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年度车辆救援项目采购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年度车辆救援项目采购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2023-2025年度车辆救援项目采购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2023至2025年度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1 标段

成交候选人: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湖南贤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怀化市通畅高速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2 标段

成交候选人:炎陵县华远货运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湖南瑞克高速救援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湖南速达车辆救援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3 标段

成交候选人:株洲汝恒清障施救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炎陵县华远货运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娄底市安达道路救援设施分流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三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购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月塘社区

联系人:贺先生

电 话:181*****604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19号

联系人:何女士、吴先生

电 话:0731-********/********

监督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纪委办公室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月塘社区

电 话:0731-********

异议受理机构: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月塘社区

电 话: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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