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基建维修合同公告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基建维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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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48-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甲方)
承包人(全称):  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实训中心基建维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实训中心基建维修  
(2)工程地点:长沙卫生职业学院院内
(3)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本项目包含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基护实训室、外科实训室及手术室装修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一)实训中心基护实训室(勤勉楼)
1.一楼教室(126-134)及走廊过道改造内容:地面找平铺设PVC地胶,顶面石膏板(600*600)吊顶,安装600*600平板灯,具体详图见图纸。
2.二楼教室(225-226)及走廊过道改造内容:地面找平铺设PVC地胶,顶面石膏板(600*600)吊顶、安装600*600平板灯,具体详图见图纸。(注:二楼227和229室不做改造)
3.四楼教室(429-442)及走廊过道改造内容:地面找平铺设PVC地胶,顶面石膏板(600*600)吊顶、安装600*600平板灯,具体详图见图纸。
4.一楼教室(126-134)、二楼教室(225.226.228.230.231.232.233.234.236)及四楼教室(429-442)的操作台及模型柜改造(暂估)。
(二)外科实训室及手术室装修(勤勉楼)
1.三楼教室(305-319)及走廊过道改造内容:地面找平铺设PVC地胶(306和308室地面不做改造除外)、顶面吊顶(注:306-310为天棚600*600铝扣板吊顶,305、307、309、314、316及走廊为玻镁机吊顶,311、312、313、315、317、318、319顶面不吊顶),灯具安装600*600及1200*300平板灯,具体详图见图纸。
2.手术室灯具安装每间房预留30米新电线(管内穿线照明线路WDZNBYJ-2.5mm2),结算时按实结算。
3.手术室新增护士站及接待台,具体尺寸详见图纸。
4.过道延伸至317教室外围过道,墙体新建高度3.2米,具体详图见图纸。
5.原手术室316旁的过道门拆除更换为电动门,拆除后门用于317外围新建墙体处,门洞新开规格1.8*2.1米,具体详图见图纸。
6.314和316室中间新开门洞(0.9*2.1米),增加玻镁机隔断(约45㎡),具体布置要求以现场甲方要求为准。
7.电动门更换位置为:305、307、309及309和311之间的过道门。
(三)外科实训室及手术室装修(仁爱楼)
仁爱楼228、229、330、331、332改造内容:地面找平铺设PVC地胶,具体详图见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7-01
计划竣工日期:2023-08-31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13)以及国家、建筑行业、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磋商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审计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但签约合同价(即中标金额)为最终结算的上限值,不可突破,若甲方审计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超过合同签约价,则双方按签约合同价实际结算,乙方自愿放弃超过签约合同价的价款。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审计金额百分之97%,说明: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审计金额百分之3%,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一次性付清保证金余额;
每次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合规且经本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且对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作为本协议乙方的收款凭证。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发包人应将进度款支付至承包人银行帐户。

其他说明:

以补充协议为准。


3.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磋商工程量清单和承包人的磋商报价书,两者矛盾部分以磋商文件和磋商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雷桂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壹份。

发包人(全称):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公章) 承包人(全称): 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444******A 组织机构代码: ********MA4L7GAA0C
地址: 长沙市湘江新区香山大学城岳宁大道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财富广场1栋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理人: 吴敏泉 法定代理人: 邱新明
委托代理人: 陈劲青 委托代理人: 雷桂柏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账号: 430*****065*********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色大道支行

附件列表
  1. 实训中心基建维修补充协议.docx



标签: 基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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