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全勘计划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全勘计划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1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壹安谨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勘计划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1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手机信息采集设备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2 非接触式指纹采集设备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
3 便携式指纹采集器及快比反服务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4 生物检材激光靶向提取设备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5 勘查包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9*****
6 三角架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990
7 勘查灯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14*****
8 足迹静电吸附仪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2*****
9 宽幅足迹灯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2*****
10 502指纹熏显柜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11 茚三酮指纹熏显柜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12 物证保管箱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
13 物证保管架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9000
14 抽真空设备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3894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壹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1

手机信息采集设备

XDH-4100A

3台

*****.00

*****.00

2

非接触式指纹采集设备

MQ-A1 Pro

1台

*****.00

*****.00

3

便携式指纹采集器及快比反服务

LTS-243

3台

*****.00

*****.00

4

生物检材激光靶向提取设备

SCI-AIE-2

3台

******.00

******.00

5

勘查包

BTHB-Ⅲ

9套

1880.00

*****.00

6

三角架

VCT-999

3套

330.00

990.00

7

勘查灯

JW7112

14套

3550.00

*****.00

8

足迹静电吸附仪

QS-ZJ-8

2台

5500.00

*****.00

9

宽幅足迹灯

P01

2台

5200.00

*****.00

10

502指纹熏显柜

FGSP-100

3台

*****.00

*****.00

11

茚三酮指纹熏显柜

FGYD-Ⅰ

3台

*****.00

*****.00

12

物证保管箱

FYL-YS-60L

3套

7500.00

*****.00

13

物证保管架

定制

3个

3000.00

9000.00

14

抽真空设备

500型

3台

2980.00

894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将所有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所有设备原厂封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后才能进行安装调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2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整体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8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5%。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湖南壹安谨仪器设备有限公司:7319097744104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5.2.1.1乙方负责产品安装调试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5.2.1.2乙方负责产品在安装及培训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2安装调试

5.2.2.1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等相关事宣,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提供。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2.2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2.3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等移交甲方。

5.2.3质量保证

5.2.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3.2乙方必须在合同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3项目整体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从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3.4合同中的所有产品均按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保修;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乙方,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16】9号文件要求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工时费、再行验收费,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的承诺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的违约责任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符合要求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额或者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宜、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4.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期服务的服务费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4.5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正塘坡路26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含A-1-1栋、A-1-2栋、A-1商业及地下室)1-1720
法定代理人: 欧阳伟沙 法定代理人: 彭丹
委托代理人: 张曼琦 委托代理人: 彭丹
电话: 0731-85895056 电话: 15575826696
传真: 0731-85895056 传真:

附件列表
  1.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全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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