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百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高桥镇镇管道路(含S206高桥段)道路保洁、绿化及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人工清扫保洁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27 | 2 | 机械清扫保洁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94 | 3 | 人工道路两边砍青除杂,垃圾外运5KM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81 | 4 | 道路绿化维护、修剪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 | 5 | 苗木更换、补植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 | 6 | 道路洒水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03 | 7 | 道路冲洗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11 | 8 | 果皮桶保洁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41 | 9 | 波形护栏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1617.85 | 10 | 公园护栏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1979 | 11 | 标识标牌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1 | *****.58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5 —— 2024-05-14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长沙县高桥镇辖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湖南百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2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高桥路段保洁,及时清理路面障碍、抛洒物,清扫路肩积尘积泥,适时清洗护栏、路口桩、公交站台、道路指示牌等;清除路基、水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积物;清理桥梁伸缩缝、疏通泄水沟,清理锥坡、桥墩(台)杂草、杂树;清理高桥镇路段道路周围遮挡司机前方视线的杂草和树木;对高桥路段等醒目位置的桥梁、电杆等影响路容路貌和环境卫生的顽疾“牛皮癣”广告、横幅等进行清理;高桥路段水车冲洗。 2、路肩、边沟、边坡、平合内无杂草杂树,高度适中。 3、按原有的苗木品种,规格、株行距及时进行更换、补植,确保不出现绿化空白路段,栽植质量良好,成活率不低于98%,苗木生产旺盛,苗木成活率、保存率不低于98%,无明显缺株垄断现象。 4、定期对苗木、草皮、绿篱等进行修剪,保证造型美观、轮廓清晰、剪面平整;对乔木、灌木的枯枝、病枝、弯曲畸形枝、过密枝以及侵入公路建筑界限、遮挡交通标志、影响视距的枝条及时剪除,修枝切口应平滑,并与树干齐平,防止损伤树干、高叉突出和树冠大小不一。 5、标志牌周围保持清洁无杂草、杂物。 6、护栏周围保持清洁无杂草、杂物。 7、高桥镇域道路两旁绿化、法制公园绿化、美化的管护,公交站台、法制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垃圾桶清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按考核计分要求,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时间由甲方决定,可为当月任一时间。当天检查考核计分值为当月考核的基础分; 2、每月对道路保洁、水车冲洗进行不定时检查未做到扣1分次/处,扣完为止; 3、保洁人员作业时未着标志服上路作业,经发现扣1分次,扣完为止; 4、在考核中高桥镇域内道路、S206高桥路段道路两旁绿化、养护未达到标准扣0.5分/次处,扣完为止; 5、不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其他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突工作,发现一次扣1分; 6、总考核分为9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罚款,80-89分为基本合格、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7、所有工程合格率须达到100%,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在施工过程中凡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和采购人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令其返工,并承担所有相关返工的人材机等费用和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供应商拒绝返工或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采购人有权指令相关班组协助其返工,相关返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采购人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供应商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因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返工的人工、村料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所有损失概由供应商负责承担。 (备注:1、考核分值为100分;2、每月考核成绩中每扣一分扣除当季费用的400元,每月扣分在该季度累积进行费用扣除。)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绿化养护情况按照月度或季度考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可责令乙方绿化养护人员随时进行整改,若不及时整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情况对乙方给予扣分,接到通知后仍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由甲方终止与乙方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绿化养护服务费用。(3)甲方有权制定考核规定或细则,考核规定或细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涉及本协议内容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均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应知悉并尊守。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保证项目的基本运行,自行聘请专业绿化养护人员,购买必要的施工机具(2)、乙方应购买绿化养护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要积极配合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积极督促农户可降解垃圾自行处理(可堆沤、可降解垃圾)可回收及有害垃圾入池。(4)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所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未开具发票,甲方均有权拒绝付款。2、乙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乙方任何欠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均按欠付款额的双倍承担违约金,且发生欠付行为,甲方可拒付劳务款至所有参与的农民工签署款已付清的承诺。3、乙方确保发生民工对甲方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的言行,否则每发一次劳务款下浮_0.1_%,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路口镇上杉市村李婆冲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