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纵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 | 环保监测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台 | 2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柒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客户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后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货到且安装验收调试合格后分三次进行结算,第一次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次付款:2023年底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三次付款:2024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纵邦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26953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所有产品质保期贰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并承诺到货检查及保质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故障等情形必须按同型号无偿更换。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3) 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甲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保修期届满后,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客户各类技术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乙方开展设备调试、试运行,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形成验收报告和关键参数设置,通过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确认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如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市复兴中路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2802-2806房-182 | 电话: | 0731-83638650 | 电话: | 0731-82182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