 示 设 备 )。5.3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 对 于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样 品 , 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或 者 经未 成 交 供 应 商 同 意 后 自 行 处 理 对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样 品 ,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封 存 , 并 作 为 履 约 验 收 的 参 考 。六 开 启 评 审 结 果 公 告 成 交 通 知 书1.开 启1.1 程 序
(1)宣 布 纪 律 (2)宣 布 相 关 人 员 (3)宣 布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宣 布 的 其 他 内 容 (4)参 加 人 员 对 开 启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5)开 启 结 束 。1.2 疑 义供 应 商 代 表 对 开 启 过 程 和 开 启 记 录 有 疑 义 , 以 及 认 为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需 要 回 避 情 形 的 , 应 当 场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回 避 申 请 。 采 购 人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代 表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回 避 申 请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2.评 审
详 见 第 五 章3.结 果 公 告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布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 同 时 将 成 交 结 果 以 公告 形 式 通 知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为 1个 工 作 日 。项 目 废 标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网 上 发 布 废 标 公 告 。4.成 交 通 知 书发 布 成 交 结 果 的 同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9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不 得 违 法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放 弃 成 交 。七 询 问 质 疑 与 投 诉1.询 问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秘 密 。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告 知 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2.质 疑2.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应 当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提 出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2.2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商 业 秘 密 。
2.3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暂 停 签 订 合 同 , 已 经签 订 合 同 的 , 应 当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2.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列 内 容 :(一 )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二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三 )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四 ) 事 实 依 据
10
(五 )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六 )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供 应 商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 代 理 人 提 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供 应 商 签 署 的授 权 委 托 书 。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2.5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 应 按 照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的 质 疑 函 范本 制 作 。2.6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 为 了 使 提 出 的 质 疑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得 到 有 效 答 复
处 理 , 质 疑 可 以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亲 自 将 质 疑 函 递 交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理 机 构 , 也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快 递 等 方 式 提 交 。 质 疑 函 以 邮 寄 快 递 方 式 递 交 的 ,以 邮 寄 件 上 的 戳 记 日 期 邮 政 快 递 件 上 的 戳 记 日 期 和 非 邮 政 快 递 件 上 的 签 注 日 期为 质 疑 提 起 日 期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详 见 第 一 章 ) 。3.投 诉3.1 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财 政 部门 提 起 投 诉 。供 应 商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事 项 的 范 围 , 但 基 于 质 疑 答 复 内 容 提 出 的
投 诉 事 项 除 外 。3.2 投 诉 人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采 购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书 的 副 本 。 投 诉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话 (二 )质 疑 和 质 疑 答 复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1
(三 ) 具 体 明 确 的 投 诉 事 项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四 ) 事 实 依 据 (五 ) 法 律 依 据 (六 ) 提 起 投 诉 的 日 期 。投 诉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3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 应 严 格 按 照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的 投 诉 书范 本 制 作 。
12
第 三 章 采 购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一 .项 目 概 况 : 对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 详 见 附 件 二 .主 要 商 务 要 求 技 术 要 求采 购 包 1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1. 主 要 商 务 要 求标 的 服 务 的 时 间 2023年 12月 20日 前标 的 服 务 的 地 点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总 站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 支 付 中 标 价 40%, 危 废 处 理 完 成 后 支 付剩 余 60%。验 收 要 求 符 合 采 购 人 要 求履 约 保 证 金 不 收 取
其 他 无2. 技 术 要 求序号 核 心 产品 ( ) 品 目名 称 标 的名 称 单位 数量 分 项 预 算单 价 (元 ) 分 项 预 算 总 价(元 ) 面 向 对 象情 况 所 属 行业 技 术 要求1 实 验 室废 液 和固 体 废物 委 托处 理 实 验 室废 液 和固 体 废物 委 托处 理 批项 11 140000 140000 / 其 他 详 见 附件
说 明 打 号 品 目 为 核 心 产 品 。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人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目 技 术 构 成 产 品 价 格 比 重 等 合 理 确 定 核 心 产 品 。
13
附 件 :技 术 参 数 :本 次 购 置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见 表 1。1 乙 方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经 营 许 可 证 。2 乙 方 对 甲 方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依 据 乙 方 经 营 许 可 范 围 进 行 收 集 和 处 理 。3 乙 方 将 甲 方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安 全 收 集 包 装 运 输 处 置 , 并 需 要 对 危 险废 物 进 行 有 效 的 跟 踪 处 理 , 严 格 执 行 呼 和 浩 特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4 符 合 呼 和 浩 特 市 相 关 环 保 安 全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5 提 供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承 诺 ,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服 务 次 数 及 详 细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的 安 全 措 施 。 表 1实 验 室 危 废 处 理 列 表序 号 危 险 废 物 数 量 公 斤 1 实 验 室 废 液 (有 机 废 液 ) 约 2002 实 验 室 废 液 (无 机 废 液 ) 约 11003 实 验 室 废 液 剧 毒 废 液 约 1004 固 体 废 物 约 100备 注 : 以 实 际 处 理 量 核 算 。
