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年苗木定点采购项目年合同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年苗木定点采购项目年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1-2023年苗木定点采购项目(2022-2023年)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蔷薇 苗木类藤长20-50cm310.8
2 麦冬 苗木类每平方81株以上平方米650*****
3 兰引3号 草皮卷 苗木类/平方米1567*****.5
4 马尼拉 草皮 苗木类/平方米1450*****
 合计金额小写: *****.3
 合计金额大写:伍万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叁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蔷薇 苗木类 藤长20-50cm 3 10.8
2 麦冬 苗木类 每平方81株以上 平方米 650 *****
3 兰引3号 草皮卷 苗木类 / 平方米 1567 *****.5
4 马尼拉 草皮 苗木类 / 平方米 1450 *****
合计金额小写:*****.3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万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叁角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3.2 履行地点:杉木冲路以南天心区范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430*****0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按费用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及相应服务。

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当采购人需要进行苗木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单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书面签字后,中标人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可征得采购人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采购人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4、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货物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如遇到大规格的树种采购时,需要采用卡长5m 或以上载货车运载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应的运输方式和运费。

③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④对相应负责区域供货商未能按采购人供货时间要求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区域中标人的送货资格,由采购人指定其他区域中标人替代送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苗木的验收标准:

1.1严格按照采购人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变更品种。

1.2树干笔直,冠大荫浓,长势良好。

1.3无病虫害。

1.4土球绝不能松散并按行业规范要求的尺寸及方法打包,围砖假植苗应用遮光网及钢丝网包好泥头。

1.5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胸径8-10cm 的修剪后冠幅为1.5-2.0 米;胸径13-15cm 的修剪后冠幅为2.5-3.5米;胸径18-22cm 的修剪后冠幅为3.5-4.5 米。

1.6分枝冠幅呈塔状或伞状自然分布,冠幅饱满。

1.7从开挖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不能超过24小时。上车后做好苗木保湿覆盖工作。

1.8苗木下车后由采购人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

1.9采购人有权要求对中标人的苗木进行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中标人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1.10苗木要新鲜、叶色浓绿,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

1.11不能出现表皮损伤的现场。

1.12供货时,中标人应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2、中标人每次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中标人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根据长沙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6、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5.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6.法律适用

1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 合同未尽事项

11.8.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1.9.合同生效

11.9.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海棠公园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603
法定代理人: 李政煌 法定代理人: 黄建雄
委托代理人: 蔡干 委托代理人: 张正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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