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 其他服务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将按需求及中标单位所投中药配方颗粒清单分批采购;各品种或规格配方颗粒采购量以年度实际需求数量为准,按实结算。399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表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6 —— 2026-05-1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26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应当按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药品的损坏或缺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项目交付药品不接受损耗,由乙方自行为其药品运输办理相关保险;

3.3.2中药配方颗粒的标识清晰、包装完好,不同品种装箱要有明显的标识,便于入库验收;质量检验证明书、合法来源证明文件须随箱一并提供;

3.3.3乙方应按照甲方实际采购订单进行供货。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紧急需求药品须在 3天内送达,由药房工作人员负责验收入库;

3.3.4乙方在按计划配送时,由于断货引起医疗纠纷或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或增加的各项费用,均由中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内出现品种不全、个别品种断货或换货累计 3次以上(含)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3.5甲方如需采购本项目配方颗粒目录外的品种,乙方应保证积极供应;

3.3.6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包装不符合规定导致甲方拒收的中药配方颗粒,甲方应于48小时内无条件进行退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7购进后因临床用药习惯调整导致长时间未使用的,或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配方颗粒,由乙方免费进行退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不预付货款,付款周期为6个月,即按入库时间满6个月才能付款。乙方按甲方实际需求品种的数量和相应品种折扣后的价格开具送货单,验收入库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月开具实际发票金额,甲方根据入库时间逐月审批后按规定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麓山支行(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0*****2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 1乙方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必须为全新,未经使用且保证质量优良的产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本项目明确的配送要求免费送货上门。5.2.2乙方制定有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和作为终产品的成品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5.2.3乙方承诺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订版)》中药饮片附录的要求组织中药颗粒生产,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年版)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标准,并满足甲方的用药习惯。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乙方与甲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向甲方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检报告;
5.3.2中药配方颗粒按照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所使用包装材料等符合行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
5.3.3中药配方颗粒的效期应符合医院药品入库验收标准,以保证配方颗粒质量,所供配方颗粒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5.3.4甲方在接受配方颗粒时,与乙方共同进行验收。对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5.3.5经法定机构确认因乙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或其他违法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3.6甲方每年有权抽查不多于10个品种配方颗粒,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经复核确认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5.3.7乙方保证供货质量及渠道合法性,其所供配方颗粒的票据合法、正规,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须对有异议的货物妥善保管,乙方收到甲方异议后,经确认协商后,采取退、补、换货等方式处理;6.2甲方验收人(收货人)在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在乙方“客户货物签收单”或”“销货清单”上签验收人(收货人)全名后或加盖甲方的收货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或采购章)后,交给乙方送货人;6.3在产品有效期内,甲方应按《药品管理法》要求的储存条件对药品进行储存保管,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6.4乙方承担所提供药品的质量责任,当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根据双方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甲方必须在药监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药品质量问题预先告之乙方质量管理部。凡未提前告之而擅自交纳罚款的,其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6.5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的规定事项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6.6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賠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传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由甲方所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提供中药配方颗粒智能调配系统,并具有以下功能:

11.1.1乙方提供智能调配所需系统,供医院调剂使用,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根据项目配置环境要求,甲方负责提供合适场地,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场地设计、装修、系统安装等配套服务(其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系统所有权归属乙方;合同到期后,系统由乙方自行办理退场手续;

11.1.2具备用量自动换算系统(自动将饮片用量换算成中药配方颗粒剂量);

11.1.3具有处方电子审查功能(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等提示);

11.1.4药柜具有显示定位功能(快速寻找颗粒位置);

11.1.5具有颗粒识别系统;

11.1.6多工位调配系统(入药孔数≥4);须达到不少于每小时 8 人次的调配能力,并可继续扩展至每小时 16人次,以每人次 14 味 14 付计;

11.1.7自动调剂、封装,所需耗材由乙方免费提供(调剂完后药盒直接自动封口,无需手动);

11.1.8库存管理功能(及时掌握颗粒使用情况);

11.1.9如智能调配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指派专人 24 小时内赴现地完成维修工作;

11.1.10智能调配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HIS)对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北路12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唯罗克路18号
法定代理人: 吴超 法定代理人: 何承东
委托代理人: 李莎 委托代理人: 陈代梅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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