14
第 四 章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供 应 商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磋 商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相 关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所 有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不 得 伪 造 , 否 则 将 按 相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一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法 人 包括 企 业 法 人 机 关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主 要 包 括 合 伙企 业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个 体 工 商 户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自 然 人 是 指 具 有 完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公 民 。 如 供 应 商 是 企 业 (包 括 合伙 企 业 ) , 要 提 供 在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 如 供 应 商 是 事 业 单 位 , 要 提 供 有 效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供
应 商 是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 如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要 提 供 有 效 的 执业 许 可 证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供 应 商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 要 提 供 有 效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营业 执 照 如 供 应 商 是 自 然 人 , 要 提 供 有 效 的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分 公 司 不 是 独 立 法 人 , 不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条 件 。 分 公 司 经 总 公 司 授 权 , 可 以 以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参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但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总 公 司 承 担 。二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详 见 资 格 审查 表 )三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15
第 五 章 评 审一 评 审 要 求1.评 审 方 法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2.评 审 原 则2.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审 慎 的 原 则 ,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2.2 具 体 评 审 事 项 由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 并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
3.磋 商 小 组3.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3.2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1)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担 任 过 供 应商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2)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3)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3.3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具 体 评 审 事 务 , 并 独 立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2)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3)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4)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和 评 价 (5)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 以 及 根 据 采 购 人 委 托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6)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评 审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4.澄 清
16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4.1 磋 商 小 组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4.2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 并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相 关 情 况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6.响 应 无 效 的 情 形(1)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 响 应 无 效 (2)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响 应 无 效 (3)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 响 应 无 效 (4)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7.终 止 的 情 形
17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动 , 发 布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除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规 定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足 3家 的 。8.成 交评 审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采 购 人 书 面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者 由 采 购人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二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1.节 约 能 源 保 护 环 境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 ,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 , 具 体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2.1采 购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通 过 加 强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 落 实 预 留 采 购 份额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优 先 采 购 等 措 施 ,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份 额 , 支 持中 小 企 业 发 展 。2.2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2.3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1)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18
(2)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业 制 造 货 物 的 , 不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业 扶 持 政 策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2.4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凡 符 合 要 求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或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按 照 以 下 比 例 给 予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序号 情 形 适 用 对 象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计 算 公 式1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非 联 合 体 10% 承 接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均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时 , 给 予 C1的 价 格扣 除 , 即 : 评 标 价 核 实 价 1-C1 监 狱 企 业 与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同 等 价 格 扣 除 ,当 企 业 属 性 重 复 时 , 不 重 复 价 格 扣 除注 : (1) 上 述 评 标 价 仅 用 于 计 算 价 格 评 分 , 成 交 金 额 以 实 际 投 标 价 为 准 。 (2)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2.5 供 应 商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的 , 应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属 于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声 明 函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规
