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财政局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虞城县消防车辆及装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虞城县财政局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虞城县消防车辆及装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虞财采招-2023-15
二、项目名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虞城县消防车辆及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丘市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被投诉人1: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商丘市虞城县滨河路西段被投诉人2:河南万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金岸大厦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事项1、消防灭火机器人参数参数第16项“机器人具有PM2.5和PM10粉尘检测功能,并提供国家消防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车体控制器:“1、取得应用于危险场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防爆标志高于等于Ex nA IIC T3 Gc”、“车体控制器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关于安全功能和安全保障部分检测,并取得安全检测证书”。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五)灭火侦查机器人参数“8、机器人具有自主避障功能,遇到障碍物后自动停止前进。避障激光雷达采用入眼安全激光,激光辐射危险等级≤1级,并具有相应的IEC电气设备测试证书。9、车体控制器取得应用于危险场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防爆标志高于等于ExnAIICT3Gc”。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经查证相关资料认为,在消防机器人行业标准(XF892.1-2010)中无粉尘检测项内容;车体控制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检测GB 3836.1-2010已被GB/T 3836.1-2021替代,GB 3836.8-2014已被GB/T 3836.8-2021替代,此两项强制性标准已被推荐性标准替代,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缺失依据支撑;车体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是消防机器人的部件,不建议单独要求提供相关检测证书,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时暂停虞城县消防车辆及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责令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虞城县消防车辆及装备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标签: 消防车辆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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