19
定 格 式 提 供 (格 式 附 后 , 不 可 修 改 ),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的 , 不 得 享 受 相 关 中 小 企 业 扶持 政 策 。供 应 商 应 当 对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若 有 虚 假 , 将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三 评 审 程 序1.资 格 审 查1.1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证 明 文 件 等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响 应 资 格 。1.2 资 格 审 查 中 有 任 意 一 项 未 通 过 的 , 审 查 结 果 为 未 通 过 , 未 通 过 资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进 行 查 询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时 查 询 查 询 记 录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信 用 报 告 进 行 查 询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查 询 渠 道 查 询 时 间 节 点 查 询 记 录 内 容 进 行 查 询, 并 存 档 。 对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中 显 示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税 收 违 法 黑 名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将 被 拒 绝 参 与 政 府 采 购活 动 。
20
资 格 审 查 表采 购 包 1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审 查 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身 份 证明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计 制 度 提 供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度 声 明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好 记 录 供 应 商 提 供 本 年 度 任 意 一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审 查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审 查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信 用 记 录 资 格 审 查 时 , 供 应 商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无联 合 体 响 应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响 应 。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供 应 商 需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经 营 许可 证 。2.符 合 性 审 查2.1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从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磋 商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2.2 符 合 性 审 查 中 有 任 意 一 项 未 通 过 的 , 评 审 结 果 为 未 通 过 , 未 通 过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21
符 合 性 审 查 表采 购 包 1 (实 验 室 废 液 和 固 体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响 应 及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按 要 求 进 行 响 应 和 保 证 金 缴 纳 。报 价 报 价 (包 括 分 项 报 价 总 报 价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价 且 不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和 盖 章 响 应 文 件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主 要 商 务 条 款 审 查 供 应 商 出 具 的 主 要 商 务 要 求 承 诺 书 。
技 术 部 分 实 质 性 内 容 1.明 确 所 响 应 的 产 品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或 服 务 内 容或 工 程 量 2.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要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性 要 求 。其 他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或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响 应 无 效 的 其 他 情形 。3.磋 商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时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4.最 后 报 价
22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最 后 报 价 。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磋 商 。未 在 最 终 轮 次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响 应 的 , 视 为 不 再 参 与 该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落 实依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微 企业 监 狱 企 业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6.综 合 评 分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分 值 构 成 1 报 价 得 分 10分2 商 务 部 分 8分3 技 术 部 分 82分经 济 部 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10分 评 审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评 审 基 准 价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标 报 价 为 评 审 基 准 价 。磋 商 报 价 得 分 (磋 商 基 准 价 最 后 磋 商 报 价 ) 10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和 最 低 报 价 。注 :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监 狱 企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10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依 据 。商 务 部 分 业 绩 8分 提 供 2020年 5月 至 今 类 似 或 同 类 项 目 , 以 合 同 或 协 议为 准 , 每 提 供 一 项 得 2分 , 最 多 得 8分 。技 术 部 分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15分 投 标 人 服 务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废 物 的 收 集 包装 运 输 处 置 以 及 跟 踪 处 理 等 内 容 措 施 根 据 方案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科 学 性 及 可 行 性 得 0-15分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12分 提 供 详 细 的 实 验 室 废 液 及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安 全 措 施 ,得 0-12分 。
23
项 目 组 织 机 构(12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组 织 机 构 体 系 人 员 配 备 职 责 分 工 管 理 制 度 职 工 培 训 等 组 织 机 构 合 理 , 岗 位 职 责明 确 ,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对 比 情 况 评 分 得 0-12分 。工 艺 流 程(12分 ) 采 取 的 废 弃 物 收 运 及 处 置 工 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艺水 平 工 艺 流 程 工 作 原 理 核 心 设 备 运 行 质 量 环 保 措 施 监 控 设 备 等 情 况 评 分 得 0-12分 。重 点 难 点 分 析及 应 急 预 案(15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紧 急 情 况 等 其 他 特 殊情 况 应 急 措 施 及 预 案 。 分 析 透 彻 可 操 作 性 强 技术 方 法 及 采 取 的 措 施 科 学 合 理 。 得 0-15分 。
服 务 承 诺(16分 ) 服 务 场 所 技 术 设 备 经 营 能 力 技 术 工 艺 及 其 他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诺 0-4分 对 服 务 工 作 进 度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服 务 次 数 承 诺 0-4分 服 务 成 果 质 量 保 证 ,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允 许 的 范 围 承 诺 0-4分 符 合 废 物 处 置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无 害 化 的 要 求 承 诺 0-4分 。7.汇 总 排 序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24
第 六 章 合 同 与 验 收一 合 同1.合 同 要 求1.1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磋 商 谈判 )文 件 或 询 价 通 知 书 和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的 规 定 ,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文 件 或 询 价 通 知 书确 定 的 事 项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合 同 的 条 件 。1.2 采 购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成 交 )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标 的 数 量 质 量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 期 限 及 地 点 和 方 式 验 收 要 求 违 约 责 任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等 内 容 。1.3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采购 合 同 的 履 行 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等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
39
2. 合 同 格 式 及 内 容 XXX项 目 采 购 合 同(服 务 类 合 同 参 考 文 本 )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 (填 写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 (填 写 详 细 地 址 )乙 方 : (填 写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 (填 写 详 细 地 址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项 目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填 写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的 中 标 (成 交 ) 结 果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 文 件 投 标 (响 应 ) 文 件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一 致 , 就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一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一 ) 根 据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 文 件 及 中 标 (成 交 ) 结 果 公 告 , 乙 方 向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货 物 (如 有 ) 内 容 如 下 : 。(二 )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服 务 方 式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成 果 及 与 之相 关 的 货 物 等 详 细 内 容 , 见 合 同 附 件 服 务 清 单 。
二 乙 方 服 务 成 果 的 交 付 时 间 地 点( 一 ) 服 务 期 限 :(二 ) 服 务 成 果 的 交 付 时 间 和 交 付 要 求 (如 有 ) :(三 ) 服 务 地 点 : (填 写 详 细 地 址 )(四 ) 乙 方 代 表 及 联 系 电 话 : (填 写 姓 名 和 联 系 电话 ) (五 ) 甲 方 代 表 及 联 系 电 话 : (填 写 姓 名和 联 系 电 话 )注 : 服 务 成 果 分 阶 段 交 付 的 , 应 分 别 列 明 各 阶 段 的 交 付 时 间 交 付 内 容 。
39
三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成 果 的 质 量( 一 )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同 时 满 足 : 1.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对 服 务 质 量 的 要 求 2.符 合 甲 方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 文 件 对 服 务 的 质 量 要 求 3.符 合 乙 方 在 投 标 (响 应 ) 文 件 中 或 磋 商 谈 判 过 程 中 对 服 务 质 量 作 出 的 书面 承 诺 声 明 或 保 证 。 上 述 质 量 要 求 作 为 甲 方 对 乙 方 服 务 质 量 的 验 收 依 据 。(二 ) 乙 方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招 标 (磋 商 谈判 )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 文 件 及 乙 方 承 诺 声 明 或 保 证 , 向 甲 方提 供 相 应 的 服 务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四 乙 方 服 务 成 果 的 交 付 方 式 及 载 体
乙 方 交 付 服 务 成 果 方 式 及 载 体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求 , 并 符 合 甲 方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 文 件 的 要 求 乙 方 在 投 标 (响 应 ) 文 件中 对 服 务 成 果 交 付 方 式 及 载 体 作 出 的 承 诺 。五 甲 方 对 乙 方 服 务 的 监 督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 当 乙 方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内 容 不 符合 约 定 时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对 乙 方 拒 不 改 正 或 整 改 不 到 位的 ,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服 务 费 用 。六 合 同 金 额在 乙 方 提 供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元 (小 写 ) (大 写 ) 。七 付 款 时 间 及 条 件(一 ) 付 款 时 间 :(二 ) 付 款 条 件 :(三 ) 乙 方 账 户 信 息乙 方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39
八 知 识 产 权乙 方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成 果 的 全 部 及 部 分 , 均 不 存 在 侵 犯 第 三 方 知 识产 权 的 情 形 , 其 服 务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由 甲 方 享 有 。 否 则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名 誉 及 经 济 损 失 。九 违 约 条 款( 一 ) 甲 方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甲 方 应 按照 逾 期 支 付 金 额 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延 期 达 到 日 , 乙 方 有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二 ) 甲 方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注 :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细 化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三 ) 乙 方 逾 期 提 供 服 务 成 果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总 金 额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延 期 达 到 日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拒 付 延 期 部 分 的相 应 服 务 款 项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四 )乙 方 交 付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 或 其 服 务 成 果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以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五 ) 乙 方 在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 如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证 明
串 通 投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责 任 外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六 ) 乙 方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注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细 化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方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十 不 可 抗 力
39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一 方 不 能 及 时 或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并 在 天 内 提 供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相 关 证 明 。 合 同 未履 行 部 分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如 何 履 行 等 问 题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十 一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式解 决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二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十 二 合 同 保 存
合 同 文 本 一 式 份 , 采 购 单 位 中 标 (成 交 ) 供 应 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执 一 份 。 合 同 文 本 保 存 期 限 为 从 采 购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十 五 年 。十 三 合 同 附 件本 合 同 所 附 下 列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1 服 务 清 单 (双 方 应 盖 章 确 认 )2 乙 方 出 具 的 报 价 单 (函 )3 中 标 (成 交 ) 结 果 公 告 及 中 标 (成 交 ) 通 知 书4 甲 方 招 标 (磋 商 谈 判 ) 文 件
5 乙 方 投 标 (响 应 ) 文 件6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文 件十 四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宜十 五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部 分 。十 六 本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生 效 。甲 方 名 称 : (章 ) 乙 方 名 称 : (章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签 字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7
二 .验 收严 格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开 展 履 约 验 收 。 采 购 人 应 当 成 立 验 收 小 组 ,按 照 采 购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供 应 商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时 ,应 当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每 一 项技 术 服 务 安 全 标 准 的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 验 收 结 束 后 ,应 当 出 具 验 收 书 参考 格 式 附 后 ,列 明 各 项 标 准 的 验 收 情 况 及 项 目 总 体 评 价 ,由 验 收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验 收 结 果 应 当 与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金 支 付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返 还 条 件 挂 钩 。 履 约 验 收的 各 项 资 料 应 当 存 档 备 查 。
67
XXX项 目 采 购 服 务 履 约 验 收 书(参 考 格 式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采 购 人使 用 人供 应 商验 收 依 据 1.采 购 合 同 (合 同 名 称 及 编 号 )2.中 标 (成 交 )公 告 或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3.招 标 (磋 商 谈 判 )文 件 或 询 价 通 知 书
4.投 标 (响 应 )文 件5.供 应 商 的 承 诺 声 明 或 保 证 (如 有 )注 : 验 收 依 据 可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增 加供 应 商 对 履 约情 况 的 总 结 及提 供 的 相 关 证明 材 料 注 : 供 应 商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履 约 情 况 (包 括 但不 限 于 采 购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货 物 数 量 货 物 规 格 型 号 生产 厂 家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地 点 验 收 情 况 货 物 质 量 售 后 服 务 等 )进 行 总 结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履 约 证 明 材 料 作为 附 件 。采 购 人(使 用 人 )对 履
约 情 况 的 确 认 注 : 采 购 人 或 使 用 人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 对 供 应 商 履 约情 况 进 行 逐 一 确 认 。验 收 评 价 及结 论 评 价 :结 论 : 通 过 不 通 过 , 具 体 说 明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年 月 日备 注采 购 人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7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与 要 求供 应 商 按 照 以 下 格 式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67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 第 包 (项 目 划 分 采 购 包 时 使 用 )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年 月 日
67
响 应 文 件 目 录 格 式 :目 录一 响 应 承 诺 书二 首 轮 报 价 表三 分 项 报 价 表四 授 权 委 托 书五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证 明 材 料六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七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八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材 料
九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的 相 关 材 料十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十 一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十 二 联 合 体 协 议 书十 三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十 四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文 件十 五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十 六 主 要 商 务 要 求 承 诺 书十 七 技 术 偏 离 表十 八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一 览 表
十 九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等二 十 供 应 商 业 绩 情 况 表二 十 一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67
响 应 文 件 正 文 格 式 :一 响 应 承 诺 书致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你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的 采 购 , 项 目 编号 : , 我 方 自 愿 参 与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一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该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二 我 方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典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有 违 反 ,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三 我 方 在 报 价 表 中 的 报 价 为 响 应 总 报 价 。四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贵 方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数 据 和 资 料 。五 我 方 将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等 要 求 , 签 订 并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合 同 。
六 我 方 响 应 报 价 已 包 含 应 向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所 有 相 关 税 费 , 并 保 证采 购 人 在 中 国 使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时 , 如 有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的 , 责任 由 我 方 承 担 。七 我 方 承 诺 未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服 务 。八 我 方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全 部 真 实 有 效 ,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一 切 法 律 责 任 。九 若 我 方 成 交 , 愿 意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 若 采 购 人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 则 此 条 不 适 用 。详 细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供 应 商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行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67
二 首 轮 报 价 表 首 轮 报 价 表(总 价 单 价 报 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序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包 名 称 总 报 价 (元 ) 交 货 或服 务 期 交 货 或 服务 地 点12
供 应 商 (盖 章 ): 日 期 :
67
分 项 报 价 表 分 项 报 价 表(总 价 单 价 报 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货 币 及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品
目号 序号 货 物名 称 规 格型 号 品牌 产地 制 造商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1-1 11-2 2 供 应 商 (盖 章 ):日 期 :
67
四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参加 项 目 名 称 的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招 标 项 目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正 面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反 面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正 面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反 面年 月 日
67
五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证 明 材 料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
67
六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供 应 商 名 称 注 册 资 金注 册 地 注 册 时 间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 账 号主 营 范 围 :
企 业 资 质 :
67
七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67
八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材 料供 应 商 提 供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材 料 。
67
九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的 相 关 材 料供 应 商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67
十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供 应 商 提 供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68
十 一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书 面 声 明本 公 司 (单 位 )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编号 : ,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在 参 加 此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前 3年 内 , 本 公 司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特 此 声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69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二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现 就 联 合 体 参 加 采 购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授 权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以 及 处 理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事宜 。 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的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将 严 格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 如 要 求 缴 纳 保 证 金 , 以 牵 头 人 名 义 缴 纳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7.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采 购 人 各 执 一 份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盖 章 ) :年 月 日
70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三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货 物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 的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动 , 提 供 的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万 元
1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2.(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盖 章 ) :
日 期 :1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不 填 报
72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四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文 件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73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五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 或 者 提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册 商 标 的 货 物 )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 :日 期 :
75
十 六 主 要 商 务 要 求 承 诺 书我 公 司 承 诺 可 以 完 全 满 足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主 要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 包 括 标 的 提 供 的 时 间 标 的 提 供 的 地 点 付 款 方 式 验 收 要 求 履 约 保 证 金 等 。 若 有 不 符 合 或 未 按 承 诺 履 行 的 , 承 担 相 应法 律 后 果 。如 有 优 于 磋 商 文 件 主 要 商 务 要 求 的 请 在 此 承 诺 书 中 说 明 。 具 体 优 于 内 容 (如标 的 提 供 的 时 间 地 点 , 质 保 期 等 )。
特 此 承 诺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75
十 七 技 术 偏 离 表序号 标 的 名称 技 术 要 求 响 应 内 容 偏 离 程 度 备注1 1.11.2
2 2.12.2说 明 :1. 技 术 要 求 栏 应 详 细 列 明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要 求 。2. 响 应 内 容 栏 填 写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的 明 确 响应 , 并 列 明 具 体 响 应 数 值 或 内 容 , 只 注 明 符 合 满 足 等 无 具 体 内 容 表 述 的 , 将 视 为未 实 质 性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3. 偏 离 程 度 栏 填 写 满 足 响 应 或 正 偏 离 负 偏 离 。4. 备 注 栏 填 写 偏 离 情 况 的 具 体 说 明 。5. 本 表 填 写 内 容 与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不 一 致 的 , 以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内 容 为 准 。
76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八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一 览 表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本 表 后 附 相 关 人 员 证 书 。说 明 :1.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栏 应 包 括 :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联 系 人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或技 术 人 员 等 。2.如 供 应 商 成 交 , 须 按 本 表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操 作 ,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序号 姓 名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学历 职 称 或 执 业 资格 身 份 证号 联 系 电话123
77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十 九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等(内 容 和 格 式 自 拟 )
78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二 十 供 应 商 业 绩 情 况 表
供 应 商 根 据 上 述 业 绩 情 况 后 附 销 售 或 服 务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序 号 使 用 单 位 业 绩 名 称 合 同 总 价 签 订 时 间1234
54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二 十 一 其 他 证 明 材 料1.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